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议方案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3 17:52:32

政府会议方案

政府会议方案篇1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把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摆上本单位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办理实施方案的各项计划,按时完成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任务。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1998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提出的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筹措资金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审议市政府办理〈关于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部门的意见。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发扬助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人权,根据1997年1月15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3条中“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拟设立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或患危及生命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的医疗救助。

二、名称及筹备工作机构(一)名称为“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伍亮

副组长:姚蓉宾、陈万鹏、叶国雄

成  员:各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政协文体卫委领各1人。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万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叶国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兼),成员由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和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筹款目标及方向

筹款目标5000万元,分两年筹集。

(一)各级政府资助共1370万元,其中广州市800万元,白云区、东山区、海珠区、天河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70万元,越秀区、荔湾区各60万元,黄埔区40万元,广州保税区、芳村区各30万元。

(二)向社会筹集3630万元。

四、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使用范围: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患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紧急治疗或抢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需紧急抢救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

(二)使用原则:原则上不使用本金。

五、管理办法

由市红十字会设专帐管理。市红十字会成立医疗求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救助原则和标准,每年向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救助个案的具体处理工作。

六、筹款办法

(一)筹备阶段。

1.成立机构;

2.制定筹款具体计划、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二)宣传发动和筹款阶段。

1.通过召开新闻会、座谈会、刊登广告、义演、义诊、义卖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红十字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2.通过政府资助;以自愿为原则,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捐赠;召开广州市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协等座谈会,动员他们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市侨办、外办、统战部门等联络港、澳、台等和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等筹集资金。

(三)鸣谢办法。

政府会议方案篇2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通过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我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一军三区”实施,打造“智慧天心 融城核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改革措施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1.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复议管辖范围按照湘政发〔2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同时组织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

(二)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1.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要求,综合考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实际情况,核增相应行政编制以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保障复议机构履职需要。并建立办案人员动态补充机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法》修改后所承担工作实际相适应。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官制度,行政复议官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区人民政府任命。

2.建立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

建立办案助理、书记员等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办案辅助人员在案件登记、材料接收、听证准备、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作用,使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专注案件办理,促进改革后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1.健全案件受理机制

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平台,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复议专栏,畅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渠道,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信访接访中心或者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疏导点或者受理窗口,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案前调解、文书送达等便民服务。

2.优化案件审理机制

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举行听证会,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切实落实《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要求,大力推进“阳光复议”,让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说得出”的方式参与行政复议。积极探索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导,相关区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3.健全矛盾化解机制

对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对于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的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环节。建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促使行政负责人承担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

4.完善案件决定机制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标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违法干预和影响。

5.推进复议信息化建设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全面应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基础上,探索建设行政复议办案系统,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设置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优化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方式,积极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1.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各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纠错通报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情况通报、问题约谈、考核评价、移送移交等行政问责手段,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调解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2.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和抄告制度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通报。在办理涉及区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3.健全法治考核机制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法治政府督察的重要指标。重点考核行政行为经复议后撤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和反馈等内容,以办案成果倒逼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

1.做好基础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和保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复议接待和办案场所规范化,设立便民利民的一站式、立体化行政复议中心。参照人民法院场所建设和科技法庭配备标准,配备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会议室、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行政复议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办案车辆。

2.强化工作监督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出庭应诉,严格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认真落实司法建议。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应诉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训,提升行政应诉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整合公职律师资源、购买社会律师法律服务等方式,打造专业稳定的行政应诉团队。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实施步骤

2021年5月28日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公告,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内容,特别是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变化。

2021年6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各单位应引导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改革过渡期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办理工作需要,通过人员抽调的方式,集中公安、交警、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办案人员协助办案,待编制人员和机制衔接到位后再逐步理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按照中法委发〔2020〕5号文件确定“政府对本辖区内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为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天心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

改革过程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要确保政令畅通,妥善做好职责交接、材料转接和人员到位等相关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支持配合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改革期间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落实责任分工

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行政复议人员招录配备等工作,区委编办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涉及的职能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调配等工作,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统筹解决复议权集中后区人民政府复议工作机构面临的办案场所、装备保障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区司法局负责具体落实天心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相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及时到位。

(五)做好宣传对接

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广泛了解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改革期间行政应诉工作顺畅有序。

政府会议方案篇3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部门

省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银监局局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福建银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政府会议方案篇4

一、充分肯定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去年,全市共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664件,其中,由市政府系统办理的有634件,占总数的95.5%,涉及市政府系统60家承办单位。这些建议、提案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办结率为100%。从办理落实情况看,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解决195件,占31%,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355件,占56%,也就是说,有近87%的建议、提案已经或正在落实。从反馈情况看,代表、委员对最终办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满意率为100%。承办单位在答复之前都通过走访、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与代表和提案者进行了联系沟通,面商率达到100%。应该肯定,去年办理工作完成得不错,质量也有进一步提高。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是办好建议、提案的关键和保证。书记、市长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切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去年市“两会”一结束,市政府就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就落实“两会”精神进行专题研究,时任梁黎明市长指出:“建议提案凝结着代表、委员的智慧和汗水,反映了全市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是市‘两会’的重要成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明确要求各位市长认真审阅分管口子的建议、提案,把它作为确定思路,制定决策,开展政务的重要参考,并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分管口子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分工,各位市长都分别确定并领办了建议、提案,亲自协调解决一些关系全局、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重大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都十分重视,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汇总把关,承办处室具体落实办理,形成了良好的办理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各承办单位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全过程。许多单位对所办建议、提案进行办前梳理,对一些建议、提案中反映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比较重要的问题,确定调研课题和调研方案,由主办单位领导带头,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搞清问题的实质,找出解决问题的关键,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在采用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的同时,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面对面沟通,直接征求意见。既在正式答复前进行沟通,又注意在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与代表、提案者进行沟通。许多单位还专门邀请代表、提案者参加办理工作座谈会和调研活动,不仅得到了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且更好地发挥了代表和提案者的作用,促进了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是密切协调配合。建议、提案办理需要上下左右协调和密切配合。去年市“两会”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府系统的一些办理大户,抽调熟悉办理工作的同志直接参与了建议、提案的预审工作。“两会”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就建议、提案交办工作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沟通、协调,各承办单位迅速上网核对并组织开展内部分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了建议、提案在交办会前调整到位。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许多主办单位主动牵好头,会办单位积极配合,特别是对一些综合性比较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通力合作,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办理工作,使一些疑难和复杂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建立了建议、提案办理台账,进一步完善即时督查制度,利用《督办工作》简报每月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加强了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积极落实市长领办和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并对建议提案办理重点单位开展上门督办,促进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还结合市直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较好地规范和推动了办理工作。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还创造性地建立了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该系统的运行,既提高了办理速度,同时,通过对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即时跟踪督查,又进一步加大了督办力度。

五是提高办理实效。近年来,我们大力提倡把建议、提案办理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应该说各承办单位越来越重视这一点,从去年办理情况看,许多单位很好地抓住办理建议、提案的契机,积极主动把建议、提案办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有力地推动了面上工作的深入。去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市加快发展船舶配套业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等一些重大政策,都吸收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成果。我想,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既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通过建议提案办理推动的结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在稳步提高问题解决率上下功夫,在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在通过建议、提案办理推动相关工作上下功夫。

二、扎实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今年市“两会”以来,共收到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608件,涉及81家承办单位。总的看,今年建议、提案涉及方方面面,有不少是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很多是关系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办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对推动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利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各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认真研究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一定要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办理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特别是一些办理任务比较重的单位一定要统筹安排,调配好力量,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从事办理工作,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领办制度。今年的建议、提案数量比较多,涉及方方面面,办理起来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完成好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就必须立足全局,明确思路,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的《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领办制度。今年,市政府领导将继续带头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也要认真落实领导领办制度。应该说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的质量普遍较高,而且内容务实,有调查、有分析、有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因此,各承办单位除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好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外,还要对承办的其它建议、提案进行全面梳理,区分轻重缓急,选择一批质量较高、分量较重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由单位领导直接领办,切实推动整个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注重实效,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这几年我们围绕办理质量问题一直在强调“四率”,即面商率、按时办结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率。应该说工作上有成效也有差距。从面商率和按时办结率来看,各承办单位总体上都做得比较好,但按照这“两率”必须达到100%的要求来衡量,在按时办结率上还要作必要的提醒。过去有些并不复杂完全可以在3个月内办结的建议、提案有的拖了6个月,造成建议、提案在限期时间的最后才仓促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理的质量。在与代表和提案者面商方面,还要注意提高沟通的效果。沟通可以采取打电话、寄信和请进来、登门拜访等多种形式,我认为,沟通是否到位,取决于承办单位的心纯不纯,敷衍了事反映了对代表和提案者的不尊重,更反映了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在问题解决率方面,应该说在逐年上升,但还需作不懈努力。对一些政策允许、有条件应该解决的,一定要及时去解决;对一些条件不具备,解决起来有难度的,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争取在问题解决率上又有新的提高。关于满意率的问题,粗看是对办理结果的评价,从这几年建议、提案办理反馈意见反映出,初次反馈满意率达到了99%以上,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基本满意”。但深层次分析,其实是代表、提案者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这个评价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外的“三率”。“基本满意”并不能反映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基本满意,特别是对一些解决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往往代表和提案者内心是不满意的,而评价为“基本满意”,是基于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的肯定。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决不能沾沾自喜。下一步,我们要努力从最大可能地解决问题出发,来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率,这才是真正的满意率。

政府会议方案篇5

一、抓关键,大力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近年来,时任省长石秀诗、时任常务副省长王正福多次作出批示,从思想认识、工作方式方法上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和有针对性的意见。林树森省长始终关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特别是去年与出席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部分委员进行座谈,对委员们提出加快贵州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相关问题,不仅一一作了解答,而且会后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及时批转政府各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以省政府的名义进行了督办。今年“两会”期间,大会秘书组筛选了部分提案,呈省党政领导参阅批示,林树森省长专门签批了8件提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省政府各承办部门深刻领会并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不断深化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提案作为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大事来抓。一是将办理政协提案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纳入省直机关目标管理并进行重点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年对省政府各承办部门和9个市(州、地)政府(行署)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考评;二是通过办理提案,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集思广益,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三是领导亲自参加办理。各承办部门把办理工作提高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办理工作责任制;四是不断加强办理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组建了建议提案处,负责全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随后,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铜仁地区、黔南州、黔西南州政府(行署)从工作需要出发,相继组建了建议提案科(处),使办理工作得到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政协提案委共同举办了全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培训会,对政府系统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培训,以全面提高办理工作人员的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需要。

二、抓基础,努力实现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年,省政府办公厅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3号),对办理政协提案的范围、职责、原则、时限及答复办法、答复格式、督促检查方法、走访委员、通报情况等作了系统的规定,为全省政府系统的提案办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建立办理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82号),确保了办理质量和效率的稳步提高。为规范和提高省政府办公厅自身办理工作水平,还专门制定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并收录进《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汇编》。此外,积极探索办理工作的新思路:一是建立省政府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和督办制度,通过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和情况,督促各承办部门按期答复,切实加强政协提案的督办和落实;二是编印《建议提案工作》简报,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及相关工作,随时掌握提案办理工作动态。同时,充分利用简报,宣传和推广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促进提案办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省政府各承办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黔府办发[*]3号文件,不断总结办理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如:省农业厅要求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让委员满意上下功夫,在缩短办理期限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省教育厅从抓好“初期普遍联系,中期普遍催办,后期督促重点,末期逐件清理”四个环节入手,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铜仁地区行署建立了承办职能部门领导报审关,办理人员初审关,分管副秘书长重审关,秘书长复审关,专员、副专员审批关和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提案办理结果实行行署集体讨论决定的“五关一议制”。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把办理工作与本部门的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做到了人有专职,事有专责,为提案办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抓沟通,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了提案办理专栏,分设提案办理情况、提案选登、委员意见和建议、提案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工作动态等栏目,便于政协委员登录网站查询提案办理情况,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重点、攻难点、求突破、讲实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一是对承办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重点联系,加大协调力度,强化督促检查,以确保大多数提案得到认真采纳和解决;二是加强与承办部门和单位的普遍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帮助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面复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及时将有关办理情况在事前、事中、事后与委员联系沟通,达到“情况交流、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务求实效”。省政府办公厅多次就一些重点提案的办理深入基层、部门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组织承办部门向提案人面商提案办理的情况。如:省博物馆改扩建项目因选址方案、资金筹措等问题未获解决,项目进展缓慢,是近年来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一直关注的热点。为此,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登门向提案单位省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详细通报了提案办理和项目进展情况,达到了增进交流、加深理解的目的。此外,省政府办公厅每年都要组织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调研组,赴各地听取省政协委员对省政府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就提案涉及的内容进行现场调研。委员们对省政府各承办部门认真负责的办理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并对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委员意见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

四、抓落实,着力提高提案的办理实效。省政府办公厅以“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并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加大了对重点、难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力度。农工贵州省委提出《从规范殡葬服务费标准入手,加大我省殡葬改革的力度》的提案,被列为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主席会议督办重要提案,为办好该提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提案委和相关承办部门,深入贵阳市所有的公墓和殡仪馆,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对提案提出的建议和当前殡葬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广大老百姓的呼声进行广泛的研讨,提出切实改进此项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殡葬行业的改革步伐。省政府各承办部门把提案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业务工作中促进办理工作地发展,通过办理工作检验业务工作的成效,逐步实现了从“答复型”向“落实型”的转变。*年,贵州电网公司共办理建议提案26件,其中涉及农网改造的就有12件,尽管我省一、二期农网改造工作已经结束,但该公司牢固树立“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服务宗旨,积极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活动中,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用于解决未改造农户的用电问题。一是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对前一、二期农网改造的审计,把节约的6.6亿元资金安排用于今后的农网改造;二是积极争取国家完善农网改造资金的支持,通过国家发改委贴息。5000万元作为资本金,向银行贷款2亿元继续进行农网改造。

政府会议方案篇6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府法[2005]72号)《关于对县(市 、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相关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的工作实际,把相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   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

县人民政府设置了政府法制机构,名称为扶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法制办包含在县政府办公室内,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抓,政府办副主任分管,法制办有工作人员2 人,副主任1名,科员1名。

二、   县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县政府法制办现有工作人员2 名,副主任1名,科员1名,均为大学本科学历,目前尚未获得律师资格。

三、县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1、     2004年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4 件,纠正1 件。

2、     2004 年县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办结11件。

三、   县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县法院2004年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6件,办结26件。

四、   对县政府法制工作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复议案件数量增加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牧业、公安等方面的案件上升速度最快。但行政复议队伍的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知识结构相对滞后,人员较少,业务素质偏低、知识结构单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很难留在县一级,这种人才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增加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显;

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偏弱,职能偏软,待遇偏低,可供选择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偏少;

三是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措施还不多,一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许多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行政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还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四是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了解不多,仍然认为是“官官相护”,相对人选择到法院进行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总体法制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意识还有待于不断增强。

(二)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改变以往的宣传重点,建议由对行政机关宣传的多,对群众宣传的少向两者都加强的方向转变;由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和单一向宣传形式多元化方向转变;由注重法律宣传向法律与案例宣传相结合的方向转变;由时段性宣传向经常性宣传转变。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人员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复议人员要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业务,既要学好实体法,又要掌握程序法;要加强交流,针对不同时期行政复议案件的不同特点,省、市法制办要多举办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研讨会,进行专项讨论,公布一些典型案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使各地各部门复议机构工作办案时有所借鉴;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进行统一的认定和管理,把好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准入关,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人员的岗位津贴问题。

三是要改革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建议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维护政府权威,而且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也可以保障复议裁决公正,扩大行政复议的影响力。

四是要积极探索新的举措和方法,创新行政复议模式。建议建立全省范围的电子信息行政复议受理平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请渠道,通过电子信息行政复议受理平台的建立,实现快捷申请、透明审理、公开结果的现代行政复议管理模式,有效地对行政复议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积累、分析、比较、归纳、推理和统计,实现省、市、县行政复议资源的共享

五是加大县级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力度。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择时专门召开一次关于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会议,强化县级政府法制办的此项工作职能。

 

 

 

 

政府会议方案篇7

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一样,香港行政长官在每年3月左右都会发表新一年度的《政府施政报告》,阐述新一年度政府主要的施政方针、施政内容以及待要解决的各项议题等。一个庞大的政府机器正常运作需要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作为“弹药”,因此,在报告宣布之后不久,香港财政司便会公布年度《财政预算案》,在向市民交代港府财政以及香港经济情况的同时,公布港府开支的主要银码。

议员拉布阻扰财政预算案

根据香港的法律,《财政预算案》需要在立法会上提出,议员们通过辩论《拨款条例草案》(即批准政府动用财政储备)之后,才意味着《财政预算案》获得法律上的许可,《政府施政报告》中所涉及的政府开支,才能正式获得财政司发配的“银弹”。也正因为政客们意识到《财政预算案》的重要性,因此,近年来,反对派政客便利用立法会议事规则中议员原则上可以不受限制的就议案提出修正以及发言的“漏洞”,在就《拨款条例草案》辩论的时候,利用各种理由要求修改该草案,力图推延草案的通过。

在国外,上述称之为冗长辩论,又称冗长演说,香港则称为“拉布”。这是一种议会程序,拉布策略可有不同方式,主要为居于劣势的在野党甚至只有单独一位议员,在无力否决特定法案、人事,或为了达到特定政治目的时,站在发言台上展开马拉松式演说,以消耗战的策略,瘫痪议事、阻挠投票等,逼执政党做出退让。香港的反对派议员亦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与港府进行对抗,逼使港府做出退让。

人为的财政悬崖

香港目前的财政储备逾7300亿港元,单从数字上来说,目前财政状况良好,政府亦没有借贷。“拉布”人为地造成了港府财政悬崖,形成香港一个另类的财政问题。

早在今年4月,财政司便警告称,政府的临时拨款只够政府开支应付到5月底,由于转账程序还要耗时两周,因此若拨款草案未能在5月中通过,则6月份政府有超过60个部门将面临无钱可用、发不出工资的尴尬情况,社会部门公共服务也因此受到影响,政府届时只能临时通过银行借贷度日。

任何经济体都不希望自己拥有所谓的“财政悬崖”――这个词最早是由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提出,美国也因此给了世人一个财政悬崖危害的实例。在2012年末,美国政府减税优惠措施到期,同时美国国会也将启动减赤字机制,这将造成政府财政支出猛然紧缩,2013年美国财政赤字将会如悬崖般直线下降,或令企业生产力及个人消费急剧减少,税务负担和医疗支出则会上升,或影响自美国金融海啸后的经济复苏步伐。

相类似的情况是,造成财政悬崖的原因也是因政治,在危机来临前夕,美国国会两党也是意见分歧,互不妥协,两党连日的谈判一度令全球的资本市场因美国前景不明而出现剧烈动荡,美国国债价格曾抽升,高盛当时发表报告指出,财政悬崖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将会使美国2013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蒸发掉约1.4个百分点,经济不振将会拖累资本市场。

港府深知“财政悬崖”的危害,而靠借贷度日,这对于香港是无法接受的,因为在香港经济发展的历史中,政府财政情况一直被视为世界典范,政府未曾借贷度日,香港的信用评级也因此一直处于高位。

港府经济顾问陈李蔼伦表示,不期望立法会会议“拉布”影响经济活动,她说,难以量化这些行动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工联会议员王国兴则算了笔账,他谴责议员“拉布”14日,合计浪费3570万元公帑。他形容,3位主力“拉布”的议员为“千万议员”,因为他们每人平均浪费逾千万港元的公帑,而且已连续两年就拨款条例草案“拉布”,累计浪费7395万港元。资料显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年获政府拨款6亿多港元,简单换算,即议会每月开支约为5000万港元,“拉布”一个月就损失5000万港元。

尽管难以评估“拉布”具体损害经济的程度,但毋庸置疑的是,一个议案的“拉布”将影响整个立法会的会议进程,令政府的其他议案受到阻扰,从而增加政府的开支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已获立法会工务小组通过的香港玛丽医院重建工程第一期项目,有可能因为“拉布”行为而推迟。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6月7日表示,希望能尽快解决拨款的审议事项,让重建工程顺利展开,否则错过标书有效期,便要重新招标。原订需10年才完成重建玛丽医院,但若因此受阻,将会影响社会服务。

曾俊华:情况不容乐观

回到6月4日晚,立法会在当日仍要面对反对派议员提出的逾千项修正案“拉布”的行为,此时,立法会审议《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已经进入第14天。曾俊华会后表示,从去年10月至上述议案通过,本个立法年度有30%的时间用于处理这次《财政预算案》“拉布”,社会和立法会议员应反思此情况是否理想。曾俊华指出,立法会大会就《财政预算案》举行了150个小时会议,单就修正案投票已花35小时,此草案的通过时间较5月中的“死线”延误三星期,影响政府6月首三周的支出项目。

《财政预算案》的“拉布”已经历了两年,曾俊华说,根据经验,明年的情况“实在不可乐观”。他指出,“议员只要有任何要求,即使这些要求不一定跟《财政预算案》有关,他们也可提出大量修订,拖延表决。如明年修订的数目较今年更多,几乎可以肯定会出现同样的财政问题,危及公共服务”。

与此同时,曾俊华特别指出,“拉布”的情况已开始蔓延至香港立法会的其他委员会,造成议案“大塞车”。他表示,目前正在等待财务委员会批准的拨款议案有47项,涉及多个民生范畴,包括“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以及向120万社会保障受助人额外发放津贴等措施。

政府会议方案篇8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1]。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2]。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3]。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4]。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5]。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6]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6](p14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7]。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8](p292)。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9]。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10]。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11]。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10](p21–22)。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12]。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15]。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14]。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15]。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14](p195);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10](p78);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16]。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17]、议会的辅助机构[17](p428)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18]。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19]。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20]。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21]。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22]。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23]。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24]。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超级秘书网:

注释:

[1]richardb.mckenize.constitutioneconomics.lexington,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3]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政府会议方案篇9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24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机制,运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把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部署。要把行政复议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知识,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督促纠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适用与程序法遵守的关系,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坚决赔偿,真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创新复议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勘察,质证辩论与协调和解等项工作规定,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实情况;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相互交流借鉴,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针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相对薄弱的现状,市、县(市、区)政府以及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从注重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入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目前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有名无实、人员短缺、办案条件落后等问题。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选配、充实和调剂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质的专职或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把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轮训,确认上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培训确认行政复议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办度

政府会议方案篇10

今天,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在这里联合召开每年一次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2007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部署今年的办理任务。刚才,会议对200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代表区政府,向这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承办单位和具体经办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代表区政府,讲三点意见。

一、回顾总结去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去年“两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积极为余杭发展建言献策,共提出代表建议331件、政协提案348件。区政府及各部门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督促下,加强组织领导,求真务实抓落实,尽心尽责办实事,按期完成了办理任务,所有建议和提案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了代表和委员;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96.3%,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98.17%。通过办理工作,解决了不少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去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去年,区政府把落实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作为“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抓手,专门在区长办公会议上对办理工作作了部署。区政府领导多次过问办理工作,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承办任务较重的单位都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建议、提案办理领导小组。大多数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能够做到常抓不懈,经常听取办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对一些重要的、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能够深入调查、组织协调,对办理答复件,能够亲自审核、严格把关。

二是工作制度明确,办理程序规范。去年,区政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的实际情况,重新制订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和督查办法》和区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登记分办、领导审核、督促查办、反馈联系、情况通报等各项制度,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在认真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同时,各承办单位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明确、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保证了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序推进。

三是创新办理方法,工作成效明显。各承办单位在总结过去办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创新办理方式,确保了办理工作实效。有的承办单位主动召开了集中办理座谈会,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受到了好评。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多次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和委员,变过去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得到了代表、委员的认可和欢迎。还有的承办单位邀请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实情、共谋良策,把办理过程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客观。在去年的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凡是能够解决的,一件一件地认真研究解决。对体制机制创新、生态区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具有全局性、涉及面广、立即解决有一定难度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经过研究分析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因政策、体制、环境和条件限制,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能够积极与代表、委员沟通,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答复文书上,按照办理工作“数据要真,内容要实,文字要精”的要求,突出了实事求是、实话实说、文字精炼、言简意赅的特点,尽量把办理的过程、情况和结果讲清楚,提升了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仍有个别承办单位主动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需要多次催促才能完成办理;有的承办单位没有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导致代表、委员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能缺乏了解,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有个别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事项未能主动协调或协调不力,影响了办理的效果;还有个别单位对答应代表、委员落实的事项,当面敷衍了事,事后没有跟踪落实。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二、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区委、区政府实施城市化工业化两轮驱动、建设“美丽之洲”的起始之年。在今年的“两会”上,各位代表和委员以对全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履行职责,围绕推进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等重大事项,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新形势、新任务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承办单位要深刻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必须认真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绝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派、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因此,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重视,就是对宪法和法律的重视,就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视。各级领导和承办人员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把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这个政府法定的职责履行好。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布在各条战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社会实践最具体,各种生活经验最丰富,所提建议、提案充分体现了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政府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依据。应该说,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信息渠道,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也是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因此,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纳,科学运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民意基础,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基础。

(三)建设最适宜居住的“美丽之洲”,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建设最适宜居住的“美丽之洲”,是区委、区政府顺应当今城市化发展趋势,响应市委、市政府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号召,从余杭实际出发提出的一个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新目标。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平衡,各地都有一些问题需要反映,有一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需要列入计划,有一些困难需要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总体上还不是很高,城乡都还存在一些困难的弱势群体,这些群体期盼着党和政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题,并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制约和影响他们生产生活的一些情况反映上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代表了全区人民的利益。如何对待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能不能妥善解决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工作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态度问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最适宜居住的“美丽之洲”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切实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今年“两会”期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提出议案建议306件、提案413件。这些建议、提案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部分建议和提案问题客观、文字精炼,能够从余杭实际出发,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正确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说明,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二是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在719件建议、提案中,不仅有涉及到当前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也有涉及全区长远发展大计的宏观性、战略性问题。这说明,代表和委员们对政府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三是关注焦点较为集中。代表、委员所提出的很多建议提案,都是围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民生建设等促进全区和谐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内容较为集中。

作为人民政府,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办理好建议和提案,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今天交办会议之后,各承办单位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减少中间环节,让代表和委员直接参与办理工作,面对面研究解决问题,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高度重视,落实办理责任。今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了区委、区政府对区级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占据一定的分值,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综合按时答复率、代表委员满意率、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等因素,对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办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各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因此,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及早安排部署,使办理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起来,一并考虑。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将办理任务落实到责任科室和承办人,保证承办的每一件建议和提案都有办理计划和责任要求。要制定承办考核制度,对各科室和下属单位承办工作程序、承办工作实效、走访情况、解决问题比例、代表委员满意率等一一作明确规定,确保办理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今天会议之后,要及时研究、分析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办理的,要在10天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同意后退回交办部门重新分办,不要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是要突出重点,提高办理实效。今年,区政府建立了区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各位区政府领导从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的建议和提案中,选择并确定领办件。针对领办的建议、提案,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对区政府领导领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研究和制订办理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办理责任和具体措施。同时,要参照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制度,选择一批建议、提案作为部门重要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办,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要通过抓好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是要加强沟通,实现办理互动。办理建议和提案,不能只满足于答复,关键是要抓落实。采取不同方式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包括走访、回访代表、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实地视察、座谈等,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更详细了解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可以同代表、委员当面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直接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某些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可以当面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取得谅解,并通过代表、委员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实践证明,凡是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见过面,进行过沟通,办理工作效果就好,代表、委员满意的程度就高;凡是不注意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办理工作停留在打打电话、文来文往的水准上,办理效果就差,代表、委员也很难满意。因此,各承办单位要把走访代表、委员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理质量的一条必要举措,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四是要规范操作,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和督查办法》、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区政协有关要求操作,复函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稿还要同时抄送代表所在镇乡人大或街道人大工委,这是今年新增加的要求,希望大家务必做到。答复函要符合政策,语言要规范,态度要诚恳,坚决杜绝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复函要寄送给每位参与提建议、提案的代表或委员。对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答复。

五是要加强督办,确保办理进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办理的机关、组织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处理,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可以说,办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要结合交办内容和办理时效,定期、不定期地联合或组织代表、委员对承办部门办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各承办单位也要在本单位内部健全督办机制,确保将每一件建议、提案落到实处。对正在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凡是在办理中提出了措施、落实了资金或纳入了计划的建议、提案,要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