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观念教育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4 16:36:37
法制观念教育篇1
首先,从教学理念上看,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观念有较大的局限性。高校缺乏系统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形式上看似重视但实则并没有整体上的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干课程,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专业老师,也没有设置法律素质评估的专项指标,比较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以及相应的考试,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学生只学到了一些支离破碎、似是而非的法律知识,并没有改变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其次,从教学、师资上看,我国现在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为公共法律课程配置专业的法律老师和相应的法制教育的辅导团队。法制教育课程被嵌入到思想品德修养的课程体系之中并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在2005年教育部“两课”课改之后,曾经独立存在的“法律基础”课程被整合到“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体系之中,以理论课为主要模式的法制教育教学课时被大幅度压缩。有些老师囿于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把相关法制教育的内容作为学生自修课程部分束之高阁,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认知的建立及法律意识与信仰的培养,法制教育教学的效果难以得到保障。最后,从教学效果上看,我国高校系统的法制教育体系创设于20世纪80年代,具体标志是1986年高校中普遍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经过近30年的积累,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这往往与国家法治化建设的程度同步,并不表明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整体提高。因为有需求而被动求法与因为有理想而主动学法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法律不是他们意识中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必要手段,而是在社会生活实际中遇到涉法问题后必须修补的某种知识短板。大学生群体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储备贫瘠、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尤其是高校教育者的关注和重视。
二、法治观念之内涵
法治观念其实是对法治精神追求的抽象概括,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关乎对法的态度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意识,包括了对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制度性建构、司法体制及其效率等的预期、认识和评价。法治观念是一种较为恒定的观念性力量,它反映了一种普遍化的心态,即人们如何认识和评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关系以及在涉法事件中二者的交互关系。具体到大学生法制教育应重点培养的“法治”观念,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党的领导的观念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党的领导,是指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非行政领导和业务领导,否则便是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2.服务大局的观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全国人民摆脱贫穷落后,最终走上小康和共同富裕,这既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系,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于这个大局的实现,一切关乎民生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均需要从这个大局出发。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3.公平正义的观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能否落到实处的试金石,更是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样态能否认同的关键。公平正义要求坚持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立法既需吸纳民意反映人民意志,司法更需符合社会公理合乎法律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既需安排合理比例适当,裁判的过程和程序更需简洁透明务实高效。
4.执法为民的观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层面上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执法为民最低程度的要求不外乎两点:一是文明执法,即执法行为要合法、合理、合情;二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权保障观念。执法为民要求从观念上剔除执法即为管理的陈旧思想,代之以执法即为服务的法治思想,也即法律赋予公职机关的权力其正当性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
5.依法治国的观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以法律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最基本的要求在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法治的任务在于保障每个公民能够有尊严地生活,是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因此,依法治国从宏观层面上讲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从微观层面上讲是全民福祉的有力保障。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之培养
“法治观念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同时人们的法治观念又能够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良好的法治观念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法律实践,但是错误的法治观念就会阻碍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首先,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实践又检验着理论的正确与否,再精致的理论如果不能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也难以为人所信服。“法治”观念应该是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完美结合后必然生发的一种信仰的力量。
1.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突破口在于法治理论的阐述与法律运作方式对其具体的体现。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即是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作方式的四个方面设立四个专题。每个方面涉及的法治理论知识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同时通过联系学校驻地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当地建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有针对性地将以上课堂知识和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直观的方式让大学生将学习到的有限的法治理论知识和整个法律体系实际的运作相结合,通过大学生的感同身受培养起基本的法治观念。
2.理论讲解与案例评析相结合
限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时空条件,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主阵地仍然是课堂。在极其有限的课堂教学中,理论讲解即使再为精致,也难以承担起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任务,最多也只能引起大学生对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兴趣而已。因此,理论知识寄于说教不如寓于案例,通过一个个直观而现实的案例引发大学生的思考,激发大学生求真求实的欲望,春风化雨、水到渠成。应当注意的是,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历史性。其次,要通过塑造从课堂到学校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一个人的意识往往与自己生活的环境相关,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规范行为、陶冶情操、教育矫正等诸多功能,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潜移默化中形成恒定且趋同的心理意识。建构多位一体的校园微生态法治环境,其最大功效在于,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益处与不同,让他们坚信法治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能够自觉地形成法治观念。因此,高校在自身管理过程中应贯彻校园民主和依法治校,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这样可以取得比课堂教学更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四、结论
法制观念教育篇2
关键词:法制教育,内容,权利观念
一、问题的提出
不得不承认,事关法制教育和法律信仰的讨论,历来就是一个显得似乎有些苦涩难语并极其沉重的话题。我们的法制教育随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一五”到“四五”,长达二十余年,曾耗去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什么“犯罪率升高了”、“贪污腐败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子所谓的“严打”、“宣传”、“整顿”来泛泛应对。敢问,这种“运动”型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在“思想威慑”和“教化刁民”之余,还能给社会、家庭及青年学生们带来些什么?下则案例在警醒反思之余也许恰好是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确切实证。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同年9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据说,死刑的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同学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多么令人痛心的场景啊,苦读寒窗十数年,换来一张“死刑书”。不过,若稍稍换个视角即可发现,案例折射出的却是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律意识存在状况与“依法治国”要求的极大反差,事实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个案。然而,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十分沉重的。案中的周一超同学,应当说可算得上是当代青年人的一个精英代表,在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为什么没有想到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法律救济”呢?更为关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一超同学呈现出如此糟糕的法律意识呢?若干年来,我们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到底做了些什么?为什么总是难以培育社会民众及青年学生们对法律的亲近情结?是方法上的问题还是法制教育的力量原本就无法足以让人们去信仰法律?中国社会距离法治为什么总是那么遥远?如此等等,面对这一个个棘手而极为现实的追问,不知不觉地加重了笔者涉足本文的紧迫感,尽管有些力不从心,“吾也将上下而求索”。
二、历史与现实:排弃权利是漠视法律的中国根因
当下,只要我们睁开双眼,并可发现大大小小的学校法制教育教材里,看到的多半是教育学生不要实施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绑架、盗窃、爆炸等犯罪行为,即使有一些有关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知识,而真正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内容的则寥寥无几,这实在是让人感到疑惑。曾经有一位厂长邀我去给他的工人讲讲法律知识,我说讲劳动法,这位厂长赶紧打住,说只能教授如何签订经济合同方面的东西,千万不能讲劳动法,工人们太懂劳动法了就不好管。这位厂长的话细细想来不无道理,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我们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若不按规则办事就意味着要“碰壁”,自然不得不要求官员、员工们竭尽全力地去掌握“法律”。不过,在这类“政府型”仰或“义务型”模式下的学习“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们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避之不提,因为此类“东西”传播多了容易产生“刁民”。可见,法律并没有因“依法治国”的呼吁而赋予社会个体应有的自由权利的独立性价值,始终奉行的一种封建造物化的神坛,时时充当以国家工具和义务服从的角色,人们学习这样的“法律”不仅豪无好处,反而是负担,学得越多包袱越重,自然,在法律与人们的互动关系中,无形构筑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不过,客观讲来,造成“法律”在当今中国社会进程中不痛不痒的尴尬境地,不仅仅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还有着它积淀深厚的文化根基。回溯历史,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生活秩序主要是由“礼”来进行建构的,而“刑”只是对违礼者的禁令而已。至于礼的功能,它除了规范社会秩序之外,还能够使人“尽其责而妥其神,务其事而安其身”。因此,传统上的“礼”所蕴含的价值信念并不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在于为整个社会划定“名分”,通过引发人们的崇高之情使其进行精神内省而非外求来稳定人生,从而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礼”实为伦理化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处处以义务自课,以主动对他人承担责任为存在价值,于此,个人权利只有通过他人的承认才能得以凸显。显然,正式受这种儒礼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封锁,现代法律所蕴涵的独立人格主体性权利一直与庶民百姓无缘无分。
近代以来,清末及辛亥革命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但其合法性价值在于为国家富强服务,并未赋予个人权利自由的自立自足的独立。孙中山认为,只有牺牲个人自由,建立一个强大的“万能政府”,将散沙一般的个人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的团体,国家的独立才有希望[2].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政府权力统管了社会生活的整个范畴,个人的权利空间仍未获得全面释放。70年代末,政府的权力开始在经济领域渐退,邓小平智慧性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3]”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 方略。1999年,“法治”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便如此,真正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事实上并非已经建立,至少在实践行为中,总还能看到那么一点或多或少的义务本位主义或国家集权主义的思想痕迹。
通过上述简略的线条式分析可知,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几乎等同于 “帝王之具”、“驭民之器”;其要旨在于“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 [4].由此看来,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从未与什么美好的事情关联,或用于对付小人,或奴愚民众的锁具,或保障国家利益的砝码,或义务遵从的条规等等。正是受这种义务本位型礼法文化及工具主义法律思想的排弃,以个体自由自主性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根本无法获得生存空间,久之,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要么如同小人一样地位卑微,要么如同地狱一样令人胆寒,以至苏东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人们对法律避之犹恐不及,又何谈信从之有呢?此况,至少在传统上甚至近现代的一定程度上是这样。
三、权利观念:法治化推演中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前文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哪怕显得有点主观臆断的结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事实上,社会文明演进的每一步,无论基于何等起点的阶级架构,都是不得不(即使不那么坦然)面对特定条件下多元社会主体的自治性权利应如何优化这一历史命题的。公元13—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人文主义思潮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斯宾诺莎受之启发,极具创造性地提出“天赋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接下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更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并将其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诞生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5]”至此,“权利”话语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便行影不离起来,并超越资本主义边界趋同普遍的共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6]”
何谓权利?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按奥斯丁的理解:“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7]”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当代法学家认为:“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8]”正是因为法律与权利有着如此种种的内在关联并且基于法律的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如果把这一激发信赖动机的法律权利因素替之以义务服从,意味着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从教育学角度讲,法制教育的天职就是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普遍认为,“自由”、“公正”和“法律至上”为现代法治观念的三大支柱。其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精髓,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公道、正义性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满足度,人们服从法律恰恰是因为基于自由的需要,也正是因为法律能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才有获得了“至上性”的可能。权利是法律自由的外化载体,也就是说,法定的自由度是通过权利来具体表达的。所以,法治构建的路数一般都是施之以限制政府权力来获取个人权利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基于法治化起点或法治化进程的社会条件下,激活人们对权利欲望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的狂热追求才是法制教育的应当目的。换句话讲,这是促成法治观念普及化的说起来不那么好听但做起来切实管用的一种手段。
世人皆知,在美国,人们至小就有学法、用法的习惯,随时动用法律武来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一生中自觉的生活安排。虽然这与美国悠久的法治传统及宪政历史密不可分,但,今天的美国公民对法律如此器重甚至是“依耐”,并非纯粹的这种“祖先根基”或“民族传统”自然演绎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长期推行的以“权利导向”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模式。
这一点,笔者收集的一则案例颇具启发性,案意大致为:一个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后,一日因儿子顽皮父亲正欲用打骂的中国教育方式来教育儿子时,儿子突然对其父亲做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然后很严肃地说:“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xxx权利,父母及他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这位中国父亲依旧痛打儿子一顿,于是儿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胜诉,判处父亲拘役,后来母亲将父亲保释。过了不久,父亲因为一些小事又打了儿子,于是儿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法院判决父亲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入以儿子为圆心,以200米距离为半径的范围之内。有一天父亲下班与同事一起去超市恰好遇见放学回家途中在该超市买零食的儿子,父亲此回扭头就跑,在跑了大约半公里后,气喘吁吁地问同事:“这儿离超市有没有200米远?” .
细细品味案例后不难发现,美国法律不仅赋予了美国公民极为广阔的权利空间,并且就美国的法制教育而言,首先教会人的是有如何的权利,接下来是应当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等。显然,这种法制教育模式不仅足以让世代美国子孙自豪地知道:早在1787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成文宪法,其中的《权利法案》已经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最高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让每个生活中的美国公民亲身感悟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把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要目的,由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权威却是无限的、巨大的,惟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人的基权利。既是如此,美国公民何有不信从他们神圣法律的理由呢?
诚然,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法律未曾获得应有的至上价值,也未获有人们与之青睐的心理空间,就算是现代“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能为人们带来何种利益大家也不得而知。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制教育塑造法治观念的范式路径,实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不得以而为之却又不失为唯一恰当的选择。不过必须指出,法制教育的重心并不在于敦促人们如何遵守义务、如何服从国家利益,而应该耐心细致、百烦不厌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激起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让他们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参考文献]
[1]傅丕毅、傅扬杰:《浙江嘉兴大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一审被判死刑》http://news.sina.com.cn/c/2003-09-05/1327697522s.shtml
[2]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282、28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5][6]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版,200页以下。
法制观念教育篇3
关键词:法制社会 规则观念 渗透法制教育 初中语文教学
规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以法律作为社会主要规范是法制社会的标志。现代人需要在法律规则之下去进行一系列社会活动,这要求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必须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首先要树立规则观念。中学阶段是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十分重要。语文作为中学阶段培养学生思想情感的重要科目,理所当然肩负起培养学生规则观念的重任。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规则观念成了在语文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规则观念对社会个体的重要性
法制社会要求人们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法律是实质就是一种规则。树立相应的规则观念才可能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才可能遵纪守法。认同一种限制自己行为的规范需要从心里去理解才可能接受。如果我们只知道某种规范是这样的,而不知道这种规范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我们很难从心里去接受,当然不可能自觉遵守。这种情况下社会个体便是被强制遵守这项规范,尽管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希望都用强制手段来迫使人们去遵守它。
对于规则而言,从心里去理解、接受并自觉遵守显然是该规则追求的最高境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些法律本身难以凭借强制性强迫人们遵守,民法中的一些具有选择性的规范就需要凭借人们的规则观念去维护。即使具有很大强制性的刑法在司法过程中也需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总之,社会个体的规则观念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和法治程度。只有社会个体具备较高的社会规则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形成法制社会。
二、初中阶段是树立学生规则观念的重要时期
从心理学角度看,初中阶段是学生形成较为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的重要时期。伴随着心理成长,规则观念应该在学生认识人生、认识社会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初中阶段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用以指导其对人生对社会的认识和评价,决定自己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情况决定了在初中开设一门纯粹的法学课不现实。同时,法学的深奥性和复杂性也不适合初中学生进行专门学习。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法学的很多基本原则都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的,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是理解法学的基础。在很多国家(比如美国)就规定要专门学习法学必须取得大学以上学历。一定的理论知识则是判断法律规范的正义和价值的关键。初中学生生活实践不够丰富,在对社会问题的认识上处于形成时期,要理性地认识社会和人生还具有一定的困难,逐步培养学生认识法律的一些基本常识、树立规则观念是初中阶段语文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规则观念是理解法律原则的基础,在初中阶段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也做不到让学生一下子理解和把握那么深奥和复杂的法律 。但是培养初中生的规则观念,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有很大帮助。
三、初中阶段语文学科渗透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规则的介绍
法律没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和理论储备,是很难理解如此规定意义和作用的。不信服这样的规范,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降低守法的自觉性。在初中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能单纯地介绍对于什么问题有什么样的规范,需要引导学生理解这些规范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理解这些规范的合理性,在学生心里形成规则观念。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也不仅限于现有法律对语文课本中某问题已有的相关规范,一些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制的问题也可以引导学生讨论是否可以设置一定的法律规范规制该事物,使之更加合理有序。
涉及到现有法律条文对文中问题已有规定的,需要引导学生对该法律条文产生的背景、法律条文的合理性、社会意义等进行解释,让学生从心里去接受该法律条文。《伤仲永》一文中,仲永本该读书,但其父不使学,在当时的社会没有一个规范去约束这样的行为。如果放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对仲永父亲的行为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有读书的权利,家长有送孩子读书的义务。如果我们仅仅这样告诉学生,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学生心里存在的时间可能不会很长。同时,学生对这样的规定有什么社会意义也更难以理解。如果结合社会实际,告诉学生,这样的法律条文就源于仲永这样的事例,一个天生聪慧的孩子由于没有读书而成为普通人,罪魁祸首便是自己的父亲“不使学”。因此,从保护社会人才的角度设置这样的规范,可以保证社会人才不被埋没;从社会个体权利义务角度看,人生而平等,受教育是每一个社会个体应有的权利。对于孩子,他们要实现这样的权利,其监护人应该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了孩子有读书的权利,家长有送孩子读书的义务,权利性规定从正面引导社会个体正确行使自己是权利,义务性规定则从反面禁止义务人不尽自己是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规定,规范了社会管理机构的社会社会职能,明确了家长剥夺孩子读书权利的非法性,可以防止仲永之类的事件再次发生。
法制观念教育篇4
关键词:建构主义;法制教育;理论融合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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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教育篇5
关键词:职业教育观念;内涵;演变;特点;主体
作者简介:董仁忠(1969-),男,湖南怀化人,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科研人员,职业技术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研究。雷世平(1962-),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农村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9-0004-06
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被人们广泛使用。在各种研讨会上,在各种文献中,在各种利益相关者间,人们动辄说应该确立(或转变)什么样的职业教育观念。每当人们追究、剖析引起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诸多困境和问题的成因时,通常会想到把落后的职业教育观念作为一条重要的制约因素。然而,迄今为止却没有任何文献专门对其开展深入地研究。难道是因为人们对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已经达成共识不需要再探讨了吗?事实却不是这样。对于什么是职业教育观念,人们的理解往往有很多歧义,也没有人能对“职业教育观念是什么”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本文意在对与职业教育观念相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概要性论述。对职业教育观念进行探讨,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了较为全面地把握、深入地认识职业教育观念,本文试分别对职业教育观念的内涵、演变、特点、主体及其与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职业教育观念的内涵
由于人们对“什么是观念”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因此要明确什么是职业教育观念首先要从人们对观念的理解和认识谈起。
观念原本属于哲学的范畴,最早使用这个概念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在柏拉图那里,观念是以理念的形态出现的,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共性。在德国的古典哲学中,观念成了哲学体系的核心。康德认为理念是指对象不可能在任何经验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必然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从解决物质和意识、存在和思维的关系出发,认为观念的东西不外乎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观念的东西是物质的东西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是遵循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原理的。
然而,人们的观念不一定总是正确的,还会有错误的认识和反映。人们的观念还和个体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念负载着价值观。通常人们对同一个对象之所以产生不同的认识,那是因为人们的观念总是和特定的价值标准以及信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特定价值观和信仰的形成又是和特定的文化传统、地理历史环境以及民族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按照既定的价值观选择、接受外部世界的信息,形成自己的观念。另一面,尽管人们的观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形成,会“定型化”和“模式化”,不会轻易变化,然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人们的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意识和观念的变化来源于外在物质生活的变化,“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2]所以说,观念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与人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地理条件、文化传统以及民族特点等紧密相关。
观念不仅能反映客观物质世界,而且能指导实践。在谈到观念对实践的作用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观念地存在着。”[3]人们常说,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正是这个道理。
为了更为准确地认识观念,还必须把观念和人们的思维、思想严格区分开。观念总是和人们的思维方式渗透、交融在一起的,与人的心理现象相联系。思维方式是反映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特征的思维要素结构,是由逻辑结构、观念结构和情感结构组成的。[4]其中,观念既是思维活动的起点,又是终点。不同的文化传统观念形成不同的思维方式,而不同的思维方式又产生不同的观念。观念不同于思想,尽管有人把观念和思想相等同,但严格来讲,观念不同于思想,与“思想”一词相比,观念应该是更高层次的范畴。思想和观念都是思维活动的结果,但通常“思想”更理论化、体系化一些,观念涵盖面更大,应该包括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观念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科学地界定职业教育观念,是探讨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观念的认识,对于我们准确把握职业教育观念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是界定职业教育观念内涵的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然而,该如何准确地界定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呢?
在属概念的选择上,选择观念作为界定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是恰当的。本文结合对观念以及职业教育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采用内涵定义的方法,对职业教育观念这一概念定义如下:所谓职业教育观念,是指人们关于职业教育的观念,是人们对职业教育所持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认识和反映,是与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根源于人们的实践、文化传统、地理历史环境以及民族特点等。对其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
职业教育观念有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之分。先进的职业教育观念可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落后的职业教育观念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观念与人们的思维方式紧密渗透、交融在一起。职业教育观念往往影响着人们的职业教育思维,职业教育思维也会反过来制约职业教育观念的形成。这也是职业教育观念之所以能够指导职业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因。
每个时期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职业教育观念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与特定的价值观、信仰紧密相关。这些特定价值观和信仰的养成不仅与特定时期职业教育实践及其制度直接相关,而且还与特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传统文化观念、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人们的总体素质等领域紧密联系。
职业教育观念具有相对稳定性。它一旦形成,就会“定型化”和“模式化”,成为人们的共享信仰,不会轻易变化。如果人们偶然产生一些关于职业教育的想法,而这种想法只是短暂地得以保留而不能被长期坚持下来,那么这些想法就不能被视为职业教育观念。反之,如果这些想法能够被人们长期保留下来,那么它就会形成为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
职业教育观念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已经系统化的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是职业教育观念的重要构成,但不能说职业教育观念就是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比如陶行知和黄炎培的职业教育思想,就是系统化的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也是职业教育观念。
从外延看,职业教育观念的表现形式非常丰富,主要包括本质观、功能观、时空观、主体观、目标观、服务观和课程观,等等。此外,职业教育观念既可以是个人的职业教育观念,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或集体的职业教育观念(一种总体意义上的认识)。在理论研究中,如果没有特意指出是研究某个人的职业教育观念,一般而言,它往往是特定社会中某一群体或集体的职业教育观念,而不是某个人的职业教育观念。
二、职业教育观念的演变
很显然,在我国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不同。通常人们说起的职业教育观念,如果没有特意指出是哪个时期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当然它是指当今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并不包括近代乃至古代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这是首先必须说明的。
在纵向的历史背景下对职业教育观念的演变历程(古代至近代)进行探讨,有助于增强对职业教育观念演变规律的认识,从而对如何实现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观念创新这一重大课题的解决不无助益。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人类出于为了自身的生存以及物质资料生产的本能需要,就已经开始了职业教育的实践,但当时人们的职业教育活动是和极其原始的生产活动融合在一起的,学徒制是当时职业教育活动的形式。这一时期,人们开展职业教育的目的仅仅是出于积累和传承劳动经验的需要,它是一种自然状态的职业教育。也因此当时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还处于萌芽状态,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也比较单一。
在近代以前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由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农耕经济发达,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以及人们秉持着根深蒂固的“学而优则仕”价值观,特别是统治阶级确立了以轻视技术和技术人才的儒家文化为主导思想,职业教育仍然停留在和生产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徒制形式,以学校形式开展职业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没有形成,鄙视技术人才和职业教育的观念严重,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依然淡薄,更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思想。尽管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荀子、颜之推和墨子等少数思想家在他们的政治思想学说中提出了一些可贵的职业教育观点,然而这些观点不系统,并且受到儒家文化的钳制,没有被人们(特别是决策者和政治家)广为接受,因此这些观点显得是那样的无力。虽然在原始社会末期,教育就已经从生产劳动中逐渐分离出来,但这种教育与职业教育无关,是以传承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儒家文化为主要职责的,是为政治服务的,是普通教育。
只是到了近代特别是中英鸦片战争以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进一步加剧,腐败的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统治阶层的代表人物林则徐、魏源等提出了要学习西方技艺,发展现代工业。于是,为了培养实用人才,就开始了实业教育的实践,各种类型的实业学堂也开始得以兴办,特别是在清朝末期清政府颁布的教育改革新法令壬寅学制中第一次破天荒地把实业教育纳入到了学制系统中,中国终于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历程。尽管发展实业教育的初衷是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尽管统治阶层仍然认为接受职业教育是劳动阶级的事情,对职业教育还有严重的偏见,然而与以往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相比,这一时期是人们职业教育观念发生根本转变的关键时期,人们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空前地提高,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摸索也逐步深入,清末洋务派和维新派的职业教育观念逐渐系统化,从而最终导致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观念。从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观念形成的渊源看,最初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更多是外生的,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仅为少数政治家和教育家所认可,是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
从职业教育观念演变历程分析来看,不同时期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是不一样的,职业教育观念的内涵也不同,一概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外来冲击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对于实现职业教育观念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职业教育观念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职业教育观念与职业教育制度
探讨职业教育观念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非常重要。梳理、分析它们的关系,不仅有助于认识职业教育观念本身,而且有助于解释职业教育观念到底是如何影响职业教育制度的。本文试图先分析职业教育制度的构成要素,再对职业教育观念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
先对职业教育制度进行分类。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作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划分,可以把职业教育制度也区分为正式职业教育制度和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正式职业教育制度通常是指那些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条文等的职业教育制度。它是有形的,也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职业教育制度。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从事或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无意识形成的、与职业教育活动有关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它以文化的形式对职业教育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它是无形的,是人们潜意识中遵循的规范体系。由此可见,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中的诸多构成要素是以观念形态呈现的,职业教育观念和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非常密切。
其实,针对观念和制度的关系,一些新、旧制度经济学家已认识到了观念和制度的紧密关系,特别是诺斯更是明确指出了非正式制度来源于文化传统等。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甚至就把制度看作是“思想习惯”,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是“对于所有人而言普遍和稳定的思维习惯”。[5]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指出:“非正规制约源自于价值的文化传统,来源于用于解决具体交换问题的正规规则的延拓与应用,也来自于解决简单协作问题的方案。总体来讲,它们对制度结构具有普遍的影响。有些有效的传统(如勤劳、诚实、正直)能降低交易的成本,且能使复杂的生产交换成为可能。”[6]诺斯说的“非正规制约”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正式制度”,是基于文化传统的非正式制度。
然而,为了弄清楚职业教育观念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可以把职业教育观念分为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和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
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主要是指那些基于“本土”的职业教育观念,是特定地域人们在长期的实践(特别是职业教育实践)过程中,受到本土文化传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影响而形成的。它带有浓厚的文化传统烙印,它一般是特定地域、地区或国家人们形成的集体观念。某种程度上,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已经被广泛的人群所接受,成了他们的惯性思维,因此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往往又成为阻碍人们进行职业教育观念创新及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同时,我们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都是阻碍变革的因素)。比如在我国,鄙薄和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就是人们普遍具有的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结合对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的分析来看,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和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在构成要素和功能等诸多方面有诸多相似点。其一,两者都与职业教育有关;其二,两者的形成有赖于长期从事或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其三,固有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基本上都是两者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四,两者都以文化的形式潜移默化地规范着人们的职业教育行为。
可以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以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形态存在,起着维持现行职业教育制度的规范性作用,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就是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
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主要是指借鉴外来的影响(包括外来文化、其他地域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文化和经验等),通过对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的改造,并结合自身的实践、文化传统、地理历史环境等而生成的。对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而言,正是因为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主要来自外部的影响,与人们传统的并被人们广为接受的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不符,最初只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特别是决策者、政治家、教育家以及先进的科研工作者等)的意识,而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共享,也因此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不能被视作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然而,如果它一旦被决策者所认可和接受并转化为他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如果被决策者采纳并转化为正式的职业教育制度,那么这些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就会在更大的范围内逐渐被人们所熟知。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如果这些职业教育制度安排产生的绩效符合职业教育制度安排的原有期待,就会强化那些当初作为职业教育制度变革指导思想的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并逐渐向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转化,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以文化的形式发挥着非正式职业教育制度的功能,并最终成为人们的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而如果这些绩效不符合职业教育制度安排的原有期待,就会受到人们的排斥和拒绝,最终消失。以“大职教观”为例,它最初就是由黄炎培先生在借鉴国外发展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一种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
可以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往往成为推动职业教育制度变革和创新的力量,它一旦被广为接受和改造,就会逐渐向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转化,最终演变成为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
尽管如上分别从内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但实际上彼此间关系和作用机制却非常复杂,往往是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四、职业教育观念的特点
不同于其他观念,职业教育观念有其独特的地方。分析职业教育观念的特点,有助于区分职业教育观念和其他观念的差异所在,也有助于人们更进一步地从整体上地把握、准确认识职业教育观念的内涵及其形成和演变机制。
生成性。职业教育观念不是人们一生下来就确立的,是人们在生活、实践(特别是从事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工作)中逐步积累经验而形成的。观念形成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生成性特点告诉我们,对个体而言,一个人职业教育观念的形成,与他(她)所处的环境有关,与职业教育声望有关,与他(她)接受的学习有关,与他(她)从事的工作有关,等等,这也是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之所以出现差异(不仅包括具体内容而且包括深刻程度)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还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环境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不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相应地,为了促使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更新,也必须从诸多方面入手综合地采取各种措施。
相对稳定性。人们特定的职业教育观念一旦形成,就不可能轻易改变,人们总是倾向于固守已有的职业教育观念。然而,如果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外在条件足够成熟,人们内在地创新传统职业教育观念的要求足够迫切,或者有冲击观念的重大事件发生,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就会随之逐渐发生改变。“大职教观”的提出和确立,就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职业教育观念相对比较稳定,所以人们普遍地感到变革陈旧的职业教育观念比较困难,也因此当前人们在探讨职业教育发展和变革的对策时常常会首先想到推进观念的创新。
民族性。它是指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都无一例外地打上了特定民族的烙印,是和特定民族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教育传统、传统价值观以及人们所在的地域环境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难想象,在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民族中,终身职业教育等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观念能被人们所拥有。某种程度上,当两千多年前的樊迟向孔子“请学稼”时,孔子“小人哉,樊须也”的回答就成了人们轻视有关生产劳动的知识技能以及轻视职业教育的认识论原罪。从汉朝儒家思想真正成为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以来,“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已经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这一传统价值观更是为人们轻视劳动、轻视技术人才以及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找到了很好的注脚。还有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就生成于这种带有浓厚民族特色的文化环境之中。职业教育观念这种民族性特点的存在也使得职业教育观念表现出一定的延续性。就算是外生性职业教育观念,尽管它主要来自外来的影响,但它也是在和本民族文化、价值观等各种本土因素相结合的基础上而产生的。
历史性。职业教育观念不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民族性等特点,它还具有历史性,总是带着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特色。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之中,也就是说,特定的职业教育观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所处时代的要求和特征,不同时代赋予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以不同的内容。以我国近代不同历史时期――洋务运动时期和维新运动时期为例,洋务派的职业教育思想是出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兴办实业学堂,强调“西学为用”,认为职业教育的作用是“自强”、“求富”;维新派的职业教育思想是出于适应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的要求,积极鼓吹改革教育,发展实业教育,高度评价职业教育的作用,认为职业教育是实现君主立治、“大同”社会、富强之国的工具。近年来,我国一再强调职业教育要拓展服务范围,这一观念的产生和形成也是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
就其存在形态和影响方式而言,职业教育观念还具有潜在性特点。除一些已经系统化的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外,对于个体而言,如果要问人们具有什么样的职业教育观念,如果要问职业教育观念是如何影响人们的职业教育行为的,也许很难回答。这是因为通常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模糊性等特点的缘故。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职业教育观念是介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
五、职业教育观念的主体
说起职业教育观念的主体,顾名思义,首先就要问“是谁的职业教育观念”。也许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一个多余的问题,因为某种程度上,每个人都有对职业教育表明看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观念,不管他(她)的看法是对还是错。然而有一个问题很重要,那就是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比较大的是哪些人的职业教育观念。
笔者对79位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包括少数副校长)和70位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问卷调查发现(如表1、图1所示),{1}在统计“如果说观念是决定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你认为谁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最大?”答案时,采用五级记分,使用spss11.5统计,按照分值从大到小依次排列,统计结果如下:(1)认为职业教育决策者(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者、主管官员和校长)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最大的,总分值为598,均值为4.01±1.157;(2)认为用人单位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最大的,总分值为501,均值为3.36±1.110;(3)认为学生及其家长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最大的,总分值为496,均值为3.33±1.353;(4)认为社会大众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最大的,总分值为411,均值为2.76±1.417;(5)认为职业教育教师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最大的,总分值为323,均值为2.17±1.243。
表1 不同主体职业教育观念的影响程度
图1 不同主体职业教育观念的影响程度
注:1表示“学生及其家长”;2表示“用人单位”;3表示“职业教育决策者,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者、主管官员和校长”;4表示“社会大众”;5表示“职业教育教师”。
相比较而言,由于职业学校校长和教师长期从事职业教育的实践,他们对职业教育的了解和认知要比其他人更为深入、准确一些,因此,他们的回答应该说较为准确地回答了“谁的职业教育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比较大”这一问题。基于此,并结合对如上调查结果的分析,不管是从确立新的职业教育观念还是从职业教育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来说,依其重要性程度,首先,职业教育决策者拥有什么样的职业教育观念是最重要的,如果职业教育决策者的职业教育观念滞后,那么一切将无从谈起;其次,用人单位的职业教育观念和学生及其家长的职业教育观念几乎同等重要,他们往往影响着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取向和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再次,才是社会大众、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教育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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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法制观念教育篇6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了解掌握他们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评估和反馈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如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大量的信息交流和互动通过网络进行,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法制观念教育篇7
关键词:中学法制教育功能;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
中学法制教育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表明:年龄在13-18周岁的中学生正处在不良品德发生和违法犯罪两个高潮时期。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制教育在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中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使命是对中学生进行宪法和主要法律的教育,培养中学生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利,明确作为社会成员必备的社会责任,了解公民应尽的义务,增强守法意识。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法制教育虽然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等教育活动一样,发挥着自己独有的教育功能,但在对中学生进行守法与护法、权利与义务、诉讼与平等、民主与参与等意识渗透的同时,又发挥着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一、中学法制教育的思想教育功能
中学思想教育主要是针对中学生进行的、包括世界观、人生观等的观念教育。法制教育对中学生正确人生观的确立和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它有一定的思想教育功能。
1、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生价值观是人的素质的根本内容(即思想观念素质),其实质是人的需要及利益的内化,它使人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并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激发人的热情和精神;所包含的价值信仰、价值信念和社会理想,是人的生活和行为的精神支柱。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中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核心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义关系的过程中,对人的价值实现起着保障作用:一是保障和促使公民充分享受权利,实现自我价值;二是保障和促使公民积极履行义务,实现社会价值。只有做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高度统一,才能最终实现人的价值。中学法制教育就是要引导中学生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同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联系起来,使中学生认识到如果要使自己具有更高层次的价值意义,就要把社会价值作为自己追求的主要目标,力争为社会多尽义务,多做贡献,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法制教育有助于培养中学生竞争与合作的精神
竞争与合作的精神是人类进步的推动力。知识经济时代是竞争与合作协调共存的时代,乐于竞争、善于合作是时代对青少年的基本要求。考察当今社会,我们不难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崇尚独立、强调竞争、注重利益。这些现象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一味地在中学生心目中强化独立、竞争和利益意识,而忽视我国传统的团结互助这一固有价值观,往往会在中学生人与人之间造成隔阂,不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学法制教育更应该将融于宪法和相关法律之中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传播给中学生,向他们渗透,并使他们接受团结友爱的价值精髓。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树立中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他们的危机感,促使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中团结互助的美德,使他们懂得合作的重要性,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强化集体协作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做到关心他人,并懂得只有依靠集体力量,与他人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成才。
3、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形成现代法制观念
现代法治观念是公民信仰一种法律的现行观念,它是现代公民应有的重要思想素质。通过法制教育,在培养中学生确立初步的遵纪守法观念、依法办事意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培养中学生法律至上的观念。通过法制教育,使中学生认识到法制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手段,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唯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此外,还要用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社会公平、效率优先等现代法制精神去引导中学生,使现代法治观念融于中学生的思想观念之中,从而使中学生产生守法观念并能积极护法,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把护法当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中学法制教育的政治教育功能
法制教育就是通过揭示法律和政治的特殊关系,使受教育者理解法如何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和解决,从而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制化的。由于法律和政治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着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就使得中学法制教育具有了较强的政治功能。
1、法制教育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政治认知能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就本质来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过法制教育,可以使中学生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增强其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通过法制教育,中学生不但能够明白既存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而且能够理解国家的政治本质。这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也能使中学生初步把握法治化的政治行为模式。不难看出,中学法制教育在完成这一政治教育任务和实现政治教育功能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2、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
政治观教育是政治教育的核心任务。政治观是指人们对以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为核心的全部政治现象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它对人们的政治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决定着人们政治方向的确立和政治素质的提高。在当代中国,政治观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它是制定我国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法律的灵魂。我国法律又是我党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和规范化。我们党现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核心内涵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党还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调整。中学法制教育就是使中学生在接受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规范的同时,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弄清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而不是脱离党的领导,完全照搬资本主义模式的法治。通过法制教育,可以增强中学生的政治识别能力,从而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观。
3、法制教育有助于优化中学生政治心理
政治心理是人们对特定社会的政治现象和政治生活的一种心理反映,它表现为一定的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情绪和政治信念等。社会政治意识形态通过相应的政治心理活动,形成公民的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信念,进而影响公民的政治行为。优化中学生的政治心理,塑造现代政治角色,是中学政治教育的落脚点。优化中学生的政治心理,其目的是推进特定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向公民的政治行为转化。中学法制教育的政治心理优化作用在于,它能够利用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不可置疑性等特点,促使中学生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现象,使他们产生健康的政治动机、积极的政治态度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并能够从现代民主政治的角度理性地思考社会政治现实和个人的政治行为。
三、中学法制教育的道德教育功能
道德是立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在进行基本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挖掘我国法律蕴涵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和理想,弘扬法律的内在道德精神,引导和强化中学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提高道德水平。
1、法制教育有助于培育中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通过法律常识的传授和教育,将法律中蕴涵的是非标准与中学生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有助于提高中学生辨别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从而推动现代文明风尚的形成,彰显社会主义荣辱观。因此,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引导他们追求真善美,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2、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涉及到如何对待义与利、公与私、美与丑、善与恶、苦与乐、生与死等各种矛盾关系时,有一整套弘扬正气的基本参照规范。这些规范组成了我国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传统美德,成为我国社会道德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它所具有的精神感召力和民族凝聚力也是我们民族走向世界的精神支持,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条文凝结了这些传统美德的精华。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将法律条款背后所蕴涵的美德精神昭示给中学生,陶冶他们的情操,对培育民族精神,弘扬正气,推动社会的文明进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3、法制教育有助于中学生实现道德的知行统一
法制观念教育篇8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观念;现状;培养途径
法制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全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比较普及,但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苏州地区某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自觉意识并不是很高,没有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知识的潜意识。调查中有72%的同学很少主动查阅法律方面的书籍,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一些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的参与积极性也不够高,有近25%的同学表示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或讲座;约45%的同学觉得学习法律知识用处不大。潜意识的不重视,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阻碍因素。大学生法制观念水平急需提升。目前大学生法制观念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由于中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活动区域等方面因素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制观念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效益低下等事件的发生,加之社会消极文化的影响,也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忽视对法制观念的培养,有些人认为如果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要能用金钱或权力疏通好关系,就能避免被追究。
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值得关注,很多同学对于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是否有用的存在疑惑,并且对于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只有一般。
(二)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制观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主要由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两大部分组成。
受学校教学课时所限,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水平比较低。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68%的学生对宪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但对商标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生疏。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模糊。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比如,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刑法是制裁犯罪的基本法律,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不满18周岁就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2002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急需提高。
此外,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部分学生把时间花在专业课程和一些技能证书的获取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把精力花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对法律知识不重视的态度也使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能够提高法制观念。但是高校的法制教育有时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往往注重讲授纯理论部分,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环节出了问题,有些法学理论本身应当被时代淘汰,还有些可以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而有些法学理论可能是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而未被学生真正领悟;第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也导致了脱节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高校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提高法律素养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法律理论教学是法制观念培养的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法律理论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到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等等。加强法律理论课堂教学,可以使大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价值观,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做到知法、守法。
学校在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要进行更多的案例教学。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与法律理论知识密切相关的实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势必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在课堂教学时,教师可以用录音机、投影仪、照片等多种方法展示自己的资料,学生兴趣很浓,在学习中也会非常认真。教师使用新型教学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进行教学互动,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有趣,激发了学习兴趣,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高校法律教育第二课堂的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很难形成对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模拟审判是第二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种诉讼法课程学习期间,老师都可以安排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分小组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模拟审判的形式,同学们不仅熟悉了各种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而且可以通过再现审判现场的方式感受庭审过程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高校可以与看守所、监狱联系,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此外,老师还可以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庭审判的实践过程,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课堂的形式还包括法制讲座、辩论赛、讨论会、知识角、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完善家庭教育,注重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接受,影响时间最长、最深刻的一种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对一个人高尚品德和守法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和培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家长的个人法律素质和修养的水平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其次,家长应多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其法制观念的不足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再者,在家庭里,最好大家能经常地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或者对现实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让家庭成员都能提升法律素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多半是因为其心理不健康。早在90年代初,有调查表明,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大学生约为25%,并随年级升高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收费、就业、分配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今大学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远远大于以往。因此,学院应广泛开设心理教育类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在教育和引导,要重点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让大学生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化解矛盾,学会与压力共处,化压力为动力。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调适心理健康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善待他人。第二,倡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立体网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媒体,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策。第四,开展拓展训练,让大学生通过这些训练项目经历心理挑战的锻炼,磨练战胜困难的毅力;调适身心状态;认识群体的作用,增进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改善人际关系,学会关心,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素质的改善和发展。
三、结论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当代大学生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光荣的历史使命。探索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加强提高其法制观念的培养,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家庭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大学生自己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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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教育篇9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心理特征;法治理念;培养方式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的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理的准则,法治理念指导下更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200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指导法学教育制度。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入大专院校,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院校、进课堂、进头脑。少数民族大学生是国家建设主力军的一部分,他们法治理念的培养意义重大。
一、透视少数民族大学生心理特征
民族心理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性格、兴趣、情感及生活习惯。心理效应上的多种归属感和复杂的认同感使少数民族大学生既要自觉地归属于所在的学校或班级群体,又要归属于本民族的利益,后者归属尤为强烈。同一民族群体,对外部的一些重大事件和原则,都会自觉保持一致的看法。
二、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理念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1.民族宗教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原则
正如伯尔曼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
2.法治理念培养与道德修养紧密结合原则
法律和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二者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为此,在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中,先要教育他们继承优秀的民族传统做一个具有良好道德行为的人。这是法治实现的深厚基础,只有具备良好道德修养的人,才能自觉地、积极地守法,而不是消极地应对。
3.法治理念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原则
公民意识所唤起的自主、平等精神,能使公民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从而激发他们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塑造尊重理性、弘扬正义、乐于奉献、勇于担当的公民意识,使这种公民意识成为一种社会洪流。通过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历史观的研究和教育“内化”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中,发挥法治观念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中的作用,明辨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反动本质,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分析
1.开展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态调查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前提
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社会主义法治心态是反映人们对法律知识水平和基于拥有的法律知识所形成对法律及其功效和价值的基本态度,并由此产生的依赖和信任。健康的法治心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人们只有拥有了良好的社会法治心态,才能够对法律发自内心地产生依赖和敬畏感,进而使得人们对法律有着充分的信任、信心和尊重,法律的价值才能得以切实地体现,进而推动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进程。因此,我们要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心态进行调查摸底,以便于在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理念中有的放矢。
2.高校应进行民族理论通识教育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打好基础
认同感是第一要义,要取得认同感必须要去认识、了解、沟通、交流。因此,高校除了开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品德方面的基础课程外,也应当把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民族理论课程应作为大学通识课程。让大学生充分了解各民族的悠久历史、各民族的灿烂文化,对各民族的历史文化进行深入挖掘,深入认识,使他们开阔眼界,学会欣赏不同的民族风情,识大体、顾大局,渐行渐近产生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树立主人翁意识。
民族理论课的开设,应结合我国56个民族的民族特色更新教学内容,整合教学理念方法和技术手段、充实师资队伍、改良教学环境,实现整体的创新和改良。这里民族理论教学理念“教师引导,学生自由式学习、互生‘爱慕’,共谋发展”;教学方法上,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交流活动;师资队伍建设中应积极引进各少数民族教师,开展民族研究;教学环境上,高校应把民族理论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同一位阶,同样重视,给予各方面的关注。通过民族理论课的开设,少数民族大学生获得了对祖国的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从而为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3.创新高校法制教育新模式
法制与法治二者存在区别和联系,从内涵上讲: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一种治国理论;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法制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培养人们维护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为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所以要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模式,如何让法制教育入心入耳?
(1)教“法”要得法。任何一种教育,只有在给人以启示或警醒或力量时,才有主观追求的效应,任何走进学生心灵的教育,也只有与他们的生活相连或相关才有客观效果的影响。因此高校法制教育要采取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教育模式。案例教育应是主要的法制教育方式。
(2)教法要有的放矢。我国现行的法律共有200多部,高校要经过梳理,选择其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生活关联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加以重点课堂学习,这就顾及了学生择其学的需求。
(3)法制教育需要渠道多样化,重生活化法制教育模式。除根据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具体专业需求单独设法律课程课外,还应努力使法制内容成为学科课程的组成元素,通过班会、主题活动和教学实践活动来进行,把教育当成“一盘棋”,而不随意做加法。生活化的教育,有一种无痕的魅力。
(4)教育部门及高校应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意识与能力建设,建立少数民族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的榜样机制。高校要转变观念,着力推进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重点加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多种形式推进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如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参与学校、班级法治管理,推行“学生申诉制度”“学分惩罚奖励制度”等。高校与司法部门合作,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为司法工作、司法部门出谋划策。
参考文献:
法制观念教育篇10
一、着眼法治与德治价值目标的同一性,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努力实现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的双赢互利
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凡是社会主义法治禁止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法治鼓励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法治体现了德治的价值导向,德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要求。比如,“危害祖国”,既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唾弃的行为,也是我国宪法和刑法等法律禁止的行为;“损人利己”、“见利忘义”既是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也是违背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那种把法治理念教育与荣辱观教育割裂开来、顾此失彼是狭隘的、有害的。把法治理念教育与荣辱观教育有机地统一起来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要同步展开、同轨运行。既要强化服从意识,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来认识搞好结合的重要性;又要尊重知行规律,从人的思想与行为的互动关系,来理解搞好结合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正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从旨在提高觉悟和规范行为,来增强搞好结合的主动性,克服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精心组织、科学筹划,合理安排,使法治理念教育与荣辱观教育做到同步展开、同轨运行、整体推进。
2、要特点突出、特色明显。在注重解决相互割裂、相互脱节等问题的同时,又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的另一种倾向,即把两项教育混为一谈、相互替代。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在理论色彩、作用范围和运用领域等方面都具有各自的属性和特点,荣辱观教育更多体现在启发道德良知、加强道德修养、引导道德行为,增强干部群众明辨是非、区分良莠和判断善恶的敏锐性。法治理念教育更多的强调灌输法律知识、培树法律观念、规范法律行为,增强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对各自的教育要做到主题鲜明、特点突出;内容集中,特色明显。
3、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准确把握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的难点、疑点和焦点,着眼深化教育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在教育的不同层面、不同环节、不同场合,都要相互呼应、彼此配合。通过荣辱观教育,为法治理念教育打牢思想基础和激发精神动力,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为荣辱观教育把道德之理转化为道德之行,相互促进、互利双赢。
二、着眼法治与德治具体内容的重合性,做到相互渗透、融会贯通、努力实现法治理念与道德修养的双向促进
尽管法治与德治的区别是尽人皆知的,但它们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和一致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具体内容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各种社会关系、行为关系的调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及要求被法律化、法治化。
1、准确把握法治的强制性与德治的灌输性的结合点,防止和克服有诛无教、以罚代教。道德的底线是法律,良好的道德是遵纪守法的基础和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制裁。但社会主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特别是对同志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如果不进行理论灌输、不开展集中教育、不组织专题辅导,不可能自然而然的树立起来。在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违法乱纪的人和事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灌输教育、严肃教育纪律,对“规定动作”不打折扣、不降低标准,使广大干部群众在严格正规的教育中既不断提高觉悟,又进一步规范行为。
2、准确把握法治的严肃性与德治的深刻性的结合点,防止和克服一知半解、浅尝辄止。“八荣八耻”从表面看好学易懂,但平凡的词汇蕴藏着深刻的道理,简单的话语包涵着丰富的内容。我们在教育的过程中,既要摆事实,又要讲道理;既要传授知识,更要启发觉悟。要善于用真象论证道理,用例子解释原则,用事实烘托观点,做到由浅入深、由简到繁,层层递进,步步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不仅知道什么是提倡的、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使循规蹈矩真正源于内心的信仰和信念,使遵纪守法切实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使严格自律更加积极和主动。
3、准确把握法治的示范性与德治的导向性的结合点,防止和克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处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治将逐渐向更新的目标拓展和延伸,德治将不断向更高境界奋斗和迈进。我们要把那些反映内在规律、预示正确方向、体现发展趋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理念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得力措施,在时间上切实保证、在精力上适当倾斜、在辅导上尽量集中、在讨论中不断深化,使法治理念和道德修养做到双向互动,良性发展,共同提高。
三、着眼法治德治调整手段的互补性,做到严格他律、强化自律,努力实现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双重效果
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地方;道德力不从心之际,正是法律展示功能的时候。法律与道德在调整手段上的互补性,既要严格他律,又要强化自律;既着眼治标,又要着眼治本,从而努力实现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双重效果。
1、思想建设要为制度建设扫清障碍、激发动力。不管是法治理念教育,还是荣辱观教育,目的是用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和正确的理念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知名荣法、扬荣抑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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