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观念心得体会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4 16:36:13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观念;现状;培养途径
法制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全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比较普及,但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苏州地区某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自觉意识并不是很高,没有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知识的潜意识。调查中有72%的同学很少主动查阅法律方面的书籍,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一些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的参与积极性也不够高,有近25%的同学表示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或讲座;约45%的同学觉得学习法律知识用处不大。潜意识的不重视,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阻碍因素。大学生法制观念水平急需提升。目前大学生法制观念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由于中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活动区域等方面因素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制观念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效益低下等事件的发生,加之社会消极文化的影响,也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忽视对法制观念的培养,有些人认为如果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要能用金钱或权力疏通好关系,就能避免被追究。
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值得关注,很多同学对于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是否有用的存在疑惑,并且对于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只有一般。
(二)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制观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主要由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两大部分组成。
受学校教学课时所限,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水平比较低。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68%的学生对宪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但对商标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生疏。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模糊。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比如,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刑法是制裁犯罪的基本法律,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不满18周岁就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2002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急需提高。
此外,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部分学生把时间花在专业课程和一些技能证书的获取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把精力花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对法律知识不重视的态度也使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能够提高法制观念。但是高校的法制教育有时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往往注重讲授纯理论部分,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环节出了问题,有些法学理论本身应当被时代淘汰,还有些可以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而有些法学理论可能是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而未被学生真正领悟;第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也导致了脱节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高校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提高法律素养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法律理论教学是法制观念培养的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法律理论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到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等等。加强法律理论课堂教学,可以使大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价值观,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做到知法、守法。
学校在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要进行更多的案例教学。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与法律理论知识密切相关的实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势必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在课堂教学时,教师可以用录音机、投影仪、照片等多种方法展示自己的资料,学生兴趣很浓,在学习中也会非常认真。教师使用新型教学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进行教学互动,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有趣,激发了学习兴趣,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高校法律教育第二课堂的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很难形成对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模拟审判是第二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种诉讼法课程学习期间,老师都可以安排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分小组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模拟审判的形式,同学们不仅熟悉了各种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而且可以通过再现审判现场的方式感受庭审过程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高校可以与看守所、监狱联系,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此外,老师还可以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庭审判的实践过程,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课堂的形式还包括法制讲座、辩论赛、讨论会、知识角、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完善家庭教育,注重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接受,影响时间最长、最深刻的一种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对一个人高尚品德和守法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和培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家长的个人法律素质和修养的水平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其次,家长应多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其法制观念的不足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再者,在家庭里,最好大家能经常地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或者对现实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让家庭成员都能提升法律素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多半是因为其心理不健康。早在90年代初,有调查表明,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大学生约为25%,并随年级升高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收费、就业、分配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今大学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远远大于以往。因此,学院应广泛开设心理教育类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在教育和引导,要重点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让大学生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化解矛盾,学会与压力共处,化压力为动力。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调适心理健康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善待他人。第二,倡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立体网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媒体,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策。第四,开展拓展训练,让大学生通过这些训练项目经历心理挑战的锻炼,磨练战胜困难的毅力;调适身心状态;认识群体的作用,增进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改善人际关系,学会关心,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素质的改善和发展。
三、结论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当代大学生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光荣的历史使命。探索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加强提高其法制观念的培养,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家庭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大学生自己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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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2
关键词:网络;大学生;法治观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249-02
大学生法治观念是指以大学生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大学生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法治观念是客观的法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律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守法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民主观念等。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理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治观念。
一、应重视网络负面消息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影响
当前,网络负面消息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网络负面消息影响大学生守法观念的形成
从一些权威调查数据来看,当前高校大学生中的大多数人法治观念较强,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在自己的生活、社会交往中,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在心理上认同大学生守法在国家的未来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但是,也有部分大学生的守法观念还不完善,他们之所以守法,是害怕被法律惩戒,而不认同大学生作为社会个体应当守法。大学生守法观念的形成,不仅受到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影响,还受到社会中的个体因违法而遭受惩罚产生的警示作用的影响。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当前在网络中各种法律案件的报道,对大学生的守法观念的形成发生了正面或者负面的作用。法律案件在网络报道中存在不恰当的犯罪细节描述,犯罪分子面对严惩后的死不悔改的样子,使得一些大学生对违法犯罪产生了侥幸心理,甚至有的大学生从中学会了犯罪的一些手段和方法,显然网络负面消息催生了部分大学生犯罪的欲望,对他们守法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网络负面消息的影响,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权威地位产生了怀疑
法治国家大学生的基本共识就是遵纪守法。当前,网络中传播正能量的报道,使大学生们认识到了只有凭借法律,才能正确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认识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在大学阶段,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法律基本常识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与现代法治社会中必备的法理认识、法律精神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大多数大学生对法治、法制、法律的认识含混不清,忽视了科学、民主、法律至上等价值观念的培养。缺乏系统的法理知识的学习和法律精神的熏陶,当前,网络负面消息的出现,也使得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一些权大于法的报道,使得一些大学生有了不正确的想法,如在现实社会中,人的权力可以超越法律,干涉法律的正常执行。由此导致部分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和区分法治与人治,甚至对人治还抱有一丝幻想。当受到侵害时,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寻求某种社会关系的帮助。因此,网络负面消息使大学生对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认识产生了冲击,对法律权威的地位产生了怀疑。
(三)网络负面消息的影响,使得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促进公平正义等观念,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持赞同和认可态度,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但是,由于受网络负面消息的影响,且大学生法治观念尚处于不完善和不成熟的阶段,所以,部分大学生还存在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有部分大学生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促进公平正义等观念持有怀疑的态度。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主动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仍有欠缺,面对社会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采取消极处理方式、缺少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这些表现实质上是法治信仰的缺失。法治信仰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可能逐渐演变为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漠视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也有部分大学生从网络负面消息中,得出结论,甚至认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才是真的民主,对当前我国的民主法治抱有不同程度的质疑。
(四)网络负面消息的影响,使得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实质和核心,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权利与义务达到统一,相互联系,互相促进,法律权利与义务才能符合法治理念,才是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治观念。
大学生基本形成了权利义务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是有的,但理解还比较片面。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倾向于强化自己的权利,弱化自己的义务;弱化对方的权利、强化对方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偏差,事实上带有较强的利己主义色彩。但是,当前网络负面消息的存在,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认识产生了失衡。比如说,网络媒体中报道的个别领导干部、违法乱纪,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新闻,普通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新闻,使得一些大学生将个例误认为是普遍现象,这就导致了大学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失衡。
二、网络媒体负面消息传播对大学生法制观念影响的原因分析
针对网络媒体负面消息传播对大学生法律认知的影响,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与反思,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消减网络媒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观念教育,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网络时代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不尽如人意,它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多层次的原因。从国家背景来看,政府相关部门缺乏严格的纠错把关机制,也缺少相关网络媒体立法,所以,常常导致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的盛行;从社会背景来看,虚拟网络中的负面消息反映了当今不良风气以及传统“人治”思想,这些都动摇了大学生法治观念;从高校教育方式来看,法治观念教育缺失、法治管理不到位使得学生法治观念缺少了至关重要的精神内核;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固有的生理、心理特性决定了法治观念的培育需要漫长的过程。因此,要想使大学生树立健康的、良好的法治观念,还需对症下药,探寻培育网络时代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有效途径。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网络时代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途径
培育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是一个宏大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目标一致,方向统一,内容衔接,功能互补的教育网络模式。
(一)建立国家网络媒体舆论监控体系
当今,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网络新媒体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向大学生高效传播法律文化知识,也可以向大学生宣扬色情、暴力、恐怖等负面知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更应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督与管控,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的筛选与过滤,对一些负面或者违法信息传播的个人和单位坚决予以处理,加大查处力度,打造法治国家的网络媒体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使得大学生能够正确使用网络媒体。通过加强对法治观念的积极培育,积极宣讲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走上健康向上的法治大道,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营造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社会环境
优化社会环境,端正社会风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网络新媒体环境下,当代大学生关注更多的是网络新媒体,喜欢在网络新媒体平台上展现自我,所以需要加强新媒体的社会舆论引导力度,加强对法制教育的积极而又全面的宣传,使大学生能够正确地使用网络并且不迷恋网络,能够通过新媒体平台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案例的学习逐渐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和法制思维。同时,要发挥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的作用,出台和完善网络媒体机构从业基本行为标准,增强网络传媒机构的自律意识,加强行业的自身建设。
(三)加强和改进学校法治观念教育
当前在学校法制观念教育中,存在着强调重视法律知识掌握,而轻视法制观念培养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丰富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的途径和方法。首先,树立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新理念。高校教育应充分发挥网络在线教育的新优势,整合网络优秀教育资源,同时应具备全球化的眼光,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通过整合利用国际与国内的网络信息资源,特别是选择具有典型性、权威性和趣味性的网络信息来开拓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视野,通过案例教学、典型法律案件分析,提高大学生应对法律事件的能力,使大学生法律认知的水平得到提升。其次,创新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的网络载体。高校注重巩固传统载体的同时,也要积极寻求新载体。如积极创建学校、院系、班级的微信公众平台、微博、qq等,主动占领舆论宣传的新阵地,采取多种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更具体地向当代大学生传递,从而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最后,建立高校网络法治教育的监督机制。积极建立校园网络舆情监管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微博、微信、bbs、法律专题网站等媒介平台进行有效的舆情监测和预警。
(四)提高大学生自控能力、明辨是非能力,注重网络法治观念的培养
网络新媒体背景下,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需要提高大学生在网络上的自控能力,使大学生清楚地明白一个道理,网络的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要受到相应惩处的。从而使大学生减少网上不良行为、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面对海量网络信息,大学生应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应有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去伪存真的能力,理性对待各种不良信息的干扰。在网络媒体环境下,大学生应当具备较强的信息抗干扰能力和信息辨识能力,这就要求通过不同的教育形式,加强大学生应对网络媒体、认识网络媒体、辨别网络媒体和驾驭网络媒体的能力,使他们免受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因此,当代大学生应主动通过网络媒体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权利义务意识与责任意识,提升法治观念。这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和自我教育形成合力,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网络媒体的有效互动,使得网络舆论阵地规范有序,始终传播正能量。
四、结语
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培育,不论是对大学生本人的发展,还是对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治观念的培育与确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事情,尤其在当今网络媒体极其盛行的社会大环境下,更是需要多角度、广视角、长时间、多样化的发展历程,因此,今后还需不断地努力与开拓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3
近代刑法是近代西方各个国家法律部门开展的刑法,其刑法观念是实体刑法中的刑法理念,刑法制度与观念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存亡。从这一层面上看,一个独立而自治的社会体系,法律制度客观载体,其制度和观念结合在一起方可构建整体刑法内核体系。对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近代刑法分析
(一)野蛮刑法
在西方金地刑法中,惩罚体系十分的复杂与残酷,处罚手段极为残忍,其中包括自尽、喝毒酒、监禁、流放等惩罚手段,在当时时代背景下,通奸现象十分常见和普遍,若不发生公然冲突现象,人们只会在饭后谈论;若公然挑起战争,很容易会造成民族的危机,存在生死存亡的危险,通奸在当时时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会受到较为严重的惩罚。
(二)残酷刑法
从法国福柯看待专制刑法的态度看,福柯觉得死罪、拷打、奴役鞭刑等惩罚比例要大于肉体,手段较为残酷,甚至還有断手断舌头等肉体惩罚和绞死一起进行,这种残酷的惩罚手段在福柯看来是一种嘲讽化的技术,其特点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酷刑可以对痛苦进行计算与量化,而各种程度的痛苦主要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来衡量;第二,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死刑属于非常残酷的惩罚方式,并比较而言,死刑的一瞬间是痛苦的,绞刑会延长这种痛苦的时间,可以让人的痛苦发挥出最大的痛苦,扩大刑法痛苦程度。第三,延续生命痛苦的酷刑是最为严重的,属于一种极刑,在生命即将结束后,这种酷刑会将人的生命划分成很多部分,提高酷刑中人的痛苦程度。
(三)人道主义刑法
在西方资产阶级社会背景下,由于思想观念的提高,逐渐提出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刑法对原有野蛮刑法和残酷刑法进行极大的反动和批判,并发动相关反动运动,以人文主义为核心,推动人道主义刑法的发展和运用。起初,基督教晚期教义对这种人道主义刑法提出反对态度,而资产阶级也立正推翻专制制度,更改基督教教义核心,用理性角度思考人和神之间的关系,防止盲目跟从,凸显人道主义刑法下的理性刑法观念和反基督道德观念。在这一时期下,人道主义刑法重视对惩罚手段的验证,明确刑法惩罚手段对施暴者的正确处理方式,运用反宗教情绪,凸显人道主义情怀。这一转变侧面反映出近代刑法的不断发展和演进,让当局者明白:“看待问题应该从事物的本质来看待,不应该将人类的制度根据神的前提来演绎;人绝对不应该是上帝的玩物,应该具有自己的理性和情感;还有,从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上来说,军权自民出和人民主权说应该取代君权神授。”
二、刑法观念分析
(一)带有宗教特点的刑法
在古代刑法中,由于宗教信仰中的救赎概念和罪恶感,使得古代刑法被解释为“为人类赎罪”,刑法惩罚则是上帝对人类行为的报应制度,善良的人可以得到永生,上帝憎恨结党不顺从的人,并进行惩罚。同时,这种带有宗教特色的刑法认为,上帝是公平的,富有正义感的人会有大量的财富,而上帝会将不义的人送入火中,形成对比。
(二)基于神学家的刑法
在中世纪,刑法观念深受神学家思想影响,基督教把赎罪这一观念驾在神学之上,这就在刑法中形成一种因果关系主观犯罪惩罚,犯罪和刑法不仅是受害者和施暴者的的矛盾关系,同时也逐渐形成犯罪人主观罪恶感的消除。也就就是说,刑法不仅要对施暴者进行惩罚,还要否定其犯罪意识,凸显基督教信念。
(三)渗透救赎观念的刑法
救赎观念主要体现在寺院法,这是西方中世纪中的宗教教义的观念体现,同时也是西方近代刑法核心源头。寺院法除了惩罚施暴者,还要对施暴者进行思想改造和治愈,这种方式是和改善刑法主义有很大的相同点。在宗教改革后,法律和宗教逐渐分离,但没有分离彻底,在很多法律条文中仍然可以看到宗教的影子。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研究,得出:
1.近代刑法在不断发展中,从野蛮式刑法转化为残酷刑法再到人道主义刑法,使得刑法逐渐不在研究刑法本身的惩罚手段,而是通过合理手段验证刑法惩罚手段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近代刑法不断发展的重要时代特征。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4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是基于当前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及国内外意识形态斗争的新形势而作出的理论回应,是积极防范源自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控制、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是为应对西方敌对势力推行西方价值观念体系全球性认同图谋而作出的理论决策。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自觉;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035-04
理论自觉有着深刻的哲学意蕴,它强调理论创新和理论建设,重点在于理论对于实践的批判和指导。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炼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已有初步成效,同时,学术界也就如何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深入研究。因应时代课题,党的十凝练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党理论创新方面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凸显了我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自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针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以及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变化而作出的理论回应
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针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以及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变化而作出的理论回应。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深刻的社会转型给中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带来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这些都使得人们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化,也使得人们的思想意识日益多样化,最终也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必然导致价值观的激烈碰撞。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如今,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人们的价值标准、价值判断、价值取向、价值选择越来越多元化,人们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往往相互碰撞、冲突,从而出现价值观念混乱的局面。
另外,在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当今世界,西方的价值观念通过多种便捷渠道流入我国,并得到了广泛传播,有的甚至泛滥成灾。西方极力宣扬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标榜西方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价值追求的最高点,人类的价值观念在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面前终结了。这种观点本不值一驳,因资本主义只不过是人类发展长河中的一朵小浪花而已,人类将永续发展,人类的价值追求也同样永续下去。然而,由于披着虚伪的外衣,西方宣扬的这种荒谬、不切实际的观点在我国却有一定的市场,这些价值观念的泛滥进一步加剧了价值观念混乱的局面。
价值观念多元化尤其是价值观念混乱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巨大挑战。因价值观念混乱容易导致人们的信仰危机,最终会导致社会失序。顺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形成价值共识,需要全社会凝练、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并以其作为社会主导价值观来引领、整合其他形形的价值观念。我国正处在快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分化、多元化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积极凝练、培育并践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得到广泛认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就我国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党的十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同时,在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理论创新成果:“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并要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正确方向,提高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凝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现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是党中央针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现实而作出的理论回应,是发挥党的理论自觉性而取得的又一重大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着眼于防范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的意识形态控制的理论思考
意识形态控制是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社会控制”一词是1901年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其著作《社会控制》中首次使用的,广义的解释是指社会控制主体依据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管制和指导,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协调的过程,狭义的解释是指对各种越轨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惩罚。本文主要采用广义的社会控制概念。
罗斯认为,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对情感的控制、对意志的控制、对判断的控制。对判断的控制包括运用启发、社会评价等形式控制社会成员的判断力。这三方面的控制可以说就是一种文化控制,其对象主要是社会个体的情感、意志、判断等社会心理因素。
意识形态是文化的内在核心。为维护既得利益,为维持有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序,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和集团总是要千方百计地对社会大众进行思想诱导,向他们灌输有利于传递其权威和合法性的社会意识形态,使他们处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氛围中。通过对大众传播媒介的渗透、对信息的选择、对社会事件做出带倾向性的价值判断,统治集团就这样利用其掌握的统治机器不断向社会成员灌输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长时间、大规模的意识形态灌输会对社会成员的社会心理产生重要影响,并在潜移默化中对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导向作用,使他们形成符合统治阶级要求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在极端情况下还会产生“催眠效果”,造成社会成员的“集体无意识”,这就是意识形态控制。列宁曾形象地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苦难和牺牲的前景,从而使他们顺从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2〕在这里,刽子手的职能是指暴力控制,牧师的职能是指意识形态控制。阿尔都塞则认为阶级社会存在两种国家机器:压迫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他认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仅要求将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再生产出来,还要求将劳动者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顺从态度再生产出来。〔3〕意识形态具有给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的功能,它通过合法性论证影响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使他们认同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系统和社会秩序,从而自觉自愿地接受、服从统治阶级的控制和管理。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4〕
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则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实现社会的意识形态控制,要求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不被攻击、动摇、消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进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而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则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因其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凝练、培育、践行蕴含在它之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硬核”。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认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基础深厚、社会层面广泛的“社会共识”。
当代社会风险理论家把社会风险的发生局限在生态、生产、科技应用领域,事实上,意识形态领域的尖锐冲突和矛盾同样给社会的有序发展带来风险。前苏联的崩溃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实例。在前苏联崩溃、苏联共产党失去政权之前,各种带有颠覆性的西方价值观念、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长期泛滥,并逐渐占据意识形态领域的主阵地,使得马克思主义有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控制力日渐式微和衰弱,从而使得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发生了混乱,最终导致了人的信仰混乱,苏联人们的信仰大厦崩塌了。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前苏联共产党没有做到自觉、自醒,最终被群众抛弃。
前苏联崩溃的教训是深刻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在意识形态斗争更加复杂化的今天,我们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自觉。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为应对西方推行西方价值观念全球性认同图谋而作出的理论决策
认同(identity)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由心理学家弗洛伊德首先提出。弗洛伊德认为认同是“个体或群体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5〕在当今的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直致力于把西方的那一套价值观念体系推行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致力于推进西方价值观念体系的全球性认同,其形式主要有两种:强制性认同和引诱性认同。
强制性认同是指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强行把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其他非资本主义国家纳入其价值观念体系,强制这些国家的人们接受并信奉它们。价值的强制性认同主要通过殖民化和市场化两种途径来实现。在全球化的早期阶段,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船坚炮利,对外推行野蛮的殖民统治。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是西方资本的海外扩张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全球性蔓延,是资本主义世界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全球性扩散。在西方的殖民统治过程中,承载着西方价值观念的各种思潮汹涌澎湃,在西方殖民政府的推波助澜下,呈现铺天盖地之势,原有的土著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逐渐被边缘化甚至彻底消亡,从而西方的价值观念体系逐渐上升为主流。另外,西方国家还通过市场化手段强制其他国家和民族认同其价值观念体系。“世界市场”不仅仅是商品和资本的市场,而且是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市场。西方国家把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价值理念、民主模式、制度模式、生活方式等编码在各种音像制品、软件、书籍中,出售给他国,于是,体现西方价值观念的各种思潮在这些国家逐渐酝酿、流行,西方的价值观念逐渐发展壮大,有些甚至成为主流。马克思恩格斯对价值认同的这种强制性质早有深刻而生动的论述:“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及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征服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6〕
引诱性认同是指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非强制的方式引诱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其他非资本主义国家投入其价值体系的怀抱。在一些民族国家的意识增强以后,西方国家利用殖民化和市场化手段推行强制性价值认同的企图越来越难以得逞,于是,引诱性认同就成为当前的最主要的价值认同方式。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发达的政治、经济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本来就对后发展国家的人们具有迷惑力和吸引力,在此基础上,西方国家动用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一切资源和手段把自己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价值理念强化,输出给这些后发展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掀起一股股以西方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思潮,把西方的价值观念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浸入这些后发展国家的人们的心中。今天,引诱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认同西方价值体系已成为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策略。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应对西方推行西方价值观念体系全球性认同图谋的理论举措。只有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其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作用,才能有效应对各种西方价值观念的挑战和侵蚀。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认知、认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让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硬核”,成为全社会的主导价值观。通过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社会就有了价值共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增强,敌对势力对我们进行意识形态颠覆的图谋就会被彻底粉碎。
〔参考文献〕
〔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1-32.
〔2〕 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8.
〔3〕〔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29-130.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9.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 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这种距离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对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现为对社会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选择的结果,是理性化的规则,是对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现实生活的冷酷处理。诗意般的人生无法通过信仰法律来实现。法律追求的确定性、具体性,是历史与理性的结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践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时空性、超验性、彼岸性的特点。信仰恰恰是某种意义上理性的拒绝,超验的情感依附。法律从其价值上来讲,法律的正当性无法自我证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恶、法律的正当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诸如正义等依据,但正义等判断性依据也无法在一个社会或民族国家内部达成“正义”共识,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也无法为所有的人们信仰。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如王亚南先生所释:“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
最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3 如何构建当代法律信仰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构筑我们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没有溶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摆脱的精神困境里。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时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仰这种法律。”[5]这就是摆在我们正在前行的现代法治道路上一块亟待清理的绊脚石。培养法律信仰,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色,经过“四五”普法,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机关也逐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遥遥”,因此,我们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2)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6
论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从古代、经欧洲中世纪至近现代,经历长期涵养涵育过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民主政治曲折发展基础上的确立,其内容主要是在西方社会历史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义务、民主和法治等政治价值观的树立。就其在各国的实现而言,至今离其理想诉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从普遍可以借用、借鉴的概念、理念、意识、观念而言,值得认真研究,吸取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其重视公民文化建设的经验也应引以为参考。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国政治学界对公民文化间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展开了持续近20年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一些进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识。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性内容,公民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从世界宏观角度说,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腊,经中世纪,近代直至现当代,西方各国迭经政治变迁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绎,其公民文化持续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广义视角审视,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有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本文就此简要论断和评价,就教学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确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会主体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确立是指公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国家构成的基本单位而存在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西方社会史上说,西方社会进人奴隶社会后,经历了城邦制度、罗马帝国、封建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几个阶段,在每种社会下,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异,但其共性有着历史继承和不同时代创新关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不争的史实表明,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创造并奠定了西方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即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个人为本位的基础。全世界的史学家都认可的一点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留给西方近代社会的宝贵政治财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产生、存在及其政治参与,以及由公民政治实践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导政治观念—公民观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内容之一。
在古希腊,公民(polite)的原始本义就是“属于城邦的人”。当时,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妇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国家的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公民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公民。城邦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联合体、共同体,城邦作为公民的组织,公民之所以组合成城邦,是为过公共政治生活,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据此,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着他自然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他人没有这个身份,当然也就没有这个权利。在古希腊社会,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父亲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但血缘关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经济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罗马法虽然有亲属权的规定,确认父亲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但同时也规定:“家庭权不触及公法”,从而将人的身份区分为“家人”和“公民”,这是西方社会公民身份确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个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在欧洲中世纪,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兴起了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他们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国,公民又成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公民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扩展到整个西方社会,并在各国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表明,与希腊、罗马不同,近代西方社会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的,公民权利也不是由身份而来,而是由立法予以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角色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性变化,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家父权),而社会契约乃是独立的个人“自由同意”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为公民参与的公共政治的主体地位和公民作为“政治动物”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从古代至近代是一脉相承的。
西方社会发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时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观。在他们的观念中,不论是城邦国家还是近代民主共和国,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联合体、共同体,那么,热爱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这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西方人自古以来就将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种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因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在古希腊、罗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自由权被理解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参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习惯而凭身份具有的一种资格,即凭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这种资格(自由)是凭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就是对这种观念经典的总结和概括。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
古代希腊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识,不仅影响到罗马、欧洲中世纪,而且对近代西方社会人们的自由观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由于时代不同,近代西方社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识同古代希腊社会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在将自由视为依据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一种权利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或一致的。近代西方流行的,世纪人们普遍认同的天赋人权论就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自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权利,人们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经同意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制定法律,而国家和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然拥有的这些权利。
西方人自古以来,在其价值体系中,将自由视为人生的最高价值,从古代到中世纪直至近代现代都是如此,“不自由,毋宁死”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追求自由这一人生最高价值并与之战斗的精神的集中概括和政治情感的热切表达。希波战争中,雅典统帅弥提阿狄斯在马拉松战役前,即用自由激励公民们为祖国去战斗:“雅典将披上奴隶的枷锁,还是永远保存其自由,关键就在他们自己身上。近代,卢梭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一名言,有力地激起人们反封建的斗志,为实现自由这一人生最高价值而奋斗。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人的自由价值观,反映出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强调“自我”、“个体独立”、鼓励个性发展、崇尚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倾向,这种倾向在传留至今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著述中显而易见。
苏格拉底最先指出,人必须从他自己去寻找他的天职,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终目的、真理,自在自我的东西,必须通过他自己而达到真理。亚里士多德更简明精要地指出:“人是自由的,他为自己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而存在。正是基于这种自由的价值观,推动、促进了西方社会人们的平等观念和法制观念。按照西方政治思维逻辑,既然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那么人人都是自由、独立的,因而人人也是平等的,即大家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自由与平等互为前提、互为因果。反映在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自由观念和平等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政治家的权威时,就将平等和自由联结在一起。他指出,政治家的权威和家长制、君主制的权威决然不同。政治家的权威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当然,西方人把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将平等也作为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甚至迄今为止,人们追求的理想的自由、平等的价值目标也始终没有真正实现。不过,平等观念作为一种理念、理想,在西方人的政治心态中是一直明确地存在着的,而且流传至西方社会以外的世界各个角落。其作为公民文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人类共同追求的与自由联结在一起的普遍价值。与此同时,西方人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也和对法律、法制的认知联系在一起,形成尊重、服从法律权威的习惯、观念、精神,成为公民文化中“自我强制性的内容”。人们普遍地共识:公民的自由并非不要约束,自由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是公民共同同意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服从自己。西塞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它集中反映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法制、法治的“自我意识”和尊重法律权威,服从法律习惯的政治心理,以及将平等的价值追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生活理念和公民崇尚法律的精神。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文化的主体性内容是公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观念。从其形成的历史流程而言,时间久远,影响深广。
西方社会,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是以公民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为基础的,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是以权利为主位的。在整体与群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基于个体自由是人的本性、本质特征的认知,强调个体独立与自主,个体自由、个体人格的存在又是和个体的私人利益,尤其是对物的占有权即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从梭伦立法、罗马私法、英国大宪章、近代西方各国宪法、民法中,清晰可见,也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一贯显示的一个特点。
西方历史上和现实中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同契约观念紧密相连。契约观念源自商品经济的发展。希腊城邦时期,契约活动还仅限于经济领域。随着希腊城邦的解体,公民从城邦生活中分离出来,开始出现以契约解释国家起源的观念。古代罗马,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不断以法律确认其斗争成果,契约观念也发展起来。欧洲中世纪时,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底下,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也没有中止其发展,相反,正是契约观念催生出暴君可抗的思想。至西方近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的契约观念被理论化,契约理论成为解释国家、政治社会产生根源的通行理论。人们普遍认为,政治社会乃是享有自由、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人们共同约定(同意)的产物。人们通过契约立国,不仅建立了政府和法律,也取得个人的公民资格,政府和法律旨在保护、保障公民权利,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白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承担了服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义务。公民怀持契约观念,其意义在于:其一,它确认公民个体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契约作为个体的一种自由、自主参与的活动,是个体独立意志的体现。公共政治生活包括建立国家、政府、立法,是众多个体自主选择,共同同意选择的产物,公民个体必然是独立自主的。其二,它使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个体身上实现了有机的统一。订立契约的前提是享有多种权利的独立个体的存在,契约的内容是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交换。每个个体在契约中都承诺放弃原有的一部分权利,以建立公共权力、法律,也就承诺了个体自愿承担起服从公共权力与法律的义务。每个个体建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权益,政府也就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义务。对此,卢梭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西方社会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又是和法律、法治观念紧密相连的。
一般认为,法律是公民整体意志的体现,是公民公共意志的记录,是公正的权威。基于这样的认知,西方的法治主体—公民法治主义的法治观便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其基本内涵是法律体现公共意志的意志普遍性和主体对象的对象普遍性;政府只能以既定的向全社会公布周知且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和管理;政府执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法律将公民权利义务统一起来,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并得到法律的权利卫护,又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形成有效地法治局面。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7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d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021-03
价值观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它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核心”是针对“一般”而言。核心价值观是反映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长期稳定的价值观。在价值多元化背景下,每个国家都高度重视核心价值观构建。虽然我国同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核心价值理念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但这些西方国家在核心价值构建方面的具体经验,对我国依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构建途径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内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以及利益矛盾的日益突出,对当前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构建途径面临着四方面问题。
(一)社会文化多元化现状与构建核心价值观方式相冲突
国内社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带来了群众在文化和价值认识上的多元化,使得民众不再对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认知处于空白状态。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将其他价值观念归于错误或者是不科学的行列,把其他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起来,这就与多元化认知构成了冲突。
(二)相对单一的构建载体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相脱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离不开一定的载体。当前国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方式更多地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普遍缺乏内容充实、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载体,内容单一,缺乏感染力,无法适应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多元化需求。而很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变成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口号,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相脱离,针对性不强,无法真正吸引群众。由于群众缺乏对核心价值观的深刻理解,无法产生相关的核心价值情感,更不能正确地去实践。
(三)填鸭式教育方式与群众主体性地位相矛盾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往往采取填鸭式说服教育手段加以施教。这种直接的方式在确立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改变,简单式的说服教育往往使人对教育产生抵触情绪,难以体现群众作为教育主体的地位。
(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同与对部分社会现实的不满相互影响
核心价值观构建的目的,是使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的行为准则或信仰。当个体的社会感知越来越偏离其知识层面的认识时,理论上的认同感便随着疑惑迷雾的扩大而不断消减;当社会现实或者是社会实践已完全站在理论认识的对立面时,信仰之塔便会轰然倒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偏重于理论认知的效果,使得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持理论认同的态度。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非正义以至公职人员公然违法犯罪现象,给群众带来了强烈反差和巨大冲击,致使很多群众困惑于现实与理论的背离,从而影响了核心价值观构建效果。
二、西方核心价值构建的若干经验和做法
当前,西欧、北美以及其他继承西方文化传统国家的核心价值构建,已取得一定成效。为更好地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面临的问题,西方核心价值构建过程中的部分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核心价值构建保障法制化
西方国家普遍将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纳入宪法等各类法律,以保持其在社会运行的至上性,同时依靠法律强制力进行推广、普及。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该国前总统克林顿也认为,美国已经进入“宪法时代”,美国人崇尚自由、珍视人权、坚持正义、追求秩序的民族性格完依赖于这种“宪法精神”的普遍宜扬,更重要的是宪法的制定、修订和贯彻在这方面的倾向和保障。其他西方国家也如此。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德国1990年《基本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全部权力的职责。”“人人有自由发展的权利,只要他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宪法制度或道德法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宗教和世界观自由不受侵犯”。
为保证核心价值观构建效果,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尽可能地协调制度合理性与社会具体行动目标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使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接纳各种合理的具体行为和要求。如美国运用法律手段督促家长担负起管教子女、传播价值观的责任。田纳西州惩处连续缺课的学生家长50美元罚金。巴尔的摩、洛亚诺克等大城市法庭,判罚家长要跟着犯法青少年坐牢。加利福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规定企业、公司应给予员工有薪假日,方便员工到学校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形。
(二)核心价值构建主体多元化
1.政党推动:构建核心价值的主要力量。执政党普遍通过教育政策、福利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安排,自觉将核心价值理念贯彻到政策制定中。如,西方执政党普遍推行公民教育,以培养接受国家核心价值的合格公民。美国是实施公民教育最早的国家之一。在国家成立之初,其教育就被赋予了培育公民的使命。1790年,美国出版了最早的关于国家历史、政府和公民教育的教科书,并在中小学开设了“公民科”,公民教育诞生。2002年英国将“公民意识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纳入中学必修课程,2007年又提出全国中小学教授英国传统价值的教育计划,规定中小学生要学习有关言论自由、多元文化、尊重法治等核心价值。国家处于转折时期的执政党,通过建立新社会价值目标的方式,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伟大社会”构想,推崇社会公正、保障民权、向贫困宣战,维护了社会正义等核心价值理念。
西方政党还往往通过自己的政治纲领、领导人鲜明的政治主张,以及举办演讲、培训等活动,向社会和民众输出政党价值观,从而引导整个社会形成某种核心价值。如美国历任总统就职演说中,都有唤起国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名言警句,宣传“美国伟大”的思想。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设立“政策论坛”,组织党员就党的各项政策进行讨论,吸引党内外民众广泛参与,党员和民众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自然加强了对政党价值观的认知。
2.宗教传统教育:构建核心价值的基本渠道。宗教是最丰富的核心价值源泉。某些西方社会核心价值直接由宗教思想演变而来。如马克思・韦伯发现,加尔文教派在转化过程中所鼓励的勤奋、诚实、严肃认真、节约时间与金钱的观念,最终成为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此外,宗教对西方社会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如,在美国,国歌里有“上帝保佑美国”的歌词;美国总统在就职时,要手按《圣经》进行宣誓;在白宫,每周都要举行《圣经》学习会;军队中有随军牧师,教会学校随处都有。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美国“这个世界上最现代化的国家,又是现代国家中宗教性最强的国家”,“教堂是公民的孵化器”。据初步统计,美国有86%的人信仰基督教。其他国家信基督教的比例亦大体如此。
3.非政府组织:构建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作用,其地位和影响日益重要。如英国现有社区民间组织约17万个,就业人数近百万,提供分工精细和领域广泛的服务,包括扶贫救济、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和普及等领域。美国拥有涵盖各阶层、各教派的社会团体,包括联合基金会、残疾人协会、志愿者协会等。这些非政府组织往往强调文化与共同价值,与宣传、巩固社会核心价值不谋而合。如英国政府将许多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非政府组织,使非政府组织在落实“英国核心价值”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核心价值构建手段内隐化
在确立核心价值过程中,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内隐化教育方式,使国民潜移默化地接受着核心价值的熏陶和感染。一方面,西方国家将主导价值理念到融入教育主题,通过各式教育活动,增强国民对核心价值的认知与认同。比如,美国在对学生品格养成和道德规范认知的品格教育中,有意识地将爱国主义等核心价值融入其中。此外,充分利用文化、媒体等引领和塑造核心价值观,通过公权力引导文化传播事业、影响公共传媒的方式,以富有感情和艺术魅力的语言来表达和传播核心价值观,使其成为全民共识。如,美国通过电影电视、书籍报刊以及网络等载体平台,宣传国家主流政治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念,影响国民价值取向;通过建设华盛顿纪念塔、林肯纪念堂等反映缔造者们功绩、资产阶级革命历程的纪念物,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将“自由女神像”看作美国精神的象征,赋予其自由、民主、平等的含义,培养人们对核心价值的认同。此外,在博物馆进行爱国主义和价值观教育,用杰出人物命名地名、场馆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三、西方核心价值构建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化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渗透到群众日常生活,逐渐化为群众日常生活理念,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认同,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群众日常生活秩序相互需要的良性关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为行业规章制度、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使之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准则。有计划地建立、规范各种礼仪制度,充分利用各重大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此同时,充分引导舆论媒体采取适当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各种社会价值观念走向正确的、健康的方向,为人们判断是非对错、做出道德选择提供正确的标准。
(二)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来实现价值要求。注重在立法、司法、执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能够进行法律化的内容转化成法律法规,强制人们必须遵行,做到德法并举。同时,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坚决捍卫和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依法打击和惩治背离其要求、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可、接受和遵守。
(三)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当前,国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社会力量。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44.6万个,其中基金会2 200个、社会团体数24.5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我国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其活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的特点,最大限度地促使非政府组织的宗旨、规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引导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逐渐地接受、认可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此外,发挥非政府组织成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宣传其奉献精神,引导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在西方,宗教思想是部分核心价值理念的直接来源。对我国而言,传统文化根植于我国悠久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底蕴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其精髓也可以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充分重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认真对待祖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把学习传统文化放到一定的高度上来认识。认真发掘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宝贵的思想资源,如“和合”“、民本”、“知行合一”等认识,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值得很好地发掘。对传统文化中有益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成分,赋予新的时代含义。例如,将传统文化中的“贵和尚中”精神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理念、将其中的爱国主义观念发展成为当代爱国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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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8
关键词:民法 善意保护 民事主体
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 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1]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善意应如何认定?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善意保护制度存在的价值
善意保护制度,是协调民事主体间利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扬善立法思想的体现和要求
无论什么性质的或属于什么部门的法律,都有两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公平与效率。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民法除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之外,还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应的法概念,民法的价值取向是“抑恶扬善”:在抑恶方面,恶意磋商、恶意串通、恶意占有、不当得利、虚假告知、隐瞒实情、欺诈、乘人之危等,在民法中处处受到遏制;在扬善方面,善意(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善良(善良风俗、善良管理)、好意施惠、无因管理等,在民法中得到崇尚和褒扬。正是由于民法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扬善抑恶”,所以许多道德准则都被纳入民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恪守社会公德等。民法为保护善意,创设了众多体现善意保护的具体制度,可以说众多的民事法律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善意”的体系。善意保护制度即是民法扬善思想的体现。
(二)承认善意保护制度,符合公示公信的物权变动原则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对抗世人的权利,这种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无对抗效力。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该手段便是占有和登记。[2]人们往往通过占有或登记的情形判断所有者是谁,虽然当今社会的发展使得事实上物的支配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正如学者提出占有表征所有权的命题在近代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发生了动摇。[3]但占有和登记更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因为第三人信赖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所以他们是善意的,不能因为向世人公开的信息与事实有冲突而否认交易的事实,这样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所以,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占有和登记的公示力和因为第三人的信赖而产生的公信力的具体要求。
(三)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旦不保护交易安全,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权利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及相应权利的可能。这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外,民事主体将要为调查所支出的交易费用也将使其望而却步,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假设民事主体未进行这种交易前的调查,则一旦其购得财产,难免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影响其对物的有效利用。以上种种都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四)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物品外,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在这一背景下,与其保护静的安全,摧毁已存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五)善意保护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时间一长,标的物很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手,因此,使得证据难以收集。若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允许原所有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将推翻现有的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财产陷入无休止的举证之中,使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善意的界定
(一)什么是善意
如何界定第三人的善意,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即“消极观念说”和“积极观念说”。“消极观念说”认为,第三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第三人的交易经验等考察,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的善意以接受出让人交付时为准,至于受领财产后是否知道出让人的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他对财产善意取得所有权。而“积极观念说”则认为,第三人必须具有将出让人视为原权利人,即根据出让人的权利外像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由于“积极观念说”对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交易的实现,有悖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并且要对第三人的主观心理加以考察,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不采用此学说。而“消极观念说”由于能减轻第三人的义务,更有利于交易的实现,符合现代鼓励交易的立法趋向,并且具有客观性,容易把握,对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比“积极观念说”要简单易行得多,因而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消极观念说”。我国学者大多也持此观点。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在确定善意时,应将这两种主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消极观念说”为原则,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即只要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推定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合法或相对人享有权利,为善意。但是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认为占有人行为合法或享有权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之所以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是因为善意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理念之中,往往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和证明,但是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够证明的情形存在。
由上可知,善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民法上的善意应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相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而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民法对恶意认定为明知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还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同时,基于这种区别,法律对待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态度也不同。法律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善意行为的同时,惩治恶意的行为。
(二)善意的认定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9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具有支撑法治的“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否则势必与人类追求法治的初衷背道而驰。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以彻底的解放人为最高宗旨,法律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是适应遵从以人的人性、自由、权力和个体为本,“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然而,作为法治精神基础的“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研究与培养在社会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憾。就“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对人格的尊重而言,中西人文精神虽然存在一定的契合性,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却是:中国的“以人为本”思想并没有像西方的“以人为本”思想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成了德治与人治发育的“温床”。在漫长的专制社会中,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但没有形成自由、平等的传统,相反却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成为支持和维护等级秩序的官方意识形态,使中国的专制制度更加稳固。它表明,在传统的“以人为本”思想中是很难孕育出法治精神和实体来的。因此,重构“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要重构“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个人的价值等观念没有内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观念中,这就造成了数千年来中国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制度的严重匮乏。因此,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提倡“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就相应地要求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治观念。
1.应突出个人权利观念
发现和保护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与价值是法律进步的标志。没有对个体的尊重就没有法治本身。但是将个人作为法律的基础并不是给予个人绝对的自由,或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或者为了实现个人需要而牺牲社会集体的利益。群体、集体作为人权主体已经被国际人权法和人权学说的发展所证明。但是问题在于,在中国的传统法哲学中,伦理法观念已经使作为个体的人被淹没在整体之中,没有个体的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因此,在中国,倡导“以人为本”的最大思想障碍不是不尊重集体人权,而是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在理论上倡导权利义务相结合时,在实际上给予个人权利以切实保障。需要在思想与观念上切实发生转变,尤其是全新的“以人为本”法治观念的建立。
法治观念包含权利观念、守法观念、良法观念以及法律权威观念等。而在“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中,特别要求对个人的权利观念给予特别的关注与培育。因为在理想的法治化状态下,不仅仅需要一系列完备的良法,更需要社会成员具有理解法精神的人文基础和权利观念。也就是说,公民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和内化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具有最关键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应充分理解国家与法的存在的正当理由,以及国家权力资源配置的出发点。否则,公民就不可能很好地适应本国的政治法律体系,当然也就不能从事公民所应践行的善业。一般而言,公民的个人权利观念包含了公民个体对自己及他人权利的认知,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知。因此,强调个人权利更多的是相对于“义务”、“权力”及集体权利而言的优先地位。
2.主体性观念
主体观念是公民现代法治观念的重要方面。在法治社会,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也要认识到他人也是人,也是主体的存在,要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公民的主体性意识表现在政治经济领域,就是对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广泛参与。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公民对政治经济生活参与意识的提高,才最终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宪政基础。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在所有国家,政府不过是人民教养程度的另外一种表现而已。也就是说,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政治而获得的体验和积累,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政素养;而法治国家又需要通过广大公民的广泛参与,得到其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从而维护其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转。
3.开放型的观念
在法治观念的民族性与普遍性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做法是固守阶级性的观念,而忽视法的社会性和普遍性。我国法学界过去由于受极左观念的影响,否认人类共同利益在法律领域的存在,甚至否认法的社会属性,简单地把法归于政治范畴。但是,市场经济、科技革命爆发的惊人力量深刻地改变了世界格局,并形成了一系列超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关乎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使人类的共同利益日益凸显。“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由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核心都是人的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参与来解决。就人类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倡导“以人为本”并不过时,因为自人类出现以后,自然就具有了满足人的客观需要和利益要求的外在价值。人类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主体性活动包含了价值选择,其终极尺度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承认“以人为本”就是承认人类的理性、道德感和对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能力,承认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我国的法律指导原则之一理应受到尊重。尤其是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体现在全人类共同享有和平权、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权利。对人类共同利益和权利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哲学的崇高境界。虽然具有民族性特征的法理念本身,是该民族特定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社会体制的反映,但是当法理念赖以生成的现实条件和根据一旦发生变化尤其是巨变的时候,法治观念的变革与更新也就在所难免了。在这种情况下,“以人为本”的精神就要求具有开放性的法治意识。因为,只有实现开放,才能更快速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政治 和文化事业的前进。才能增强人的独立自主意识,使人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以满足迅速增长的人的物质文化以及精神上的需要。
二、“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
法治的实现需要良法作为其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同样需要良法,但是“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传播与弘扬,更是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正因为如此,法治的现代化不应等同于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不能认为法治的实现就是法律制度和规则得到全部的实施。
国家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要按照“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该是法律的创作者”[1]的精神来制定法律,从而使法律能够充分体现出关心人、尊重人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将过去人治与权利相结合的文化传统转变为现代的法治与“以人为本”相结合的政治文化。为了能充分反映人文精神的价值,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法应尊重和保障人权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讲,“以人为本”精神在法治上的体现就是以。“人权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法律理念上关注人权,保障和促进人权的最终实现。对于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之一;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从这个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属性具有一致性。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的立法活动中,特别强调“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
中国在历史上尤其是在法治史上是一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严重束缚和压抑了人的自由。在制度层面上,不尊重人,漠视人的自由早已成了历史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法律制度上,人民的自由得到了确认和保障。这种忽视人的自由,不尊重人的自由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的积弊,这种局面的根本改变还有待较长时间的努力和法治的不断完善。自己要自由,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自由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无疑是自由经济和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对法治和法制都提出了要把自由作为时代精神的基本要求。因为没有自由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领域的自由是在人们对经济规律的正确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必须尊重经济领域的客观经济规律才能获得经济活动的自由。马克思指出: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的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意志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人们通过长期的商品经济的交往活动,商品生产者逐渐认识和掌握了经济领域的基本规律,从而可能获得商品流通领域的自由,商品生产者能够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活动。通过商品生产的自由交换,各自的需要得到了满足。由于社会主体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充分享有自由;可以自由地表达意愿,所以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行为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为基础,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人的自由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产物。
市场主体的精神需要自由,市场主体的行为更需要自由,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这种自由是通过法律所确认的契约形式所保障的,通过体现自己自由意志的契约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他们起初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指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2]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过渡,伴随着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对自己的行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条件下加以选择,懂得这种选择的内容和意义。为了进行商品交换,交换主体在交换行为中必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物的所有者。[3]因此,只有在法律保护下通过契约的形式,才能最终保证自由的实现。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只是指导人们沿着正确的方向在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自由,离开这种指导,势必使个人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妨碍自由,最终失去自由。市民社会中的商品经济活动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盈利活动的目的,所以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在人们之间建立一定的法律上的契约关系,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使得人们在行使自己自由权利的同时并不会危害他人的自由,从而真正实现自由交往的目的,促进商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所有这一切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活动中得以体现,体现自由的精神要求,以达到切实保护市场主体自由的目的。同样,市场经济中的执法、司法也一定要以实现自由为己任。凡是对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都是人们不受法律的干涉而可以自由进行的行为。
中国当前所正在进行的改革,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每一个个体和社会群体的最大限度的自由,最终达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其中必然包含着法律对自由的时代要求。我们进行的改革不是某一方面的改革,而是对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乃至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的全方位的改革。这些改革不是对自由进行压制,而是对自由的解放与张扬。只有当一个社会在其活动的方方面面充满着自由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才是一个具有发展前途的社会。改革对自由的张扬与扩展,要求法治的自由精神与之相呼应;只有法治具有了自由的精神,并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得以体现,改革的最终目的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证下成为现实。
三、“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法制观念心得体会篇10
基金项目:2014 年度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批准号14k121)的研究成果之一。
一 认知前提: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于国于民意义重大
1 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就是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将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内化于大学生的心中,增强他们对法治深切而热烈的信念,引导他们从法治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合格的大学生,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培养合格的公民。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知法犯法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由于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崇。
2 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是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能力的重要保证
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对于大学生来说,法治观念的养成,可以促进他们提高对事物的认知与评价水平,增强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他们的法治观念的强弱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更会直接影响自身的发展。拥有良好法治观念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就有对法律自觉的认同、信任,做一个自觉遵守法纪、维护法律尊严的合格公民,就能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关系,用法治思维调整和限制自己,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快地适应时展的需要。
3 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的推进依赖于法律条文的严谨缜密和法律实施中的一视同仁,更取决于法治观念被每个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而法治的建立与推进离不开法治观念的塑造与传播。大学生群体作为社会建设未来的主力军,其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直接关系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作为担负未来国家建设发展神圣使命的大学生,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就会表现什么样的学法、知法、崇法及守法行为。不管他们今后在哪个领域工作或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具备较强法治观念的大学生就会将法律作为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作为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使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更稳步、快速而持续。
二 现实关切: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不尽如人意
1 奉行权力至尊,人治思想较浓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一直奉行权力至上,强调人情关系,这一流弊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他们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极为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监督和限制,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信奉“权力大于法”“关系大于法”“人情大于法”,而不信奉“法律至上”,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信任感和依归感,专制思想、特权情结、人情文化在学生身上打上深深烙印,他们不习惯或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发挥作用,一般最先想到就是托关系、找门子、拉人情、拼背景,希望学校领导出面协调,或双方私了。如学生干部体制等级森严,有的学生干部高高在上颐指气使;有的学生以在学校谋得一官半职有治人的权力而沾沾自喜;有的在就业过程中想方设法托关系找门路;有的喊出“我爸是李刚”。这都是法治观念缺失、人治思想作怪的生动表现。
2 强调自身利益,责任意识淡化
当今大学生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但也存在过于强调维护自我权利,而不尊重、不维护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提供条件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不考虑或较少考虑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同学往往是个人利益至上,为维护其所谓个人权利而不惜侵害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模糊不清或有意回避。有的面对身边同学或好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意隐瞒包庇。还有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惜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甚至违法犯罪。
3 注重个人自由,秩序观念淡薄
现在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少都有些被娇惯,注重个性张扬,比较自我。不少学生在法治观念和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在法律选择上带有更多的自我意识,在法律运用上存在着明显的自我保护倾向。有的把法律当做是针对别人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注意以法律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行为。希望对别人进行法治,对自己实行自由,甚至认为学习法律就是学会如何钻法律的空子。有的在口头上讲法治的重要,但对学校的校纪校规存有逆反心理甚至置之不理,认为这些制度束缚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对迟到、旷课、考试舞弊等现象见怪不怪。有的对法纪教育漫不经心,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又能奈我何。有的当要求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往往过于强调手续的简便和效率的快捷,而对应当遵循的程序不以为然,把公平、正义置之脑后。还有的人对助学贷款有意违约不还,为了评优评奖拉拢选票,为了当学生干部请客吃饭等现象,也都是无视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 路径选择:让法治观念扎根于大学生的心田
1 以深化法制教育改革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
有意识的教育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主要途径。目前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合二为一,实际上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或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也只是应付考试,并没有真正领会法治的内在精神,更没有将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事实上,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就能预防和远离犯罪行为,更不等于就具备了自觉的法治观念。因此,一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在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其它媒介和载体的重要作用。要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知识教学体系,多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角色体验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组织大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参观监狱等实践活动,将知识化、社会化和生活化结合起来,让学生感受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领悟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树立对法治及其前途的信心。二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培养法治观念的关键是确立法律信仰。“讲清楚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规则是作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背景和基础,是必要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知识是讲不完的,目的是要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在教学内容上应将理解法治的价值、法治的精神作为教学的重点,培育学生认可法律、亲近法律、信赖法律的积极情感,使大学生法律知识内化上升为法律信仰。三要引导学生正确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科学的法治观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对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公民。要引导学生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尊重他人的权利,理性平衡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进而塑造积极的、有责任的公民品格,自觉以法治思维对待和处理各种关系。
2 以建设校园法治文化涵养大学生法治观念
在很大程度上,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取决于他们对发生在校园的有关人与事的体验与感受。大学生如果时刻以法律公民的角色置身于学校的“法律生态”之中,受到大学校园法治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就更容易引起其主体意识的觉醒而产生对法治文化的追求。因此,一要营造自由平等的人文氛围。要创设民主、平等的校园人文环境,加强与学生的平等交流,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鼓励学生的创造精神,让学生拥有充分的思考、判断、选择的空间,引导学生形成民主平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而这些恰恰与法治观念不谋而合。二要营造法治校园的宣传氛围。要通过校园网络、广播、报纸、宣传橱窗以及各种新媒体,坚持“以文化人”,以文化为载体、以法律法规为内容,用人性化、艺术化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学生宣示依法治校的勇气和决心,以校园文化的特殊渗透力和影响力,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创设浓郁的氛围和坚实的平台。三要营造有规必依的管理氛围。有规必依才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形成对制度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要加强校规、校纪教育,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规处理,营造守规光荣、违纪可耻的浓厚氛围,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3 以合法规范的管理行为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
法治的运行本身具有教育意义,同样,高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对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要将法治观念渗透到学校规章制度中。要进一步完善校纪校规,特别是要注重依法制定学校管理章程。因为学校章程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也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大学教育中的延伸和具体化。同时,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让学生深切认识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使制度和法律内化为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二要促进管理教育行为的法治化。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强化学生法治观念的重要手段。学校依法依规的管理行为、依法治校的鲜活实践和“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是对学生的言传身教,将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增强对制度、法律的认同感、信任感和依赖感,进而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和对法治的忠实信奉。三要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在管理过程中,不得以管理教育为借口,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扩大大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鼓励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涉及对学生的奖励或惩处时,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尤其在涉及对学生的不利评价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确保申诉等救济制度的畅通实施,让学生深刻体会权利的程序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在对合法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法治精神的彰显中,塑造和增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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