旅游保险论文范文五篇-pa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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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论文

旅游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3)建立联保制度。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虽然投保率很高,但是较为分散,各种问题十分突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为使旅行社责任险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按照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可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竞标的方式,把某一个地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一交由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实行联保制度。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①起到集中作用,增加了谈判的筹码;②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了直接对话;③通过竞标的方式,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双方条件的互换,实现共赢局面;④在赔付时因为是同一公司,其标准具有统一性。

综上所述,旅游保险的发展在现阶段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其发展前景巨大,在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后,其作用将日益显现。而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并非保险能解决的,其最终目的还是以此为契机,建立中国自己的救援体系和保障体制,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其发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向敏.中国旅游保险发展探索[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2]钱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3]郑向敏,宋伟.国内旅游安全研究综述[j].旅游科学,2005,(10).

旅游保险论文篇2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pa视讯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6.在继续推广网上销售和柜台销售方式的同时,不断尝试新的销售方式,拓宽营销渠道。例如电话销售、报纸销售、卡片销售和信件销售等。

旅游保险论文篇3

在这次地震中有一名上海女性旅客遇难。事后遇难者家属在处理善后事时,发现了一张永安保险公司的个人意外险,根据保单和协商,遇难者家属最后得到10万元的赔偿和2万元的丧葬费。上海市旅委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杨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虽然12万并不能抚平遇难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但至少是一种慰籍,同时,体现了旅游保险产品在抗灾减灾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

旅游险因汶川大地震引起业界热议。

旅游与保险业合作日益加深

由上海市旅游委和中国保监委上海监管局共同主办,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承办的第三届旅游保险论坛(trmf2008)于2008年5月29日在上海隆重举行。

我国探索建立旅行社重大灾害事故超赔责任保险机制取得重大进展。在本次论坛上记者获悉,该机制初步设想是:在旅行社遇到重大灾害事故时,当整体赔偿金额大于旅游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可再由保险公司提供一个超赔责任保险。对此,保险业专家表示,超赔责任保险将有效扩大保险保障,增强旅游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并充分体现保险作为避险工具的功能。

根据四川省旅游局统计数据显示,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受灾波及游客逾5000人,其中境外游客832人,国内游客4335人,不幸遇难游客近50人。令保险业尴尬的是,在国内游客中,大部分人均未购买旅游保险。

对此,上海保监局局长孙国栋表示:“近3年的时间里,旅游保险尤其以旅游意外险为代表有着飞跃式发展,旅游保险收入增长1倍以上。”但孙国栋坦言,与日益壮大、迅猛发展的国内与出境游人数增长速度相比,旅游保险投保的发展速度仍显落后,与成熟的国际旅游保险市场及保险意识有着一定差距。

2006年上海首届保险论坛,唤起了业内和公众对旅游风险防范的认识,旅游保险两大行业的协调和合作由此起步;2007年的第二届旅游保险论坛,进一步促进了业界对旅游保险产品向市场的贴近,特别是稍后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文,促进了旅游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分类发展,今年的第三届旅游保险论坛,希望通过政府、企业、境外同行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以及旅游保险规范管理机制的创新。

将旅游与保险业之间的深度合作、规范管理与创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紧密联系在一起,行业内的理论探讨与广大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本届保险论坛较之前两届更具深入和推进的特点。主论坛分别请到了来自香港国际航空协会审订旅行社商会有限公司(sipa―iata)副主席,美国安达保险集团、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香港保险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美国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成功模式,以及责任险的突破与发展。

旅游险软肋探因

近年来,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在旅游市场壮大的同时,风险保障必不可少。由于多种原因,作为旅游业软环节之一的旅游保险虽然有长足的发展,但对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于旅游业的风险规避需求。旅游保险业的规范化、行业化发展成为进一步发展的急切需求。

旅游保险近两年在各界呼声很高,可是旅游与保险行业间仍然有着信息不对称、定义不明确、疏于管理等问题,导致保险理赔不完全,相互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因此,使得旅游消费者的有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搭建旅游与保险两行业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创造又快又好发展旅游保险市场的良好环境,建立旅游保险规范服务机制,进一步保障广大旅游者快乐出游、满意出游是关系到共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

尽管许多上海的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无需应对太多由地震造成的旅客理赔事件,但旅游保险制度在震后凸现的问题仍然是他们无法回避的。上航假期旅行社在这次震灾中损失了400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旅客的财产损失。依据行业管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素来不在责任险投保范围内,旅行社也不知道最终会不会得到理赔,或多大程度上能得到理赔。

值得宽慰的是,中国人寿总裁万峰5月19日对媒体表示,本公司的保险条款并未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因地震造成的损失都将得到赔付。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为了抢夺生意,竞相压价,在保险合同内提高理赔门槛、降低理赔标准。使旅行社风险加大,违背了国家发展商业旅游保险的初衷。

几乎占沪上旅游意外险市场份额八成以上的美亚保险也参加本届论坛,对大地震引发的思考很有独特,“现在国内旅游保险中个人意外保险,其实就是变相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没有包括旅行中的援助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时当地的救援,比事后的赔付更为重要。”

旅游保险论文篇4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 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论文篇5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

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3)建立联保制度。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虽然投保率很高,但是较为分散,各种问题十分突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为使旅行社责任险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按照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可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竞标的方式,把某一个地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一交由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实行联保制度。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①起到集中作用,增加了谈判的筹码;②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了直接对话;③通过竞标的方式,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双方条件的互换,实现共赢局面;④在赔付时因为是同一公司,其标准具有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