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保密制度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4 16:36:05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1
一、军工企业保密管理问题
军工企业在实际发展中,保密管理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保证其工作成效,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先进的管理观念
军工企业管理部门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保密管理工作观念,不能根据相关规定与要求开展管理活动,对于一些会议与文件等,不能做好保密工作,且领导干部缺乏一定的工作意识,经常会出现泄密的现象,难以保证保密管理工作质量。例如:军工企业在自主研发生产技术的时候,出现了严重的泄密现象,导致生产技术被盗取,一些单位使用相关技术生产同样的军工产品,导致企业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一些职工对于保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知,在日常工作与生产中,无法加大宣传与通讯的保密工作力度,难以保证自身工作质量,甚至会出现一些规范化管理问题[1]。
(二)缺乏完善的保密管理机制
军工企业还没有针对保密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无法提高其可行性与严谨性,一些军工企业还在沿用传统的保密管理机制,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创新,难以适应军工企业现展要求。一些企业为了满足wto规则要求,不能对保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约束,难以创建新型的工作机制,导致出现严重的影响。同时,军工企业在保密工作中,缺乏自觉性与组织性,无法规范职工的行为,导致军工企业的机密信息泄露[2]。
二、军工企业管理制度中保密管理工作措施
在我国军工企业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完善的管控方案,针对保密管理工作,建设专门的防范机制,保证可以满足其实际发展需求,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认真开展各类保密活动,杜绝出现保密管理漏洞,针对每一项经营生产内容,进行全面的管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督促职工与领导人员重视各类信息的保密,协调经济发展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以此增强其工作成效[3]。
(二)遵循法律法规
我国在保密工作方面,已经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可以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机密,不可以披露各类商业机密,不可以违反相关约定,遵守各类协议要求,保护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军工企业可以依据此类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商业机密,例如:与职工签订合同,要求其保护商业秘密,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现象,就要加大惩罚力度,也可以利用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可以满足其实际发展需求[4]。
(三)树立正确的观念
军工企业需要为管理人员、职工、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在招收新员工的过程中,需要培养职工技能与专业性,在严格考核的情况下,需要为其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科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此提高保密管理工作质量。对于领导人员与管理人员而言,需要自觉开展保密工作,针对各类机密信息等,做好保密措施,为职工树立良好的榜样,达到良好的保密管理目的。
(四)网络漏洞修补方式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逐渐发展,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管理与操作工作水平,减少工作量,但是,在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网络漏洞问题,影响着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在黑客与非法人员侵入之后,会盗取或是篡改信息,导致面料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军工企业需要及时发现网络漏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修补处理,积极应用现代化病毒防护技术与防火墙技术等,提升系统的运行质量。同时,需要做好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工作,保护国家的机密信息。
(五)加大投资力度
军工企业在保密管理工作中,需要加大投资力度,针对科研工作与保密机制创新工作,投入足够的资金,在此期间,国家需要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培养大批量技术性人才,使其在实际工作期间,可以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同时,需要对保密技术与设备等进行创新,积极引进先进国内外软硬件设施,逐渐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水平与质量,满足其实际发展需求。
(六)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在保密管理期间,军工企业需要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利用先进?u价方式,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同时,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做好预防工作,提高数据信息准确性,在自我防护的情况下,科学统计风险数据,加大保密管理工作力度。
(七)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军工企业需要针对保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其工作成效与可靠性。一方面,需要完善激励制度,落实各类保密管理责任,遵循相关责任要求等,建设完善的保密机制,提高其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建设完善的保密系统,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军工企业保密工作,以此提高其工作成效。同时,需要军工企业管理部门创建先进的管理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保证其工作成效。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2
企业保密文化建设意义
1.企业保密文化建设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客观需要。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当前时代,知识、技术和情报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国家经济振兴的核心竞争力。2009年力拓铁矿石泄密案,给中国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企业的经济信息外泄,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于企业一些经济科技领域的秘密,要当作关系到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来对待,否则,就会在复杂的斗争和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无论是进口铁矿石谈判信息外泄的惨痛教训,还是某中药配方工艺防窃密的成功经验等,都应当成为保密文化建设的创作题材,进而提升我国保密文化的经济、科技价值,警示当下、启迪未来,增强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2.企业保密文化建设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办公、管理的全面信息化、电子化,窃密泄密隐患增多、渠道增加。据有关媒体统计,世界上每分钟就有2家企业因为信息安全问题倒闭,而在所有的信息安全事故中,有70%左右并非源于黑客攻击,而是由于内部员工的疏忽、不规范操作或有意泄露造成的。而苹果作为世界上最优秀的it公司,保密工作不仅被当作沟通战略、营销手段,而且已融入到公司文化中。在保密问题上,内部员工泄密会被开除,而向外界泄密则会遭到苹果,被公司高度重视的保密文化成为苹果站上顶端的重要助推器。在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素养的培育至关重要,这与企业保密文化建设状况息息相关。企业保密文化作为无处不在的实在力量,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效能的发挥。
企业保密文件建设策略
1.加强保密组织文化建设,落实保密工作责任。保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企业保密工作的成效,关键看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加强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是落实保密责任、推动保密工作扎实开展的关键环节,企业应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将企业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规范企业各级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保密职责,把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各部门主要领导,于自身要带头学习钻研保密业务知识,努力掌握保密工作的新知识,研究新情况,不断丰富自己的保密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最新的保密工作动态和掌握最新的保密技术、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工作原则;于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意识,为做好企业保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加强保密制度文化建设,健全保密管理机制。保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企业保密工作的各项任务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最重要是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人员能否自觉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和使用好企业秘密。保密制度文化是保密管理的重要保障,是保密文化建设的基础。制度具有权威性、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能有效规范保密行为及保密工作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保密工作体系高效运行。好的制度一定是扎根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三一重工公司的集团早餐会制度正是如此,集团早餐会每周二召开,是企业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在一起讨论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董事长做出最终决策,并向各部门布置工作,但参会人员不论级别高低,手机必须全部上交,以保证会议内容保密。企业应参考《保密法》及实施条例等保密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各个流程、重点环节及各项业务及保密工作实际,健全企业各项保密制度,规范企业保密实践活动,是企业保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企业保密工作安全高效运行。
3.加强保密技术文化建设,提高防范技术水平。随着当前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竞争对手窃密手段更加多样、形式更加隐蔽、领域更加广泛,加强保密技术文化建设,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防范系统成为企业保密工作的当务之急。保密技术文化贯穿于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是保密文化建设的重要领域。保密技术文化绝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按照系统性原则,统筹考虑企业保密技术的资源配置,产品整合、人员协作等,迎接新技术发展给企业保密工作带来的挑战。企业应积极配备科学的保密防护装置,为企业保密工作提供必要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场所、设施设备和信息领域的技术管理和监控,加强公司 oa、erp 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及时升级技术防范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技防措施,采取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切实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可靠,通过技术手段将保密融入各项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升企业保密工作水平。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3
关键词:商业秘密;无形资产;保护对策
一、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问题
商业秘密巨大的经济价值要求企业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过程中采取周密、健全、完善的保密制度才能有效的解决商业秘密保护难题。而国内部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上疏于防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在无形中大量流失。同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不健全,从而导致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困难,保护措施的不到位,法律救济手段不利等现象的存在,从而大大增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困难。具体而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员工流动过大增加了泄密的危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繁荣,人才流动市场愈加宽松,由于企业技术人才及经营销售人才掌握着企业的一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他们的自由流动,大大增加了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可能性。员工的流动也成为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商业秘密缺乏保护意识,部分企业内部根本没有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措施,对员工缺少必要的管理和培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愈发堪忧。
二、现在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即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救济有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性质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行政责任中罚款的上限也只是20万,相对侵犯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来讲,违法成本过低。而我国的司法系统也很少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以刑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三、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部分企业管理者,虽然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对商业秘密也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企业战略。部分企业在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认定出现偏差,认为只有技术秘密才属于商业秘密,殊不知公司内部的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内容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其次,企业对员工缺乏关于商业秘密的系统培训,企业员工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足够的认识,在与亲朋好友的交往中无意间将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出去,从而造成损失。
二、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对策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在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缺乏防范意识意识、管理措施不到位,保护力度不足等都是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漏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企业了解商业秘密泄漏的主要途径,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大体说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有员工离职后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在职期间泄露商业秘密、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力度,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机制,引导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沿着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前进。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既包括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包括专项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组织领导工作。同时,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全面记录、保管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法律救济作好准备。
二、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合同和保密规章制度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一定的时间、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同时用人单位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以后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性质一样或相关的行为来降低劳动者违反协议的可能性。
三、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
签定保密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也是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采取的做法。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内容进行约定。若劳动者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保密协议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就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存在临时或兼职的劳动者,可能就无法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实践中保密合同既可以以单独、专门的合同形式出现,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作为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的形式出现。双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保密的内容、范围以及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作出约定。
四、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为侵权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而这无法遏制潜在侵害意图的目的。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秘密性。商业秘密一但失去了秘密性,便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秘密,不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也永远无法再从中得到任何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针对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现实需要,在立法增设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惩罚性赔偿更加注重对行为人主观过错上的制裁。一方面有利于加大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扩大因商业秘密侵权所受损失赔偿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加重对侵权的人经济惩罚力度,以增加违法成本,达到实质公平。
三、结论
在新形势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明确保密内容,使之成为有力推动企业内 部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保障,更好的企业发展服务。只有形成新的思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新的突破;只有取得新突破,才能开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14~415.
[2]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杜,2006.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4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以法律层次效力为基础来列举我国主要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1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3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主要是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上述立法规定,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须附带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以是否有保密合同的存在为必要。这的确是企业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但从更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笔者还是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对方知悉的商业秘密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比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得到保护。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达到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另一个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三、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前面已论述)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
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5
关键词:商业秘密;风险解析;制度建设;技术进步;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及立法修订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信息。
(二)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修订
针对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现状,近几年各国都加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修订了一系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是我国于2019年4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2日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两高”的司法解释一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和情形,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金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降低了入罪标准,并将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其中,加大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二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侵权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三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盗窃、以不正当手段等关键词的定性特征;四是明确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原则和方法;五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惩戒标准。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档量刑中的第二档量刑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示了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视。四是中美两国于2020年1月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中美双方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禁止行为范围、举证责任、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刑事程序和处罚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方面内容。五是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均于2016年公布实施。在欧盟成员国内,2018年,除瑞典重新修订本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外,法国、荷兰、丹麦、比利时以及德国等多个国家一改长期以来用普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等非专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传统,以专门法的形式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指令》。
二、企业商业秘密风险解析
(一)国内外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现状
近几年,我国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民事、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据资料显示,2018-2020年,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2018年的403件上升到2020年的599件;我国检察机关共移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98件涉及196人,但是近3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的人数高达122人,不捕率为38.9%,而其中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超过84%,为103人。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难度大,商业秘密权利人应着力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认识(卢越,2021)。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国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仅次于恐怖袭击。美国《国防》杂志曾经刊文声称,每年美国企业因外国侵犯本国商业秘密活动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两千亿美元。
(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
一是以盗窃、欺诈、贿赂、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行为;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使用行为;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法获知非法披露使用行为;四是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些行为既有企业外部入侵行为,也有企业内部人员出于对企业不满的故意报复行为或被竞争对手利用的过失行为,还有内外勾结,如收买、卧底等内外混合行为。
(三)企业商业秘密风险点
一是人员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80%以上涉及企业员工或者前员工,涉案人员多集中在高级管理岗位和核心技术岗位,涉案人员学历普遍较高(卢越,2021)。可见,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渠道。例如,浙江一家民企从操作工到公司技术总监几乎全部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民企如此,国企也面临同样的窘境,以我国化工行业某大型央企为例,该企业近几年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离职、跳槽人数达80多人(潘胜,2019)。可见,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切实经济利益,可是一旦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自立门户或者在同类企业间流动时,此种矛盾就变得不可避免。二是介质风险。企业商业秘密介质风险包括物理存储设备、文件传输、使用、销毁垃圾处理、外部以电子侵入形式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发表文章或媒体宣传泄秘等。三是pa视讯的合作伙伴风险。与企业pa视讯的合作伙伴在技术交流、技术对外实施转化利用、商务洽谈、签约、解约过程中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建议
(一)合理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
如上所述,企业经营活动中与技术有关的配方、样品、工艺程序、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及客户情报等几乎任何信息都可以构成企业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时不宜过宽,过宽会导致企业运行效率低,浪费资源;但也不能过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过窄容易产生漏洞。如中石化将技术秘密保护对象界定为配方、工艺、原料、产品规格、施工文件、设计文件、计算机程序,制造、生产、安装、操作条件与方法、管理方法、企业标准与经验等。
(二)构建企业商业秘密风险管控架构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需要企业各部门协同作战,包括企业的安全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合规、审计、人力资源部、管理层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职能部门,如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等。但在协同作战的同时,企业需要明确内部人员商业秘密管理职责。许多企业存在职务之间相互关联,没有较为明确的界线,对于企业商业秘密来说,由于参与者众多,就会增加泄露风险。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可以避免职责的交叉以及滥用导致内部工作混乱的现象发生(闻雁锋,2020)。企业要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风险管控架构,对商业秘密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追责。
(三)加强人员风险控制
在人员管理上,要以必须知道为原则,严格控制人员数量。通过章程、书面告知、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本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来访者、企业前员工等提出保密要求;要与重点人员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对企业战略决策岗位人员签订特别保密协议(范亚龙,2021)。要求离职员工返还、销毁、登记、清除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对全体员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奖惩机制,奖励做得好的部门、团队或个人,通报做得不好或者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建立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接触到商业秘密必须留下记录,并按照流程操作。关于竞业禁止,科技部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经济利益和技术权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因此,竞业限制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特定领域的限制,并不是在雇佣关系解除后限制其从事所有行业和领域。日本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了商、经理人和营业转让人等的法定竞业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对在职经理人、董事,法律明文规定有竞业限制义务;对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不论在职还是离职,都应该明确其竞业限制范围(帅赟杰,2016)。
(四)对企业商业秘密设置物理性防范措施
一是将使用商业秘密的部门列为要害部门,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或保密室等,对要害部门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作出明显标志。对的车间、厂房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区分管理或者限制来访者,对保密区域采取隔离措施,严格出入制度。二是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废弃物,包括会议现场讨论记录纸片、白板内容、碎纸机等进行保密处理,严格桌面清洁政策。三是要对公司电脑、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手机、打印设备等进行分类、标记、隔离、封存、加密、限制能够接触的人员范围等方式进行区分和管理。还可设置it虚拟防范措施,包括不定期进行钓鱼邮件测试,对上网、外发邮件、电子设备端口使用、文件复制、网络进入等进行控制等。
(五)加强pa视讯的合作伙伴风险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因此,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日常工作中,与pa视讯的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是最普遍、最常用、成本最低的做法,可以有效防控pa视讯的合作伙伴风险。企业在哪些场景下要签署保密协议或设置保密条款,可以参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六)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一是可口可乐公司。其配方的保密做法是:保密意识,深入人心;单本留世,严密封存;关键配料,三人分管;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对外交易,同样保密。二是苹果公司。其pa视讯的文化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根深蒂固,员工与家人之间信息隔离,不同团队保持彼此独立,公司有非常强大的产品跟踪系统,公司附近的酒吧也常常会有安保人员便衣潜伏,公司还采用使用多个制造商的方式来防止泄密。三是ibm公司。该公司设立商业秘密接触者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员工查阅同一文档只有三次机会,且严格记录每次查看的原因、时间、地点。同时,公司的硬件设备还时刻提醒员工注意保护商业机密。四是西门子公司。该公司硬件上安装了防止员工拷贝公司资料的设备,根据员工级别进行区分,大部分员工的计算机不能安装移动硬盘接口和软驱。
(七)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采用赔偿经济损失,对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双罚制,企业商业秘密刑事风险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企业一方面要防范他人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构建企业自身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有效预防自身及企业员工犯罪,防止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件发生。构建企业自身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包括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梳理pa视讯的人才招聘风控程序、制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本企业接触和保管第三方商业秘密时的注意事项及向第三方提供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等。鉴于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在相互竞争企业间人员流动中,因此,企业在员工招聘和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良好合规文化,明确员工不得为企业利益违反和任何第三方的保密协议,杜绝员工通过窃取前雇主商业秘密为新雇主带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与竞聘候选人达成聘用意向前,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背景及技术来源。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可以提前构筑企业的防御工事,最大化“合规不制度”的防控效果,充分应对外界假借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发起的侵权指控,排除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合规不制度”是指,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决定的制度。当企业被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后,应组织专业团队介入、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合规制度、主动接受合规监督、向检察机关申请合规不。
参考文献:
1.卢越.商业秘密遭侵犯—该怎样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eb/ol].中国新闻网,2021-4-29
2.潘胜.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j].当代石油石化,2019,27(7)
3.赵宇翔.新时期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和建议[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12-22
4.闻雁锋.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和企业对策[j].商讯,2020(35)
5.范亚龙.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3)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6
[关键词]商业秘密;流失;原因;预防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9-0083-05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是战胜同行业对手的一大法宝。在信息革命日益发展的今天,谁能及时掌握各种商业秘密,并据此形成正确的决策和竞争策略,谁就可能取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并有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大赢家。反之,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密,就无法计算竞争对手对商业秘密的使用给权利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①因此,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成员,商业秘密由于其内涵极高的商业利润和市场价值,成为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笔者力图通过对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现状及商业秘密流失原因的说明,提出有关预防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建议,以期促进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是企业获利的基础和条件。但是目前,中国企业商业秘密流失严重。以浙江地区为例,从2001年1月~2004年9月,浙江各级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92件,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便占到了85件。据国内一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社会调查显示:商业秘密受侵害的严重程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三项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流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在对待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人们从思想上乃至行动上都缺乏充足的准备,商业秘密的现状令人堪忧。例如:联想、海尔、腾讯等国内数百家知名企业的内部商业、行政等机密资料被不明身份者悉数收集,并以极低价格在网上公开出售;山东方舟集团“诺亚”口杯生产技术的失密;广州南海鹰图公司客户资料的失密;四川建筑机械厂“塔机专有技术”的失密、中国龙须草席的技术失密和“千年绝活景泰蓝生产技术”和“纸中之王――中国宣纸技术”等等。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失密、流失现象在企业的发生,企业必须了解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内部原因造成商业秘密流失
1.企业领导与员工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足。在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少市场竞争的磨练,对何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认定,企业意识模糊,对本企业的密源状况掌握不清,致使出现如下情况。(1)企业无秘密;(2)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可言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因认识不清将自己真正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3)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2.保密制度不健全。一个现代化的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而据《英才》杂志对123名企业高管所作的调查显示,有74.8%的人认为“建立制度及相关监督、约束机制”是保证公司信息安全最行之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大多数企业没有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规章管理制度,从而导致商业秘密失密。
3.在职人员泄密。据一些企业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职工。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主要途径。
4.离职、退休员工泄密。在市场经济中,人才流动已经极其普遍,流失人才往往带着经营策略、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项目跳槽,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另谋高就的资本和条件,这是商业秘密流失的又一个主要途径。
(二)外来原因引起商业秘密流失
1.业务往来客户泄密。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业务客户,也可能是泄露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
2.在对外交流中商业秘密失密。对外交流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企业在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中不经意间导致商业秘密失密;技术著述的发表或广告、展览中商业秘密失密。
3.被商业(竞争)情报人员或工(商)业间谍获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科技的进步让企业安全危机四伏。当今国际上大企业集团之间的情报战随着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也日趋激烈化。商业情报人员与工(商)业间谍获得企业商业秘密,既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如收集分析竞争对手的办公室遗弃物、工业垃圾等;也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得,如窃听电话、派人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任职等。
三、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预防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一笔财富,是竞争的武器。其价值大小,威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效果。只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使商业秘密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处于“秘密”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此需要企业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内加强预防
1.企业领导与员工对商业秘密要有深刻的认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技术规范、工艺流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营销策略、财务状况、供销情报、标书标底、竞争方案、投资计划等。企业领导和员工应认真学习,以增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2.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规章管理制度。(1)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的认定,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并下设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确定技术、科研、生产、经营、财务、文秘、法律等部门的商业秘密责任人从事保密工作。(2)制定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各类资料的存放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置商业秘密保护职能部门及区域,明确确定商业秘密申报与审查、建立载有商业秘密的文档及电子文档的管理制度(如商业秘密文档的分类、登记制度、划分
商业秘密的密级对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协议、商业秘密的管理者产生及责任制度、企业内部处罚规定等。
3.加强对员工的管理。(1)对人员加强保密素质教育。员工有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获得信任关系的激励机制胜过任何一种制度防范。首先,企业领导层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其次,要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保密知识、保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与责任。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开会、办培训班、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内部报纸上发表专论、运用闭路电视进行宣传等。通过宣教,使员工明白商业秘密同企业每位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自觉承担起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尤其要让员工明白,该企业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并详细说明保密的事项,使员工做到心中有数。(2)签订合理性保密协议、加强对人员兼职的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此《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这些都为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具体而言,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本企业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要有明确的规定。即明确划分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这关系到本企业什么样的信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可以取得法律保护。企业要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还要针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第二,对保密期限和保密津贴要有明确的约定。第三,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及其计算方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另外,企业的干部、工程师、技术人员等对企业很熟悉,掌握着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生产信息,如在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可能会造成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泄露。所以要禁止人员从事和本企业秘密相关的兼职工作。(3)与高管人员签订适用性强的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不竞争义务,是指禁止从事竞争,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作用是保护商业秘密。由于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迫使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自己最擅长的工作,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对职工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时,需要附加一些条件,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适用人员不宜过多。一般只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如公司董事、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项目经理、技术研发人员等),因为他们利用其工作条件最易掌握企业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由于利益的驱动可能泄密,从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不适用于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一般员工。第二,禁止就业范围不宜过宽。以限制员工从事与本单位职业类别和范围相一致的工作为限,而不能将范围扩大到不涉及本单位秘密的员工所掌握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工作。第三,规定合理的限制期限。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可根据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要支付补偿费。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目前中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企业必须给予该人员经济上充分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在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问题上,深圳、北京、珠海的做法值得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2/3。北京、珠海有关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从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企业只给予离职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对于pa视讯的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按月支付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第五,区域的界定。竞业禁止应明确规定限制在可能影响原单位业务及市场份额的一定区域范围内。(4)其他措施。第一,严把员工流入关。如今,在企业招聘中,招聘者只能通过对方提供的个人简历和面试、笔试等形式获得有限的信息,这样便可能使“有才无德”和“无才无德”的不合格人员流入企业。这些不合格人员由于道德或心理的缺陷,极有可能泄密。所以,企业在招聘工作中,除了运用传统的人才选拔办法外,需加强对拟录用人员的全面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嗜好等方面的真实、全面的情况。另外,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第二,与职工加强感情交流,凸显人性化管理。正如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所说“技术协议、合同协议,只能防止最坏的结果,却不能保证出现最好的结果。”企业领导人要清楚地认识到谁是你的关键性人才,专业地评估他们的风险和价值,加强和他们的感情交流,依靠平时的沟通来稳住他们“躁动的心”,实现感情互动。第三,要加强员工的知识管理,留住他们的智慧资源。企业要让知识管理和共享成为企业常态,堵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管理漏洞,把研发人员脑子里的思想记录下来;企业内部应建立起技术和技巧的传授制度,提高组织智商,避免组织失忆;组织要重视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并形成一种文化;让客户成为企业的客户,而不是某个员工的客户。
4.对离、退休员工还需加强管理。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28%是由离、退休员工造成的。所以,对离、退休员工加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1)对接触过商业秘密、要离职的员工,曾是企业的骨干的,要采用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机制,努力留住关键员工。(2)对自立门户或受聘于新单位的离、退休员工,要建立离职员工面谈制度,建立离职员工面谈记录卡,所有的面谈内容用规范化的文件表格保存下来,以便于周期性地统计分析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保留好离、退休人员在公司的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和永久通讯方式;除必要的离职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外,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重申员工
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或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设施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必要时,还可以发函给职工自立或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3)让“好马”回头。离职员工是公司未来再招聘最合适的人选。一项调查显示,“财富500强”企业通过积极返聘前任员工,平均每家企业每年能节约1200万美元的成本,企业再次雇佣离职员工的成本降低了一半。对去意已决的员工要热情欢送,同时要不断保持电话、信件等方式密切联系,把公司新的信息、新的发展概况及时告知离职员工,而且对离职员工在新公司的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记录,形成一个离职员工信息库,一旦发现有用之才就及时尽力招回。另外,要定期邀请所有辞职的员工一起聚餐,并寻找一些项目与他们合作,在时机成熟时,使“好马”回头。
(二)对外加强预防
1.对业务往来客户的管理。如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加工承揽、设备维修、成果鉴定、提供保险服务而知悉该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企业需加强管理。必要时企业可要求与可能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这种保密义务是全面的,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2.加强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管理。(1)控制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防止商业秘密失密。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在参观、考察的保密区域内要加强管理措施,实行相对封闭或分区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对外来人员除了应登记及佩戴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人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人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对于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要经常变换密码。企业要将总的产品生产程序、工艺流程划分为多级,根据每一级的重要程度分层次、分车间限定知悉人员。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作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这些措施和管理办法都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2)防止发表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技术方面的著述和演讲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要进行相应要求,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3.防止商业(竞争)情报人员或工(商)业间谍获得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情报已经成为获取核心机密和知己知彼战术的延伸,任何一个有头脑的企业家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情报战就是生存之战。首先要防止采用计算机技术窃密。因为电子文件比纸文件更容易传播出去,所以凡是重要的文件都回归原始,不把它变成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要进行加密,使用计算机信号干扰器,搅乱计算机工作时发出的电磁信号,防止商业间谍使用特殊装置探测出计算机正在处理的内容。为了使阅读与占有分开,可使用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系统,使看到的资料文件变成只能读取,不能复制。删除的权限要严格控制。网管人员要改进公司的网络系统,防止黑客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其次要防止商业(竞争)情报人员或工(商)业间谍获得商业秘密,就必须完善笔者上面提到的各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模具、文件、生产设备、过程、废弃物的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员驻留、内部人员的管理等。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7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一是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二是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三是设立竞业禁止的有关制度。论文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前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全球竞争加剧的条件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企业积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来开展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很快,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方面,虽然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尽管如此,由于之前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十分薄弱,因此,我们有必要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学习,并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商业秘密的实证分析,探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律,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一、商业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本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久前,国际著名的葛兰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盗菌株寻求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首先在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制药巨头novartis公司及其两家下属企业--geneva制药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盗窃来的菌株,用于生产抗生素药物--奥格门汀的仿制药。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又在费城县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实验室和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偷窃来的菌株,用于科研、生产活动。尽管这两个诉讼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来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没有介入菌株的偷窃活动,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葛兰素史克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申诉已经大大迟滞了奥格门汀仿制药在美的销售进程。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秘密性。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须有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 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技术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称开发中心)与阜外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张××曾经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北京麦迪凯尔医疗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认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在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此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申请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在成果鉴定证书的成果登记表中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往往表现在将来通过使用,可能会给侵权人造成某种竞争优势,而导致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 (三)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充分条件即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 国外知名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4、特殊记载措施。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 ,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6、训练及离职处理。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7、反诱因条款。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1、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 管理等。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2、对外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在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中企业针对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对外比较容易透露商业秘密的还有对外宣传上,很可能在不经意之间商业秘密就被透露出去,我国在这方面吃的亏并不少,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制度,预先应当讲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透露。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权利人可以违约为由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事责任的形式看,最常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关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计算;另一种是在损失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2、劳动法上的救济。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4、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为原职工王××等3人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华为公司断然采取了刑事手段,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科技业界并不少见,但像华为商业秘密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的却非常少见。该案作为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二)司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 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竞业禁止(一)竞业禁止的含义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竞业禁止最早规定于民法的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对被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 微软此举正来源于竞业禁止制度。 其实,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二)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1、适用范围。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其内容往往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2、受 限期限不能太长。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结束语 尽管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商业秘密对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为全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把商业机密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情应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商业机密作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与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企业管理者的保密认识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现有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保密意识不强的现阶段,更需要企业重视律师的作用,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建立和完善的企业保密制度,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8
【关键词】保密工作;企业;人员
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密工作整体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着每个企业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一项事关最高利益的重要事情,在和平建设年代,保密工作是保质量保发展,在某些特殊领域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单位秘密等是与其自身利益休戚相关,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局面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做好保密工作也是顺利推进国家战略决策和企业、单位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国家和企业发展前途和未来命运的关键。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繁荣和国家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显得愈发重要,保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巨大的挑战,做好保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关注程度,以与时俱进、积极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努力做好保密工作。
一、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网络信息系统正成为企业开展业务的主要平台,成为企业办公的主要手段。企业主要部门、机密部门在广泛使用网络办公设备,而这些网络上的信息往往是关乎企业安全利益和企业的稳定,一些企业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企业的核心机密被窃取,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并且有一些企业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贪图个人私利,出卖企业信息,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信息共存和信息竞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间窃取机密信息的行为越来越猖獗,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日益突出。
因此企业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保密工作,为企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保驾护航。在对外交流活动中,不仅仅要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要避免国家的机密被盗取。我们要充分意识到保密工作不仅仅是国家、企业单位的责任,它涉及到每个家庭。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我们要充分保护国家、企业机密,自觉维护社会利益。当前国家的经济政治形势下,我们要做好一切保密工作。
二、加强新形势下企业保密工作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加强学习,营造浓厚的保密知识教育氛围。 大力宣传,首先要开展保密知识的学习教育,充分了解保密内涵。企业应依法学习,组织干部和员工学习并宣传《保密法》,提高干部和员工的法律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要引导大家了解新形势下的企业保密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开展专题讲座来讲述保密工作的任务,还可以通过板报、广播、印发简报、知识检测等多种形式来大力宣传、普及保密知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人有责的意识。企业可以组织评优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干部的保密意识和观念,激励员工帮助解决保密工作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增强企业的执行力。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内部健全各项保密的规章制度,是保证企业能够严格依制度办事的基本举措。只有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能够为企业发挥作用的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为企业效力,发挥制约作用,保持保密制度的严肃性。
日常工作中,企业应对保密工作常抓不懈,加大检查力度,保持对工作的热忱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企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严格管理,尤其是技术部门、档案管理和计算机部门等重点部门,确定保密的工作范畴,制定合理的保密方案和审查程序,完善检查制度和保密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和保密范围,对内部人员加强教育,对资料要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在人,落到实处,对于泄密的事件要依法打击,从严管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保密队伍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稍有不慎则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企业应与时俱进,加强管理,适应形势,强化指导,不断在保密部门充实懂技术的人才,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和保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保密素质的提升,倡导廉洁自律,努力掌握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保密技术,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培训保密干部,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业务优良的保密队伍。关心人员的生活和需要,加强沟通交流,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给予他们一定的激励,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力量。人员也应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积极为企业保密作贡献。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9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通过建立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管控制度,从材料、物品、人员、场地、信息、设备、流程等各个方面着手,限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接触范围,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性,减少泄漏风险。利用法律武器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另一个主要手段,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存在的竞业限制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处罚都为企业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法律武器,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里应外合,双面夹击,确保万无一失。其中,竞业限制制度是企业一直希望运用与加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方式。
1996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确认竞业限制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十多年间,这一制度一直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存在于各个地区。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竞业限制从过去的地方法规形式走向法律层面,也预示着竞业限制这一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在我国的正式登台亮相。
现阶段,竞业限制制度登上法律层面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是对以往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有力补充。众所周知,以往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对企业而言存在很多不利之处: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手段,具有后滞性;第二,商业秘密侵权要求有危害后果的发生,无损失即无赔偿;第三,企业举证困难,追踪成本高。这些因素均导致了企业维权成本高,创新成果保护风险大,造成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面。
而竞业限制制度适用于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与特定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过签署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对员工离职去向进行一定限制,并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员工离职后新任职限制所支付的对价:对员工而言,承担劳动者应有的保密义务,进而承担离职后新任职范围的限制义务,并取得相应的补偿。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是通过对特定劳动者就业范围的限制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是双方权利义务博弈与平衡的结果,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符合。
目前,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有赖于创新型企业的建设,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就是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响应与行动。现阶段,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人才流动也日益频繁,一方面,人才流动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创新速度、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员工携带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技术成果远走高飞,甚至有心怀不轨者通过挖角而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某石油公司高级工程师跳槽后非法提供原单位高度机密技术,西安某重型机械厂员工跳槽时带走重要电子设备图纸,国内某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员工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行创办企业等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企业身受其害。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但增加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与负担、严重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与国家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相背离,阻碍了企业与国家的创新进程。因此,竞业限制制度通过民事合同的方式,事先对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事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明确指示;第二,违约金责任的承担,预示着一旦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即接受违约金的处罚,而不需等待依照企业是否受损失来确定企业是否应受赔偿,因此与之前的民事救济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企业运用竞业限制制度达成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形式的对价,有力保障了创新成果;另一方面,减少了商业秘密纠纷,使得企业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创新活动与商业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特定劳动者行为的约束,提升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度,从而提升了企业科技竞争力与商业竞争力,从根本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深入发展。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竞业限制制度推动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进程,但是,企业在推广与实施竞业限制制度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劳动者的不理解与不支持。新劳动合同法本质上是通过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迭加来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扩充与加强,而竞业限制恰恰是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例外情形,它为了实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而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因此,在新劳动合同法偏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大前提下,加重劳动者义务的竞业限制制度就显得不受劳动者欢迎。劳动者站在自身的角度,认为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其劳动权利的限制甚至侵犯,极易产生抵触情绪,单凭企业的解释与说服工作难以扭转这一敌对局面,企业常常感觉有心无力。
其次,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竞争企业规定较为宏观,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准确依据。劳动合同法将竞争企业定义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将竞争行为定义“为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为竞争企业,如何确定某一特定企业对应的竞争企业的名单,由哪一方来确定竞争企业名单,竞争企业的名单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是否可视情形变更等等问题,都需要制定者给出相应的解答。
再次,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没有给出相应明确的标准,原则上还是遵守各个地方法规中的标准。地方法规中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不一,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少于前一年度报酬总额的2/3,《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不得少于最后一年年收入的1/2,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则要求不得少于最后一年报酬总额的1/3。经济补偿标准不一,补偿计算基数也不明确,报酬总额、年收入等用语内涵的各项是否一致,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与明确。
企业的保密制度篇10
国企保密的重要性
一、国内外泄密事件的教训深刻。
第一,维基解密事件。成立于2006年12月以澳大利亚人朱利安・阿桑奇为创始人的维基解密,是一个大型文档揭密及分析网站,以揭露政府及企业的腐败行为而出名。其近年来的揭密事件曾轰动一时。其中包括于2010年7月25日在该网站公布的一大批阿富汗战争的秘密文件,揭露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动的这场战争花费达数千亿美元,但数年来阿富汗的安全状况并没有随着这笔巨额资金的投入而有所改观。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军事情报泄密事件之一。
信息化管理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要素之一,因此,大型国企无一例外地通过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来保证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信息认证、数据加密等),重要保密信息资料管理直至安全系统。但其中任何一个安全漏洞便可以被利用威胁全局安全。
第二,力拓间谍案。这是一起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在华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政策游说以及商业情报的搜集等方式来获取中国经济情报的案件。2009年8月,该案的主犯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对中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被中国执法机构逮捕。
中国的安全部门自涉案人在上海力拓办公室电脑搜出了数十家与力拓签有长协合同的钢企的资料,涉及了力拓在中国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详细的采购计划、原料库存、生产安排等数据,甚至连某些大型钢企每月的钢铁产量、销售情况均非常详细。涉案人对中国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的大肆窃取令人触目惊心。
力拓间谍案作为反面教材再次给我国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保密管理敲响了警钟,该案值得广大国企人的深思。如果国企没有深刻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在复杂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和激烈的综合国力拼比中会造成严重损失。
二、国企是机密的重要集散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大多身处掌握中国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甚至在中国国民经济领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国企的商业秘密事关中国的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国企不仅日益成为中国企业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国家经济秘密和科技秘密的重要集散地,而且还产生大量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特殊商业秘密。国企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关国企本身兴衰,地方企业甚至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也事关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成败。这类机密,就其单个事项来说只涉及企业,似乎谈不上国家经济利益,但是就其“集合”而言则与地方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具有维系地方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特殊情报价值。
三、国企保密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国资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组重组,充分发挥国有大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重要资源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同时,更由于节能减排力度的加大,中国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度不断加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加大,国企的规模越来越大,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对专业、行业的影响与日聚增。正因为这样,国内外竞争对手,经济间谍把国企作为其窃密的重要对象,把国企中具有的特殊价值的商业秘密作为窃取的重要目标。
综上,国企秘密事关重大,保密力度必须强化,保密工作必须深化。
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宽领域、反泄密保密
一、以防为主。商业秘密具有风险性。国家立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权利,企业则通过保密工作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法律对商业秘密大都没有直接性的保护措施。虽然司法机构可以追究非法窃取商业秘密者的侵权责任,但无法禁止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如果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的话,那么企业反泄密必须以防为主,多方式保密。
二、以法律为依据。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保密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中国企业与公民维护并保守国家及企业的秘密的义务进行立法。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对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要的相关保密法律包括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颁布。该法律为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和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2日颁布。该法律为国企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保护商业秘密,为国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合同为主线。
第一,针对国企员工。保密条款应进入央企员工劳动合同。国企应对其员工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所有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人员必须填写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岗位人员的管理,对人员进行等级分类,对任职要求提出明确规定。对人员要求填写并提交《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通过聘用合同,规定国企员工在执行公务时信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针对国企的合作单位(第三方)及其员工。国企还应对合作单位及其员工就国企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以合同中的条款或单独的文件,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合作单位泄密。以合同的形式对合作单位接触国企机密的人员分类,减轻泄密的风险度,对合作单位员工泄密,由合作单位及合作单位员工承担双重责任。
四、以保密管理规定为抓手。国有企业应制定有效的企业自我保密纪律。制定一整套保密制度,包括岗位保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和人员保密实施细则,通过建章立制,使保密工作长期化、经常化和固定化,以建立和健全国企严密的反泄密防范体系和机制。
五、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保密。
第一,以国pa视讯的文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开展pa视讯的文化传播工程、落地工程、评价工程,落实国网公司统一价值理念、统一发展企业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公司品牌要求。通过宣传公司pa视讯的文化,培养员工爱岗敬业、敬廉崇洁、诚信守法。通过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减少企业人员,尤其是岗位的人员和掌握国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人员的流动性,规避国企的重大秘密、技术秘密、诀窍和产品秘密随核心人员的流失而外流或泄密。严防国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保密法制宣传和教育。推动“五五普法”,加强对国企基层员工保密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定量、定质和定期地增强对企业岗位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培育员工保守机密的良好职场习惯,防止企业内部员工不慎失密和无意泄密。在国企员工中形成积极的保密氛围和强大的保密舆论,培养全员优秀的保密意识。
第三,信息系统保密。采用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的信息化管理,通过一体化平台数据集结,形成覆盖全系统的网络,是绝大部分国企目前采用的现代信息化管理格局。信息化安全是企业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国企如何防范商业企业密泄露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应严格区分和非系统,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以及对维护员工的保密培训、岗位保密职责培训和专项管理,增加信息系统人员的专业保密技能,提高信息系统人员责任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测评,同时,通过定期对国企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技术防范措施落实现状、保密技术应用、掌握情况的 检查、评估,及时了解、发现重大泄密漏洞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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