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方案十篇-pa视讯
时间:2023-10-07 18:09:36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信用水平为目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争取在两年内,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药械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药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务和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我区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市区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信息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结合“药品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对我区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切实提高企业对信用知识的认知水平,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抓好结合稳步推进
实施和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要注意抓好“四个结合”。一是要与打造“六型药监”相结合;二是要与开展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要与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相结合;四是要与药品“三统一”和“三网”建设相结合。
建立健全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等一系列安全信用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我区药械经营企业的安全信用意识。
(四)认真评定,分类管理
药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制(市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管理考核情况说明;市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考核标准),采取企业自查评分申请等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审评表)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确定药械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以是否有因违反“三品一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具体操作如下:
1、诚信管理考核得分在380分以上。一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评定为a级守信企业;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守信企业的,评定为aa级守信企业;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a级守信企业的,评定为aaa级守信企业。
2、诚信管理考核得分在380分以下。一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评定为警示企业;一年内有1项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评定为失信企业;一年内具有2项以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五)分类建档奖惩并重
我局将建立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数据,定期向媒体公开褒扬守信企业和曝光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形成社会联防,推进形成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切实提高药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4月,制定《市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启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宣传动员,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12年5—12月,建立药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开展药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1—3月,总结经验,基本完成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pa视讯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pa视讯的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pa视讯的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pa视讯的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人的名称、地址、pa视讯的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者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pa视讯的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pa视讯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八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3
【关键词】医疗器械 使用管理 维修保养
中图分类号:r197.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2-331-02
1 背景和现状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器械逐渐成为影响各医疗机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医疗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成为了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一项明文规定,加之关系到患者和医疗器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制定规章条例以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而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运行功能和效率。做好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对减少医疗机构运作成本、优化医疗经费结构、提高医疗器械的功能水平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因此,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显得至关重要。但目前情况下,各相关医疗机构虽然都努力想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形势却不容乐观,仍存在相关影响因素,同时这些因素也使医疗器械难以得到安全、高效益地运行。因此,必须找到该影响因素才能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并使医疗器械高效运行。
2 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及维修保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 各相关机构在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1.1 法律法规一些概念缺乏权威解释
有些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使用”中的“使用”理解较表浅,单单理解为在患者身上使用的瞬间行为,所以当执法监管人员检查其医疗器械并发现其存在过期医疗器械时,他们的解释是:医疗器械过期后不再在患者身上使用。然而,对“使用”较为全面合理的解释应为包括医疗器械使用前的购买过程、医疗器械在患者身上的使用过程及医疗器械使用后的处理过程等。但是这一名词在《条例》中并没有权威性的解释,致使个别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该词语的认识不到位或打球,导致医疗器械过期却不毁形和丢掉。这种现象既背离了《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对患者的安全就医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同样,“超功能使用” 在《条例》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人员在对一些农村医疗机构擅自扩大一些医疗器械功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和定罪时无据可依。
2.1.2 监管部门、涉械单位对相关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对于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本专业技术人员或掌握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对医疗器械这个多学科领域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有效地对各种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实施监督检查,使医疗器械得到合理使用。但目前在基层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管理人员多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能,使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对于涉械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对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及相关法规仍认识不够。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许多基层单位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未得到重视,导致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工作掉以轻心。
2.1.3 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处理难
在农村的小卫生室里,经常遇到一次性使用器械在被使用后该毁形却不被毁形的现象。因其经营总资本较低,所以事实上很难按有关法律条规进行合理处罚,这种类型的医疗器械违法案例虽然在农村医疗机构屡见不鲜,纵使有明文规定也难处理,增加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难度。
2.2 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存在的问题
2.2.1 许多医疗机构对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认识仍比较传统的、片面,认为维修保养是作用在故障发生后,即被动维修。对器械日常的运行状态缺乏观察、缺乏预防性维修的意识和方法。
2.2.2 医疗机构中使用医疗器械的工作者多为医疗工作者,缺乏医疗器械工程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对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保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比专业人员更容易导致医疗器械的破损。同时,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中无相关规章制度难以保证医疗器械设备维修管理的有效性。
3 如何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
从以上几点我们知道,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涉及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可导致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3.1 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3.1.1 出台相关法律,提高执法力度
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以明确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职权,明确对未注明期限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该毁形未及时毁形、未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及医疗器械被超功能范围使用的处罚方案。同时,严格规定相关机构把好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审核关,对供应商的资质、经销医疗器械的品种范围等进行审核,切实把好进货关口以提高医疗器械准入门槛,确保其质量的合格并对大型或高风险医疗器械档案备案。促使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从而使医疗器械的非法使用现象减少。
3.1.2 开展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及其重要,应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对就业监管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努力实现专人专岗的人员配备,打造一支熟练掌握医疗器械监管知识的专业队伍。当然,所谓“一个巴掌是拍不响”,在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增强“涉械”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提高“涉械”相关人员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3.1.3 提高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质量
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技术含量及实施力度是有效遏制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质量,并促进基层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相关上级机构应为基层单位发放实用的技术资料和医疗器械检测标准,使其在检测中有据可依。
3.2 做好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的方法和措施
3.2.1 健全维修保养管理体制
其一,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工作要达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硬性规定,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立法力度和执法力度,还需要其制定全面、明确的相关制度和客观标准,使维修保养工作的程序和验收有凭有据。其二,将单一的维修保养性质向多元化的维修方向发展,并实现维修行业技术的资源共享,综合运用各类型人才,促使维修保养行业向技术密集型行业发展,从而提高维修的技术水平。其三,维修保养体制还应包含对领导者、维修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责任细则的明确规定和对人员培训与教育、维修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说明[2]。
3.2.2 医疗器械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分工要明确
首先,设立明确职责的维修保养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该机构根据需要分为专职维修保养组和兼职维修保养组两种。专职维修保养组由既懂得专业技术又懂得相关管理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而兼职维修保养组虽然技术不是很专业,但其存在也非常重要:一方面,专职维修保养组的人员较少,面对种类多、数量大的医疗器械,如遇到同时有数台医疗器械需要维修保养的情况,难以在一时间内同时进行操作。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兼职维修保养组来分担这些任务,处理较简单的工作。这样既落实了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又使该队伍得到壮大,提高医疗器械的使用率[3]。
3.2.3 医疗器械维修保养需要按时检查
按时检查包括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其中,日常检查能保证医疗器械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出现的故障,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而定期检查则是一种周期性的检测维修,是对医疗器械的运行精度、性能检测,发现是否存在损耗并消除隐患,保证器械的高效率运行,延长器械寿命。
3.2.4 提高维修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并健全继续教育机制
维修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而质量好、能长时间高效运行的医疗器械能提高临床的诊疗工作水平,提高疾病的确诊率,从而提高疾病对症下药的精准度。提高该人员的技术水平,才能提高服务质量和速度。维修保养技术固然重要,技术人员素质水平也同样重要,故应培养技术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为医疗服务的思想,全方位服务于医疗服务工作。而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器械不断被注入新的元素,精密度和复杂性不断提高,需要技术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补充和更新专业技术知识,跟进科技前进的步伐,适应高要求的医疗器械维修保养工作。这需要医疗机构重视对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给予教育经费支持,并定期对其开展相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维修保养效率[4],继而带来医疗机构的高效益。
4 小结
实践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合理使用和较好的维修保养能促进器械的安全、高效率运行,给医疗机构带来社会、经济上的高效益。因此,强化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势在必行。而在强化过程中,必须针对器械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适合的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好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敏,杨方,郭元星.论医疗设备管理与医院效益[j].医疗卫生装备,2007,28(5).
[2] 刘军,于欣堂,赵卫涛,鞠建勋.医院医疗设备维修工作经验谈[a].中华医学会医学工程.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我局把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械化监管科。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区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宜伍食药监【2014】15号)文件,明确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整治目标、主要任务、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了细化,坚持做到工作有目标、监督有记录、查处有案卷、举报有回音。我局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在市局“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局通过医疗机构监管和药店监管qq群上通知、公告等形式,及时将专项行动时间、内容及要求告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要求各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多种方式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在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以督促检查和教育培训相结合,注重加强对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示范、当场指导等形式,提高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管理使用水平,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使用、养护、销售、销毁等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通过检查与宣传、检查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用械质量安全意识和水平,切实保障了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集中整治
在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克服人员少、力量单薄等问题,坚持与中药饮片、终止妊娠药品、个体诊所药品等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采取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辖区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检查。
(一)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市局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器械的购进渠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销毁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购进医疗器械索要的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体检等方面进行自查,并要求各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法规要求整改到位,确保各自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
(二)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到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截至7月28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出动车210辆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6家、使用单位120家,责令整改6家,群众投诉举报6件,立案1件,媒体宣传2次,罚没款2万元(还未结案)。
(三)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我局2014年4月23日根据河南省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对本辖区的区南北天城万隆口腔门诊部史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购进120支牙科车针无注册证号、无供货单位资质证件和随货同行票据,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不配合调查,设置重重障碍并诬陷和诽谤执法人员,我局并没有因为各种困难和阻力而放弃调查,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此案进行查处,目前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车针120支并罚款2万元。我局以此案件为契机,对辖区口腔诊所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情况要求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各医疗机构用械行为。
四、存在问题
(一)购进验收环节。部分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普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不注意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只索要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明,未对资质进行详细的审核,导致部分资质证明文件过期或收集不全。
(二)无单独的医疗器械仓库和医疗器械陈列区。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医疗器械一般都放在药品库房内,且无明显标志。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不规范。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个体诊所都没有建立销毁记录,且建立的记录只写明了销毁的具体数量,其他内容信息记录不全。
(四)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五、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市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好阶段性工作的推进,树立问题导向,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解决一些影响公众安全的突出问题,达到整治一类产品规范一种行为的目的,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我县当前药品安全隐患和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不断提高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涉药械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守法经营意识,全面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到有效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实现对各监管环节的全面覆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要环节、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情况的全面检查。按照《*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等级评定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素质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近期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及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和调剂管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从20*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严厉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行为。
2、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高风险、特殊验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等级评定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有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对重点监管品种和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产品是否合法、进货渠道是否规范、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有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相应的验配管理规范是否执行等。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二)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结合《*县药品零售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实施方案》,对关键岗位人员及药师到岗情况、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组织开展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突击检查,对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2、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继续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药品使用质量。
3、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4、加快建设药品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企业行为核查信息库,从质量体系、药品安全性、内部管理、销售行为、储运条件、广告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核查、记录,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曝光。
5、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培育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提高物流集中度和效率,加快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食品安全“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县农村的连锁门店设立药品专柜,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1、强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按照《*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2号)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下发的《*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意见(试行)》杭食药监械〔20*〕89号)要求,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渠道、储存条件、人员资格、购进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对药品引发的不良反应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好医疗鉴定,药监部门要及时组织监督抽验,对药品的合法性和合格性作出技术鉴定。
3、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加快组建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频次,重点加强主流媒体、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店堂、户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印刷品小广告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测,对屡次违法虚假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进行监督抽验;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多次违法虚假广告的品种和企业在县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警示。
(五)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药品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郊结合部的药械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劣药械的行为,加大对专科药品和广告药品的抽检力度,加强对使用风险较大的注射用药品的质量抽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有效梳理举报线索,充分发挥公安联络室的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药械大案要案。完善与公安、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和移送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并成立*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确保患者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使药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保障,努力改善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公众药品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惩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
(四)完善机制,促进自律。在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注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大力推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积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失信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积极发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增加监督抽验的批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0月)。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县卫生局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县工商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6
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的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强化风险信号的发现识别,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推进风险信号的闭环管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意识,确保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量占获准注册或备案产品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项目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资料注册填报情况;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评价和处置严重不良事件及风险信号情况;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写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情况;
4.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开展重点监测情况。
三、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和人员。
2.是否组织或参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培训。
3.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完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中是否填写监测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和pa视讯的联系方式,人员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
4.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全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新取得的注册(备案)证书是否在30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5.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分析、评价严重和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是否对医疗器械风险信号开展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撰写并向省药物警戒中心提交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8.是否按照要求妥善保存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记录和资料。
9.是否按要求对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开展重点监测、撰写并提交重点监测工作方案、重点监测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步骤
(一)3月15日-7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省局委托省药物警戒中心组织省内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见附件1)
(二)7月30日-9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局组织省药物警戒中心根据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和市级监测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1、无菌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不认真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企业。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模式,对于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法规要求予以处罚。
(三)9月20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达标。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2021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日常监管总结(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和经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开展检查情况、风险分析管控情况)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省药物警戒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前形成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汇总报告并报我处邮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方案,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全覆盖检查。(见附件2)
2.抓好法规培训工作。省药物警戒中心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市监测及监管人员的法规宣贯培训工作,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法规及技术指导文件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狠抓落实。
3.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调2名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30日前将专职人员信息(见附件5)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
4.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物警戒中心对企业报告的风险信号要监督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经分析研判,认为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采取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监管措施。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注册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产品主要
销往省份
一、自查依据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管理办法》
2.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注:企业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逐条进行自查。
二、企业不良事件开展情况
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2、持有人职责与义务;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6、重点监测;7、风险控制;8、再评价。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计划
四、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五、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类别
编号
内容
要点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办法》条款
1、组织机构与人员
1.1
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及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或指定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检查持有人的组织结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该有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或指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应至少包含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监测工作部门和人员、监测工作培训管理、不良事件调查、不良事件应急处置、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1.2
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检查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背景和实际监测工作能力;
2.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章第十四条
2、职责与义务
2.1
持有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是否及时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按照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持有人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的信息和监测机构掌握数据是否一致情况。
第二章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条
2.2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pa视讯的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
通过查看书面文件或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持有人器械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径,评估信息来源是否全面;
查看具体收集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等;
了解如何开展文献检索及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第二十条
2.3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3.1
个例报告: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3.2
境外报告: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境外持有人是否与其指定的人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并采取了及时处理措施。查看相关记录及在线报告情况。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3.3
个例报告的评价: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在时限要求内按照要求对死亡、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2.是否根据后续调查情况提交了补充报告(必要时);
3.如果各级监测机构对持有人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1
群体事件的报告: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检查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
2.检查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3.检查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件涉及的所有个案报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4.2
群体事件的调查: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查看持有人调查处理过程,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群体事件的控制:持有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
检查持有人对群体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及时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5.1
prer报告提交: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1. 查看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2. 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医疗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的本注册周期内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5.3
prer报告内容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
1.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等。
2. 查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汇总在其生命周期内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
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
6、重点监测
6.1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
1.持有人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重点监测方案报送至相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的记录;
2.重点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设立监测点、监测期、监测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同类产品风险文献分析等要点;
3.重点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包括设立监测点、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
4.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及报送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概述、监测情况分析、文献及研究资料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价、控制措施等要点。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6.2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计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1.查看注册证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研究的要求,检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产品监测计划,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研究要求。
2.查看产品监测计划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3.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是否设立了监测点;查看主动收集、调查、分析、评价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的相关记录;
4.查看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提交记录。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7、风险控制
7.1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
查看具体产品风险控制的档案资料,包括是否根据产品风险的情况,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7.2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件报告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群体不良事件评价、重点监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应当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及时反馈持有人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针对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查看监测系统的反馈记录和省级以上监测机构的书面文件,并一对一核对企业是否针对每项风险管理意见采取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7.3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8、再评价
8.1
持有人主动开展: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
1.检查再评价工作方案;
2.检查是否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3.检查再评价报告提交情况,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8.2
监管部门责令开展: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再评价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持有人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再评价方案和报告。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2.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采取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情况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
通知检查 飞行检查
产品分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不
符
合
项
目
序号
不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条款/条款号
(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共 项:其中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
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部门
pa视讯的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7
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系列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净化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的高速发展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渐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民生工程向纵深开展的背景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于20xx年5月至20xx年7月期间采用日常检查、问卷调查、座谈讨论等方式,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调研工作和初步的探索。通过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求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xx年经营情况
我市目前正在生产的医疗器械企业共有16家。其中三类器械生产企业2家,二类生产企业12家,一类生产企业2家。截止到20xx年7月1日,我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一共是436家。20xx年的经营情况见下表。
表1 **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xx年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万元)
利润(万元)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4784.34
3767.52
47.77
215.58
151.63
72.81
181.03
124.16
228.3
2、20xx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展情况
与20xx年相比,20xx年,我市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医疗器械大型经营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但总数量不多。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主营业务趋向于单一化。经营范围往往包涵较广,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倾向于某一类产品的专营,比如三类的植入器材和人工器官,二类的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等。20xx年,我市新增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6家,二类零售企业40家,主要经营品种都比较单一,规模不大,市场份额有限。
3、器械零售企业在乡镇、村覆盖情况:
我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全市目前有零售企业436家,已基本覆盖乡、镇、村。特别是乡镇器械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相结合,货源供应充分,完全能满足当地供求。
二、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经营人员素质问题。
医疗器械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但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国家当前对医疗行业要求相差甚远,我市很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缺少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企业营销人员对器械基本知识也不够熟悉,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及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pa视讯的售后服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以及基本业务知识了解掌握程度较低,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负责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不重视,自身不学习,内部不培训。
2、企业随意增加变更人员和超范围经营。
新办器械经营企业刚开始人员配备较少,随着经营活动的发展,时间一长,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增加或变动,却不到药监部门履行相应增加或变更手续,造成企业实际人员与申办许可证时的人员档案严重不符。同时,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违法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能和客户谈成什么就做什么,什么能赚钱就做什么,导致部分医疗器械企业超范围经营。
3、部分企业申办许可证,无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属于项前置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由于经营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行低收费办理,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办证工本费10元,导致一部分企业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办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其是否真正经营,则是看以后的情况再说;甚至还有的企业只拿着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去工商部们申办《营业执照》,等有生意再说。在我局的监督检查中,全市43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目前发现有部分企业无经营活动。这样就导致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滞留在一部分企业中,缺乏监管及退出机制。
4、质量管理人员 形同虚设。
按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审查标准》要求,器械企业必须设有取得医学、药学、机械、电子等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并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在职在岗。日常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实际不在岗,有的临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来企业应付检查,有的则强调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但目前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没有明确的处罚要求。
5、部分器械企业经营面积、仓库面积擅自降低缩水。
我市目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各级的医疗机构,企业大多采取上门推销的服务模式。这样对企业而言,固定的经营地址和库房对企业似乎形同虚设。因此,有部分企业在办理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后,立即退掉部分或全部经营房屋或库房,或者有的企业将大的经营地改换成小的办公地点。我局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器械经营企业存在面积萎缩,按原址无法查询,联系电话变为空号等等问题。以前验收合格的经营面积后来居然严重缩水,有的甚至将经营场所或仓库改作他用。
6、部分企业无库存产品,难以有效监管。
有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要求,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外地经营企业订货后送往医疗机构,其本身无产品库存。企业的产品质量验收记录也不登记,产品及供应商资质不全,导致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产品的合法性难以判断。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难查处。还有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当地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难监督,违法难发现。
三、监管对策
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解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1、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提高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能力,药监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促使相关涉械人员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仅要重视岗前培训,也要强调日常管理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器械法律法规,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培训人员进行严格考试,避免培训流于形式,让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医疗器械管理基本规定,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2、严厉查处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淘汰机制。
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强制注销的退出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以及软硬件条件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立强制注销退出机制,逐步淘汰不规范企业,同时逐步提高经营企业的门槛。这样既有利于净化医疗器械市场,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
3、将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要求和处罚。有鉴于此,药监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将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连续两次或几次以上检查时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4、严把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标准,从源头控制提高企业开办条件。
目前,**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依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在设施设备、机构、培训、人员、管理制度与记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确保企业开办验收时候软硬件条件的具备,从源头上把准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关。在企业申请开办时,要求企业必须与质量管理人员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合同,从源头上控制住质量管理人员形同虚设的问题。
5、建立经营器械诚信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诚信考评和年终安全分类等级,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划分不同管理类别。对诚信意识差、安全风险大的单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建立卫生、医院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真正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纳入监管视线,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6、药监部门要完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流通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与药品经营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药品经营以门市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而大多数医疗器械公司一般是带着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一些资质,拿着各种医疗器械的样品甚至图片到各医疗机构上门推销谈妥品种和价格后再提供实物。这种经营模式就要求药监部门制定出一整套适应医疗器械经营规律的监督体系来对应。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对保证医疗器械安全的主要制度、记录、票据及采购、销售、运输、管理等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杜绝挂靠经营、串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尤其要对基层医疗器械的物流配送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物流配送的登记、限制制度,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针对不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监管人员在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律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律及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研究探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将依法监管落到实处。
7、探索建立器械流通、使用领域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医疗器械监管机制。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8
关键词:风险管理;医疗器械;医院;医疗机制
当前,对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已经成为了医院管理的关键工作之一。增强对医院内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有助于医院购进更先进、更合适、性价比更高的医疗器械。这样做,不但能减少医院运转所需的管理成本,还能提升医院开展临床工作的水平,使相关工作更见成效。另外,医疗器械采购关乎医院的名声和形象。所以,在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努力提升医院对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这已成为改善医院管理的关键工作之一。
1采购风险
1.1技术发展方面
医学水平的提高使得医疗条件越来越完善,医疗器械在临床上也越来越重要。所以,研发先进的医疗器械已经成为目前医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医院要想改善医疗条件,就要采购先进的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医疗器械也在飞速的升级换代,大中型医疗器械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因此,医院在采购医疗器械时,技术发展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是根本因素,如果医院在采购医疗器械时没有全方位了解这些设施,盲目采购,极易导致采购浪费。此外,技术发展加快了医疗器械升级的速度,如果不采购性能优良的医疗器械,那么,这些设施在短期内就会被淘汰,医院也就无法改善医疗条件,医生也就无法发挥更好的医治水平。这极大地阻碍了医院的进步,也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1.2伪高科技产品方面
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抓住了医疗器械市场不合规的缺陷,将伪劣产品卖至医院。例如,某些经销商会凭空捏造平行进口的说辞,将国外引进的二手医疗器械经过翻新包装以后,以进口器械的名义销售给医院。这样做,不但使医院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患者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伪高科技产品即处于开发阶段的医疗器械,或者是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分子将这些器械进行二次包装并售卖,让很多不合格的设备进入医疗器械市场,同时,使用诈骗手法欺骗并误导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人员,不正当地获取经济收益。如果医院采购人员无法辨别这些医疗器械的真假,就极易让医院损失大量钱财;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就会给国内医疗产业的进步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说,伪高科技产品这一风险同时潜存于采购市场和采购人员中。
1.3医疗机制革新方面
医疗机制革新是促进国内医疗事业进步的一大举措,推进医疗机制革新可以提高社会利,解决人们看病困难、医治困难的问题,同时,也能推动医院的发展。但是,在推进医疗机制革新方面,最先被影响的就是医院的管理条件。因此,医院一定要依据医疗机制的革新进行合理、规范的调整。对于医疗器械采购这一工作,不应再是原有的购进机制,医疗单位在采购大中型医疗器械时,一定要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还要依据医保规定制订医疗器械的收费事项。这样,不但要求医院要具备良好的资金周转状况,还对医院采购医疗器械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既要与我国有关的管理制度相符,又要依据医院的具体状况制订出采购医疗器械的方案。
2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管理状况
在医院,医疗器械的采购一般是由医院管理人员进行的,而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方案却是由医院的领导层制订的。如此,一旦在采购医疗器械期间发生问题,就会出现没有相应的负责人承担责任的情况。由于医院的采购合同无法直接签订,就会导致医院与医疗器械供应商的产品信息不一致,无法有效保证医院所采购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售后情况等。大中型的医疗器械不仅可以改善医院内部的医疗条件,还能为医治患者提供最基础的保障。所以,大中型的医疗器械有很高的利用率,对这些设施的质量也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在进行临床医治期间,医疗器械发生故障的不在少数,这会给患者的医治成效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医院的形象和名声,阻碍医院的发展。此外,如果医院未设立相关的组织和人员负责所采购的医疗器械,而这些医疗器械未完整入库,缺少维护管理的相关制度,也会使得采购工作责任不明。
3改进措施
3.1制订并完善相关制度
要想提高医院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的能力,就要制订并完善医院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的有关制度。只有明晰医院对医疗器械进行招标、采购的相关责任和权利,才可以确保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井然有序。另外,医院的有关部门可以借助制订有关制度来规范医疗器械企业的招投标行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增强售后保障。因此,医院要设立相关责任部门,成立监管组织,对医院内部的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实施科学的监管,避免医院工作者出现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管理,加大对虚假消息、售卖不合格产品供应商的惩罚力度,以更好地规整医疗器械市场,减小医院招标采购所产生的风险。
3.2规整采购行为和权利
医院采购医疗器械时,一般都会有直接渠道,但是,这样的采购方法直接忽略了市场的功能,导致医院与供应商信息不一致,也不能很好地对比同一种类的设施产品,大大提高了医院采购医疗器械时的风险。此外,现代型科技的持续革新,使得医疗器械的升级速度越来越快,只有全方位地把握医疗器械市场的动向,提升医院采购医疗器械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降低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风险。所以,医院在采购医疗器械时,一定要体现出市场的功能,增加对同一种类设施产品的对比,使用统一招标的方式,以缩短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时间,降低采购合同价格,降低患者的医治费用,推进国内医疗体制的革新,实现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医院应制订采购中心编制制度,采购医疗器械前,一定要经领导层批准,还要对新购进的医疗器械进行大量的试验后再投入使用,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减小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风险,以免医患关系被激化。
3.3制订采购和管理程序
医疗器械的采购一定要与医院具体的医疗情况相符,特别是对非综合性医院而言,医疗器械的采购一定要以改善医疗条件为前提。医院内部采购中心也应该制订相关的采购程序,由临床医生依据具体的状况上报需要采购的医疗器械。在此,医生上报的理由一定要充分,再由监督部门实地调查,对于与情况相符的,使用提案表决的方式,更好地确保医疗器械采购的科学性。确保医疗器械的利用率,不仅能够节省医疗资源,还能够符合国内医疗系统革新的要求。此外,在采购医疗器械时,要制订有关的采购程序,严格核查供货商的售卖资格,仔细核查并记录采购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规模和使用寿命等,降低采购的风险,确保责任具备追溯力,以提高医院对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3.4制订分类维护管理制度
对医院内部的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和维护是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依据医疗器械的规模和种类科学分类,并按照医疗器械的性能制订出合理的维护措施,确保医院在管理医疗器械时更加全面、合理,从而更好地找出医疗器械的质量缺陷,发挥医疗器械采购环节的反馈功能,及时改正和维护医疗器械中发现的不足,提高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合理补充医疗采购方案,以推动医院与医疗器械相关的采购模式的发展。
4结束语
总之,制订并完善医院对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规整对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行为和权利,制订采购和管理程序,制订医院分类维护医疗器械的制度,都是提高医院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只有降低采购风险,才可以更好地减少医院内部的医疗风险,提高医院的医治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院的长远发展。
作者:陈国强 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9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有效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
1.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对*5年1月1日至*6年5月30日在我省申报药品注册的品种及其研制和申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依法惩处。
2.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把关,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审批的产品进行认真清理。
3.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三类品种的注册申请,加强对原辅料合法来源、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改变剂型和增加规格的合理性以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质量可控性等要素的技术审查,加强对研发单位所具有的试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申报的试验项目要求以及研制和临床试验过程真实性的核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并依法处理。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秩序
1、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国家及省、市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在gmp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以及近两年内生产不正常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企业和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3.以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为重点,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等,对在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以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4.加大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中药材掺杂使假和非法制售中药饮片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秩序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用械水平。逐步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健全各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检测组织机构和检测网络,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质量的跟踪检查,重点监测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事件),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淘汰等措施;加强重点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检测能力。
3.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移交和查处,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力;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开展专项活动。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金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华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臧连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峰(市监察局副局长)
吕晓明(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罗进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卢杰三(市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赵书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纪明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华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与协调,同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县(市)政府的责任,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从“齐二药”假药案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狠抓薄弱环节,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要发挥联合打假协查机制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成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医药产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医药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的产品开发,创造名牌等工作。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建立长效的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诚信管理机制,使我市的医药产业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壮大。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6年9月—*7年7月底,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年9月)。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牵头制定药品使用环节的实施方案,市工商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实施方案,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篇10
关键词:医疗器械;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296-02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先进的医疗器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推动了我国医疗事业快速进步与发展,医疗器械在医疗服务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多年来国家缺少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研究,缺乏科学规范的规章与法规,导致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不严,使用不规范,滥用、错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用过期失效器械以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的现象在一些医疗管理体制不严格的偏远地区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工作,如何提高医疗器械设备管理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器械设备服务于医生诊察、治疗的功能,加强现代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讨在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
1 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概念
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是指运用管理和医学工程技术等手段,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及安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确保患者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对其进行质量控制需要从控制对象的确立、控制标准的制定、具体的控制方法和检验方法的编制及明确等几个方面全面进行。
2 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背景及原因
2.1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体系不完整 多年来,在我国医疗器械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一直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直到我国第一部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在2000年出台,才结束了我国医疗器械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这部法规监管存在盲区,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切合实际,对医疗器械安全可靠的使用产生直接影响。例如医疗设备多年来在医疗机构中形成了层层下放的现象,由于农村卫生室处于最下层,失效的医疗设备最后流入其中,给广大农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未对这种现象做出制止,也没有制定合理的设备再使用的方案。而针对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该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使用期限,造成了过期的医疗设备仍在使用的局面,给患广大就诊群众造成安全隐患。
2.2 医疗器械在医疗服务中日益重要 医疗机构是使用医疗器械最多最频繁,先进精确的医疗器械可以快速准确的发现并分析患者的病情,为人民群众防治疾病贡献较大力量。目前的现代社会中,医疗器械已成为医生诊察患者病情的主要辅助工具与手段。依靠高新科学技术水平,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检查主要是借助于先进的医疗器械和高端的诊断设备,快速准确地取得诊断数据,医生主要对诊断数据进行分析,即可得到可靠全面的诊断结论。其次,医疗器械在治疗患者病情方面也是发挥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目前在医学临床上,没有高端精密的医疗设备手术便无法精确地实施,并且,部分医疗设备还可针对部分病症药物无法直达病灶部位的情况起到辅助作用,借助医疗器械可以提高药物的靶向性,提高疗效。最后,医疗器械还可帮助患者快速恢复健康,提高人民群众体能素质。部分患者身体健康的恢复不仅需要药物的治疗,还需要现代医疗器械的辅助,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做那个。医疗器械目前也已成为药物无法代替的一种治疗手段,在医疗服务业医疗器械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3 不合格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器械重复使用的危害较大 近年来,由于医疗设备的使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规范使用医疗器械的事件时有发生,违法销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的案件不断涌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引起了较多的医疗纠纷,给广大患者带来了身体和财产的双重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到目前为止,仍有较多乡镇卫生院使用一些陈旧的仪器和设备,当患者使用其进行诊断时,由于这些设备、仪器治疗效果已发生大程度的下降,检查诊断数据的也可能存在失真情况,这就导致了广大农村患者诊察结果的不准确,可能造成误诊、漏诊等现象,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为提高医疗水平,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规范化管理及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已刻不容缓。
3 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途径
3.1 对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进行质量评估控制 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大部分决定于其生产质量是否达标。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对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的质量评估控制,从源头上把关,严格控制其质量水平。首先,要选择信誉度好、品质优良的生产厂家。一个好的厂家生产的产品有保障,质量水平较高。其次,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可增加对供应方的评定和筛选工作。从产品和供应方的资质审查开始,对供应方进行评定,采取对样品进行评价和试用,调查供应方基本情况及信誉度,并进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供应方进行评定记录,并整理出合格的供应方名录,建立合格供应方档案,筛选合适的供应方建立供求关系,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购买产品的质量,必要时需供应方提品质量保证书,杜绝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3.2 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进行质量控制至关重要,对医疗服务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合理规范的使用方法会导致设备的损坏,造成诊断结构不准确等现象,产生不良影响。首先,设备使用科室及器械使用人员需要认真研读医疗设备使用操作说明书和维修手册,了解国家的有关标准和临床使用要求,明确基本操作步骤和正确使用方法,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正确合理地使用医疗器械。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只有熟练掌握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操作人员才可以上岗操作设备。我们要在医疗设备正式使用之前需要对设备进行用前检查,保证设备的性能可以满足医疗机构的正常诊断及治疗质量的需求。投入使用的医疗器械要建立质量信息反馈记录,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使用者应尽可能熟悉设备的基本构造及特点,掌握设备的故障规律,及时发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工作。
4 加强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4.1 加强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医疗器械设备在现代医疗事业中发挥重大作用,目前,离开医疗器械设备医院将无法正常运行。医疗器械设备作为一种医疗辅助手段,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对患者的诊断结果的准确性,不仅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还对医院的形象与声誉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当医疗器械设备出现故障时,需要专业的维修人员对其进行维修工作。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维修人员有高超的维修技能,还要求他们有强烈的责任心及敬业心及全心全意为医疗事业服务的品德。医疗器械的质量是否达标关系到千万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维修人员需要有多层面的知识结构,发挥创新思维,适应现代高科技水平,尽职尽责地做好医疗器械维修工作。因此,在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中应树立并把握如下原则:①建立或完善医疗器械运作规则及管理制度;②对医疗机构加强文化内涵建设,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医学文化素养能力;③重视人才培养与知识更新,提高人才的总体素质;④树立为医疗事业服务的思想,培养具有敬业精神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4.2 加强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①提高人员的专业维修水平与技能,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维修速度;②不断更新及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维修水平;③对工程技术人员合理分工,各尽其长,并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全方位为医疗事业服务;④重视器械的日常养护和预防性维修,最大限度地提高或延长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
4.3 建立新型管理机制,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水平
4.3.1 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 医疗设备是医院资产的核心部分,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建立主观领导负责制,组织制订医疗设备维修管理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并对审查维修机构工作进行规划与实施。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医院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全面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功能,提搞维修质量与速度,降低故障发生率。
4.3.2 制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制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可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使其有章可循。该管理制度应包括对维修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对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领导者与维修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事故责任细则处理方法,并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教育等内容。在医院日常对医疗器械的使用时,由于一般的医务人员不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产生使用方法不当等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保证医疗器械设备监督管理的规范性。
4.3.3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提供继续教育机制 现代工程技术不断发展进步,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涌现,我们要及时将其应用于医疗器械设备,不断提高诊断水平。医疗器械设备作为服务于患者的工具,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并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对临床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充实自我,提高维修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器械的作用。
5 结束语
医疗器械作为现代医院必不可缺的医疗手段与装备,在医疗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医疗器械在临床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亟待解决,它关系到万千病患的身体健康及安全问题,一旦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问题,不仅患者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进步都会受到阻碍。因此,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体系迫在眉睫,这需要我们全体医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任国荃,周丹,石虹.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体系构建实践与研究[j].医院管理杂志,2008,(04).
[2]周丹,david.yadin,朱晓纬.基于风险评估的设备管理[j].中国医院管理, 2000,(09).
医疗器械管理方案
2023-10-07 18: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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