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会议制度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4 16:36:29

工程会议制度

工程会议制度篇1

为保证“653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专项继续教育发展问题,根据*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发〔2006〕16号)精神,加强对*市“653工程”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653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现对建立*市“653工程”协调工作体系及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为保证全市“653工程”扎实、有序地推进,决定建立*市“653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653工程”的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事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参加。每个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员为联席会议和实施“653工程”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653工程”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事部和省人事厅“653工程”的部署要求和有关部门、行业牵头组织的安排,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全市“653工程”实施中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总结交流“653工程”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653工程”的各项工作,指导各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形式

“653工程”联席会议由市人事局组织,根据“653工程”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系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参加。

“653工程”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依据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部门职能和“653工程”工作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本领域贯彻落实市“653工程”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适时研究解决“653工程”中的问题,积极推进本领域的工程实施;

(二)依据国家和省、市“653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653工程”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成立并指导本领域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依据部级和省级各领域专业科目的培训大纲,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专业科目培训具体计划,审定和编写必要的教材课件,组织本领域人员参加“653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五)协助人事部门开展统一的公需科目培训;

(六)指导本行业地方各级部门、协会组织加强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主动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组织证书发放和统计登记,总结汇总培训情况报送相关的牵头部门、协会、行业组织和市人事局备案。

四、各领域各部门的分工

(一)现代农业领域

1、市农业局:全市现代农业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2、市水利与渔业局:全市水利与渔业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与渔业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3、市林业局:全市林业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业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二)现代制造领域

1、市经贸委:全市现代制造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现代制造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2、市机械行办:全市现代制造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协管单位。协助、配合市经贸委组织全市机械制造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3、市轻工业行办:全市现代制造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协管单位。协助、配合市经贸委组织全市轻工行业制造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三)信息技术领域

1、市信息产业局:全市信息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2、市公安局:全市信息安全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安全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四)能源技术领域

1、市经贸委:全市能源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能源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2、市煤炭局:全市能源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协管部门。协助、配合市经贸委组织全市煤炭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五)现代管理领域

1、市经贸委:全市现代管理领域实施“653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现代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2、市外经贸局:全市现代管理专业技术领域实施“653工程”协管部门。协助、配合市经贸委组织全市现代管理专业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科目培训。

五、人事部门的职责任务

市人事局为全市继续教育和“653工程”的主管部门,履行市“653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主要职责是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的部署要求和市“653工程”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市“653工程”各项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全市“653工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牵头建立包括联席会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有效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推进“653工程”的实施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助牵头部门和协会抓好专业科目培训;

(二)组织公需科目培训。按照人事部、省人事厅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全市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统一安排的公需科目培训以及具有本地特点的公需科目培训;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师资骨干培训,指导开展培训基地、施教机构建设;

工程会议制度篇2

一、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 总经理职责

五、 副总经理职责

六、 报告制度

七、 综合部职责

八、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 保密制度

十一、 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 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 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 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 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 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

二十、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 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 回避制度

二十四、 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 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 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pa视讯的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工程会议制度篇3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实施了校院二级管理,工作重心的下移,学院的人、财、物等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限不断扩大。因此,必须建全和加强二级教代会制度下的学院民主管理体制,提高学院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1]增强教职员工主人翁意识,努力打造“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教代会监督”的二级教代会体制下的民主管理模式。

一、明确功能定位

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和改进依法治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教职工管理体制之一,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力,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利益的基本形式。然而就目前而言,部分高校二级教代会建设仍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教代会只是形式;第二,工会一级组织缺乏“权威性”,只是发福利、组织教职工文体活动等,不能发挥代表教职工权益的作用;第三,教代会代表履职的缺失性,不能正确行使和履行合法权益;第四,在具体制度和程序规范方面仍然存在不平衡现象,导致二级教代会职权难以全面发挥。随着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必须探索和建设一套适合学院特色的二级教代会制度下的管理模式,明确各种职权功能定位,真正落实二级教代会体制下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瓜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因此要处理好二级教代会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项制度之间的关系。

学术性是现代大学组织的基本属性,而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权力机构。在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中,通常形成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的二元权力结构体系。从我国长期以来的大学内部管理实践看,行政权力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学术权力缺乏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明显的学术权力弱化现象。因此,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提高学术权力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我国大学管理改革中的应有作用,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发挥他们在学术管理与学术决策中的作用,是科学管理与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发展与完善,在学院管理中应发挥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和聚合功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整合高校政治资源、行政资源和学术资源,发挥党委和行政两个系统的积极作用,最终落实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也对人才培养和学院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要进一步理顺党组织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之间的关系,使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能够得到强化,形成院系党政、学术、民主管理相互协同的权力配置机制,真正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发挥教职工与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确保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四权”统一的工作运行与决策机制。[2]

二、确定组织形式及议事规程

1.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及议事规程

(1)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促进院系的学科建设,规范院系科研和教学工作,促进与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和自由。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是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性作用,赋予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与审议的权力,紧紧围绕学院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功能,对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定和教师队伍建设、学术规范和实验室建设等涉及到学术问题的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是教授代表参与学院学术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范围是对学术事务进行咨询、评估、审议和决策,包括讨论和审议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方案、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及奖励政策、学术资源配置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标准和劳务分配方案,以及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等,此外还要审议和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2)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程。教授委员会作为以教授代表为主体的民主决策和咨询机构,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围绕职权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开展讨论。因此,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行使规则最终落在议事规程上。

会议议题主要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提请教授委员会主任确定,在确定议题时应与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可供备选的议案,提交教授委员会。首先,议题的讨论。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客观公正和长远发展的原则,发表充分的意见。其次,议题决策的通过。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决策方可通过。最后,意见分歧的处理及重议。当议题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策。要进行深入调查,交换各方意见,在确保能表决成功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因此,教授委员会主任应在决策前做好沟通工作,了解他们的想法,做必要的思想工作,争取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同级行政负责人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这也是对学术权力的尊重。

2.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及议事规程

(1)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凡涉及二级学院改革发展、人财物的管理、教职工福利等相关内容,具体概括为“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集体讨论决策。参加会议的人员由领导班子、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等组成。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负责记录。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出席讨论议题。教授委员会决策的议题也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次,安排固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才能召开,会前发放征集议题,并由议题提出者考虑具体备选方案供会议讨论。最终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商量确定是否上会讨论,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充分酝酿后,投票表决或口头表决,最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结论,力求达到一致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则暂缓决定,要做好会后沟通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决定,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组织原则。

三、加强议事监督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具体要求,是当前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积极探索二级教代会体制下学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途径,寻找管理的切入点,完善管理制度的设计,把推进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纳入学院的考评之中。要知群众之想,察群众之情,体群众之意,只有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才能广泛动员和组织更多的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院的管理真正朝着依法、规范、民主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首先,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为二级教代会运行提供政策支撑。担负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任的高校,应着力加强二级教代会基本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教代会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职权范围。对于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的各项方案都要充分考虑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涉及每个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必须经教代会审议,方能通过推行。

其次。要加强民主监督体制建设,大力促进院务公开。要把二级教代会制度作为推进院务公开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扩展、拓宽院务公开的渠道和内容。教代会还要承担好院务公开的协调运作、监督与信息反馈工作,保证院务公开操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推动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二级教代会会议期间用参会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后用列席或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议事监督。形式多样,实现全方位的监督。

最后,要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推进干部评议的科学化。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要合理科学地推进干部评议工作,就必须在依法治院的基础上,吸引更多教职工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教职工民主权益的发挥。二级教代会应负责组织、动员和指导干部评议工作,在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在监督的基础上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

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后一定要正确处理教代会制度与院级党政联席会议之间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应从参政议政和监督的角度展开讨论,并发动职工群众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起到沟通和宣传的桥梁作用。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与坚持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并不矛盾。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上二级教代会代表要引导广大教职工顾全大局,从整体利益和发展的角度全面正确地对待。

四、健全考核机制

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作用,就必须有健全的考核机制。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应。考核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形式上,首先要制度先行,依法行政。建立专门针对高校二级教代会的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 因此要出台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保障二级教代会制度更好地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积极响应学校开展二级教代会试点工作的号召,推进二级教代会制度,特制定了《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试行)》,成立了安徽师范大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历史上的第一个二级教代会,坚持每年一次教代会年会制,拓宽了民主管理的渠道,促进和谐学院的建设,推动了学院的科学发展。其次要不断规范程序。学院是学校的基层单位,二级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抄学校教代会的议程,要有自己的特点和特色,关键是要把握好度。

工程会议制度篇4

内容提要: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重大制度都需要修改与完善。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改革构成中国社会近30年来的主旋律,人们通常以10年为周期对过去进行反思与审视,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也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性变革与发展的图谱。为配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1999年4月,《行政复议条例》升格为《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到如今,又一个10年成为过去,行政复议再一次面临制度改革与转型。《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大大损害了这一制度的认同度。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00年到2001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02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机构改革中也往往成为首先被裁撤的部门和人员。

面对困境,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学界开展了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为中心的探讨和研究;[1]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性意见。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等方面陆续展开了改革试点,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也为进一步修改《行政复议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行政复议在其他国家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一般居于补充性地位,但在中国,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除了具有高效、便捷、专业等制度优势外,还具有行政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势,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在有的案件中因而更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目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维持,[2]但前提是行政复议需要对复议体制、复议程序等重大制度进行专业性与公正性改造,使复议能够及时、公正化解行政争议。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转变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在制度上保障行政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基础

行政复议制度构建由立法者对复议制度性质定位而决定。修改《行政复议法》首先需要回应立法之初就存在、且延续至今的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3]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导致复议工作面临严重的公正性质疑,妨碍了行政复议相对于司法所具有的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的发挥,没有真正发挥行政复议有效解决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到底是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个问题的判断应以行政复议的启动为逻辑前提,因为过程是启动之后的延续。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4]比较行政复议与审计、监察等内部监督机制,可以看到后者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而非如行政复议那样应公民之诉求而启动。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行政复议在制度构建上首先应当体现出对公民在复议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程序权利的保护,不能将复议申请人排除在复议过程之外,如何在制度上增强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的参与,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修改《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复议活动的内容体现为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成立,进而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行政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因此,如何保障复议公正裁决争议是《行政复议法》修改贯彻始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复议又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争议的活动,如何发挥行政的优势亦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考虑的。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保障复议能够:

(1)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包括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复议作为争议裁决活动首先应当满足的要求,也是复议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基础。

(2)充分发挥复议较之司法程序更为便捷、人员更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等专业优势,争取将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过程中,从而降低行政争议解决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3)发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配置资源优势,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为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4)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是效率原则的要求。由于复议不是争议的最终裁决机制,因此,在程序制度构建上复议程序较之司法程序应当更为便捷。

二、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与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是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组织保障

复议体制改革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最核心的问题,对其他复议制度的构建有着直接的影响。《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机构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都承担复议工作。复议权过于分散造成现行复议体制存在以下一系列内在缺陷:

其一,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工作得不到重视。由于复议机关内不专设复议机构,而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复议具体事项,但不少领导不重视法制工作,加之有的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还不到10件,少的甚至仅2件,复议工作在很多机关得不到重视,严重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

其二,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导致复议机构中立性不足,造成复议决定公正性受到质疑。复议机构由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担任,不具备独立地位,在经费保障、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方面都受制于复议机关,导致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此外,由于欠缺独立性,复议工作容易被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冲击,复议机构无法集中力量办理复议案件。

其三,削弱了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建设,有的复议机构由于案件数量过少没有专人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不少复议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直接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

《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复议机构”,解决复议权配置过于分散的办法是将复议权进行一定范围集中,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可以加强复议机构的力量,既增强其独立性,也有利于提升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更好解决行政争议。对此,《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具体方案可以考虑将复议权集中至一级政府集中行使,以“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确定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复议案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市级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复审由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根据单行法确定。以“块块管辖”为原则,其便民的优势非常明显,当事人不用跑很远的路就可以在本区域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将有助于各级政府借助行政复议强化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近年来在北京、哈尔滨等城市开展的复议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尝试,将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引入复议案件的办理,以增强复议的专业性和中立性。由于处于改革初试阶段,目前各地开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除极少数地方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办理之外,绝大多数如哈尔滨、北京等都只适用于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的办理,并非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审理。由于复议仍属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具有相对性。引入体制外的专家、社会人士无疑有助于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而且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在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各试点城市的运行效果来看,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肯定下来,在修法时取代目前的复议机构设置。至于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以扩展至全部案件为宜。理由是复议案件的繁简难易应当通过程序分流来解决,即重大疑难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织则应当保持一致,不应当出现部分案件采用此种审理组织,部分案件采用彼种审理组织,简而言之,所有复议案件审理组织一致,程序不同。

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机构设置可以设想如下:

1.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断。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组成:专职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非专职委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人士中遴选。同时赋予复议委员会相对独立于复议机关的地位,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应当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即行政复议决定名义上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但事实上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的。

2.设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全部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数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以一定比例配备。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复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裁案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和事后备案工作等,包括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在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就案件情况予以说明或解释等。

三、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是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的前提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请求权的实现范围,也直接决定行政复议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的范围,因此,也是修法的重点问题。目前复议范围的问题主要是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保持一致,排除了不适合司法审查但适合行政审查的案件范围。

其二,仅将国家行政纳入复议范围,没有考虑社会行政中因公共治理、公共权力行使而导致的纠纷,如村委会的决定、各种行业协会作出的决定。

其三,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限,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四,将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救济。

其五,笔者在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各地复议机构反映实践中遇到下列具体问题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行政劝阻、专题会议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专利案件、要求退还多交的养老保险金、要求将单位部分养老保险金自行垫付以领取退休费、对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不收的等新型案件。

《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的行为范围的规定受到《行政诉讼法》的影响,与之保持一致,现在看来这种定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涉及行政上下级关系;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将二种争议解决机制的范围实行完全对应,使得有的不适合司法权审查的行政行为也无法进入复议,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救济无门。不适合司法审查的并非都不适合行政审查,不应将复议范围与诉讼范围完全等同,应当尽可能将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

复议范围修改的基本思路是要尽可能扩大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特别是要将国家行政扩展至社会行政,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具体可以考虑将以下事项纳入复议范围:

1.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其作出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复议范围,但这些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其作出的行为具有支配性,因此,应当也纳入复议范围,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为防止挂一漏万,可采用肯定式概括规定方式,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纳入复议范围。目前人事争议按照内部申诉、人事仲裁解决,但这些机制在法律化、制度化方面还有待提升,并不能给公务员提供有效的救济。过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复议范围和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受到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早已被抛弃。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当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影响时,应当如普通自然人一样获得法律救济,这是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

3.将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纳入复议范围。目前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立法,仅限于一定级别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但由于存在发现问题难、启动难等诸多问题,备案审查机制的运行并不顺畅,未能有效发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如果能够将行政立法也纳入复议范围,既能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复议的启动机制有效激活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范畴,被纳入复议的范围,但《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一定级别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仅仅因为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就将之排除在外,应当说理由不充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有可能违法,也应当将之纳入复议范围。

四、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加强程序制度的公正性建设是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保障

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又一核心问题。由于立法之初对复议程序刻意反司法化的制度构建定位,造成复议程序过于简化与内部行政化,程序理性与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缺失。具体而言,复议程序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程序过度行政化,复议案件的办理按照普通办件的内部流程逐级报批,复议程序没有体现复议活动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内容的特点。

第二,程序中立原则缺失,没有规定回避制度。此外,复议工作人员与被申请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沟通频繁,而申请人很难有机会向复议工作人员陈述意见,二者没有得到同等对待。

第三,程序参与原则缺失,没有为申请人参与复议过程作出制度安排,在程序构建上体现为较强的复议机关主导色彩,强调通过复议工作人员的努力去查明事实真相,并不重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抗对复议过程的推动。此外,参与原则的缺失使得律师在复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不利于复议专业性的提升和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第四,直接言词原则缺失,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审,不进行言词辩论,只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没有体现裁决争议行为应当具有的两造对抗、居中裁决的基本程序构造。[5]

第五,程序理性原则缺失,将行政复议的灵活、便捷优势简单化为过度简化程序,对调查与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复议决定的理性基础欠缺制度保障。

第六,程序公开原则缺失,行政复议过程封闭,不透明,不向社会公开,复议决定书不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出详细的理由说明。行政复议由于实行书面审原则,不公开举行,公众无法旁听,既不利于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也使其公正性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复议程序所呈现出的前述缺陷都属于结构性制度缺失,严重阻碍了复议各项功能的发挥。立法当初为突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不同,也为体现行政解决争议所具有的高效、便捷优势,高举反司法化的大旗,却未料程序构建的反司法化制度定位反被指称为造成目前行政复议面临诸多困境的罪魁祸首。复议程序制度构建中的司法化与反司法化之争源于裁决争议本是司法性质的行为,但复议机关性质却归属行政机关,由此产生复议程序是依机关性质定位为行政程序还是按行为内容定位为司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如果承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并行的二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则完全司法化与完全反司法化(极端行政化)都属极端情形,实则不可能。因为如采完全司法化,则行政复议同质于行政诉讼,几无存在之制度基础;如采完全反司法化,则又背离裁决争议活动对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复议几无存在之现实基础。因此,行政复议程序改革绝非将司法程序全盘照搬至行政复议,根本在于要将体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复议中,[6]在行政复议中确立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在此基础上完成对复议程序制度的重构,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1.增加规定申请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直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使得原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如果认为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争议得以解决,可以减少复议的发生。考虑到实践中申请人本身可能并非愿意直接与原行政机关打交道,而且,是否有可能出现原行政机关不将复议申请递交行政复议机关的现象,由之反而徒增障碍?因此,赋予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复议申请权的实现。

2.增加规定回避制度。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不再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

3.完善调查与证据制度。包括:细化、完善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相关规则;完善被申请人举证责任规则;增加规定证据交换与证据保全制度;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自认规则等。

4.将复议程序类型化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可以考虑将复议程序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5.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取消书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口头陈述意见,如果出现案情重大复杂、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等情形,则要进一步采用言词辩论的方式开庭审理复议案件。言辞辩论是直接言词原则在复议中的体现,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直接辩论,使复议人员在听取正反两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采用言词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更好厘清争议。言辞辩论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申请人提出举行言词辩论的请求的;第二种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请求,但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事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依职权启动。言辞辩论原则上公开进行,要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pa视讯的公告时间、地点、案由。

6.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意见》提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引入和解,有利于复议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五、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回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诉讼判决种类的规定相比较,复议决定的种类存在问题较多:

其一,混淆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与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

其二,未明确区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条件。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复议决定,但《行政复议法》第28条将这三种决定的适用条件混合在一起未加区分,后果是复议机关很少作出变更决定,大大降低了行政复议的实效性。

其三,复议决定种类欠缺,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包括:

(1)没有规定情况决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情形无法作出复议决定。

(2)对于程序违法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种类的决定,包括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删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补正的规定。

(3)没有及时禁止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决定。

完善复议决定规定的关键是要能够回应复杂的实际情况,对复议决定的种类作进一步的调整,有的删除,有的增加,有的明确各自适用条件,具体包括:

1.维持决定非为针对申请人之请求作出,且其功能完全可以由其他种类决定承担,加之国外并没有维持决定种类,建议取消维持决定。

2.吸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责令补正决定和情况决定,并对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3.针对程序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多样化的复议决定,包括宣布无效、撤销、责令补正等。

4.将“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作出此修改建议的目的在于解决复议机关不愿意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从而导致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的情况。复议机关当被告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作出的规定,修改《行政复议法》无法取消复议机关当被告的制度,通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则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解决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

5.取消《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生效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当事人无权起诉,其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将因诉讼而被“冻结”,待法院做出判决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其实已经是行政判决而非行政复议决定了。

(3)对于非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将会在起诉期满后产生既判力的效果。可见,《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涵盖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全部情形。

注释:

[1]其中影响较大的论著为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有的学者如应松年教授提出还应当将行政复议打造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3]《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曾经专门下发文件部署该法的贯彻实施事宜,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有人认为我国立法及其贯彻实施中事实上将行政复议制度与现有的行政监察、层级监督和信访制度相提并论。参见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4]章志远:“行政复议困境的解决之道”,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工程会议制度篇5

一、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把握和宣传新形势下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新要求。

各级人事仲裁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主题,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充分认识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结合全国和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明确人事仲裁的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加快健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

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主动争取、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步伐。凡未建立仲裁机构的区、县级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同时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机构尚未开展工作的,要尽快开展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对于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问题,要担负起督促落实的职责,同时要努力改善仲裁工作条件,解决好仲裁办案经费、办案设备和仲裁庭场所等问题,为人事仲裁工作开展提供必须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做好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工作。

人事仲裁工作的岗位特点决定它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工作队伍,加强队伍建设要数量质量并重。首先要把好进口关,挑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按照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好一批专、兼职人事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其次要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加强对仲裁员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再次要加强管理、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仲裁员动态管理机制。

四、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

规范办案程序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的前提和保证。要树立“程序就是公正”,建立起相关的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原则上实行仲裁庭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简单的争议案件,经过批准,可适当地简便办案环节。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文书制定,送达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个争议案件,做到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树立仲裁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积极推动仲裁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提高仲裁工作的权威性。

首先做好对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争取提交以政府规章颁布的仲裁立法做准备。并努力完善我市人事仲裁的有关配套规定。同时,结合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的内容,制定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有关环节处理的规定。以仲裁立法促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权威性。

六、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益救济制度。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调查研究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指导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工作。从事仲裁工作的同志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对实践加以归纳、概括、上升为理论,指导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践的发展。定期组织市、区、县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同志一起研究人事争议仲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组织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到国内外参观学习和考察培训,不断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水平。

七、统筹规划做好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和建议纳入向党委、政府及人才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汇报的重要内容,争取党政领导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同时要抓住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强规划指导,把人事仲裁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八、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

做好市人事争议仲裁网站建设和完善工作,充分发挥仲裁网站的作用。市人事争议仲裁网站的开通,全方位地宣传了人事争议仲裁,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从一项不大被人知晓的工作走向公开、透明。一方面提高全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扩大了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方便当事人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因此,各区、县级市要充分利用这个互动交流的平台,加强交流、协作,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网络体系,努力实现仲裁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资源的共享和人事争议仲裁的管理水平。

年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工作思路上,按照国家人事部在**年提出的“力争用五年左右或更长的时间建立一个制度完善、机构健全、队伍优良、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目标。今年的工作既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住机遇,又要扎实做好人事争议的受案办案工作。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全面推进和做好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一、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把握和宣传新形势下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新要求。

各级人事仲裁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主题,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充分认识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结合全国和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明确人事仲裁的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加快健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

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主动争取、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步伐。凡未建立仲裁机构的区、县级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同时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机构尚未开展工作的,要尽快开展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对于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问题,要担负起督促落实的职责,同时要努力改善仲裁工作条件,解决好仲裁办案经费、办案设备和仲裁庭场所等问题,为人事仲裁工作开展提供必须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做好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工作。

人事仲裁工作的岗位特点决定它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工作队伍,加强队伍建设要数量质量并重。首先要把好进口关,挑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按照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好一批专、兼职人事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其次要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加强对仲裁员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再次要加强管理、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仲裁员动态管理机制。

四、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

规范办案程序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的前提和保证。要树立“程序就是公正”,建立起相关的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原则上实行仲裁庭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简单的争议案件,经过批准,可适当地简便办案环节。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文书制定,送达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个争议案件,做到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树立仲裁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积极推动仲裁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提高仲裁工作的权威性。

首先做好对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争取提交以政府规章颁布的仲裁立法做准备。并努力完善我市人事仲裁的有关配套规定。同时,结合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的内容,制定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有关环节处理的规定。以仲裁立法促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权威性。

六、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益救济制度。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调查研究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指导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工作。从事仲裁工作的同志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对实践加以归纳、概括、上升为理论,指导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践的发展。定期组织市、区、县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同志一起研究人事争议仲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组织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到国内外参观学习和考察培训,不断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水平。

七、统筹规划做好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和建议纳入向党委、政府及人才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汇报的重要内容,争取党政领导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同时要抓住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强规划指导,把人事仲裁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工程会议制度篇6

【主题词】项目管理 三次会议制度目标策划过程控制目标考核

中图分类号:c931.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首次会议

项目开工伊始,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策划,集团公司召集新建项目部组织机构人员,对其进行项目策划,由公司内管经理牵头,各职能科室参加,对项目的管理目标进行策划。质量部门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集团公司年度质量目标确定单位工程质量目标,设置关键部位质量控制点,要求项目部制订确保质量目标实现的措施。施工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结合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或工期网络计划,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组成人员和大型机械设备的选用和配置。材料设备部门根据工程量和施工计划编制项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技术部门确定施工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配置计划,识别并列出特殊过程和关键部位控制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安全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安全防护要点及关键防护部位。项目的管理目标策划后,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管理的各项指标。同时要求项目部制定自己的项目团队方针、项目目标等。要求项目制定符合本项目特色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人员的目标及岗位责任制等,明确项目召开二次会议的时间。

二、二次会议

二次会议是项目部根据首次会议拟定的各项目标,对项目进行实施策划,集团公司进行指导把关。项目部组织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分析合同,结合工程特点及项目部实际情况,量化各项目标,细化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确立岗位责任,本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目标策划为中心,以过程控制方案、措施、保证体系建立与完善为要点,进行了纲领性策划。策划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阅修改后交项目部,定出二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到时由公司经理、书记带队,班子成员及职能科室参加,按照原定的时间,在该工地办公室召开了二次会议。会议上项目经理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总体管理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岗位责任目标以及为实现各项目标所必要建立的管理运作体系、控制办法和奖惩方案等系统交底。

项目经理根据首次会议的要求,与项目部团队共同对二次会议进行策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特征概述:

1、工程基本概况简介;

2、工程五大责任主体简介及主要人员联络方式;

3、项目团队组成与机构设置情况简介;

(二)、合同情况简介及总体目标确认:

1、合同主要内容概述;

2、项目总体目标确认

对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成本策划目标、团队文化建设目标等进行分解。

(三)、施工具体部署与规划:

1、施工前期准备情况;

2、主要施工部署

主要对临建策划、周转材料使用计划、主要材料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力组织计划、主要分项分部工程技术策划、工程亮点策划、专项方案策划、特殊过程及质量控制点确定及工艺标准等

(四)保证措施与主要制度制定情况:

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等循环的时间及制度,指定出每周召开工地四项目标循环会的时间,通过每周的循环会,采取pdca循环管理模式,对各项目标的实施进行纠偏、改进。真正做到了提前策划预控,过程控制纠偏。

1、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如:项目部制定的质量验收单制、样板引路制、亮点策划、施工挂牌制、综合交底及综合验收制、周循环检查等等管理制度等。

2、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

3、确保工期的保证措施

如:劳务组织、工序安排、主要材机组织方式、计划管理办法等。

4、成本管理措施

包括:总的成本预测目标、项目成本管理保证措施、限额领料具体执行办法等。

5、项目文化、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经理根据自己的团队特点确立项目部团队文化及项目文化目标。包括:团队形象策划、临建策划、现场消防保卫卫生管理策划等。

(五)、岗位职责分工及签订目标责任书

项目策划的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以首次会议为龙头,强化项目管理,管理就是管人,管人就要攻心。树立“阳光收入”的理念.这是项目管理的切入点。把项目各项目标管理与每个管理人员的切身利挂钩。签订目标分解责任书,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项目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明确了项目管理各项目标及保证目标实施的措施,形成了具有本项目特色的管理规划大纲,使项目部的管理走向由复杂化发展到简单化,由简单化发展到程序化,由程序化发展到系统化的轨道上来。项目经理对执行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执行经理对各管理人员签订目标责任分解书;项目执行经理对劳务公司签订管理控制办法等。

每月公司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四项目标循环对每个项目的己定目标进行纠偏,采取pdca循环进行持续改进,保障各项目标有序的实施,每月对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与年度绩效工资和岗位确定挂钩,为工程结束后的三次会议即后评价会议做好准备。

三、末次会议

除每个月及季度公司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价外,在工程结束后,在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一周时间内,成立后评价小组,制定评价计划。内管经理任项目后评价负责人,成立后评价小组,制定后评价计划。后评价小组的成员必须保证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必须具有一定的后评价工作经验。

(1)项目实施过程的总结。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总结,阐明项目管理中的主要经验及教训,对项目成功度进行自评。

工程会议制度篇7

在组织开展农村工作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工作的时效性,普遍采用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作为一项惠民政策,是指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原有的乡统筹、村提留管理模式,对于集体生产、生活中涉及的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的资金,例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等,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我国,农村利用一事一议制度组织开展农村管理工作时,需要全面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公开使用的原则,在全体村民代表会议上,18周岁以上的村民应超过半数,或者农户代表超过本村的2/3,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通过参会人员半数的同意才能有效。在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发生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各级税改部门,以及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农村一事一议加强监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议事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的民主原则。

我国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劳务等问题,同时在筹集资金、劳务的过程中,真正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劳务筹集的参与权、选择权交给基层农民,与传统的三提五统方式相比,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一、农村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农村在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表现为:

1.干部和群众对一事一议制度认识不到位

通过筹资、筹劳的方式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时,受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部分村组干部,对一事一议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例如,有的干部害怕困?y,担心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会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局面,有的干部认为,一事一议制度在理论方面具备可行性,但是难以在实践中落实,甚至有些领导对一事一议制度都不愿去尝试,根本没有意识到利用这种方式解决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于一事一议制度,直接以难以召集、组织为借口,为了自身的便利性,根本不搞所谓的一事一议。对于一事一议政策,群众普遍存在疑虑,担心村干部借公益事业建设的机会,变相向农民收取费用。

2.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缺乏平衡性

在我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有的村组能够对一事一议政策进行较好地运用,顺利地筹资、酬劳兴办了集体公益事业。但是,也有一些村组,由于认识水平、工作力度不够,在筹资、酬劳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群众基础扎实、村组干部观念转变快、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指导得力,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会较为顺利。

3.开会难,推进有难度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环境,一些农民开始外出打工,而老人、妇女、儿童则留在农村,对于这些留守人员来说,无论是文化水平,还是参政议事的能力,一般都比较低,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根本无暇顾及一事一议工程,而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来说,他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改善生活现状方面,一年到头都在外面打工,对于村内的公益事业,根本没有时间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村组在组织召开一事一议会议时,其难度可想而知。

4.议事决议难以形成

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一般文化水平有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参政议政能力,甚至有些村民代表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只同意对本片、本组有利举措,反之,对于影响自己利益的举措,就会大发牢骚,表现出极度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议事决议难以形成共识。

5.所筹资金到位难

在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过程中,如果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会议决议,那么收缴所筹资金一般不会存在难度。但是,如果部分村民代表不同意会议决议,那么这部分代表就不会执行会议决议,在向这部分人收缴所筹资金时难度比较大,甚至所筹资金难以全额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事一议的效果。

二、农村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1.对一事一议制度进行宣传

为了在农村大力推行一事一议制度,需要对一事一议制度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宣传,帮助村民提高法治意识、参与意识,以及责任意识等,进而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一事一议活动中来。

2.建立健全机制,激发农民一事一议的积极性

在农村通过建立一事一议管理机制,一方面鼓励群众参与一事一议项目,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的活跃个人给予奖励(物质、精神等);另一方面建立监督机制对一事一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利用制度约束权力,确保权力运行的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自我管理权。

3.规范议事流程

从实践来看,要提高一事一议的时效性,需要规范一事一议操作流程:

首先,深入基层,调查民意,收集群众的迫切需求;

其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方案,按照优先级、重要程度情况,明确当前的项目;

第三,公开初步方案,征求群众的意见,以此赢得更多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四,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方案,同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方案实施修正;

第五,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对方案进行“公决”;

第六,公布最终方案;

第七,审批方案,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农村领导小组要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村委会实施方案;

第九,向村民公布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村民监督。

实施一事一议制度时,在村务公开中纳入方案实施情况,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4.完善村集体管理制度

在实施一事一议制度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效果,需要与《村规民约》进行结合,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同时通过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

5.完善监管机制

利用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具有集体的性质,对此需要对这些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这种情况下,村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等必须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6.强化责任

在推广实施一事一议项目时,需要依法办事,避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于一事一议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一事一议项目取之于民,服务于民。

工程会议制度篇8

一、充分肯定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去年县“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以来,各承办单位在县人大、县政协的支持和监督下,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承办单位共办理建议118件、提案80件,其中已得到解决或正在逐步解决的有145件,占73%;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近期内无法解决的有53件,占27%。通过办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193件,不满意的5件,满意率97.5%。回顾去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抓办理的力度更大。县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接到县人大、县政协转交办理的建议提案后,立即进行整理分类,及时与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沟通,确定了具体交办方案。随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落实分管县长联系制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完成办理,并在建议提案交办会上进行现场交办。各分管县长及时梳理分管口建议提案,亲自协调部署、亲自督查办理效果、亲自召开征求意见会、亲自抓好答复件的审核把关,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还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分析研究,或下基层进行调研,逐个拟定办理方案;各承办单位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推进工作的措施更实。各承办单位在总结历年办理工作经验、分析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坚持创新,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与效率。在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建议提案交办会制度、县政府领导重点督办制度、承办单位负责制等各项制度,严格做到“三先三后”,即:先调查核实情况,后研究办理意见;先办理落实,后起草答复书;先征求意见,后回复代表。对于那些办理工作程序不严格、答复格式不规范的,坚决转回重办,各承办单位均较好地加以落实,使办理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同时,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办理程序层层把关,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狠抓承接、登记、分类、交办等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办理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三是重点突破的效果更佳。在去年的办理工作中,县政府坚持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作为办理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使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如,对于李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58省道沿线产业布局的议案》,县政府着眼长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产业带构建工作,县政府领导班子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部署新58省道产业布局有关工作;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县政府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加快编制新58省道产业布局规划和泰顺(大安)生态科技创业园详细规划,适时启动相关前期工作,为推进产业带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认真办好每一个建议提案的同时,各承办单位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和面上工作的落实。如,去年涉及公路建设、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提案比较集中,尽管很多因资金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但县交通局、教育局等承办单位并没有简单以资金困难为由搪塞代表委员,而是认真调查研究,提出逐步解决的计划,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总的来看,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力度大、措施实,取得的成效也比较明显,代表委员比较满意。这是全县各承办单位扎实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代表委员大力支持、有力监督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各承办单位以及所有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办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部分建议提案因受政策、财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办理解决难度较大,有些则根本无法解决,还不能完全让代表委员满意。二是在办理工作中个别部门仍然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跟踪办理和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影响了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三是有的承办单位工作不够细致,没有严格规范办理,与代表委员沟通、协商不够,办理工作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增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每年都承担县“两会”建议提案90%以上的办理任务,如果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不统一,就会直接影响办理的质量和实效。为此,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化认识:

(一)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代表委员来自于社会各条战线和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体现了人民意愿,揭示了社会问题,往往蕴含着群众的智慧,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历史性和真实性。可以说,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也就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各承办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和谐发展的动力和抓手。

(二)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政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式。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创造机会让人民监督政府。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来,才不会人走政息。建议提案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呼声和要求,通过办理建议提案,既实现了将群众呼声和要求转变为推进工作、改善工作的思路、制度、措施和行动,也实现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了政府作风转变,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共同抓建设、谋发展。

(三)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建设生态小康和谐泰顺,不仅要体现在理念和目标上,更要付诸行动。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恰恰也是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我们要将办理工作与中央、省、市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办理建议提案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调节和补充,对于调整和干预社会各方面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大家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进一步明确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

今年需要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157件、委员提案111件,数量比去年多,质量比去年高。这些建议提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高昂的参政议政热情,也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期待。各承办单位要抢前抓早,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强化领导是根本。建议提案办理效果好不好,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一要高度重视。各承办单位要克服“怕办理、不愿办理”的情绪,解决好思想认识上的问题,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增强办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落实责任。继续坚持分级办理、归口负责的责任制度,会后各承办单位要立即着手研究制订办理计划和方案,除了要细化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将具体任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外,主要领导必须自始自终负总责,亲自部署协调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要加快进度。今年建议提案办理时间紧、任务重,各承办单位尤其是重点建议提案和办理任务较重的承办单位,要强化时间意识,严格办理期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部建议提案要在规定期限即交办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少数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征得人大、政协有关委办同意后,可适当推迟办结时间,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深化举措是关键。建议提案反映群众的呼声,凝聚着代表委员的心血,对待承办工作,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一要健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建议提案交办会制度、重点督办制度、督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办理工作公开,继续将办理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严格考核,进一步引导、规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二要规范程序。进一步规范交办承办、督促检查、复函审核、信息反馈等程序,对走访、沟通、回访、答复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一环扣一环,环环抓落实,促进办理工作程序化,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三要创新方式。各承办单位要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变坐等办理为走访办理,变文件办理为下基层办理,提高办理质量。要积极采取现场办理、“走下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与途径,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要把调查研究贯穿办理工作的始终,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初衷,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工程会议制度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强化公司pa视讯的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推进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董事长或(董事)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上报董事长或(董事)审核批准实施。

4、个人以及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干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5、部门对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流程质疑问题或建议,可通过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过行政会议方式研讨解决。最终裁定权(董事长或董事)

(7)各部门汇报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权、私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pa视讯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批评、警告处分,在按该部门相关制度进行扣罚之后,再处以100元以上(上不封顶)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主要责任。被处罚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并与公司年终个人及部门评优挂钩。

工程会议制度篇10

1 合理化建议活动推进过程中的困难

在湛江卷烟厂推进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过程之中,虽然硕果累累,但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职工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第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质量有待提高。第三、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及反馈环节有待提高。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使我厂的合理化建议推进活动遇到了一个瓶颈阶段,为了突破瓶颈,开创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新局面,并使其有效地与tnpm设备管理体系相结合,我们需要创新思路与做法。

2 近年来合理化建议工作推进思路及情况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自2006年以符敏同志为首的厂领导班子成立后,便提出了“精细成就未来、创新引领未来、人才决定未来”的三项管理理念,其中“创新”在厂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为了切实发挥创新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除了在重点工作中创新思维,想新点子、用新办法外,开展全民合理化建议活动也是推动企业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合理化建议是职工向企业提出的一种改进工作状态、方法的建议,与重点工作的创新不同之处在于,合理化建议的提出人不受岗位、职务、工作经验的限制,依靠的是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细心的观察以及独特的思维方式、这样反而更加能发现一些企业管理层无法发现的问题。所以湛江卷烟厂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的思路就是要发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倡导全体职工参与其中、仔细观察并用创新思维来对待眼前的每一项工作,力求做到更好,从细处着手进而推动厂内各项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加顺利及规范地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同时让更多的职工参与到合理化建议活动中来,我们除了内部挖掘外,还到各兄弟厂进行了取经,综合各方面经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

第一,组织机构的建立为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使合理化建议活动能在湛江卷烟厂顺利开展,厂领导对此项工作相当重视,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了以符敏同志为首的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对全年的合理化建议站在全厂的高度进行综合把关;其次,由于合理化建议的评审是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关键一环,为了保障合理化建议评审质量,厂领导组织并成立了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来自不同部门并且在各自业务上比较熟悉的职工组成,评审组的知识面涵盖了生产工艺、设备维护、企业管理、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基本涉及了合理化建议内容的全部方面,从而有效保障了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评审的准确性及公正性;最后、厂领导对每年的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进行关注,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从而保障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切实发挥合理化建议的作用。

第二,制度的建立为合理化建议的推进提供了保障。为了使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有制度保障,湛江卷烟厂制定了《湛江卷烟厂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活动实施细则》,用以规范及明确合理化建议活动中的各项制度及内容。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首先明确了以工会办公室为主要责任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工作的责任部门,以便明确在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过程中得权力责任、减少了相互推诿的情况;其次、明确了合理化建议的分类标准及评审程序,使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过程更加规范;再次、建立了合理化建议的激励机制,分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方面,物质奖励是提高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额度,加大了被评为可行等级以上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力度,而精神激励方面是设立了合理化建议的金点子奖,对全年内非常突出的少数合理化建议,我们给与金点子的称号,并在全厂范围内发文进行重点宣传,以激励职工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积极性;最后明确了合理化建议的整体程序,完善了从提出到实施的整体流程、从而实现合理化建议的闭环管理。

第三,信息化流程的建立使合理化建议流程更加规范、高效。为了规范合理化建议的流程走向,结合企业进几年信息化办公及无纸办公的推行,湛江卷烟厂对以往执行了十几年之久的纸质合理化建议流程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审批表制作成电子信息化流程,规范了由提出人申请到部门审批再到实施部门意见最后评审组结束流程等一系列流程的走向,在这其中的亮点在于添加了有关部门实施意见的环节,此环节是由工会办公室通过信息化流程将合理化建议流程分发给建议的相关部门添加实施可行性意见,然后再汇总返回工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添加的意见可作为评审及实施时的参考。通过实施合理化建议信息流程,提高了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的评审效率及对提出人的反馈速度,同时降低了办公用纸的消耗及纸质材料遗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