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 -pa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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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的意义

篇1

【关键词】非遗文化;传统传承;媒介融合;黄酒技艺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2-0240-0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媒介融合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学术热点与前沿课题。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对内对外传播过程中,在口头传承、实物展示、亲身实践和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之外,由于新的传播技术与媒介手段的综合运用,形成了媒介互相融合、互相协同的传播效应。为此,本文将选取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非遗文化传播中的传统传承与媒介融合的理论问题。

一、黄酒技艺: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活体媒介,中国凭借其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文化,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浙江省人杰地灵,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浙江省的项目数量位居榜首。近年来,浙江省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也走在前列。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酒文化无疑具有较高的世界公共认可度,而产自中国的黄酒堪称世界上最古老的酒之一,它与啤酒、葡萄酒并称世界三大古酒。在黄酒当中,以绍兴产的黄酒最为悠久有名,不仅具有广泛的市场认可度,完整精湛的工艺,还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持续的技艺传承。其中,“绍兴黄酒酿制技艺”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绍兴花雕制作工艺”则被列入浙江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前者系黄酒本身的酿造技艺,而后者主要表现在黄酒外包装上的绘画雕刻设计等工艺,这表明绍兴黄酒不仅有内涵之质,也有外在之美,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传统传承:非遗文化传播中的日常形态与媒介影响

在国内外的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绍兴黄酒文化得以传承传播,其实与其嵌套在日常生活中的传播方式息息相关,也与传统媒介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绍兴黄酒技艺能够得以保护、流传和不断优化改进,不仅由于它的产品本身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还与黄酒传统的广泛的传播方式有着深切的联系。与黄酒技艺有关的宣传、普及融合了各种传播媒介,形成隐性传播与显性宣传互相作用的传播模式,使得黄酒为中国百姓所熟知,黄酒文化、黄酒技艺也借此得以传承传播。经过考察分析,其传播主要有以下重要方式。

(一)借助传统酒俗与日常生活消费进行传播。绍兴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古老城市,它的风俗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而酒俗正是这种地方特色的重要内容。在绍兴,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与酒发生联系,寄托着当地百姓的美好愿望。例如,剃头酒的传统习俗。当孩子满月时,要剃头,要在家中祀神祭祖,摆酒宴请,还要向邻里亲友分送染成红色的“红鸡蛋”等。在拜过天地祖宗之后,就有理发师用一盅酒代水,给婴孩润发,然后剃“瓦片头”。接着就是亲友轮流抱过小孩,最后坐在一起同喝“剃头酒”。与此类似的,还有所谓的“得周酒”,即孩子长到一周岁,同样得办酒席,以款待亲朋好友。还有寿酒、白事酒、忌日酒等等。在绍兴酒俗当中,最为著名的是“女儿酒”,又名“花雕酒”。晋代嵇含《南方草木状》记载:“女儿酒为旧时富家生女、嫁女必备之物。”一般人家生了女儿时,就酿酒埋藏,嫁女时就掘酒请客,形成风俗。到后来,生男孩子时,也照样酿酒埋酒,盼儿子中状元时庆贺饮用,又叫“状元红”。可见,在绍兴,酒俗渗透在日常生活当中,黄酒成为当地人的日常消费品,其传播的主要方式为人际传播、口碑传播和群体传播。

(二)借助言传身教的知识传承与亲身实践。“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主要是借助师傅带徒弟式的言传身教进行知识传承。根据2010年中央电视台《人物》栏目专访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省级传承人潘兴祥的解说介绍,尽管目前已经有了现代化的机器设备,但是在酿制过程中,还需要有经验的师傅把关,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即所谓的“开耙”,他反复演示和操作,初看起来很轻松,但是经由潘师傅现场讲解起来,开耙里面的手法技巧特别细腻,不仅有操作工具上的若干注意要点,还有手感温度、抓握起来的粘度等,都需要师傅的准确把握,一个酒厂里面,往往仅有少数人能完全把控其中的要诀。另据2011年12月9日《绍兴县报》头版报道,当年87岁高龄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被誉为中国“黄酒博士”的王阿牛在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的酿酒车间,为新酿手工黄酒开耙,并向酿酒师傅们传授开耙技艺。这说明传统的手把手传授,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传统价值。学徒要掌握其中的技巧,不能脱离长期的亲身实践和持续的熏陶训练。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隐秘的传播方式,还是心口相传和体验学习过程。当然,现代的传播媒介已经可以将影像完整记录下来,但可记录的形态并不一定都可复制、可实用,内在的精髓难以仅仅借助媒介传播而完全传承到下一代。

(三)借助传统媒介的信息传递与文化传播。在新媒体和融合媒体出现之前,黄酒文化必然借助传统媒介进行传播,在当今,这种传统媒介依然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借助书籍对酒文化的传播。由于酒文化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地位,得益于中国人对酒的热爱与讲究,各种与酒相关的书籍、书中与酒相关的桥段不胜枚举,黄酒文化得以在各类书籍中散发魅力,而其背后的黄酒酿造技艺、花雕制作工艺也得到无形的传播。对酒文化的介绍比较有意趣的书如北京大学中文系夏晓虹教授携杨早博士编选的《酒人酒事》[1],书中有多篇涉及黄酒文化的记录,多为文人轶事,具有故事性,容易引发二级传播,从而形成较好的口碑效应和文化影响,同时此类作品适于对黄酒品牌进行二次传播和文化形象塑造。

此外,对于黄酒文化传播起到重要影响的是报刊,作为传统的大众媒介,报刊的文字图片传播具有便于阅读检索和便于携带投送等特点,是酒文化传承的重要媒介载体。例如,《钱江晚报》《绍兴日报》《绍兴晚报》《华夏酒报》等报纸长期以来持续关注绍兴黄酒文化的各类活动,关于绍兴黄酒本身的介绍有文章《持蟹饮酒,绍兴黄酒是绝配》等;关于黄酒文化活动介绍方面则涵盖黄酒节开幕、黄酒博物馆开放等;关于黄酒产销方面则有《绍兴黄酒恋上“创新营销”》等。除此之外,这些传统媒体还致力于保护黄酒品牌,澄清舆论,在黄酒酿造用水遭受公众质疑时,《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发文《绍兴黄酒可放心饮用》以抚人心。再如,一些黄酒生产企业也办有自己的企业报刊,具有传播黄酒文化和提升黄酒制作技艺的潜移默化作用,以及重要的文献文档价值。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古越龙山)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家黄酒生产经营企业,该公司定期出版酒品文化期刊,周期为一个月,发放方式为在固定的高消费酒店进行免费发放;该公司还出版《古越龙山报》和《古越龙山》电子杂志,该杂志的封面口号即“让世人了解黄酒,让黄酒走向世界”,这恰恰体现了一种传承传播黄酒文化的使命与责任。

三、媒介融合:非遗文化传播中的数字化、参与性及产业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过程中,当前已经越来越多地运用了数字化的新媒体传播手段,例如运用新的互联网技术可以获取与传播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信息,运用影像技术、动漫艺术可以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细节和工艺过程等,可以给人以惟妙惟肖、身临其境的感觉。有研究者在借鉴国内外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从“产业化、数字化、规范化、传承化”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出科学、可行性较强的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传承与发展模式”[2],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的媒介融合及其发展趋势。

所谓媒介融合,其实它作为新闻传播学和媒介研究的一个学术术语,主要是指“在数字技术推动下,不同媒介生产者、内容、渠道、接受终端之间,传统边界日渐模糊、趋于融合的轨迹日益清晰的现象和过程。”[3](p5)媒介融合的主要类型包括:“媒介内容融合、传播渠道融合和媒介终端融合”[4](p5-6),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过程当中,由于越来越多地采纳新技术,事实上也呈现出媒介融合传播的趋势,为了便于讨论,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互相关联的三个层面。

(一)数字化与影像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融合传播的基础。数字化,实际上将各种信息资料都变成可以在互联网上传播、在计算机中进行制作交换的基础信息,不论是文字、图片、符号还是影像、音响、音乐、动漫等都可以混合在一起。这其实也是媒介内容融合的一个基础。数字化传播技术意味着传受双方可以清晰地传递各类精准信息,在内容平台上达到了某种融合共通。对于黄酒技艺方面的信息,数字化记录可以做到将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各种动作、形象、语言及姿态等都保留下来,还可以通过动漫化,形成更易于理解的知识点,让人们易学易记,获得直观印象。

对于黄酒文化的各种仪式和相关酿制活动,也可以通过数字化、影像化的方式,加以记录保护,或者制作成纪录片,拍摄成电视剧、电影引起大众的关注、了解、喜爱乃至吸引后继者的努力学习传承。例如,《舌尖上的中国》中就有拍摄到黄酒酿制技艺在食物转化过程中的情形,其中解说辞写道:“立冬的清晨,绍兴的天空开始下起小雨,这对酿酒师傅们来说是个好征兆。酵母菌喜欢江南冬季,这种绵长而又不剧烈的冷……每一年的仪式都是酿酒师们对自然表达的一种尊重。绍兴的黄酒冬酿即将开始。”这里面就有种文字之美与影像之美的内在融合。此外,还有浙江电视台拍摄的专题片《千年陈酒》,著名编导刘郎在片中根据绍兴黄酒的酿造工艺流程,精心设置一条明晰的主线:原料糯米经过筛选、浸米、蒸饭、摊冷、落作(加麦曲、淋饭、鉴湖水)、主发酵、开耙、灌坛后发酵、榨酒、澄清、勾兑、煎酒、灌坛陈酿(3年以上),即为成品酒;同时他又将绍兴黄酒文化作为一条副线,依次展开叙述绍兴千年的历史文化,其中有酒祭的大禹,有用酒激励军士的越王,有兰亭的“曲水流觞”,有沈园的借酒浇愁,还有当地酒俗、绍剧风韵,以及鲁迅、秋瑾、徐锡麟等人的典故。这也是在内容层面的传播融合,即将工艺技艺与历史文化的贯穿融合。

(二)参与性与仪式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融合传播的动力。参与性是指在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过程中,要让广大的受众、消费者成为内容的生产者。在互联网上有着大量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原创内容,就体现了广大网民的参与性,这种自主自在的表达,所创造出来的内容,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融合传播创造价值。第一,用户可以将其参与(包括饮酒、自酿酒、学习体验酿酒技艺、学习体验花雕工艺)的内在体验进行充分的表达,这样,就能有助于文化的理解与文化的传承传播,让更多的人获取切身感受;第二,可以允许更多的人对具有某种隐秘性和神秘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更大开放度的接触,或者有更大的展示空间得以亲自体验。例如,在中国黄酒博物馆中,据笔者访谈,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已经在博物馆中展示绍兴花雕制作工艺过程,游客可以近距离亲身感触到工人在绘制雕刻的细节,看到灰坛、沥粉、油泥堆塑、彩绘装饰等工艺环节。同时,黄酒博物馆还将增加具有吸纳游客体验参与的传统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的生产作坊,游客可以在其中感受到酒香扑鼻,感受到原汁原味的生产过程;第三,营造仪式化的传播空间,形成更为鲜活生动的传播场域,从而形成更高层次的文化认同感和价值感。例如,2015年11月8日立冬之际,15家绍兴黄酒企业代表举行盛大仪式共庆冬酿,按传统之仪恭请酒神,诵读祭文,上香祭拜,其辞曰:“……稽山青青,朝晖夕映,三十六源,万壑归流。良心酿酒,神灵昭鉴,团结携手,黄土变金……”在这个过程中,媒介内容的生产与消费也产生了互通融合,隆重抽象的文化仪式与盛大集聚的户外场景在更高层面和更大空间形成了文化意义的融合升华。

(三)产业化与互联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融合传播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当然,最为重要的且能将技术技艺完全落到实处的是产业化,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当作一项可以赢利、可以创造新价值的产业活动,将其纳入到健康有序的经济轨道当中,使其通过商业化运作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电视剧《女儿红》2015年9月在绍兴开机拍摄,希望或许能带来如同韩剧带动韩国饮食文化流行的溢出效应,带动酒文化和黄酒饮品在世界的流行。目前,最为火热的“互联网 ”概念也将助力黄酒文化产业化。例如,可以通过“众筹”和互联网金融的方式,获得民间资本的青睐,从而投入到更多有益的可操作性项目当中。浙江省政府在2015年初提出建设“特色小镇”的战略规划,“以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第一批37个小镇名单已于6月,其中就有“越城黄酒小镇”,即绍兴东浦镇。这将为黄酒文化产业化带来新的契机,不仅包括黄酒酒业本身的发展,还有以黄酒文化为引领的旅游、休闲、养生、健康、创意、设计等多方位的协同发展创新,这就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融合传播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即绿色、生态、共享、融合的文化传播与社会创新。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黄酒技艺的传承传播案例研究充分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传统与现代的深刻辩证关系,即一方面传统文化礼俗、日常生活生产方式和传统媒介传播依然具有持续的生命力,另一方面,数字化、影像化、动漫化等新技术又不断渗透到非遗文化传播过程当中,在内容生产、渠道建设和终端呈现中形成不断的媒介融合趋势,并且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推陈出新,不断创造出新的文化传承传播形态,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大众积极参与,从而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创造出更丰富的文化内涵。黄酒文化和黄酒技艺的传承保护,一旦能够在浙江省政府引领的特色小镇或者创意文化小镇的建设中,得到落地开花,则有可能形成新的传播媒介空间形态和创意文化产业形态,这一点还有待未来进一步的观察研究。无论如何,在非遗文化传播中,多种媒介的融合发展,传统传承与时代创新密切结合,必将开辟出越来越宽广的发展道路和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夏晓虹.酒人酒事[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2]郑燕飞,沈磊,李博,孙东芳.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模式――以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为例[j].现代商业,2014(36).

[3]邵鹏.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新闻生产[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3.

[4]蔡雯.媒体融合与融合新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廖卫民(1971-),男,浙江平阳人,浙江理工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浙江省舆情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传播理论、新媒体、网络传播、文化产业等;

高 晶,张泽茜,景 歌,均为浙江理工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系本科学生。

基金项目:2014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非遗文化传承保护中的媒介融合及其传播影响:以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为例”(编号:2014r406065);

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音乐教育;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1-0201-01

加强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高校的音乐教学体系中,在教学过程中,加入音乐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使当代大学生在学习中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培养学生对自己家乡的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将有助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保护,并不断进行传承。

一、高校音乐教育能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高校音乐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高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具有大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音乐、图像等资料,能够使学生从各个方面了解认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其次,高校是学识渊博的学者的聚集地,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可以讲授各种音乐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还可共同协作,组建科研团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各方面的调研;再次,高校所培养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同时还掌握一定的音乐理论知识,对事物的理解能力较强,加之对本专业的喜爱,因此有助于开展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唤起当代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意识。同时,大学校园不仅是一个文化载体,也是一个社会化的场所,学生拥有较多的实践机会,可组织参加各种与音乐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认识独特的民间艺术,领略其中的艺术价值,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阻碍非遗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发展传承的因素

笔者通过访谈、问卷调查、查找资料等方式对河北省近十所高校进行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承情况,并对其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从当代大学生的兴趣来看,大学生最喜欢流行音乐,从几年前的“超级女声”到“快乐男声”,再到现在的“中国好声音”,备受当代大学生喜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传统音乐却极少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

其次,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缺少重视。高校的音乐教育虽然在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前进,却忽视了中华民族本土的音乐文化,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在渐渐消失。因此,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进行传承势在必行。

再次,教师业务水平仍不能驾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的传授。目前,河北各高校音乐专业的师资队伍较雄厚,教师的专业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具有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专业课程能力的教师仍很匮乏。

三、在高校音乐教育中传承非遗的意见与建议

(一)配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种类繁多且地域性强,学校应选拔优秀教师,鼓励其外出学习进修,并要求其积极参加专业院校和社会中举办的相关课程培训,积累相关的文化遗产知识,迅速提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教授能力。

(二)精心挑选,组建适宜的教学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地域性强,可供课堂教学选用的教学资料可谓琳琅满目。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所处的地理环境,选取适宜的教学材料,在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提供充足的音响材料的同时,也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呈现出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形式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因此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模式,以便与教学内容相符,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讲授”“讲座”等方式可以作为学生学习“非遗”内容的基础形式,教师通过讲解基本知识内容,表演相关的音乐作品,使学生认知并记忆。

“观摩表演”是一个有效连接两个学习过程的教学形式。首先学生通过观摩民间艺人的现场表演,学习表演者的表演形式、动作要领等,并与表演者交流、请教学习,获得直接的体验。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人类历史文明的智慧结晶,是我们民族的文化魂宝。高校音乐教育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势在必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传承优秀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使命是责无旁贷的。我们会不懈努力,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寻找、总结更多、更好的传承经验。

参考文献:

[1]裴培.当代城市社区音乐文化研究――许昌市城市社区音乐活动的音乐社会学考察[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05.

篇3

关键词:刘伯温传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44-02

一、历史人物刘基与传说人物刘伯温

刘基,字伯温,浙田人。明初任御史中丞,封诚意伯,是集道德、功业、文章于一身的“三不朽”伟人。他悲悯苍生,以人为本,做官清正,诚意正心,为后世树立了道德楷模;他著述等身,文章传世,具有崇高的文学地位;他运筹帷幄,定计后先,助朱元璋开创大明王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军事谋略家和政治家。后被追赠太师、谥号文成,有“王佐”、“帝师”、“千古人豪”之称[1]1。这是历史人物刘基。

历史人物刘基的字是伯温,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刘基称为刘伯温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从传说的角度来说,刘伯温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刘基。刘伯温,因刘伯温传说而为民间世人广为知晓。刘伯温传说的产生是与历史人物刘基分不开的。周群指出,元明之际的刘基(伯温),因其卓越的才秉、高洁的品行、通究天人的学术而被庙堂与民间有意无意地神化了[1]序。由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刘伯温传说其实就是基于历史人物刘基,将其某些历史事实和人物本身神话后的民众口头文学。那么,刘伯温就是民众长期以来,根据传说的流传与发展,神话、虚构出来的人物形象。

对于这两个人物形象的探析,在陈胜华的《刘伯温传说新探》中,作者对这两个形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刘基是生活在元末明初的真正历史人物。他天资聪颖,以其智慧与神勇为百姓办事情;他才华横溢,著书写诗,成就了《烧饼歌》《郁离子》等佳作;他神机妙算、忠心为国,辅佐朱元璋建立明政权,并鞠躬尽瘁的为国效劳。而刘伯温,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心理需求,对刘基自身的才华进行神话与加工,就形成了民众心中的“完美”形象。集智慧、清廉、正直、勤奋、忠义、神奇等品质于一身,满足了民众的各类心理需求,具有广泛的传播空间。

二、作为文本的刘伯温传说

民间文学都有其产生与传承的“土壤”,即特定的语境。刘伯温传说也不例外,虽然其地域分布较为广泛,在全国各地都有刘伯温传说群的存在,但传说的产生都是根据本人到过或者在此地居住过,才产生的。例如,我国浙江文成县就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刘伯温传说传播集群,这里刘伯温传说的种类多,传播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究其原因,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原为青田,就是刘基的故里,文成县的名称也是根据刘伯温的封号而取的。这里的刘伯温传说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与环境。

陈胜华在书中对作为文本的刘伯温传说进行了初步的归纳,但是较为系统,书中对刘伯温传说产生的原因,传说的特点和文化价值进行了重点论述。

刘伯温传说与传统四大传说(牛郎织女传说、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白蛇传说[2]181-182有着较大区别。传统四大传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但是都有其特定的产生过程和基本固定的故事情节或者是固定的人物形象。刘伯温传说“流布广泛,疏密有间,南北有别;短小精悍,数量众多,内容丰富。这些特点是其他传说所没有和很少有的,构成了民间文化的一大奇观。”[1]23

刘伯温传说没有特定的故事情节,故事也没有特定的人物形象作为支撑。这是刘伯温传说相对于其他传统传说的独特之处。刘伯温传说分散在全国多个地区,并且各个地方有其自己的故事情节与人物形象,且多短小精悍,数量也较可观。目前搜索的刘伯温传说接近四百,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32个省,23个省有刘伯温传说的分布,其中,浙江、北京、安徽、江苏等省有较多篇幅的刘伯温传说分布,可见刘伯温传说的分布在全国范围看来是较为广泛的。

刘伯温传说数量较为庞大,且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使得刘伯温传说整体呈现纷繁杂乱的形象。当前较多学者将大部分的热情投入到了传说的搜集中,而忽略了传说的分类系统研究。传说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传说内容或题材的不同,将传说分为四大类:人物传说、史事传说、风物传说和习俗传说[2]148。在《刘伯温传说新探》中,陈胜华先生对根据刘伯温传说中,刘伯温不同的人物形象进行了分类:刘伯温和民间道德、刘伯温和民间智慧、刘伯温和民间信仰。这样,就将刘伯温传说分为三类,分别体现刘伯温在民众中的道德、智慧和信仰中的作用。

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刘伯温传说的传承与保护

在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心人士的共同努力下,2008年经国家文化部颁布国务院公布,刘伯温传说被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刘伯温传说的传承与保护现状

刘伯温传说距今已有六百多年历史,传说中所包含的道德伦理观念,对现世仍有积极的教化作用,并且丰富的传说内涵也有较大的研究价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刘伯温传说的生存发展空间不断缩小。“在民间,刘伯温传说已是风光不再,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弄不好,还将会进入历史博物馆,成为了历史陈迹呢!”[1]103陈胜华先生在《刘伯温传说新探》中专门用了一章来陈述刘伯温传说的生存困境和保护措施。作者立足于当地的刘伯温传说发展,从口传传说的保护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刘伯温传说的生存困境和保护措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刘伯温传说研究中较具有前瞻性的问题,针对成为非遗后的传说的传承与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未来刘伯温传说的发展与走向有很大的关系。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与保护的重大困境,刘伯温传说也不例外。首先,传说的存在语境发生变迁。传说产生主要有四个途径:以现实存在的实物为基点,进行自由的想象和虚构;将神话的情节和故事进行现实化和人格化的加工,使神话转为传说;将历史事实传奇化;将完全虚幻的故事粘附在真是的事物上[2]167。刘伯温传说就是民众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虚化的人物刘伯温粘附在历史人物刘基身上,将其演绎成各种形象,来满足民众自身的需要,而这里的刘伯温就是我们所说的箭垛式人物,是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价值观念的集合。随着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农民已经逐渐的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传说也不再是民众茶余饭后的主要娱乐活动,并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已经解决了很多以前无法解释的问题,传说的生存空间不再广阔。其次,传说传承人的老化。传说的传唱多是老年人,受限于身体状况,语言问题(多数老年人只会当地方言)等原因,使得传说的进一步传承与发展带来较大困难。第三,传说本身的局限性。传承内容较为单一,老年人在传承过程中,对传说的内容与形式的变迁较少,致使传说的传承形式与内容趋于单一化。同时,刘伯温传说本身数量较多,内容形式不固定,这给传说的传承与保护带来很大的难度。收集工作量大,对传说还需要有大量的鉴别工作。

(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刘伯温传说的本真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并非自然,非遗保护要尽量保护其自然属性,但并不干扰其自然发展,也不使其消亡。①

就刘伯温的故乡文成县来说,一方面当地的文化局组织开展关于刘伯温传说的讲故事大赛,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分为老中幼组,有针对性地收集故事的同时,将刘伯温传说不断传播开来。另一方面,将地方文化深入学校课堂,将刘伯温传说印成课外读物,供学生阅读学习。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刘伯温传说的发展,使其不致消亡。很明显,这些做法多是政府部门在主导,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非遗保护的本真性原则。

本真性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所特别强调的重要保护原则之一,也是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时需要遵守的重要规范。王霄冰指出,文化事象的本真性是一种难以确定的存在,本真性就是作为一个原本事象的参照体系而存在的[3]。

刘伯温传说的本真性不单是其传说的文本,还包括传说在传承过程中的特定语言环境、传承的口头程式、语言形式和传说过程中的表演等等。因此,在保护刘伯温传说过程中,我们保护的不单是刘伯温传说的口头和书面文本,传说产生、发展和传承的语境、传承方式等也是我们保护的重点。

在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政府、传承主体和民众间的角色定位。政府过度参与甚至主导的角色是不可取的,这样不仅保护不了刘伯温传说本身的巨大文化价值,还可能加快它的变异与消亡,将民俗变成“官俗”。

四、结语

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刘伯温传说,需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同时要明确,保护刘伯温传说,尤其是作为非遗的刘伯温传说,不仅需要保护其故事文本,还需要保护传说的存在语境、传承方式及其丰富的价值内涵。这就是说非遗本真性的保护不是单纯一方力量的作用,需要多方的通力合作才可以完成的。刘伯温传说的保护,就需要政府、专业学者、传承人和民众等多方力量的合作,在确定好各方的准确定位后,要结合当地的发展现状进行相应的保护与发展。在保护的同时,既要保证传说立足于其本土化的发展,又要对传说的进一步的传承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陈胜华.刘伯温传说新探[m].北京:中国戏曲出版社,2008.

篇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类文明的瑰宝,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漫长、悠久的文明历史中,产生了无数具有文化特性和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口相传的技能和民族文化遗产。这些鲜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见证,往往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国际社会认知的程度;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反映当今文明的标志。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代表着我们优秀文化传统的民间艺术并没有进入我们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会强势主流文化的边缘。在各民族发展历史中植根最深、影响最广,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体现。它们通过神话、传说、故事和史诗形式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喜怒哀乐和爱憎好恶,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华。文化形态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和环境,就会开始慢慢地走向变异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因为人口增长、城市扩张、环境污染、圈地运动、生活习性、甚至自然灾害、战争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日渐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风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一位社会学家曾说:“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的感情,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不仅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更是世界闻名的财富”。所以,笔者认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类文明,卫护共同的文化瑰宝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通过决议,设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度性荣誉,在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必要规定。在探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现在一般都要将其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联系起来,比如民间文化艺术:昆曲、剪纸、风筝、印染、雕刻、刺绣、蓝印花布等。《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界定要比我们一般理解的宽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质空间,如过去的皇城、庙宇和山。故宫是文化遗产,那么朝拜仪式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还有人类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各种不同方式,只要它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代一代传播下来的,都可以被纳入进来,所以它的范围很广泛。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虑和道德限定。有些仪式和习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所批评。传统中药里的一些工艺比如使用虎骨、熊胆等,也是受到广泛批评的。所以在进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首先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建立由专家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组织(或称保护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有关工作。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第一项措施:摸清家底,是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里,已提出保护工作的三个步骤,即设立“清单、目录、宝藏名录”。具体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个清单,把本区域内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进去,这个清单要报上一级教科文组织和保护委员会,最高层次是国际委员会。二是上一级保护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通过评审筛选,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特别的帮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胁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公约》的保护体系,编制宝藏名录。通过以上“清单、目录、宝藏名录”三个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保护机制,以此保证有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动所在区域的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项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须培育“根系”,这个“根系”就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耕文明之国,几千年的文化连绵不断,许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时期通过积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态、叠层和变体。当今的学生们、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们尚未来得及读它、了解它、研究它时,它们中的许多就已经消失了。这些民间的“瑰宝”一经消失,我们就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社会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感情底线,大学生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主要做法有:一是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举办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二是高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三是高校作为大学生专业与综合技能的培养主阵地,积极参与作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四是打破单一文本、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参与社会实践。据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相类似的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编入大学教育,填补了民间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项措施:改善区域环境,对经济落后地区,应特别注意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扶贫相结合

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主要的、较好的方式,这是各地区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使居民从旅游开发中受益,还要尽量使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影响,让当地的传统习俗完整的传承下去。由于大多数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都处于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协调,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扶贫项目结合起来,政府提供直接经济援助,组织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居民能够尽快地适应自己的新角色、新环境。吸收当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使当地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项措施: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主体的培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我们应当树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众文化传承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文化个性,为群文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是人性发现和理性传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过程。民众主体的培育,群文活动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现,是民间“瑰宝”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普查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的档案,在立法中将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这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核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与重点保护和重点抢救,培养传承人。在立法时,明确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遗产名录,并指定遗产保护者的方法,即保护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

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鉴于民族民间文化多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民族民间文化,侵害产生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立法应明确,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智力成果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群体乃至国家。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使用,应有不同的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同时对于国家相关法规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应予以限制,对于经审批允许改编、整理者,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利益、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某地区甚至国家极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内部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但其地区或国家可以限制其境外买断著作权。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划定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护在其所属地区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中应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以及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育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上述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与《著作权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条文相衔接;通过法定程序,挖掘、保护、抢救、开发、利用这些民间“瑰宝”;通过提高认识,按统一步骤、标准,发挥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开发与扶贫,树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过一代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中国民间“瑰宝”会永远根植于中华民族的肥沃土壤。

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篇6

关键词:文化遗产;岭南舞蹈;传承;发展

中途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068-01

岭南传统舞蹈源远流长、悠久灿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舞蹈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承载着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使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广东人走出国门,将岭南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样带动岭南传统舞蹈的传承与发展。岭南传统舞蹈除了现如今大家最常见的“狮舞、龙舞”还有很多颇具名族特色的舞蹈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已经失传的艺术文化我们无法挽回,如今应该做的是如何将千年流传的岭南传统舞蹈与现代艺术相融合,促使岭南传统舞蹈能有效的传承和稳步发展。

一、岭南舞蹈的概述

1.岭南舞蹈的起源。据考古发现,在新石器时代古南越族的先民在岭南就有舞蹈活动。岭南舞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一是独立发展时期。远古时期的岭南舞蹈我们已经无法看到,只能从考古发现中去寻找舞蹈形象。二是汉越舞蹈文化融合时期。这时期的舞蹈我们除了能在考古发现外,还有文字资料记载中去展开想象。三是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很多舞蹈形式都保留到了现在。

2.岭南舞蹈的多元化。岭南地区多名族聚集,形成了多元化的岭南舞蹈。其中除了汉族的“狮舞”、“龙舞”、“采茶舞”、“闹花灯”、“钱鼓舞”还有黎族的“招福舞”、“草笠舞”、“钱串舞”、“跳娘舞”、“清音舞”;壮族的“绣球舞”、“扁担舞”等等。岭南舞蹈形态各异,内容丰富多彩,有表现期盼丰收、喜庆的酒歌舞,有表现辛勤劳作的劳动舞,有表现爱情的情歌舞。这些舞蹈都蕴含着岭南各族人民的生活和梦想、快乐与哀愁。这些千百年流传下来的艺术瑰宝我们要重视、保护、传承并将它发扬光大。

二、广东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发展

广东岭南人经历了岭南舞蹈文化和中原舞蹈文化相融合的过程,创造了绚丽多彩富有 广东特色的岭南舞蹈。广东民间舞蹈,多数是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等民俗风气中展开。

1.广东民间传承的岭南舞蹈

1.1.傩舞:50年代在钦州发现傩舞“跳岭头”,随后在海康发现“走成伥”,湛江市郊发现“考兵”,化州县发现傩舞“跳花棚”,吴川县发现傩舞“舞六将”、“舞二真”。从广东“考兵”等几个傩舞特征考察,舞蹈动作和面具比较古朴,内容主要都是祭神驱鬼。流行于海康县等地的舞具有戏剧性的特点。

1.2.宗教舞蹈:佛教在广东历史悠久,香火旺盛,信佛拜佛者甚多,族中和家中做香花佛事也很普遍。在民间常可看到的较有代表性的有:“打莲池”舞蹈源自“目莲救母”的神话传说。是宣传佛教慈悲为怀、驱难报恩、普度众生。舞蹈时气氛严肃悲凉,低沉哀切,舞姿轻盈回转。

1.3.民俗舞蹈:岁时节日,是人们相互祝愿、共同娱乐、交流感情的重大民俗活动,而民间舞蹈在这些节日喜庆活动中,成了最活跃、最能宣泄人们情感的活动内容。在春节和元宵节的传统节日里,“英歌舞”、“钱鼓舞”在潮汕地区盛行。以及佛山“十番”等,这些几百年历史的舞蹈直接反映人们的生活,抒发人们的美好情感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这是一种表演性较强、艺术价值较高的民间舞蹈,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2.岭南舞蹈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1.专业舞蹈演员不足,岭南舞蹈在日常的生活中演出机会很少,农时节令、婚丧礼仪、岁时节日这些时候才会展开,所以岭南舞蹈的演员薪资收入就较少,导致岭南舞蹈的演员严重不足。

2.2.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岭南舞蹈不像电视上常见的歌舞表演,喜闻乐见,岭南舞蹈演出的机会比较少,所以观众对岭南舞蹈认识不足,喜好程度不深、受众群体太窄。

2.3.专项制度不健全,目前岭南舞蹈传承与发展中面临着专项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只有一小部分人在为这一传统的舞蹈表演的传承和发展努力,没有相关部门对它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岭南舞蹈办法

1.加大媒体推广,电视台和广大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最快、最广的途径,岭南人想要把岭南舞蹈推广到全国乃至全世界,让广大观众都了解岭南舞蹈、接受岭南舞蹈、热爱岭南舞蹈就要加大媒体推广。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部门扶持岭南文化的传承,多推荐优秀的舞蹈演员参加电视台的娱乐活动,加大电视台及广大媒体对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播,发挥媒体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在观众欣赏岭南舞蹈的同时,加深对岭南舞蹈的了解及认可,促进岭南舞蹈的全面发展。

2.加强专业舞蹈人才培养,岭南舞蹈由于历史悠久,岭南日常生活中岭南舞蹈影响深远,岭南人对于基本的岭南舞蹈有所了解,但岭南舞蹈的技巧、内在情感和表现力,岭南人民了解甚少。因此,要想岭南舞蹈在当代社会中继续传承,就必须加大专业舞蹈人员的培养,重视舞蹈教学,对舞蹈人员的基本功、专业技能、美感意识、情感表演等进行专业的培养。才能感染观众,加大观众对岭南舞蹈的认可。

3.追求创新,岭南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底蕴,它以各名族各时代的意识为主体,传扬一种具有精神内涵的文化状态。由于岭南地区,是沿海地带,也是我国贸易出口的重要地区之一,国外丰富的文化、商业文化、科学技术引进丰富及文化的传播,岭南民族舞蹈在创作新品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学习西方先进的舞蹈形式。岭南民间舞蹈在社会文化历史之中,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文化的同时不断的探索创新,激发人们潜在的想象和创造力,促使岭南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

4.社区平民化推广,现在广场舞、健身操已经普及到全国各个乡镇。岭南舞蹈的专业演员有志之士也可以组织在一起编排一套适合广大观众学习的健身舞蹈,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岭南舞蹈的热情及欢乐,营造活跃的氛围,把岭南舞蹈传播到神州大地每个角落,促进岭南舞蹈平民化、大众化。

参考文献:

[1] 崔英美.岭南舞蹈的传承与创新.《南方论刊》 2011(06)

篇7

关键词:烹饪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境;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烹饪工艺作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将其归类文化部门管理,总体是对的。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以及传统烹饪文化内涵的凝练与提升。但各个地方或各个民族的现状千差万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没有一种放之天下皆准的统一格式。因此,本文拟对影响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烹饪技艺文化的延续和发扬光大。并对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困境进行思考。

一、缺少全局规划和宏观定位

大多数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地方各自申报,彼此独立“申遗”,申报时并未做出总体性规划。各级政府缺乏对传统烹饪技艺、经济现状、消费需求、当今的文化生态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预判,进而对传统烹饪技艺活动如何融入现实生活、进入人类精神世界做出总体性的长远规划,而不是一窝蜂的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申报热潮”。目前各级政府之所以能够积极的对传统烹饪技艺“申遗”摇旗呐喊,当然不能排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下,注意力就意味着财富,点击率往往和经济收益一起膨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明星效应,开发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成功还可以获得大量的保护专项资金,成为地方政府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无论怎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统烹饪技艺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烹饪学术界和餐饮业企业应打抓住机遇,破除本位主义的思想,对这一利国利民的文化事件做出宏观规划。

二、技艺传承的主体缺位

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师徒相授的特征使得非物质传承人成为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传承人又是传承主体的核心。真正熟悉和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是其传承人、经营者,及长期在这一领域工作的业内人士,而不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但不排除各级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非遗”申报由各级地方政府主持,能否申报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申报成功后也离不开政府的专项配套资金、政策扶植等等。整个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考虑“非遗”项目自身发展规律和传承主体的意见呢?传承主体在整个“申遗”中处于弱势,或者地方政府是把它作为一种机会、福利甚至恩赐传递给传承人。更有甚者是,一些地方政府会组织各类专家专家进行取舍、论证,授权也只到乡镇一级政府。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除了地方人文生态变迁等客观因素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能是“主流文化价值观对这个区域人文价值观的规划和压制的结果,到而今却成为了被保护的对象。但无论是压制、规划与被保护,所以从某一个角度上来讲,保护者也许也充当者毁灭者的角色。”各级地方政府机关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政策、资金的诸多优惠条件,但同时也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违背文化传播规律行事,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上非常明显。目前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流程为:“个人申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评议推荐”,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属地申报原则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传情现状。一种文化的传播和耕植总是遵循其内在的历史走向和规律,行政力量不应该破坏这种规律,否则带来的有可能只有毁灭,因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传承传承人的意见,这样才能够越走越宽。否则,势必造成传承主体的缺失,使得传统烹饪技艺传承人与相关产业经营者的意志得不到表达,甚至会粗暴地干涉民众的生活传统,所以请不要让传承人“失语”。

三、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遴选不够严谨

国家文化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主要依据其掌握的技能情况、代表性、传承能力等,目前公布的烹饪技艺传承人中,大多为政府主导确定的人选,因为只有这样各级地方政府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牢牢控制,一旦刨去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政府在传承人的确定上也无足轻重资源。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某一族群所共有的,并非某一人或行政机关的专利,而政府在确定代技艺类传承人时往往只是圈定某一两个人,并提供大量的经济资助,此举势必会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真正保护。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认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性拥有的,并非掌握在某一个人的手里。一旦只给一个人发钱,必然破坏了社群的关系”。以传承活动开展情况作为经济资助评判标准,可能是未来努力的方向之一,而不能仅仅是“供养”传承人。

四、传统烹饪技艺动态传承方式不足

传统烹饪技艺除了要遵循“本真性”、“整体性”、“可解读性”、“可持续性”等总体原则外,还需要在传播特色文化上下工夫,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传承方式,使文化得以延伸或维系。目前来看,静态保护是主要手段。所谓静态保护,就是做一些视频、搞个博物馆、制作一些画册、做一些展览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很好的保护方式,可以方便群众大量参与。但是传统烹饪技艺是很需要体验化的东西,必须亲自操作方能体会。静态保护只能保存传统烹饪技艺的“形”,而不能保护其“神”,无法发挥其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观等抽象的东西。

参考文献:

[1]郑培凯.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6,42

[2]傅修海,刘红娟.非物质:一个新文化视野的生成―――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说开去[j].文艺评论,2007(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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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悠久灿烂的农耕文化历史,加上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的巨大差异,创造了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而其中的非物质农业文化遗产是农耕文化中的活态文化。它凝聚了我国56个民族的智慧和精华,是中华民族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

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和现代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一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被抛弃的危险。因此,回望传统的村落,回味传统的生活;回望自己的民族,回味传统的文化;传承和弘扬农耕文化,对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古代占支配地位的是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农耕文化。勤劳智慧的中华先民在农事劳动和生活中形成了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生活经验、传统农耕信仰、农业习俗等丰厚的农业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中蕴涵着丰富多彩的农业历史文化,是我国悠久农业历史发展的见证,体现了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广泛存在于社会土壤中,包括物质性遗产和非物质性遗产两大部分。我国过去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多偏重于文献层面的学术研究和物质层面的农业文物标本的征集,而对传统农业文化,如民间的农业习俗、生活情趣、价值取向等方面则重视不够。只有把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结合起来,把文献研究与田野调查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我国丰富的农业文化遗产的精髓,才能全方位地进行有效保护。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展的全球重要农业遗产保护项目,就是要保护整个农耕系统。我国已有4个系统被列入保护试点,分别是浙田县的“传统稻鱼共生系统”、贵州从江县的“侗乡稻鱼鸭系统”、云南红河的“哈尼稻作梯田系统”和江西万年县的“稻作文化系统”。这些有着千百年历史的独特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内涵。如哈尼族的梯田文化,梯田可以做到几千级,而做梯田的时候,也把他们的风俗融入梯田文化。梯田文化体现了丰富多彩的哈尼族活态文化。

非物质农业文化遗产不仅表现在思想观念、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业生产工具上,也表现在乡村宗教礼仪、风俗习惯、民间文艺及饮食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农耕信仰和神话传说 农耕信仰沿着“天人合一”的方向发展,先民希望通过祭祀天地而获得消灾降福和佑护。

农事歌谣、农谚、农民艺术作品 最早的歌谣是咏唱生产劳动的,主要是狩猎、采集和农耕。农谚是从歌谣中分化出来的一个重要分支,农谚讲的是农业生产,类似于现在的技术指导手册。农民艺术作品的种类繁多,包括各类民间艺术及其他艺术门类中相关题材的作品。

农副产品加工技艺 醋、酒、酱菜、松花蛋、咸鸭蛋、火腿、香肠、臭豆腐、腊肉、蜜饯、果脯、板鸭、茶叶、蔗糖等农副产品传统加工技艺,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农耕文明的结晶。

手工技艺 许多传统技艺,诸如宣纸、织锦、青瓷、紫砂、花丝、景泰蓝、雕漆、泥塑、剪纸、刺绣、烟花爆竹、水轮、水碓等,仍在当今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

传统农耕种植技术经验 传统农耕种植技术经验不仅包括多熟种植、精耕细作、积肥施肥等农业技术,而且还包括农业生产工具的制作工艺及使用方法。

传统饲养技术经验 我国先民在畜牧和兽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经验。饲养技术经验中的精华,如相马术、术、杂交术、填鸭术等至今仍熠熠闪光。

生产和商贸习俗 千百年来,我国形成了很多祈求农耕丰收,传习种植经验的生产习俗,几乎存在于农耕生产的每个阶段。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农业生产习俗显现明显的地域文化差异。

农业节令 二十四节气源自农耕文明,是传统农事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华夏民族认识、把握、运用自然规律于生产和生活的智慧结晶,千百年来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发展为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节气文化。

传统生态农业系统和景观 传统生态农业系统和景观有“农牧结合”“农桑结合”“基塘生产”等生态农业模式,特别是梯田种植、桑基鱼塘、坎儿井、淤地坝和稻-鱼-鸭、猪-沼-果等传统模式,不仅具有悠久历史,而且在结构上有新的类型,在世界上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传统名特优农副产品原产地域保护 勤劳智慧的中华先民创造和培育了丰富的名特优农副产品,许多名特优农副产品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通过对传统名特优产品进行原产地域保护,可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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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西音乐文化;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j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6-0117-01

一、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特殊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易逝、不可再生性的特点,然而其他种类的非物质文化可以借助一定的形式来表现自己的特色,音乐类文化则不同,它无法借助外界物质来存在或者传承,在音乐被听到的那一时刻,音乐也同时消失了。纵然有一些音乐通过乐普传承下来,但是乐谱区别于音乐,更无法记录下演奏者在演奏音乐时所融入的感情或者所表现出来的音乐。民间音乐更是如此,其表演的曲目和技巧都是通过口传心授的形式传承,这种传承形式更增加了音乐传承的难度。再比如其他类型的非物质文化可以通过年轻人的学习传承下去,而音乐则需要学习者具备多方面的基础和条件,比如嗓音、演奏基础、记忆等等,这更加大了传承者选择和培养的难度。因此,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传承不能仅仅依靠少数的表演者,还需要广大音乐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二、传承和发展江西音乐的意义

近些年来,在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下,独具特色的音乐文化逐步失去其原有的地位。如果一个民族不能够充分的重视自己的音乐,不能够做好充分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那么这种独具特色的音乐形式必将消失在音乐文化之林中。

各具特色的民间音乐共同构成了音乐艺术。各个民族的音乐都来源于本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劳动,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演变和升华。这些音乐形式凝聚着劳动人民最朴实的情感和智慧,是江西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做好江西地方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积极促进江西音乐文化的复兴和发展。

三、传承和发展江西音乐文化的方法和措施

发展才是硬道理,而创新则是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对于传统的江西音乐文化形式,不应该在封闭的小圈子内谋求发展,而是要创新,才能使江西音乐文化得到传承和发展。

(一)高校在江西非物质音乐的传承与发展中的作用

高校在传统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责任是重大的,但是通过什么方式在音乐教育的同时将传统文化传承,这个问题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做好本土音乐的整理工作,使得音乐文化教育的资源更加丰富和充实。搜集发现,整理保护濒临灭绝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是我们传承和发展江西非物质音乐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进行音乐教育的基础。很多江西地方音乐形式曾经风靡了当地一时,也拥有雄厚的群众基础,但是现在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都面临消亡的命运,观众以及演员急速较少。

第二,音乐工作者要加快编写江西音乐文化教材。教育的前提是需要有教材,地方音乐教育教材的缺乏也是制约其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发现、收集、整理的同时,编者也要融入本土音乐的特色,从而编写出适合江西音乐教育的高质量教材,从而能很好的将本土音乐文化传承下去,进而将非物质音乐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变成我们的实际行动。

第三,在教育教学中,应注意加强江西传统音乐课程的建设。高校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自己的教材,从而凸显各地区的音乐特色。

第四,可以聘请传统音乐文化的专辑或者继承人到高校进行讲座,同时举办相应的活动。著名的音乐文化传承者或者民间艺术家可以通过演出和讲座更加直观、形象的给学生传达音乐文化的内涵和意义,形成了较为牢固的感性认识,并且通过教师的授课以及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非物质音乐文化进行系统的学习。

(二)政府在江西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的作用

江西省政府在传承和发展本土音乐文化方面具有强烈的在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做好音乐文化的宣传和创新工作,引导广大专业人员和音乐爱好者积极投身到音乐文化的宣传中,同时江西省文化部门积极开展讲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到进行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大众将传承工作落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去,这也为江西省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传承做出了贡献。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传承和发展江西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任务还很重,我们只有真正意识到传承非物质音乐遗产的重要性,并将这种意识变为世家的行动,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基本的传承做起。相信这点点滴滴的行动能够将江西民族音乐发扬光大,最终为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和传承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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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保护模式

引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要求最早来自于西方社会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人的“异化”和“物化”的反思。在我国,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只是近十年来的事情。然而,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中,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二者之间的矛盾带给我们许多困惑。

总理曾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文脉就是一个民旅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

从众多研究资料中发现,现今理论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保护理论模式:一种是“原生态”保护模式。他们认为应建立公认的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在政府的扶持下,进行包括有形的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自然遗产在内的整体保护和规划;不复原,却承认并明确一种存在生态,使其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依循着规律发展;另一种观点是

“创新”保护模式。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不是经济包袱而是珍贵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功能,才可能真正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文化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含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使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良好机遇。

针对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联合圜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文化环保”,尽量保护各种文化原生态和多样性,避免人类富有特性的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巾珍贵的可再生文化资源。对这种资源通过文化创新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功能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作用,才可能真正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的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途径。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的精神家园,是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各民族的“文化基因库”,具有多元潜在的再生能力。多元的“文化基因库”能够提供各民族人民世世代代累积的宝贵人生经验,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再生资源,能启发后人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建起更美丽的艺术殿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理论核心

1、“创造性转化”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出路

“创造性转化”一词来源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教授、著名学者林毓生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作者在书中提到要推行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但,究竟什么是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呢?那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基因”,其赖以存在的“细胞环境”如今已发生巨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必须进行一定的“基因改良”和“重组”,以提高在新的“细胞环境”中的成活率与生命力。在当代社会中依托现代产品或融合现代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出既具有民族精髓又具有崭新表现形式的当代特色产品,是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生命力、促进其在当代社会中延续和保护的最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当代产品显现中华民族精神的有利契机。“创造性转化”不是简单地牺牲真实性实现商品化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面目全非,而是以新的载体继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和技巧等精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产的当代产品要仍带有民旅的鲜明特色,仍能取得民众的“文化认同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代由农耕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的巨大经济转型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传统文化的变革。“实际上,一切过去时代的文化资源,都有一个在今天文化语境中重新阐释和创新开掘的问题。任何文化资源要想成为生动、话跃的‘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都必须与今天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相联系。所以,一切传统的文化资源要想在今天发挥作用,都必须经历一个现代的转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的保护、传承固然需要政府的倡导以构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提供经费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欲在现代社会中继续求得稳固的一席之地,仅仅依靠外在力量,被动地等待被抢救和被保护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自身的“自强不息”。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坐以待毙’,而应“相时而动”,进行适当的变革,适应当代社会,融入当代生活,以积极的姿态融入现代生活潮流,在这个生活日新月异、变化天翻地覆的现代大工业社会中焕发出别样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存,但更要延续:要延续,但更要发展。而一切的关键莫不在于依托具有当代特色的产品或融合当代技术以实现“创造性转化”。

2、文化元素重构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形式

2008年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以中国传统的民间艺术为表现手段,把中国“五行哲学思想,与奥运五环相匹配,是奥运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最精彩的结合,向世界展示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更向世人说明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永恒魅力。

3、创意产业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如口承文学、历史传说、环境知识、生产技术、消费习惯、交际礼节、,人生仪式、节日庆典、组织制度、娱乐游戏、艺术技能、信仰心理等。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是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也是有独特载体的民众的文化。因此,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挖掘,我们会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部门和行业。“不仅如此,这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相关的产业,还往往是一种立体产业,带动力强,辐射面广,能够产生多种效益,其发展方向常常涉及传媒、演艺、美术、会展、体育、旅游、教育、出版等

行业。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新的增长点。”

近日有消息报道,在“人人电影”公布的新片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陈可辛执导的魔幻大片《钟馗》,据透露,之所以选择这个家喻户晓的“钟馗”这个人物,是因为钟馗能把人们带到一个想象的空间,回想童年的记忆,在他心目中,钟馗就是中国的蝙蝠侠、超人,就是中国的超级英雄。这里钟馗的出现,中国成人心目中的神性力量的不在场。

从文化视角来看,陈可辛电影选材的有趣之处在于,导演会想到钟馗这个形象。钟馗是中国传统年画的典型形象,这个形象的来源众说纷纭,但大多数人认为他是唐初终南山进士,才华出众而相貌丑陋,死后成神,擅长抓鬼。慢慢变成端午节文化中的固定形象。在民间,钟馗画像辟邪的能力深入人心。最初在唐宋时代,钟馗年画的能指非常单纯,钟馗以惊人的丑陋和冷酷无情抓鬼吃鬼的能力而广受欢迎,他足以把小孩子吓哭的形象虽然缺乏亲和力,却有实用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钟馗形象的能指在发生微妙的变化,“钟馗嫁妹”中的钟馗多了一份铁汉柔情,对友人的情谊,对妹妹的关爱,让这个比鬼还要丑的恐怖形象多了一份令人感动的力量,中国传统价值观在阴冷的鬼魅世界中折射出意想不到的光彩。钟馗渐渐不再是个异类,异类无法令人信任,但是一个和我们有共同价值观的“鬼王”则可以让普通民众放心依靠――钟馗形象的人性演变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这一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陈可辛导演在电影中继续钟馗形象的人性之路,而且又加上了现代的解读,令这个形象更为丰满,更是一个“人”。这样,钟馗这个形象就完成了“人”――“神”――“人”的转变。当然此“人”非彼“人”,其中融入了千百年民族心理的发展痕迹,成功地完成了创造性转化。

庆阳香包源远流长,香包既是工艺美术制品,又饱含着民族文化象征隐喻,把祝福带给了祈求幸福的人们。但过去只是在端午节才给小孩佩带,只有城郊的个别妇女在节前进城摆小摊零售。现在,香包已经成为庆阳市的文化支柱产业,并且带动了其他文化产业。根据调查,截止2003年5月,庆阳市从事香包制作的农户达71977户,从业人员102698人,分别占全市农村人口和农村妇女总人数的14.6%和11.8%,其中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专业户8070户,加工制作人员25796人,生产香包约161万件,年产值715万元。2005年第四届香包节期间,销售香包收人674万元,民俗文化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在正宁县山河镇,五分之一的农户从事民间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每年香包刺绣收入60万元。在这个镇采访了32位妇女,其中7位是香包刺绣公司的经理,2人制售香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其他5位年收入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另外25人,香包刺绣年收入3000元的2人,1000元~3000元的13人,1000元以下的10人。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大大刺激了庆阳香包业的发展,现在不但参与的人数众多,而且品种花样也日趋繁多,大凡飞禽走兽、花鸟虫鱼、神话传说、生产生活,应有尽有。小的可以像麻雀蛋那样小,大的有几个平方米大。以上调查说明,在庆阳市,香包这种民间手工艺产品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功能转换,已由原来功能单一的节日佩件转化为商品价值与民俗价值兼具的复合性产品,并且形成规模化产业。我们可以断言,庆阳香包是不愁没有传承人的,也不片j担心它会消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实现功能和价值的转换。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反思

创新在民俗流变过程中,使文化的纯正性和完整性被削弱

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己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日本民艺学家柳宗悦在1941年就曾提出:“工艺文化有可能是被丢掉的正统文化。原因就是离开了工艺就没有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只有工艺的存在我们才能生活。从早到晚,或工作或休息。我们身着衣物而感到温暖,依靠成套的器物来安排饮食,备置家具、器皿来丰富生活。……因此,如果工艺是贫弱的,生活也将空虚……如果工艺的文化不繁荣,整个的文化便失去了基础,因为文化首先必须是生活文化。”“当代的机械化粗糙制品使人们养成了粗暴待物的习惯,而蓦然回首,人们才发现,“原来那些经过人与人之间的磨合与沟通之后制作出来的物品,使用起来是那么适合自己的身体,还因为它们是经过‘手工’一下下地做出来的,它们自身都是有体温的,这体温让使用它的人感觉到温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温暖”的亲切感,绝对是现代工业的理性所不能代替的。

2.创意产业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经济性的泛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上市场?第一步是商业化,第二步是提炼中国文化元素,然后,将这些元素与工业化生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中国贸促会家纺分会副会长杨兆华如是说。在他的努力下,作为第一步,南京云锦、蓝印花布、土家织锦、苗族蜡染、鲁锈、藏毯、苏锈等亮相8月20日开部的中国国际家纺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意产业保护道路上的探索,尽管其保护的方式和所走的道路各异,但在其总的取向上,却都是希望“在市场经济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但最终目的却都不是放在“规模化的生产非物质文化产品”上,而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真正保护“非遗”象征符号和精神内蕴上。创意产业只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对某些类别和项目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对另一些类别和项目,则可能不适用或不是最佳的方式。总之,在决定采用何种模式进行“非遗”保护的时候,要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而不是牺牲传统的技艺和文化蕴涵去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一定要逐一分析、逐一选择并进行学科论证,然后作出决策。这也许就是“非遗”保护产业化与其他经济项目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论采用原生态方式和创意产业化方式,应以“非遗”项目的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凡是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我们所坚决反对的。

参考文献

[1]陈建宪:文化创新与母题重构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功能整合,《民间文化论坛》[j]2006,04

[2]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