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的意义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4 16:36:10

会议制度的意义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1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

事业单位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单位,其规模数量和运行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职能的实现和人民生活的质量提高。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会计制度此时不仅仅是一种记录、计量和报告的方法指引,而是一种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源合理配置有着重要意义。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断地完善,这就要求,我国财政体系作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体系制度也必须和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其中,经过修订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大里程碑事件。

经过修改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继承了原有会计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又在会计核算方式、责权发生制会计基本假设和采取无报表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调整和改变,使得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更加符合现实基本要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可谓是成果颇丰,但是其作用基本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政府预算的透明度,进一步优化国家财政资源配置,使得事业单位更加满足公共财政的需求;第二,通过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激发事业单位发展动力和活力,从根本上提高事业单位本身的管理质量,更好发挥国家服务功能;第三,会计工作作为一种信息提供工具,其制度的完善可以很大程度上提供信息质量水平,为全民通过会计信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提供了可能。

二、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全国各大大小小的企业,是一种十分统一、普适的会计制度。但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仅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对于非国有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存在争议。也就是说,一些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企业财管体系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和我国企业单位都需要遵守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相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存在问题。

(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基础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收入配比原则,所以绝大多数组织单位都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是直至今日,收付实现制仍是很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反映事业单位真是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这是由收付实现制只反映当期现金流量的会计假设决定的。收付实现制只记载现金的收支,对于现金流量背后的实质经济活动是否繁盛考虑不足,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和实际经营状况相背离。自我国开始使用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十分完善和深入人心,而收付实现制将很有可能因其固有的限制阻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

(三)我国事业单位科目设置不规范

我国事业单位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不同的事业单位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各有不同,所以各单位对设置本单位会计科目有着较大的自由权。虽然各单位的会计科目可以很好地记录本单位的经营活动状况,但总体上来说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缺少系统的规划。站在较高层级事业单位的统一核算的角度,各个单位的账务管理纷繁复杂、混乱不清,很难对事业单位总体进行全面有效的反映,也不利用从上到下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体系不完善,报表编制存在问题

企业的会计报告是单位对自身经营成果的一种总结,而事业单位的会计报告体系主要是对本单位某一段时间收支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说明。因为事业单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所以现金流量的相关指标是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按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并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企业按照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对企业的现金收支状况进行核算,但事业单位不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很大程度上就很难把握现金收支的变化。此外,在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过程中采用的会计基本等式是“资产 支出=负债 净资产 收入”,这个等式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的依据,不符合大家对资产负债表定义的理解。

(五)固定资产存在的核算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有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两种。其中,“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原值”相对应,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固定资产基金”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净值”相对应,反映固定资产在购买固定资产的预算金额。但是这种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统收统支管理的模式已经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尤其是政府财务预算和单位实际总支出不能保持一致的今天。此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进行折旧,折旧导致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成本不能完全的反映出来,也就是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不完整,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得不到准确反映。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的变化和影响

经过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颁布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总体来说,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新的明确和规划,尤其是会计核算范围、会计要素、资金预算管理和会计报表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调整。经过这次会计制度的改革,事业单位在会计处理时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全面提高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水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会计处理对象,增加会计要素

在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新会计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处理对象就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而且要求事业单位对自身的活动进行分类管理。这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会计处理对象的首次明确,具有非凡的意义。此外,为了克服原有会计资产负债表的固有缺陷,新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方面进行了适当的延伸,主要是增加了对负债和净资产的核算科目。至此,事业单位的核算对象不但得到了明确,而且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细化会计报表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事业单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有着诸多不足的地方,于是新会计准则鼓励事业单位采用责权发生制,这样就可以克服收付实现制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的不足,为事业单位提供真实有效、客观全面的会计信息。除此之外,针对原有制度资产负债表存在的不足,新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应详尽说明资金的具体使用状况和负债状况进行说明。如此一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会计制度的不足,使得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更加全面、科学。

(三)促进预算资金管理核算方式的升级

会计核算工作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一环,会计核算的改善也会对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方式和核算方式造成影响,倒逼单位资金预算提升。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在单位的经营活动中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原有的会计制度下存在许多收支预算不合理、资金严重超支而没有调整措施或因预算过紧影响正常运营等。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对原有的预算管理方式改善为核定收支、定项定额补助、合理弹性预算等预算方式。这样不但和会计制度的变革有效结合起来,还可以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

(一)减少行业特殊制度,统一会计制度

我国事业单位体系庞大,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活动千差万别,用一套会计制度和核算科目不可能符合所有事业单位的核算要求。但是不同行业事业单位设置过多的特殊科目,既不利于高层级事业单位的统筹工作,也不利于其整体会计信息的科学、合理性。针对事业单位科目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该要求各单位以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其财会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充分利用已有的统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因行业特殊性的有的特殊科目需求,应在不超出统一制度的原则之下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

(二)改进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介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种种不合理,而且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依托,其核算工作应该得到重视。在此建议事业单位在核算固定资产时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取消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引入折旧制度。即在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以其承担的支付义务为入账价值,在资产使用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假设进行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此外,以基础工程建设为主要活动的事业单位,设计相应的基建报表,更加合理的反映基建项目的真实的状况。

(三)持续改进事业单位报表体系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体系已经有了成熟的体系,但是还有两个方面问题亟待改进。首先是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的缺失。即便事业单位十分注重现金收支状况,但是没有系统的资金描述,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总是不能很清晰地展现。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现金收支状况将现金进行分类描述,可以更好地反省单位的资金运行状况。另一个是资产负债的列式问题。以“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为基本的会计等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即和权责发生制相对应,也能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更好的列示。

参考文献:

[1]张志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5(09).

[2]孙自平.浅析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2014(11).

[3]宋丽娟.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启示[j].现代信息经济,2014(07).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2

   一、总体特色从总体上看,《代议制度比较研究》表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建立起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论结构体系。作者以民主作为逻辑起点,以总结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为研究目的,在《代议制度比较研究》中构建了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作者首先系统全面地归纳了代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论证了代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规律;同时对代议制度与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利益集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总结出其运行的基本规律。最后,作者还通过对各国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研究,对其具体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过程作了较为详实的阐述。在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之中,作者力求克服以前有关研究中片面和零散的缺陷,摒弃纯粹的实用主义态度,从而使代议制度的研究走向了一个新的层次。

   第二,在研究中运用了较新的方法论,确立了比较分析法的一系列新的原则,反映了作者对于比较方法运用的独到见解。

   首先是研究的视角问题。作者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进行研究,不仅看到其作为国家政权运行方式的含义,更将其视为人类文化不断发展的成果。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在不同国家和一国不同时期的性质的前提下,从人类文化现象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其总的发展轨迹,体现了我们时代的价值观念。其次是可比性与比较的参照系统问题。作者认为,不同国家也会存在相似乃至相同的社会问题,对其处理的方法进行比较以探寻异同及其原因,构成不同类型国家有关制度可比的最初动因;同时,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在形式上有着共同特征,构成不同国家代议制度可比的客观基础。在比较的参照系统问题上,作者认为就比较对象而言,主要包括资本主义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社会主义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以及这两种类型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三个方面;同时还必须将代议制度放到特定历史环境中进行分析。最后是比较中的异同侧重问题。《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在论述中兼顾了求同与求异两个方面的因素,既重视总结历史规律,也注意结合本国实践,寻求我国自己的宪政发展之路。

   第三,在论述过程中,以其广阔的视野,运用了大量的史实和材料,并且在著作中注入全新的时代精神,进行了详实而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纵观全书,不仅探讨了代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分析了代议制度的现状,还对其发展前景作出了颇有见地的展望;不仅重视对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旁征博引,更注重从代议制度实际运行的分析中得出重要结论;不仅探求代议制度的基本理论,也注重将其与各国宪政实践特别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

   二、理论特色在《代议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作者对代议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作了论述,并从代议制度出发,对宪法学理论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就该书有关的理论成果作一简要评介。

   作者在比较、综合各个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代议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制度。代议制度由代表制度、代议机关组织制度和代议机关议决制度三大部分组成。这一定义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代议制度的内涵,既避免了在代议制度问题上的形式主义,也避免了各种狭隘性和主观性,揭示了代议制度的本质和目的,概括了代议制度的内容。它包含了作者对代议制度的深刻认识和理论创新。

   在代议制度产生、发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代议制度产生的原因;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的相互关系;代议制度的历史命运。关于代议制度的产生原因,理论界通常归之为地理因素和人口因素。作者认为,任何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都应该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代议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对代议制度的论证深入到生产方式的层次,使得作者的研究始终建立在科学而非臆想的基础之上。

   根据代议制度的内涵定位,资本主义议会制与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都是代议制度的表现形式。作者在考察代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之后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是代议民主制发展的最高形式,这一论断,使我们的认识跳出了传统的束缚,因而能从总体上把握代议制度发展的脉络。尤为重要的是,它使得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历史联系成为可能,为我们将人类政治文化的精华用之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针对国外一些学者关于代议制度已经过时的悲观论调,作者指出,由资本主义议会制正在走向衰落并不能断言代议制的衰落。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将长期存在并日益兴旺发达,最终将取代资本主义议会制。另一方面,代议制也决不会很快被直接民主制所取代。在一定条件下,代议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才是实现民主的最佳体制。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代议制时常受到人们的非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作者从理论上完全解决了长期以来在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认为,判断代议制是否造成主权转让的关键,在于考察人民是否能够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只要代表或议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人民可以随时予以罢免,就绝无所谓主权的转让。代议制度到底是促进还是阻滞了人民主权的实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同质”的,则代议制度就起促进作用;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异质”的,那么代议制度就起阻滞作用。

   很多人不仅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相等同,而且还认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作者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不同层次,一般而言,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相互关系,代议制度与其决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在此,作者提出了国家政权组织制度这一颇有意义的概念,认为政权组织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组织、管理国家政权的制度。代议制度即属于政权组织制度的范畴,是实现国家权力而据以构建国家政权的直接依据。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实现国家权力形式的宪法学理论应排列为:政体政权组织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权机关。其中政体与政权组织制度属于国家制度的范畴,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权机关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由此应对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行部分调整。尽管这一理论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作者无疑指出了传统国家权力形式理论的重大弊端,为其改革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

   作者在研究代议制度的外部动力机制时,关于社会主义利益集团的部分最具创见。作者认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要真正反映和贯彻各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只有通过参政议政才能实现,以制约和影响国家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参与和影响的效果还很有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认识上不仅必须明确以前所谓社会团体就是利益集团,而且必须明确虽然这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但它们同时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实践中则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更进一步明确利益集团在人民代表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具体分析世界各国代议制度的结构与功能时,作者也没有局限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比如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模式分类,作者以议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所形成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其分为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四大模式。并且认为,不同模式都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但诸种因素在不同国家以及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却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任何政治制度的建立,只有符合一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才能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也才能维持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活力;等等。

   三、实践特色任何宪法学理论研究都必须服务于宪政实践。正是基于这一点,作者在著作中不仅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也注意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就此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第一,借鉴各国代议制度有益的实践经验,用之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作者认为,由于代议制度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得以实行,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制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有益经验和合理因素。但与此同时,作者也特别强调,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不可简单摹仿,尽管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都有其独到之处,但它们能否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吸收,则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

   第二,正确处理政党制度与代议制度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建设。作者认为,要真正处理好这一关系,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转变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执政党的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国家权力,更不能代替国家权力,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这一论述准确而概括地总结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三,必须提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作者在总结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经验与教训之后指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面临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问题。加强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正确处理和协调人民代表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而增强人民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能力,提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与权威,充分发挥其作用,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3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的信义义务

公司合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提出)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对此各国公司法几乎无例外地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第212条,也将拟定公司合并方案作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予以规定。董事在决定公司合并时,同样适用信义义务,即同样要对公司和股东负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在公司合并中,当董事没有做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同等情况下的注意程度时,董事应对其过失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董事会对同意合并的判断是否明智、有根据,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取决于具体合并案的事实和情况。但是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1)董事会是否合理了解关于合并,特别是合并价格的相关信息。 (2)董事应当尽可能考虑与可供选择之交易相关的所有因素,对各种可供选择的交易形式进行比较,以对股东会提出合理的建议。(3)董事在同交易相对人进行合并谈判时,应勤勉尽职,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价格。 (4)在合并谈判或条款起草时,董事有义务诚实公正地做出判断,诚实公正地在股东间分配合并的对价。公司合并中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判断,适用商业判断原则。在董事未尽合理注意,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及股东损失时,应当赔偿承担责任。

2、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诚义务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诚义务,因其合并是否为利益冲突交易而不同。在无利益冲突的合并中,董事缔约合并协议的决定通过商业判断原则而受到保护,即推定合并协议是善意形成,董事会是诚实信用地为公司利益做出合并决议的。股东要对这种合并提出异议,必须证明董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益冲突的合并中,董事同公司或股东相冲突的利益、董事缔结合并协议的决定将不受商业原则的保护,而受公正交易原则的调整。法院适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则对该合并的公正性进行审查,完全公正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价格。法院在整体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情况下判断股东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3、公司合并中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事务实行资本多数决议原则,即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由多数表决权通过。这种多数股东同意的决议将对全体股东产生拘束力。这就说明,有控制权的多数股东(大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优于少数股东(小股东)的实际地位,其行为对小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防止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小数股东利益,应当强化多数股东对小数股东的责任。控股股东不论是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还是基于股东资格通过公司执行机关对公司业务执行施加影响,都应当履行注意和忠诚义务,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违反这一义务,给小股东造成损害,受侵犯的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在公司合并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核心是在利益冲突交易(合并)中.如何履行忠诚义务,在这种利益冲突合并中,有利害关系的多数股东的行为和董事的行为一样不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而受完全公正交易原则的调整。例如,控股股东在安排合并的pa视讯的支付方式时采用了对不同股东区别对待,控股股东就要证明这种安排是完全公正的。完全公正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承担,控股股东不能证明该合并是完全公正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解除合并或相应的补偿。

二、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1、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例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合并中,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规定。特别是美国的《示范公司法》更是设专章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了美国各州公司法的积极反应。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应对双力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范围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效率的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更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2、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即使股份买卖合同成立,提出购回请求的股东也并不立即丧失股东资格,在向公司提交提出买回请求的股份以换取公司支付的对价之前,该异议股东继续保持股东地位,股份的转移于股价交付时生效。在提出买回请求后,异议股东对其股票仍享有并可行使物上代为权利。但是,自合并生效日开始.要求股份回购权的股东将无权享有对该股份的表决权利生效后公司股利的获取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一定情形、原因下将丧失:股东的回购请求即使具备法定要件而提出,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股东在法定时期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

3、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与完善

我国现行公司合并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3]这种立法漏洞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应我国公司合并实务需要,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使其既不享受他不同意之合并产生的利益,也不承担他不同意之合并所致的风险,符合公平的原理。

如上所述,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适用于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一种是只适于消灭公司的股东,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应采用德国的立法体例,即应当规定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适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当然,由于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如公司的多样性,作为例外可以规定特定条件下的存续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我国公司的立法应当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包括对司法评估程序做出规定,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包括效力的、效力的丧失等) 做出规定,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计,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结合、平衡大小股东利益、适度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三、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38、39、103、106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这里并未区别存续公司和消灭公司。虽然存续公司股东会对合并做出决议,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股东会决议制度也存在,比如有些合并存续公司股东利益未发生实质变化,要求股东决议没多大实际意义,并且会使合并程序复杂、成本加大、时间延长。

四、小结

对于以上三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均有欠缺。据悉,我国公司法修改已经在紧张的进行之中,国务院法制办已于今年7月5日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为了维护秩序,促进对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参照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取精用宏,做出严谨的规定,以最终促进我国公司、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

书目:

[1] 叶林.中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125

[2]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16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4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的信义义务 

公司合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提出)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对此各国公司法几乎无例外地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第212条,也将拟定公司合并方案作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予以规定。董事在决定公司合并时,同样适用信义义务,即同样要对公司和股东负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在公司合并中,当董事没有做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同等情况下的注意程度时,董事应对其过失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董事会对同意合并的判断是否明智、有根据,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取决于具体合并案的事实和情况。但是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1)董事会是否合理了解关于合并,特别是合并价格的相关信息。 (2)董事应当尽可能考虑与可供选择之交易相关的所有因素,对各种可供选择的交易形式进行比较,以对股东会提出合理的建议。(3)董事在同交易相对人进行合并谈判时,应勤勉尽职,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价格。 (4)在合并谈判或条款起草时,董事有义务诚实公正地做出判断,诚实公正地在股东间分配合并的对价。公司合并中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判断,适用商业判断原则。在董事未尽合理注意,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及股东损失时,应当赔偿承担责任。 

2、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诚义务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诚义务,因其合并是否为利益冲突交易而不同。在无利益冲突的合并中,董事缔约合并协议的决定通过商业判断原则而受到保护,即推定合并协议是善意形成,董事会是诚实信用地为公司利益做出合并决议的。股东要对这种合并提出异议,必须证明董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益冲突的合并中,董事同公司或股东相冲突的利益、董事缔结合并协议的决定将不受商业原则的保护,而受公正交易原则的调整。法院适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则对该合并的公正性进行审查,完全公正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价格。法院在整体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情况下判断股东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3、公司合并中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事务实行资本多数决议原则,即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由多数表决权通过。这种多数股东同意的决议将对全体股东产生拘束力。这就说明,有控制权的多数股东(大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优于少数股东(小股东)的实际地位,其行为对小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防止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小数股东利益,应当强化多数股东对小数股东的责任。控股股东不论是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还是基于股东资格通过公司执行机关对公司业务执行施加影响,都应当履行注意和忠诚义务,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违反这一义务,给小股东造成损害,受侵犯的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在公司合并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核心问题是在利益冲突交易(合并)中.如何履行忠诚义务,在这种利益冲突合并中,有利害关系的多数股东的行为和董事的行为一样不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而受完全公正交易原则的调整。例如,控股股东在安排合并的pa视讯的支付方式时采用了对不同股东区别对待,控股股东就要证明这种安排是完全公正的。完全公正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承担,控股股东不能证明该合并是完全公正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解除合并或相应的补偿。 

二、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1、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例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合并中,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规定。特别是美国的《示范公司法》更是设专章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了美国各州公司法的积极反应。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影响,应对双力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范围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效率的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更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2、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法律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即使股份买卖合同成立,提出购回请求的股东也并不立即丧失股东资格,在向公司提交提出买回请求的股份以换取公司支付的对价之前,该异议股东继续保持股东地位,股份的转移于股价交付时生效。在提出买回请求后,异议股东对其股票仍享有并可行使物上代为权利。但是,自合并生效日开始.要求股份回购权的股东将无权享有对该股份的表决权利生效后公司股利的获取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一定情形、原因下将丧失:股东的回购请求即使具备法定要件而提出,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股东在法定时期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 

3、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与完善 

我国现行公司合并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3]这种立法漏洞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应我国公司合并实务需要,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使其既不享受他不同意之合并产生的利益,也不承担他不同意之合并所致的风险,符合公平的原理。 

如上所述,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适用于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一种是只适于消灭公司的股东,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应采用德国的立法体例,即应当规定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适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当然,由于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如公司的多样性,作为例外可以规定特定条件下的存续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我国公司的立法应当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包括对司法评估程序做出规定,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内容、效力的丧失等) 做出规定,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计,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结合、平衡大小股东利益、适度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三、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38、39、103、106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这里并未区别存续公司和消灭公司。虽然存续公司股东会对合并做出决议,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股东会决议制度也存在问题,比如有些合并存续公司股东利益未发生实质变化,要求股东决议没多大实际意义,并且会使合并程序复杂、成本加大、时间延长。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5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批重要立法项目相继完成,企业破产法、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针对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主要明确了三条: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办了十几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其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财产制度和分配方式,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反洗钱法。为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常委会修改了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并对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删除了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本次大会的两项重要议程。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代表们也很关心,今年1月,我们在将法律草案和有关参阅材料送各位代表审阅听取意见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各地向代表汇报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做准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作了修改,并向大会作了说明。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这两部法律制定好。

(二)妥善解决了一些立法难点,监督法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早在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历时20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制定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原则,为制定好监督法明确了方向。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作出了积极贡献。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各级人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认真学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6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我国各派在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有过光荣历史和重要贡献,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共同目标下,与中国共产党结成了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的政治同盟关系。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中国人民在思想政治上的坚强团结,而且也把中国共产党与派的合作关系以组织形式确立下来。新中国成立后,各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和各项经济文化建设,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同志提出了共产党与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这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形成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奠定了思想政治基础,蕴含了在我国建立多党长期合作政党制度的构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统一战线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各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转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和人民政协工作。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二大丰富了关于共产党与派团结合作的八字方针,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三大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一起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批示精神,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确立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政治纲领。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联系起来,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联系起来,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与时俱进的特点和生命力。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一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中国客观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也是同国外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我国各派的参政领域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比如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其成员还可以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等等。各派还可以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可以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也可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我国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凝聚力,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政党制度的稳定是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政党制度的发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础,政党制度的选择不能生搬硬套,必须符合国情。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国家统一、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获得较大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得益于我们创造了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得益于我们较好地发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共产党与各派长期共存并在党领导下团结合作,是人民政协存在的重要依据

人民政协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各派和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自成立起就是各党派团结合作的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1949年8月,同志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合作就要有各党派统一合作的组织。这个组织在今天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上,同志提出:“人民政协是党派性的,是党派的联合”。1954年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不再代行人大职权后,同志在召集参加政协会议的党内外人士座谈时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此后,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为人民政协的性质被明确写入政协章程。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章程总纲,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基础上增写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性质并将其写入政协章程,极大地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促进各党派的团结合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志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协商和处理政协内部和党派团结之间的合作问题,就是代表阶级的党派、团体相互之间内部合作的问题”,是人民政协的重要任务,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这类事情还会更加多起来”。在人民政协中,各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可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在政协会议上,可以本党派名义进行发言,发表意见和主张;派可以提出党派提案,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答复;可以党派名义开展调研等多种活动。人民政协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开展对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维护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民利,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7

四川读者:刘树义

刘树义同志:

您好!纵观党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都承担着经济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使命,一些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决策,多是在三中全会上作出的。可以说,1978年以来的每一届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坐标。

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18―22日):会议决定全面拨乱反正,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这是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事业的起点。

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20日):会议指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十三届三中全会(1988年9月26―30日):全会要求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会议通过了《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这次会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扫清了道路。

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1―14日):会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8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即企业改革、市场体系建设、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这是经济体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十五届三中全会(1998年10月12―14日):会议提出了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确定了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坚持的方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1月11―14日):会议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被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座新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10个方面的内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金融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完善社保体系、深化科教文卫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8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创了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立法工作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五年来,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相继完成一批重要立法项目。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前提。我们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重点,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制定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为反对和遏制“”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监督法,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公务员法,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常委会还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前两届工作基础上,我们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重大问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防止外资以并购国内企业或者其他方式实行垄断经营的问题,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针对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中分歧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坚持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取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对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作出限制。审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既注意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

一是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四是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五是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草案都经过4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审议了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二、关于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

(一)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为此,我们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的重大战略部署、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确定监督重点,选择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3)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2006年以后,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资源环境问题始终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点,我们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针对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科研投入不足等问题,我们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把推动解决华侨农场30万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重点,提出分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这里还要一提的是,2003年、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既有工作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一些是长期积累的问题。为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我们有意识地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着力加强跟踪监督。对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对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督查、一抓到底。监督方式的不断完善,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活力。

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我们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中肯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着力促进有关方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2003年,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三条建议:一是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尽快解决历史拖欠,三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2003年,针对建筑法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工会法、劳动法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历史拖欠问题的建议。据统计,到2006年底,2003年以前累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7亿元已经全部偿付。到2007年底,全国多数省份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老工业基地省份,也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工资。

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问题,明确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非法小煤矿问题等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些意见,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到2007年底累计关闭非法小煤矿1.12万处,2007年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46.3%和65.4%。

促进公正司法。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公正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意见,法院系统从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重要环节及规范法官行为等重点方面,完善监督制度和措施;检察院系统强化经常性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们还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关于代表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重要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和办法,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五年来,共办理代表议案3772件,代表建议29323件,邀请代表663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17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组织代表5354人次参加专题调研、9000人次参加集中视察,举办代表培训和专题研讨班14期,共有1050名代表参加培训。

(一)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中共中央以9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做好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关于代表活动、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文件,促进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使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也使常委会工作保持旺盛活力。

(二)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机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按照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工作,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条件。一是在继续办好形势报告会和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同时,大幅增加向代表提供书面材料的种类,帮助代表更多地了解全局的情况。二是在大会前组织代表审阅和讨论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和议案作出修改。三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40名左右;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代表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四是在继续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同时,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统一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共形成490篇调研报告,许多调研成果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编写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读本,还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服务工作得到加强。

(三)把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我们在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共有2177件代表议案涉及的92个立法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共有1132件代表议案涉及的48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的法律中得到很好体现。三是对代表议案比较集中的食品安全法等立法项目,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四是以内容比较完整、质量比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经过规范完善直接形成法律草案。“申诉难”和“执行难”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湖南等代表团部分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及修正案建议稿。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是在这个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还是第一次。

代表建议办理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一是在加强综合分析、实行统一交办的基础上,将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办理重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共同办理。三是加强与代表沟通,注重办理实效。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决的比例,2007年已达到76%。

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有关决定,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顺利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选举产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四、关于对外交往工作

全国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注重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同各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国人大已与14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同178个国家议会建立或保持联系,与98个国家议会成立了双边友好小组,成为12个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成员国、3个多边议会组织的观察员。五年来,共接待外国议会领导人率领的109个代表团访华,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共出访58次。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也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往活动。为加强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了外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是十届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一是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与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巴西等国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一个涉及五大洲,包括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多边组织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定期交流机制格局已经形成,成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加强战略对话、深化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二是通过定期交流机制,统筹安排领导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等各层次、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实质性对话,督促落实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交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得到明显拓展。定期交流机制保持了双方交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了因外国议会大选、政党更替、领导人变化带来的影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常委会办公厅还向我国驻上述国家和地区组织使馆(团)派遣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与外国议会的经常性联系。

在对外交往中,我们始终贯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这条主线,生动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全面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深刻论述我国的和平发展道路,增进政治互信,推动务实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全面发展。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利用各种场合、采取多种方式,就台湾、等关系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增进外国议会、政府和议员、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深化了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五年来,常委会还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协议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74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关于常委会自身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

五年来,常委会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一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涉及6个方面的13个配套工作文件,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勤政廉洁,常委会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四是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结合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组织30次专题讲座,不断充实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五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新闻制度,改进会议报道工作,办好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杂志和“人大说法”栏目,开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视频直播系统,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显著增强。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的特点和优势,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为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机关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切实加强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地方各级人大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仍有一些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与法律相配套的部分法规需要抓紧制定或完善;有的立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还需要改进;法律宣传普及工作有待加强。虽然监督实效有明显增强,但有的监督工作重点还不够突出,有的专项工作报告还流于形式。虽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有所提高,但与代表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回顾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鲜经验,我们深深体会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只能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这就是在政权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实践充分证明,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很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也不是“两院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工作,无论是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要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才能保持人大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认真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三要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关键的一条就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就是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出发,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与时俱进,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四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利,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具有权威性。

各位代表!

去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回答了我们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还要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一是抓紧研究制订五年立法规划,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全年拟安排审议法律草案20件左右,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三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四是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二)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和计划执行、中央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督促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等,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等,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四是通过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五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

(三)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一是认真办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二是继续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实效。三是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四是为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年内拟组织新当选代表参加各种形式的履职培训,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四)以巩固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保持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务实合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9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

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合议庭成员并非“精英化”、“最优化”。目前我国合议庭准入门槛极低,不论资历和素质,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专门知识的也可以进入。虽然有些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制,但是,实践中的做法仍然是全体法官吃“大锅饭”,几乎从不考虑针对性配置审判力量的原则,审判权基本上处于无序和分散状态,难以保证案件高水平的审理。

二、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目前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为基准,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笔者认为宜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用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

(三)真正实现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通过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观点依附。否则,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当对外独立,避免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其次,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活动不受自我偏爱、喜好和情绪的不良影响。

(四)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优化。既然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是有待相当长时期的提高,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资深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合议庭准入门槛,选择学历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专业以上)、司法品行佳(诸如耐心而不急躁易怒、礼貌而不庸俗粗鲁、谦虚而不傲慢专横、开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坚定而不主观轻浮)、司法良知感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惩恶扬善和弘扬正义的良知)、司法职业经验丰富(起码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实践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之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案件,吸收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渠道,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合议庭成员及时更换。此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参考文献:

[1]左卫民,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j].云南大学学报,2002,(2).

[2]左卫民,吴卫军.“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

会议制度的意义篇10

【考情分析】

二、2013年高考考查趋向

本专题考查形式多样,2013年高考可能会通过提供新材料、创设新情境,考查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确立的背景、基本特征及影响;分析各国民主政体之间的异同以及它们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重视法制取代专制的重大意义,从人类历史发展潮流的视角把握资产阶级代议制确立和发展的进步意义,必须认同资产阶级为争取民主而作出的贡献;同时通过探讨资产阶级代议制与古今中外的政治制度的比较,认识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多样性特点。

【重难点突破】

一、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概念、确立方式、特点及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1.概念:代议制又叫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名义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代议制最早产生于英国,由于这种制度代表了人类在政治民主领域所取得的巨大进步,所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效仿。

2.方式:革命和立法。

3.特点: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政党在执政期间都坚决推行本党倡导的意志和政策;总统或总理拥有巨大的权力,不但领导内阁,还控制议会或干预立法。

4.历史作用: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从法律上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成果,代议制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表明国家权力归于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掌握。代议制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和历史意义。总之,以代议制代替君主专制、以普选制代替世袭制、以任期制代替终身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二、英美德法近代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纵横联系】

一、古代中国三省六部制和近代西方三权分立制的比较

古代中国三省六部制和近代西方三权分立制都体现了分权思想;两者最大的不同是西方三权分立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分散,是为了防止专制独裁,确保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实行,以此原则建立起“在民”的民主政府;而中国隋唐实行的三省六部制的主体是封建政权机关,分权内容主要是政令的决策、审核和执行权力的分散,最终目的是为皇帝集权服务,体现的是“在君”的专制统治。此外还有背景、性质和影响的区别。

二、美国总统内阁和英国责任内阁

美国总统内阁由总统根据施政的需要而设立,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的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从法律匕说,内阁实际上只是总统的助手和顾问团,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英国责任内阁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关,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力,首相是内阁首脑,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内阁集体负责制,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与首相共进退。

三、德意志帝国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

【规律认识】

一、宏观梳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1.一条发展主线——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发展和完善;

2.两个演变趋势——国王的权力逐渐削弱,议会和内阁的权力不断增强;

3.三个权力转移——立法权由国王转移到议会,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政治权力由贵族世袭转变为工业资产阶级民主并不断下移到公民民主。

二、近代西方代议制形式上的统一性和多样性认识

1.统一性表现: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

(1)一个核心:即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如何解决人民行使权力问题,代议制民主是直接民主在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的一种较先进的选择。

(2)两种政体:一种是君主立宪制,一种是民主共和制,两种政体均以防止专制独裁统治、限制王权为目的。

(3)三项原则:民主化原则,法律化原则,制度化原则。

2.多样性表现:各国的国情所决定。

(1)英法、英美、法德等国间存在非常明显的政体差异。

(2)英国君主立宪制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差别: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君主(国王)统而不治;德意志帝国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皇帝和宰相是国家权力中心,君主(皇帝)拥有巨大权力。

(3)法国共和制和美国共和制的差别:法国是议会制共和制,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是国家权力中心。

三、认识古今中外政治制度的演变规律

1.各国政体呈现多样性、多元化特点是由国情决定的。

2.古今中外政治制度发展演变趋势是由专制走向民主,而且越来越民主。

3.制定政治制度必须和具体国情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