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十篇-pa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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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1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f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2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xx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5〕xx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决定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在校就读中职、高职学生就读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2015-2016学年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在中职学校或高职院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中职学校学生是指在具有独立法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按批准招生计划招生,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正式学籍学生是指经xx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高职院校学生是指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中(以下简称高校)接受专科层次全日制职业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对公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民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减免学费的基础上,按照现资助程序,优先资助助学金2000元,资助住宿费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高职院校,按照各校的助学金评审程序和办法,优先资助助学金3000元。

市内学校就读中职、高职学生资助资金在全市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外在校就读中职、高职学生资助资金由市扶贫办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个学生只享受一次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本标准适用于2015年,2016年及以后建卡贫困户就读职业院校的资助标准另行通知。

三、资助方法

市内在校就读中职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市内高校接受高职教育学生资助由所在高校实施。

在市外就读中职、高职学生由学生本人在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由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依据其申报信息进行初审,确定后报市扶贫办终审。资助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扶贫部门及时资助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扶贫办、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和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在市内、外在校就读中职、高职学生资助资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户家庭。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在校就读中职、高职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精准扶贫、到人到户的惠民政策,涉及到贫困家庭的切身利益,市里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扶贫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底组织抽查考核。

(三)各区县扶贫办、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和各高校要在2015年12月前完成资助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含主要做法、资金使用等)报送市级对应部门,市扶贫办12月底汇总情况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特此通知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 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9-0114-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理论与运作研究”(批准号:赣财教字[2006]188号)

[作者简介] 郭学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员,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江苏 南京 210016)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从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入手,建立一个透明化的运作体系。做到信息披露经常化,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会员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尊重广大会员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资金所有人的决策权。提高互助保障资金的透明度,接受职工会员的经常性监督,尤其是对事前的监管,保障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权。二是互助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互助保障机构、互助保障补偿金发放机构、资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如在给付方面,核查其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准确支付各项补偿待遇,审查互助保障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互助保障政策。三是引入财政监督。互助保障资金本质上并不属于财政范畴,但是运作管理部门却是准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因此,从监督行政单位资金运作情况的角度看,引入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财政部门应对互助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各专门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不流失。与此同时,督促互助保障组织研究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分配方案需要制定相匹配的资产管理策略,引进外部审计,促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6.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工会组织分离,其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工会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这种结构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已采用dc型信托制,其核心在于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其运营按照国际惯例,严格实行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分别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来讲,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以及受到可能的不当行政干预,更需要考虑实行这一资金委托方式。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由有关投资理财专家,对社会经济领域从风险角度进行细分,确定指导性意见,释明哪些是禁入的领域,哪些是可入的领域,哪些是互助保障资金安全领域。同时,再对互助保障资金可进入领域、安全领域的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必要的收益,达到安全与收益双重价值的同步实现。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目前的运营模式应当予以必要的修正,有必要将资金的运营从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中剥离出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以增加基金的使用效益。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则专注于保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等工作。最终达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相互促进、相互掣肘的目的,以共同管理好资金,造福于广大职工。

参考文献:

[1]刘桂萍.职工互助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12).

[2]郑鸣.浅析互助保险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1997,(3).

[3]何志武,毕于榜.我国社保资金管理层次优化设想[j].现代财经,2005,(9).

[4]郑功成.社会保障[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 政府公共财政 民办教育 支持途径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它并不与教育的投资主体或来源直接相关。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在公益对象和公益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服务于公共利益,承担了同一性质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要实现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就必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努力创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教育的资助政策。

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承担着社会公共教育的责任,政府公共财政或多或少地对民办学校给予相应的资助。美国1862年颁布施行《莫雷尔法》,使得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多种资助模式,有非竞争性资助和竞争性资助,前者主要包括拨款、非竞争性助学金与合同资助,后者主要包括限制性助学金、合同资助及专项经费资助。政府的财政资助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有效地保证了私立高校的持续发展与公益性。澳大利亚所有私立学校均享受财政资助,政府资助经费占私立学校日常经费总额的50%,资助比例占澳大利亚私立学校总数的90%。德国各州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政策不同,但都对私立学院的教师工资和学校运行费等方面进行财政资助,个别州的资助款甚至占这类学校经常性费用支出的90%以上。日本通过三部法律确定了国家财政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分别是1957年《国家对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法》、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政府采取一般补助和特别资助、免税、减税等多种直接或间接形式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缓解了私立学校的经费不足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持并促进了私立学校的发展。

二、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式。

鉴于我国维持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基本以自筹为主的现状,政府应该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资助,以便达到鼓励、管理、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目标。但考虑到民办学校在举办性质、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差异,应当以不同形式或内容的财政支持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直接给予民办学校财政补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将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汇总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教育的支出,以及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达到21984.63亿元。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得到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建议将民办教育享有的公共财政补贴资金也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总盘子中予以考虑。

地方财政应当以当地公共财政投入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与民办学校收取学费的差额作为依据,从而确定资助民办学校的比例标准。目前,已有一些省市的地方政府按这种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人才培养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是各省市较为通行的做法。如江苏省2010年对民办学校总投入达117.3亿元,按照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资助办法,即重点资助非营利性学校,对营利性学校予以间接资助,从而引导民办学校准确定位,使得公共财政的补助具有针对性。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补贴。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50元、初中750元。二是对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同样的资助政策,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2011年各类教育的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幼儿园1000元、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1500元、高校3000元。此外,还提供民办高校符合条件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和每生每学年5000元的励志奖学金。三是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省财政在职业院校示范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校也给予相应的支持。

2.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高校实行绩效资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完全实行绩效资助,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均享有平等权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对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例如,江苏省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江苏省宿迁市早在2004年就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纳入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暂行规定》。目前,该市和所辖县(区)财政均设立了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市、县(区)两级对创建成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省重点职业中学、省合格职教中心、部级重点职业中学和省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办学条件较好,幼儿园在校生数达500人以上、普通高中达到25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考虑到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的财政支持方式。例如在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上,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或办学行为予以税收减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通过优惠税基、优惠税率等方面给予支持。例如,在税基方面,对与学校办学宗旨相关的收入,以及继续用于办学活动的收入予以免税;在税率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率可以参考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标准予以减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税收支出上应享受免税待遇,从财政上间接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4.实行对民办学校师生的多样化资助办法。(1)针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健全国家财政对民办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奖助学金制度等各级各类经费补助政策,按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学生受益面,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例如,江苏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均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2010年该项经费省财政补助389.56万元;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民办高校学生与省属高校学生一样,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解决,2010年该项经费为5016万元。为应对物价上涨,对高校食堂临时补助及对困难学生的临时补贴也涵盖了民办学校,连续两年累计补助2376万元。(2)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助政策。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可设立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教师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江苏省在2010年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中,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支出为1.33亿元,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的23.09%。江苏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为民办学校教师争取福利待遇打下了基础。二是要求各级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意见》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政府公共财政资助的监管,保障资金合理有效利用。

目前,政府对民办学校实行双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查,处罚违法行为、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筹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年度检查、业务活动指导等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监管程序和机制,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都是比较薄弱的,部分民办学校内部监督机构几乎空白,真正意义上的外部独立审计很难开展,其他媒体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基本不存在。因此民办学校完全接受公共财政经费资助后,其有义务接受政府、社会的全面监督,确保资金依法有效使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民办学校建立监事制度。我们可参考台湾地区学校法人的监事制度,设置监察人1—3人,由理事会(董事会)依章程选聘,聘期四年,职责为财务监察,主要监督学校剩余资金的使用、盈亏情况、财务账册、决算报告等。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达一定额度和比例的民办学校,政府须向其派驻“公益监察人”,保障学校和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以独立和公正的态度,依照相关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规范合理的民办教育资助体系会帮助民办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教育产品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有助于教育公平,使公共财政资源有效配置,帮助民办教育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从而使我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更加积极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代蕊华,王斌林.政府资助与民办高校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06,(1).

[2]谢锡美.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09,(2).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5

中职国家资助政策是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在校期间的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的一大举措,是国家推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1]。福建省在落实国家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过程中,以其实施方式的灵活性、政策预测的前瞻性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率先提出精准化资助的全新理念等,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推行已近十年,其实施成效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地区适应性如何?资助对象及资助工作者如何评价?资助范围和资助力度是否得当?笔者基于福建实践模式,就这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调查与思考。

一、中职资助政策的演进特征

(一)资助目标越来越明确,助困功能愈发凸显

2006年秋季起,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实施①,福建开始对全省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中约20%的困难家庭学生实行补助。2007年,中职资助开始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②,福建省于2007年秋季学期起,将资助金发放对象进一步锁定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五年制在校一二年级高职学生)和非农村户口县镇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当年,全省受资助的中职学生达到160408人,占整个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的90%。自2012年的秋季学期起,福建逐步将国家资助金的发放对象调整为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全日制中职在校涉农专业与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其中,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比例进行评审认定;为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新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逐步调整,并于2013年秋季学期全部调整到位④。2013年春季学期起,福建再次将资助对象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占在校生10%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全日制在校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率由67%降至8%。从资助对象的调整过程可以看出,针对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很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经济困难家庭的现状,资助金发放重点倾向于农村和涉农专业学生,说明资助政策的目标越来越明确,助困功能愈发凸显。

(二)资助标准逐步提高,资助金发放额度加大

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了8亿元作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专项资金,对中职学校5%左右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对15%左右的贫困生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对选学种植、养殖专业的学生每人每年减免学费600元,生活费补贴400元)。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进一步调整中职国家助学专项资金发放额度,实际划拨82亿元,占国家助学金总数154亿元的一半以上,资助额度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当年,福建省下拨的中职助学金达到24061万元。2009~2010年,随着福建中职招生人数的持续走高,中职助学金的划拨分别高达34714.99万元和42292.53万元。2010~2012年,福建中职招生人数有所下滑,资助金核拨也相应调整,见表1。2013年,中央财政用于中职资助的额度达294.62亿元,至2014年增加到362.89亿元。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进一步调整到每生每年2000元。可见,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资助标准在逐步提高,资助金发放额度呈逐步加大趋势。

(三)免学费政策的惠及面逐步扩大

2009年5月,福建开始逐步建立和实施中职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全日制的三个年级在校生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的50%比例进行评审确认⑤。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福建进一步扩大免学费受助学生范围,新增对全日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满足免学费政策条件要求的三个年级学生,以及对公办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三个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⑥。2011年秋季学期起,福建进一步将所有正式学籍的中职一年级学生(含非全日制学生)也纳入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二年级涉农专业(含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非涉农专业家庭贫困生按6%比例免学费;三年级学生涉农专业(含非全日制)免学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的家庭经济贫困生按6%的比例免学费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福建实施对公办中职学校正式学籍全日制三个年级在校生和民办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全部免学费⑧。至此,福建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比《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目标提早2年实现。

表1 福建中职学校实施国家资助政策惠及人数与金额

项目 实施免学费政策 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

年份 资金(万元) 人数(人) 资金(万元) 人数(人)

2009年 3493 13829 34714.99 227599

2010年 5224 22414 42292.53 256533

2011年 17232 87082 29087.7 193900

2012年 37034 170600 24577 163842

2013年 66722 343209 10105 75322

2014年 60748 275934 2977 18370

(四)政策实施方式灵活,助学金拨付和免学费补助趋于简化

福建省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助学金拨付方式,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三家银行的省级分行签订“中职学生资助卡”合作框架协议,采取省属中职学校先试点、地市学校后推广的办法,推进“集中支付”方式的展开。而对免学费补助金的发放方式也经历了如下沿革:2009年,各中职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及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1年进一步细化免学费补助标准,特别是对非全日制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2012年起,对各中职学校因实施免学费政策而导致实际办学收入减少的部分,做如下方式的弥补:第一、二学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依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以国家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第三学年的费用原则上由各学校通过输送学生到相关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最终从用人单位获取相应报酬来弥补,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该校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总数50%的比例补助学校。2014年,福建进一步调整了免学费补助学校的办法,规定三个学年都由财政部门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以国家免学费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额补助;对民办中职学校中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三个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的公办中职学校免除学费的国家标准,给予学校相应的补助⑨。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福建又对非全日制免学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非全日制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招生计划审批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同级财政统筹负责,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资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方式予以补助,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地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收费水平和发展需要,确定本区域非全日制免学费工作的补助年限、补助标准等⑩。政策实施方式更加灵活,资金拨付程序逐渐趋于简化。

二、中职资助政策实施成效调查与分析

(一)调查方式

本调查依据福建省内各地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区域地理分布情况进行地区抽样,样本范围覆盖福州、三明、莆田、漳州、宁德、龙岩、泉州、南平8个主要区市及部分主要县市。调查涵盖中职学校共30所,调查对象为三个年级的中职学生(其中含60%~70%受助学生)、中职学校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被抽样班级的班主任。调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并结合师生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通过对不同学段学生和教师的问卷调查,了解其对当前资助政策实施成效的评价,主要涉及师生双方对资助政策实施情况的主观认可度等;二是了解资助政策的地区开展适应性情况,了解全省不同区域在政策落实中的具体差异。调研共发放学生问卷1000份,教师问卷500份。回收学生有效问卷(学生卷)878份,占学生问卷总数的87.8%;教师有效问卷(教师卷)492份,占教师问卷总数的98.4%。

(二)调查数据与分析

1.资助政策的执行力

资助政策的实施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考验的是中职学校贯彻落实政策的实际执行力。首先,在组织建制方面,调查中了解到,目前省内各地的资助机构还不健全,多采取挂靠形式,没有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专职人员不足。多数中职学校的资助工作由学生处、学籍处或办公室等部门的教师兼职管理。其次,在政策对象的组织认定方面,高达76.2%的教师认为该项工作存在较大漏洞。在访谈中了解到,目前校方对资助对象的评定依据主要参考申请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在部分家长利用社会关系即可取得相关证明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尚存质疑,且贫困生类型中除低保户的受助类型较为明确外,其他受助类型的认定缺少相关政府鉴定部门及对证明材料要求的具体规定,这为学校认定工作增加了难度。调查问卷(学生卷)中提及“您所在的班级,是否有非正当领取资助金现象的存在?”97.0%反馈为“没有”,1.4%反馈为“存在不该享受助学金的却占用相关名额”,0.7%反馈“班级存在一些没见到的学生占用名额”,另有0.7%反馈“部分已退学学生仍占用助学金名额”。另一组数据反馈显示,有53.2%的学生选择“学校或上级部门经常到班级内核实受助学生名单”,30.6%的学生反馈是“偶尔来”,8.3%的学生反馈“没有核实”,6.4%的学生甚至表示从未听说过此事。另有高达54.5%的学生表示自己的学校只在学期初公布受助学生名单,此后就再也没有摸底或进行调整了。可见,半数之多的学校并没有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工作上实现动态管理,在政策对象评定方式和后期监管环节仍存在漏洞。受资助者获得助学金的机会主要是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与其日常行为习惯、学业表现、思想道德、家庭突发事件等没有进一步关联。再次,在政策执行的时效性反面,选择“学校能按时发放助学金”选项的仅占12.5%。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除少数学校有垫付行为外,大多数学校由于上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而无法做到按月及时发放,要到学期末一次性补发。时效性的偏差有违国家政策按月及时补助困难学生生活费用的初衷,而大部分受助学生又往往对资助金的使用缺少合理规划,在发放后的短期内便已消费一空。集中补发的方式没有真正起到解决补助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解决经济生活困难的作用。

2.资助政策的惠及度

资助政策惠及度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政策受益者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对比其受资助前后经济生活是否发生变化;二是资助额度能否满足受资助者的实际需要。

从调查问卷(学生卷)中了解到,受资助者的类型分布主要为:城市低保家庭占14.2%,残疾特教人士占94.%,孤儿、烈士子女占2.7%,下岗职工且无固定收入家庭占2.4%,特困户家庭占5.6%,家庭及本人遭遇不幸的占3.6%,单亲经济困难的占3.2%,涉农的占49%,其他占14.4%。其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是涉农专业学生,并兼顾其他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与政策目标所指向的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等初衷相符。进一步对比普通学生与受资助学生的月经济消费情况发现,两大群体的在校月平均消费差额约为200~300元。差额支出类型分布为:伙食消费90~110元,人际与娱乐支出60~90元,学习培训等约40元。进一步访谈了解到,55.7%的受资助学生会优先考虑使用助学金购置学习用品或参与专业相关技能培训,30.4%是用助学金来改善日常个人的伙食质量。可见,助学金对缓解受资助学生群体的生活经济压力起到一定作用,对提高其生活质量有所帮助。

在资助额度方面,37.5%的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开支约为500元以下,51.4%的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开支在500~1000元左右,10.5%的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开支在1000~1500元左右,0.7%的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开支在1500元以上。尽管2006~2015年间,国家对贫困学生补助标准有所提升,目前每生每年的补助标准已提升至2000元,但是按每生每年在校10个月计算,实际月平均补助只有200元,无法满足大部分学生的月生活消费需求。对于中职免学费政策和国家资助金发放的意义,51.2%的学生和77.6%的教师都持肯定态度,认为其能对帮助贫困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起到积极作用,18.9%的学生和8.5%的教师认为至少其可以激励学生努力完成学业,23.1%的学生和13.9%的教师认为该政策在培养技术型人才、实现教育公平方面的意义较大,但也仍有5.4%的学生表示不清楚该政策的目的。调查表明,教师群体对该政策的支持拥护程度大大超过学生群体,面对政策惠及能力有限的现状,教师群体抱有更乐观的态度和更前瞻性的发展眼光。

3.资助政策的满意度

资助政策的满意度可由两方面来体现:一是学生对资助金效用和资助具体方式的认可;二是学校在执行资助政策过程中,对政府补助金发放和申领工作绩效的评价。

调查发现,满意度较高的是学生群体。特别是对资助的具体方式,福建省目前采取直接向学生发放“中职学生资助卡”的方式,较原先的校园卡、餐卡、伙食补助等,更能有效减少资助金发放过程中学校干预的中间环节,其安全性和便利性受到学生群体的一致好评。对资助方式持满意态度的占37.60%,比较满意的占33.60%,一般的占24.80%,不满意的仅占3.30%。在资助金效用的认可方面,57%的学生认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自己的帮助很大,33. 5%的学生认为效用一般,认为作用较小和几乎没有作用的占9%。可见,大部分受资助者对现行资助政策是认可并怀有感恩意识。调查中,78.6%的学生和82.5%的教师认为国家助学金政策已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效果,见图1。

图1 师生对国家资助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成效的主观反馈

对资助政策满意度较低的是学校。满意度较低的原因是资助政策的短视性挫伤中职校办学的积极性,危及中职学校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中职资助政策的受益者是学生,该政策在造福学生的同时,却减少了学校的实际收入。由于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按市场规律和企业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办学,职业学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安置合同,让三年级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顶岗实习,并通过输送学生参与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方式从用人单位获取三年级免学费的相应补助。但是,由于学生就业本身就存在困难,用人单位能提供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就较为不易了,而且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付费给学生,因此,学校无法真正从用人单位筹措到50%的免学费补助。因而,对中职学校而言,实际上只能领取到财政部门对其以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50%的比例给予的免学费补助,造成一定的办学资金缺口。以泉州某中职学校为例,该校在校生2719人,每人原应缴纳学费2400元。实行免学费政策后,财政拨付给学校每年每生2100元,学校对每年每生的实际收入减少了300元,共计减少82万元。该校三年级在校生1082人,财政按学生数的50%拨付给学校,实际拨付541*2100=11.631万元。加上前一项减少收入的82万,学校累计减少收入93万多元。特别是作为中高职衔接的五年一贯制学生,按规定第三年必须正常在校学习,而现行的中职免学费资金补助办法,对五年制中高职衔接培养模式带来巨大冲击。这一状况在2014年福建免学费补助实施方式进一步调整后得到明显改善。此外,免学费补助金的拨付不及时也是导致学校满意度较低的原因,由于免学费补助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才配给学校,各级财政配套采取层级管理的方式导致运行效率较为低下,甚至资金由教育局核拨到学校要运转半年左右的时间,致使中职学校的经济开支捉襟见肘,影响其日常教学行政等工作的正常运转。

4.资助政策的地区适应性

在访谈中了解到,资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贯彻执行以来,不同区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资助政策的实施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区域、不同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人员比例、地区物价水平、生活消费成本、资助金的需求额度缺乏精细化的划分[2],总体而言,政策对地区适应性的考虑尚显不足。如,省内内陆山区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占学生数的一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面积较大,在学生总数中的占比约为30%~40%,而现有资助政策对非涉农专业贫困生的认定名额仅有10%,大多数班主任表示贫困生资助名额明显不足。而在省内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学生在校月生活平均支出大多在500~1000元左右,甚至是1000~1500元左右,见图2,大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宽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布较少,10%的贫困生名额往往有余,一部分不需要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的学生也成为了资助对象,严重影响了资助工作的公正性。

图2 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学生月消费水平对比

5.资助政策的吸引力

衡量中职资助政策实施成效的一大指标,是考察其对初中毕业生的政策吸引力,能否吸引到更多的优秀青年报考中职学校[3],而最直观的测量方式是观察政策实施后,中职学校招生人数是否有明显变化。如图3所示,自2006年福建开始实施中职资助政策起,中职招生人数呈总体上涨趋势,但增幅不大。2009年因免学费政策开始推行,中职招生人数较上年明显提升,并与高中招生比例较为接近,但次年招生人数又有所下滑。中职招生人数至2011年达到峰值,当年中职招生人数共计251705人,甚至赶超高中招生人数,这与当年免学费资助范围的进一步调整扩大有一定关联,但在其后几年,中职招生人数又有所回落。可见,免学费政策对学生入读中职学校的吸引力较为有限。被抽样的学生中,有85.2%表示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并非因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其选择学校类型时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学业成绩状况与自身兴趣发展的因素[4]。

图3 福建省历年中职及高中学校招生数(单位:人)

三、中职资助政策的优化策略及发展趋势

(一)资助政策的优化策略

1. 优化资助管理运行系统,完善制度架构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调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组织相互配合、协调互动,因而,优化资助管理组织运行系统势在必行。首先,应加快建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职队伍,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资助工作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场地设施方面都应有明确的配备标准,以保障其对政策的贯彻执行。其次,从制度上完善中职学生资助管理运行系统,是促进中职学生资助政策长期化、可持续化发展的有力措施。在落实资助政策过程中,应对执行规范、操作流程、监督管理等有一套明确的制度规定,为管理工作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提供制度依据。如,对不再具有助学金申领资格的异常学籍学生情况进行登记[5]、将家庭突发事件导致贫困的学生及时纳入资助系统并进行跟踪帮扶、实时补充更新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等,逐步实现资助工作的动态化和精细化管理。

2.优化经费分担机制,加强财政补贴力度

由于资助政策的推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补充和丰富经费来源。目前,资助经费大多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专项划拨,在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政府财政补贴力度相当有限。从优化经费分担机制的角度出发,应鼓励中职学校自行开发和拓展资助经费的筹措渠道,如,邀请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员加入资助队伍,或吸引经济效益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热心企业参与到资助行列,从而建构起政府专项拨款为主体、学生勤工助学为补充、社会援助为支撑的多元资助经费分担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协同资助,共同提高资助力度。

3. 优化资助方式,建立评先奖优机制

优化奖助方式,特别是由省政府增设荣誉性奖学金项目,以奖励优秀学生的方式鼓励中职学生争取先进、鞭策后进,培养其树立荣誉感、自豪感与责任感,从而引导整个中等职业教育评价模式转变,对进一步提升资助政策效果,健全中职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以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提升质量和服务社会水平都将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这一优化举措备受中职学校推崇,在调查中,有96%的受访学校认为出台省政府中职奖学金很有必要;79%受访学校建议资金额度在3000~5000元之间比较合适;92%的受访学校建议评审对象的设定按照中职全日制学生数0.5%~1%的比例来评定比较合适。评先奖优机制的改革和推行,将有助于树立中职学生的正面形象,更有助于中职学校教学育人工作的开展。资助政策不仅应具有助困功能,更应具有奖优的激励功能,进而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免学费、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中职资助多元化模式。

4.优化资助管理体制,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资助工作管理体制的优化和革新,是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的根本途径。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设置存在审批层次过多、资金流转链条过长的问题,导致资金拨付效率低下。从优化资助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在资助专项资金拨付方面减少政府层级间的体制壁垒,简化资金划拨程序,缩短申报流转时间,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特别是对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金的核拨方面,建议可采取生均预拨款的方式,参考学校上年招生计划数、结合该校学生实际报到率、辍学率等进行提前测算,有关部门于学期初预拨资金,到学期末再由学校财务部门多退少补,以减少资金拖欠和滞后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中职学校办学管理的基本经费需求。

5.优化空间实施策略,提高区域政策落实的灵活性

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状况、城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财政支付水平,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当地中职学校的布局特征、办学规模、层次等,进一步规划和细化国家资助政策的具体条款与实施细则。从满足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出发,在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适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政府财政资助支持计划,具体制定本区域内中职学生生均经费拨款标准,从而有效提高各区域资助配套政策的可操作性。从优化政策的空间实施策略出发,可以在倡导公益性的前提下,建构区域性中职学生资助经费保障体系,确立区域化资助模式。由经济发达地区先行示范,发挥集聚与扩散效应,进而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全省大局的角度出发,甚至可以取消在制度层面上对区域间资金流动的限制,建立一整套跨地区的资助资金供应链条,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逐渐打造合理的资助经费保障系统,进而提高资助工作的整体成效。

(二)政策发展趋势

1.精准化资助的政策趋势

精准化资助是未来中职资助政策的发展趋向,也是对未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更高要求。精准化资助的“精”,其内涵是精准、精细,是资助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资助对象认定的精准;资助地域投放的精准;资助额度的精准。精准化资助的“准”,是对资助供求关系中契合度、恰切度的要求,指的是资助力度能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困难层次的资助金受益者改善经济生活的基本需要。

精准化资助具体包含如下内容:一是探索建立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建档入库,精准确定资助对象;二是通过建立奖助指标体系,对受助对象的优秀或贫困程度等各项指标量化评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奖助额度因人而异;三是通过计算各地区各学段的教育成本、每个学生家庭的教育投资能力及其资助需求,实现奖助的标准化;四是在资助管理工作中,建立资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资助对象实行一生一号,并根据资助对象接受其他资助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资助对象有进有出;五是在资助经费分配上,对资助金的投放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各区域和学校贫困学生分布情况,科学测算,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重点投向需要资助的内陆贫困山区。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力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推动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县符合条件的大学阶段贫困生都能顺利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实现“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目标。

三、承办银行

××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县农村信用社代办。

四、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烈属、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五、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

六、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申请表。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学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

3.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确认该生已入学就读,借款学生须在报到后20日内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4.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经办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县级经办银行备案。

5.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付至县资助中心的账户。县经办银行于贷款资金到账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七、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及外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高校按4:2:2:2比例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结构另行研究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四)贷款信用管理

1.经办银行要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经办银行有权对逃避债务致使经办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通过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公布违约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所欠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经办银行应在合同中要求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并提出最新pa视讯的联系方式,否则,经办银行有权对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八、组织机构和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教育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办员)

*(县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县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县教育局计财科)

*(县教育局基教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县教育局,由胡志强、李佳圣同志具体负责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加强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

(3)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分年度建立贷款学生的档案。

(2)建立与贷款学生及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4)负责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协助催还贷款。

(5)普通高中、职中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3.经办银行职责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实施步骤

整个资助工作分准备阶段、组织实施和跟踪落实三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和编制,确定参与贷款的相关部门、职责,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开展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实施:5月—8月

1.高中、职中开展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贫困生档案和数据库。

2.召开县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具体工作计划。

3.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校园板报等形式,宣传报道国家、省和我县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跟踪报导我县各部门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宣传报道贫困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典型,宣传贫困生回报社会的实践活动。

4.根据贫困生状况、高考报名状况、招生计划及高考情况,预编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5.办理生源地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通热线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咨询,解答疑问,受理投诉。

6.县资助中心开展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与经办银行协商开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学生个人账户。向上一级资助部门、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跟踪落实:9月—10月

1.县资助中心加强与省学生资助办、高等院校联系,跟踪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位情况。

2.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督查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的惠民政策、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财政、教育、金融等部门之间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我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我县的高中、职中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三)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诚信意识。为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并与金融部门联系共同对高中毕业班学生和职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并积极与各高校联系,搞好跟踪调查。

(四)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精心组织,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十一、其它事项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 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

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从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入手,建立一个透明化的运作体系。做到信息披露经常化,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会员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尊重广大会员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资金所有人的决策权。提高互助保障资金的透明度,接受职工会员的经常性监督,尤其是对事前的监管,保障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权。二是互助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互助保障机构、互助保障补偿金发放机构、资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如在给付方面,核查其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准确支付各项补偿待遇,审查互助保障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互助保障政策。三是引入财政监督。互助保障资金本质上并不属于财政范畴,但是运作管理部门却是准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因此,从监督行政单位资金运作情况的角度看,引入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财政部门应对互助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各专门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不流失。与此同时,督促互助保障组织研究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分配方案需要制定相匹配的资产管理策略,引进外部审计,促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6.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工会组织分离,其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工会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这种结构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已采用dc型信托制,其核心在于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其运营按照国际惯例,严格实行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分别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来讲,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以及受到可能的不当行政干预,更需要考虑实行这一资金委托方式。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由有关投资理财专家,对社会经济领域从风险角度进行细分,确定指导性意见,释明哪些是禁入的领域,哪些是可入的领域,哪些是互助保障资金安全领域。同时,再对互助保障资金可进入领域、安全领域的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必要的收益,达到安全与收益双重价值的同步实现。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目前的运营模式应当予以必要的修正,有必要将资金的运营从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中剥离出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以增加基金的使用效益。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则专注于保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等工作。最终达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相互促进、相互掣肘的目的,以共同管理好资金,造福于广大职工。

参考文献:

[1]刘桂萍.职工互助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12).

[2]郑鸣.浅析互助保险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1997,(3).

[3]何志武,毕于榜.我国社保资金管理层次优化设想[j].现代财经,2005,(9).

[4]郑功成.社会保障[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5]张琪.中国医疗保障理论、制度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中职免学费政策;特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1c-0063-06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济国、济民、济教的好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是继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伟大壮举,具有里程碑意义。江苏作为教育强省和大省,率先建立了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为辅的中职资助政策体系,受到省内外一致好评。为了调查江苏省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成效,课题组基于江苏实践模式,就某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调查与思考。

一、江苏省中职免学费政策的演进特征

(一)免学费政策的惠及面逐步扩大

2009年12月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关于中职免学费政策的颁布,江苏省为进一步在全省范围贯彻落实中职免学费政策,率先制订和了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2010年3月10日,江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3号),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其中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确定。

2011年1月10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进一步加大中职免学费力度的通知》,提出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并将比例从之前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提高到了6%。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对免学费政策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由此可见,江苏省中职免学费政策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开始,逐步涵盖到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后扩大到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外的所有全日制中职学生,范围和惠及面逐步扩大,资助力度在全国位居前列。

(二)免学费补贴额度不断加大

2012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明确扩大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江苏省结合自身财力,进一步加大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规定:省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为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将通过财政免学费补助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予以弥补,对实施“2 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 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2012年江苏省级财政实际投入12.7亿元,用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的补助资金。

2014年12月,鉴于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予以弥补的方式可操性不强,且容易侵犯学生利益,江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14―2015学年免学费和2014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第二批省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14〕251号),要求自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全额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综上所述,江苏省中职免学费的补贴额度高于国家2000元/生/年的标准,并且补贴范围从原来的2.5年和2.75年覆盖到了中职3个学年,补贴力度不断加大。

(三)资助政策愈发清晰,助困功能愈发凸显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是江苏省中职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设立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职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在实际资助过程中,资助学生大约覆盖一、二年级学生总数的90%,这不完全符合发放助学金的本意,且10%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甄别较难。为进一步减轻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推动中职学生资助体制改革,江苏省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免除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职免学费实现了全覆盖,同时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从助学政策调整的过程可以看出,中职免学费政策兼顾了教育公平,国家助学金政策更倾向于农村和涉农专业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说明资助政策目标愈发清晰,助困功能愈发凸显。

二、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成效研究与分析

中职免学费政策的施行,对帮助家庭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推进国家人才振兴战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其意义不言而喻。由于政策执行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执行效果往往与期望出现偏离。研究分析中职免学费政策执行的相关数据,利于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利因素,为调整与完善中职免学费政策提供依据。

(一)政策导向作用不显著,免学费后中职学校数量、招生人数及比例未有显著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为比较分析江苏省中职免学费政策前后中职学校数量和招生人数的变化,课题组从《江苏统计年鉴―2006》[1]至《江苏统计年鉴―2015》[2]截取了2006―2015年的部分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分析情况详见表1、图1和表2、图2。

以上资料内容表明,中职免学费政策出台和范围扩大后,江苏省中职学校数量和招生人数的绝对数并未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口数量结构性下降导致初中毕业生生源数减少。可是,通过中职学校数量占比和中职招生人数占比分析(见图3)可知,二者也未有明显增加,这足以说明中职免学费政策导向作用确实不显著。

图3 2005―2014年江苏省

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和招生人数占比图

(二)中职学生流失率较高,学籍管理存在漏洞

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意味着教育投入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本应由受教育者承担的学费转嫁给了政府。因此,学生人数成为各中职学校获取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为了防止各职业学校采用虚假学籍套取财政补助,江苏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规定,每月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免学费学生信息,建立健全学生信息n案,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省财政厅对各中职校年度预决算审计时,也会核对学籍系统和上报财政的学生人数。这些措施对“虚假学籍”和“双重学籍”可以有效避免,但对于流失学生却无法察觉,并且这一数字很是惊人。鉴于无公开的中职流失率统计数据,课题组对2005―2014年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和毕业人数进行了分析。以2005年入学的年级为例,该年级学生应于2008年毕业,因此以2005年招生数减去2008年毕业生数为其3年流失人数,再除以2005年招生数为其流失率。以此类推,统计得出了2005―2011年全省中职学校流失人数及流失率,详见表3。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5―2011年全省中职学校平均流失率达到24.92%,中职学生流失问题不容小觑。如果流失学生所在中职学校不及时变更学籍系统和上报财政申请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学生人数,只要这部分流失学生不再选择其他学校就读,那么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目前采取的核查方法是无从察觉的。

(三)各中职校争抢生源问题突出,生源质量进一步下降

由于目前中职免学费补助只与中职学生人数直接挂钩,尚未挂钩办学绩效,所以导致各中职校紧抓生源这根“救命稻草”,采取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有偿招生或是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严重扰乱了中职招生秩序。截至2014年,江苏省共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386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省属、市属和县(区)属,按照举办主体可分为教育系统和劳动(或人力资源)系统,按照性质又可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类,种类十分繁杂。课题组调研发现,由于中招市场尚未规范,为了保证生源不外流,各地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比比皆是,具体包括逐层包干招生指标、封锁竞争学校招生信息、有偿招生等。招生行为乱象严重扰乱了中职招生市场,剥夺了学生自愿选择学校的权利,尤其对缺乏地方保护的学校招生冲击巨大。其结果是,许多生源较少的学校为了完成招生指标,招生分数线一降再降,甚至零门槛招生,生源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且形成恶性循环。

三、中职免学费政策优化对策

(一)改善职业教育环境,建立职教与普教两类平等的教育体系

国家推行中职免学费政策,旨在运用价格杠杆刺激更多的初三毕业生选择中职学校而非普高就读。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受“学而优则仕”的价值观影响,普教和职教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中职和普高在办学质量、生源质量、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至于价格杠杆无法发挥其作用。为此,课题组选择了一所省内知名的a中职校开展了调查,该校是部级重点职业学校和首批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每年的生源数量和生源质量在同层次学校中都处于领先水平。

从表4可以看出,近3年该校招收的新生中,中考成绩超过当地高中死亡分数线人数占比分别仅有0.61%、0.29%和0.57%(不含3 4本科分段培养)。可见,成绩才是学生最终选择中职学校的最主要原因。中职免学费很难动摇成绩较好的学生选择普高的决心,只会提高普高落榜生就读中职的意愿,这一点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也得到了验证。[3]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职教和普教属两个类型的教育而非两个等级的教育,学生选择任何一个都不会受到歧视。在我国实施学术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大趋势下,中职学校更应吸引优质生源,而不是只招收学习成绩弱、行为习惯弱和家庭经济弱的“三弱”学生。当务之急是一视同仁地对待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将职业资格和学历学位等价起来,即每获得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就等同于相应的学历层次证书,使得职业教育真正受到社会尊重,如此才能吸引更多优秀学子选择中职教育。

(二)提升中职办学质量,规范中职学籍异动管理

1.加大内涵建设经费投入和保障,提升中职办学质量。中职生流失率高折射出中职办学质量的低。“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走得畅”是中职学校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职学校的生存之道。因此,提升办学质量和竞争力是中职的核心要务。如此才能够真正达成发展中职的政策目标。各地应在确保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内涵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办学软实力,真正做到“四满意”即学生满意、家长满意、企业满意和政府满意。

2.加大中职流失学生核查力度,规范学籍异动管理。《江苏省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苏教职z2016{4号)提出,在未来3年内要实施招生秩序、学籍管理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核查机制,尤其要加大对流失生学籍异动管理,建立融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等为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各系统数据对比核查,保持数据一致性,杜绝利用流失生套取财政免学费资金的行为。

(三)推进科学考评,完善中职免学费财政补助机制

优化现有中职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是改变目前中职学校招生乱象的重要手段。首先,引入调整系数,按照专业大类实行差异化免学费补助。如以全日制中职文科专业为基本系数1,其他理科、工科、医科、艺术、体育等按照专业大类不同分别实行1.1至2不等的调整系数,保证各中职学校在免学费前后收入不减少,以免影响办学积极性。在这方面,部分外省有过积极尝试,如福建省对省属学校艺术类专业、技工学校部分专业、医学卫生类专业、非涉农专业、涉农专业分别按照4800元/生/年、3800元/生/年、3200元/生/年、2600元/生/年和2400元/生/年给予差额免学费财政补贴。其次,引入绩效指标,强化示范引领。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除和学生人数挂钩外,还需要同时与生师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值、毕业生社会满意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证率等办学绩效指标挂钩,实行动态浮动,防范部分中职学校盲目追求学生数量而忽略办学质量,鼓励对优质中职资源加大补助力度。最后,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努力实现“精准资助”。“精准资助”要求在资助力度上要“精”,在资助对象上要实“准”。[4]在现行中职免学费模式下,各级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摸清底数,建立信息档案,按贫困程度分标准给予贫困学生助学补助,避免“平均资助”、“轮流资助”。同时,地方财政在安排助学资金时,要重点向苏中、苏北等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逐步推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书本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的全免m政策。

中职免学费政策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是国家推行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中职免学费政策需要其他配套资助措施保驾护航,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教育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统计年鉴―2006》编辑委员会.江苏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2]《江苏统计年鉴―2015》编辑委员会.江苏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9

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功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全县“四轮驱动”的总体部署,着眼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整合阳光工程培训、雨露计划、惠农工程、暖冬工程、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农村适用技术培训、中职培训等培训项目,依托企业、县职教中心和部门培训机构,大力实施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集中实施。每年初,由县人力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开发办)根据培训需求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集中组织实施。市上下达的各项培训项目计划,全部纳入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集中实施的培训计划。在培训过程中,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上下职能对口、部门相互配合、高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县财政统筹使用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的培训资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确保培训信息、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补贴拨付等操作过程公开透明运行。

3.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按绩效兑现职业培训补贴。明确补贴资金拨付、培训过程监管等重点环节的操作程序,用制度管“事”,按程序做“事”,确保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安全。

二、培训重点及目标任务

(一)培训项目

1.企业新吸纳农民工岗前培训、雨露计划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2.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3.对农林牧副渔业农民及涉农企业工人开展阳光工程培训;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

5.新生代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6.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

7.农村45岁至65岁为重点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8.中职在册在校学生中职教育。

(二)培训重点

大力开展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村45岁至65岁人员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一是积极探索县职教中心为市信息产业和县园区企业服务的合作模式,对输送学生到市内信息产业企业正式就业的给予定向就业补贴。从2011年起,县职教中心的二、三年级学生原则上只能在市信息产业企业或县园区企业开展教学实践或顶岗实习,努力把县职教中心建设成为市重点产业预备制培训基地、信息产业培训基地和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二是根据不同就业困难群体,结合重点产业用工需求,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率。重点开展对高校毕业生、登记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移民、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定向就业培训。三是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开展岗前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四是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五是重点围绕微型企业和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是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建立农村适用技术专家库,各乡镇组织农村45岁至65岁有劳动能力人员,依托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乡镇小学,重点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助推农户增收致富。

(三)培训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县每年完成各类培训2.5万人次以上,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代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目标。

2011年完成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雨露计划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农村适用技术培训1.5万人,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1400人,劳动预备制培训1000人,中职教育5000人。

(四)培训方式

采取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各相关部门对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全程监督指导的培训模式,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实用技能培训为主,灵活运用集中授课与现场指导、系统培训与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需求,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加强鉴定,确保质量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切实加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改进鉴定方式,创新鉴定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学校和企业各工种职工、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县职教中心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的规范化管理,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二)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者,在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加快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市乃至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打造“酉州师傅”和“酉州技工”劳务品牌,推动职业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四、加快培训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信息平台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在线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已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培训机构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完善信息录入、资料保管、数据统计、管理分析等功能。

(二)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积极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就业。

五、强化资金保障,落实补贴政策

(一)资金保障

整合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资金,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鉴定题库开发、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征收培训费用,统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每年初,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共同拟定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加大向上争资力度。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筹集不低于4000万元培训资金,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培训目标。

(二)补贴标准

阳光工程培训按照100元/人—3200元/人给予补贴,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岗前培训、提升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雨露计划按照400元/月·人给予补贴,惠民工程按照430元/人给予补贴,暖冬工程培训按照30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前360元/人给予培训,在6个月内就业的再按照240元/人给予补贴),农村适用技术培训按照100元/人给予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1100元/人—1400元/人给予补贴,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按照创业成功的1000元/人给予补贴、未创业成功的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中职教育的补助标准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8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鉴定补贴。每年相关部门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及资金渠道

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培训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一是为期3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培训,按照培训对象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期间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水、电、耗材补助,按照30元/人·天(时间3—5天)的标准补助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报酬、教学资料、鉴定费用等相关支出。对县职教中心单独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培训对象按照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经企业录用上岗的,按照5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含住宿费、教师报酬、教学资料、水、电、培训耗材、鉴定费用等),对未就业的按照3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

二是岗前培训参照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执行。

三是为期1个月的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400元/人补助企业(主要用于水、电、教师报酬、场地、学员生活补助)、200元/人补助培训机构(主要用于培训资料印刷、资料录入归档等)。对企业在岗工人是城镇居民的,其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参照在岗农民工提升培训执行。

四是为期2天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给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小学按照每开展一期培训给予500元的场地、水电费补助,其他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用于专家报酬、资料费、误工补贴等。

五是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培训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是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由部门牵头开展的单项培训,按照该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是中职教育的资金分配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培训资金拨付程序及资金渠道:一是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中职教育补助资金,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本级安排的培训资金,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提升培训中培训对象是城镇居民的,培训资金从本级安排的资金中解决);三是职业培训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由职业培训单位申请,县财政按程序拨付,报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备案。

六、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既是阶段性的攻坚任务,又是动态发展的长期性工作。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对于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助推农户万元增收的重要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成立县人力资源开发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主任任组长,县扶贫办、教委、城乡建委、农委、畜牧局、民宗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宣传部、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牵头,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农委、教委、城乡建委、民宗委、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政策,下达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落实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全程监管培训。县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要将职业培训分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发展专项规划,抓紧开展对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相关工作。县地税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以及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好的做法和显著成效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农委、畜牧局、教委、城乡建委、民宗委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对口搞好培训项目的争资立项、统计上报和评估审计工作。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篇10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五、其他有关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三)本意见于20**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