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意见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3 17:51:56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1

(一)提升一个品牌:认真筹备并办好第三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意中小企业博览会

连续两届会的成功举办,更坚定了我们进一步办好第三届会的信心与决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理关于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把会办成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更好地促进中国中小企业与国际中小企业的合作与发展”的指示精神,借助前两届会所打下的良好基础,第三届会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提升会的国际品牌形象:着重增加外国参展企业数量,着重提高参会客商、参展企业质量,真正把第三届会办成一个国际性的展会,为全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我省的中小企业搭建一个走向国际的平台。目前,组委会已决定将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更名为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增加国家银监会作为主办单位,与意大利合办,有关协调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当中,预计全国的动员文件将很快下发。希望各市经贸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密切注意第三届会的进展情况。要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精心安排,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发动更多的中小企业参展参会,更要发动各行各业的重点企业和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中小企业以及产业集群、专业镇、特色镇的中小企业抱团参展参会;既要发动具有“名、特、优、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参展参会,也要发动大企业、大集团参展参会;既要推荐生产性中小企业参展参会,也要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展参会。及早宣传发动,及早组织准备,及早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第三届会招展招商的准备工作。

此外,在积极做好第三届会筹办工作的同时,省中小企业局还将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明年5月在青岛举办的第三届apec中小企业经贸洽谈会。希望各市经贸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本地区的中小企业踊跃报名参加。

(二)落实六个抓:抓政策落实、抓服务到位、抓信用担保、抓企业成长、抓培训提高、抓典型引导

张德江书记在今年12月6日召开的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上指出,“今年我省私营企业户数比开会(指*年初的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时翻了近一翻,现在户数已经位居全国第一位。民营经济贡献很大,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扩大出口、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发挥了很大作用。民营经济发展好了,广东末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可考虑明年再开一个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对搞得好的给予大力表彰”。为此,我们将适时建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第三次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行再部署、再发动。全省各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都要深刻领会张德江书记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本地区发展民营经济的经验,研究解决本地区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并要以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主抓以下六项工作。

1、抓政策落实: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继续贯彻实施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尽早出台,把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对照《若干意见》,加快修改完善与《决定》相配套的12个配套文件,并尽快出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并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和广大民营企业要真正了解和掌握《若干意见》和《决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2、抓服务到位:认真贯彻实施好《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推行政务公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各市加强对县(区)、镇(街)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窗口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解决一线岗位截留政策问题。二是扩大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提高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挡次。推动各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服务功能,扩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的履盖范围,建立pa视讯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完善提高业已初步建立起来的综合服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四大服务平台,并引导其贴近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三是疏通行政渠道,为中小企业获得服务提供保障。重视和发挥各级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或者协调机构的决策作用和受理投诉机构的监督作用,认真处理好民营企业投诉。

3、抓信用担保:认真实施《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壮大信用担保体系。一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支持管理规范、业绩好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支持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到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开展业务。二是要建立完善担保机构评价体系,加快研究推进再担保体系的形成。三是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育成体系。四是不断探索推进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4、抓成长型企业:积极引导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做优。一是利用广东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研究的成果,开展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以评价成果为主要依据,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创税和新增就业岗位能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重点在产业集群和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推动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三是评选*年度百强民营企业。各级经贸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百强民营企业评选,积极宣传评选出来的百强民营企业。引导百强民营企业创立品牌、创新技术、改革体制、规范管理;鼓励其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2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一)成立紫金县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府办、发改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科技局、经贸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质监局、外事侨务局、人民银行、工商联、总工会、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由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县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二)理顺关系,原由县工商联负责民营经济管理的职能划转县中小企业局。

(三)在县中小企业局设立紫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厂房、土地供求、pa视讯的人才招聘、产品营销等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全县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及其他相关业务营销等服务信息。

二、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每年在工业园区和新上的工业园用地指标中不少于40%,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用地。

(五)产业转移工业园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产业链长,税收好的民营企业进园,对该类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的30%可缓交1年。

(六)经省和市经贸、科技部门认定在孵化期内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其租用厂房的租金在一年内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和5%的补贴。

(七)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办理。

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通道

(八)建立融资财政贴息机制。县财政从2009年起三年内,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民营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基金。对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或经省级认定的自身能够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进行贷款的自主创新民营企业及百强民营企业,县财政均按其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力争5年内有2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业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经国家、省、市相关权威部门认定为创立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专项补助。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凡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由县财政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与科技三项费用整合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和自主创新,人才培训等。对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贴息支持。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十四)创优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落实企业投诉机制和机关办事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姆式的服务。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激励民众创业和促进企业发展。

(十五)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通过政府出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和企业股份合作建设等形式,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对合资建设基地的企业,政府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

(*)鼓励科技、专业人才创业。凡博士、硕士、海外留学生、归国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的,在2年内由县级财政给予厂房租金3—5%的补贴。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七)建立产学研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县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订立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提高企业的科研能力。

(十八)实施民营经济考核。民营经济指标列入当年经济考核,对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入库税收增速排名列前的镇实行奖励。

(十九)建立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县领导及相关部门挂钩联系本地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密切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十)鼓励兴办投资融资、pa视讯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对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服务机构,给予优先考虑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二十一)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2-3期实施“紧缺人才培训计划”,为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组织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培训经费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3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一)成立*县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府办、发改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科技局、经贸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质监局、外事侨务局、人民银行、工商联、总工会、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由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县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二)理顺关系,原由县工商联负责民营经济管理的职能划转县中小企业局。

(三)在县中小企业局设立*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厂房、土地供求、pa视讯的人才招聘、产品营销等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全县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及其他相关业务营销等服务信息。

二、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每年在工业园区和新上的工业园用地指标中不少于40%,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用地。

(五)产业转移工业园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产业链长,税收好的民营企业进园,对该类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的30%可缓交1年。

(六)经省和市经贸、科技部门认定在孵化期内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其租用厂房的租金在一年内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和5%的补贴。

(七)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办理。

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通道

(八)建立融资财政贴息机制。县财政从2009年起三年内,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民营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基金。对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或经省级认定的自身能够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进行贷款的自主创新民营企业及百强民营企业,县财政均按其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力争5年内有2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业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经国家、省、市相关权威部门认定为创立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专项补助。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凡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由县财政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与科技三项费用整合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和自主创新,人才培训等。对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在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贴息支持。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十四)创优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落实企业投诉机制和机关办事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姆式的服务。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激励民众创业和促进企业发展。

(十五)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通过政府出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和企业股份合作建设等形式,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对合资建设基地的企业,政府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

(十六)鼓励科技、专业人才创业。凡博士、硕士、海外留学生、归国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的,在2年内由县级财政给予厂房租金3—5%的补贴。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七)建立产学研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县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订立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提高企业的科研能力。

(十八)实施民营经济考核。民营经济指标列入当年经济考核,对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入库税收增速排名列前的镇实行奖励。

(十九)建立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县领导及相关部门挂钩联系本地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密切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十)鼓励兴办投资融资、pa视讯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对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服务机构,给予优先考虑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二十一)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2-3期实施“紧缺人才培训计划”,为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组织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培训经费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4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整体实力较弱。各级要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我市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强市富民为出发点,解放思想,全民发动,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扩张总量,提高质量,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发展的目标是:“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80亿元;民营经济安排就业人员平均增长5%,到“十五”末,从事民营经济人员达到100万人;民营经济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民营经济营业收入突破1300亿元。

4、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第一、繁荣第一的原则;坚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

二、放宽经营政策和经营条件

5、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经营和进入。打破行业垄断,制订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实施办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交通、能源、供水、供热、道路、桥梁、环卫、环保、房地产开发等有回报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时,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7、放宽投资人和从业人员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可不再受年龄限制,可以提前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周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为三年,期满后,可参加原单位同级别人员竞争上岗或按原职务级别作适当安排。离岗期间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期间提前离岗人员规定执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工龄连续计算。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工作人员依法投资入股民营经济,但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投资入股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8、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经济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审批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

9、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并可享受我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土地方面的一切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民营企业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其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经济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10、拓宽融资渠道。将民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做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对资信较好的小规模个体经营业主,可在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比例可提高到90%。支持“银企”联手,开展“支、帮、促”活动,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外国资金。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县年内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民营企业的互保制度。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民营经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充实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和创办资助。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的区县,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贴息指标,新办民营企业经批准将享受全市现行招商引资的多项优惠政策。

12、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支持作用。对民营企业的税收,要与公有制企业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加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对个人经营大户,可提供卷式发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民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优惠,并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进行“四技”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重点照顾,对种植、养殖、林业、水产业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民营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纺宇航局地税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对依法纳税达到一定规模,且年上缴税收增长30%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13、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对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改贴息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申报。凡是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银行贷款和现金投入),竣工后,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且有赢利的,经审报认定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部级新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有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14、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对取得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税务、财政等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6、简化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坚持急事急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特别紧急的,随到随办。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淄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出入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18、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19、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制定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20、引导支持民营经济规模化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市重点企业集团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技改、基建项目,优先纳入“三o”工程。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凡获得全国驰名、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1、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在市、区县经济园区中建立园中园,市高新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对进入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实行零收费,其他民营经济园实行“扎口”收费。进一步完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绿化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提升园区服务功能。对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经济园区,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支持专业村、专业镇建设。

22、扩大民营企业的价格自。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民营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民营经济开办的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民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3、支持民营企业吸引各类人才。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淄发[1999]16号)的优惠政策执行。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学历,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国家计划内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派遣期延长为3年,取消1年的见习期,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3年内重新到其他性质单位就业的,办理改派手续。非国家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劳动或人事,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就业。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全面实行人事制度。范围包括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代办保险等。同时,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业驻地设立集体户口,为民营企业使用外来人口提供落户方便。

24、鼓励吸引外来人员来淄商办厂。对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淄政发[2001]20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整户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执行与当地居民统一的收费标准。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在外地投资者中,每年评选一次“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命名表彰。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法定程序,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5、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创造良好环境

26、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金融通、信用担保、pa视讯的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完全以市场化运作。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吸纳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有关协会,但不得强制入会。执法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平等对待。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积极为外埠进淄车辆提供方便。

27、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政策性收费。结合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没有经过市政府或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不合法收费项目。新出台收费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地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实行“扎口”收费、分口解缴的管理办法,统一委托主办单位代收。选择部分园区和企业进行综合收费试点。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

28、严禁各类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各级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业户的合法财产,不得强行改变民营业户财产的权属关系。严禁向民营业户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行推行税务、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在继续实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检查许可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两簿”登记制度。由市政府统一向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印发“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各执法部门的检查、收费都要由执法登记人做好登记。不在“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上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可以拒绝缴费、拒绝检查和举报。对于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建立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民营企业、个体业户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9、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十佳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和为民营经济服务先进部门评选表彰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选,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要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参评。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

30、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加大对村霸、路霸、市霸特别是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31、实行“一把手”工程。调整充实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新自挂帅。配齐配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民营经济工作要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政绩考核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32、建立政策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并公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服务承诺。建立评议制度。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基层单位代表、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代表,组成评议组,对上述部门服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评议结果。

3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教育、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明,引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岗、敬业、守法的道路。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4、加强统计调查工作。适应工作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指标、手段和方法,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度对民营经济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建立月度调查制度;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结合情况汇总,进行综合推算,力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及分布、运行情况。民营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5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一)成立*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工作中的问题。

(二)成立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和政务投诉中心,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实行“四个一”服务制度,即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报批项目,“一个窗口”受理投诉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凡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原则上由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直接收费。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除退赔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

(四)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二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一年内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降至10万元;科技开发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为10万元,首期注入资本不低于实际注册资金的50%,剩余部分允许半年内补足。

降低民营企业经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标准。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注册资本(金)由原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由原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鼓励自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申请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指定经营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年筹建期的临时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放宽民营企业的冠名限制。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允许其冠“*”市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广东省”名和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三、扩大融资支持

(六)以民间注资为主成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切实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七)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优质客户在评级授信、业务审批、法人授权、信贷投入、支付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增加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和货物抵押贷款等方面的贷款业务。同时,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

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用水、用电。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与其他同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在*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民营企业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安排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实施政策忧惠

(十一)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经营,享受园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二)对现有、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中发[*]12号和财税[*]208号。国税发[*]160号文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三)从事生产的民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占该企业人员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向民政部门领取《民政福利证书》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四)凡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五)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十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采取“免、抵、退”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进行“三高”农业开发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免检查、免收过路桥费,享受“绿色通道”有关政策。

六、支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十七)支持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到改制的企业中去了解情况,帮助处理和解决在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使用。土地使用权、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合同签订、登记注册等方面的问题。

(十八)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和各种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名称。

(十九)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允许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批准,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将企业以低价或“零”价位出让给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由受让企业承担债务。

七、扶持技术创新

(二十)大力鼓励民营企业研制和引进先进技术。对研制或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民营企业,项目达产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项目学术第一带头人,5年内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助。

(二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对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专利项目,市财政给予大力扶持;获得国外专利及一般贸易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3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凡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奖励外(下同),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税,下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至5万元。对生产性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50万元;被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励30万元;被授予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奖励10万元;被授予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和专利工作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八、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

(二十二)各级地方和党组织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工会和团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政协委员安排名额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的比例;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中,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应占一定比例。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6

一、明确民营企业服务扶持对象范围

本措施所指的民营企业是以企业当前的注册类型为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占51%以上所兴办的公司、企业,及以上企业再投资占51%以上所兴办的公司、企业(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除外)。

本措施所指的重点扶持项目是指行业前景广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我镇产业发展起带动作用,预期经济效益明显,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项目。

二、完善民营经济服务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成立*镇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小组。服务小组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民营、城建、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外经、财政、公安、供电、自来水、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科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服务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民营企业重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项目依法有序开展。

(二)健全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一是每季度举行一次以上民营企业协调会议和集中服务日,由民企代表提交需协调问题,组织全镇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以现场办公形式,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咨询服务。不能现场解答或办理的,由主管部门填写《集中服务日跟进服务表》承诺跟进处理;二是定期出版《*民营企业重点项目情况通报》通报我镇民营企业重点项目的工作进展、存在困难和有待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建议,经镇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三)建立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积极探索整合镇外经投资服务中心与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资源,创建民营企业服务的新机制,寻求民营企业服务的新路子。

(四)设立社区级民营企业服务站。在社区劳动服务站增挂社区民营企业服务站牌子,主要负责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政策落实、业务咨询等服务,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基本情况,协助镇民营办开展相关工作。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民营重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凡属我镇重点扶持的“两自”企业,由供电部门优先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用电需求,减少错峰轮休。

(六)加强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将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及成效列入各单位和社区年终考核评审标准,提高各部门、各社区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工作效率。

三、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步伐,带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一)规划整合资源,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重新整合规划我镇现有土地资源,在山高嶂等工业园区预留民营科技自主研发、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我镇重点扶持的民营项目的用地需求,在土地管理费方面给予优惠,扩大中小型民营企业从孵化创业走向快速发展的空间;各社区积极配合镇委镇政府统筹改造旧厂房、旧村庄、闲置地,以连片改造开发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

(二)“选商选资”,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对各社区的招商引资进行统筹安排,推行由镇政府与社区共同参与的“选商选资”模式;设立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完善配套设施,加快产业置换,提升园区的整体品质,带动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与小型工业区的整合改造,为具有一定规模、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大项目带动,引导产业群聚效应。规划建设科技产业园区,以怡丰与深圳大学共建的智能技术产业园、柏百顺与北京理工大学共建的阻燃技术产业园以及塑胶产业园建设为依托,建设民营高新科技创业基地,优先安排主导产业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并对产业链环节具有延伸、补充和壮大作用的民营企业入驻,引导全镇产业群聚效应。

(四)稳定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扶优助强策略

1、对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给予奖励。对全镇上一年年纳税和纳税增长前10名民营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民营工业企业,除通报表彰外,根据相关规定,按税收返还镇财政收入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被奖励企业必须在奖励当年及前两年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2、对在我镇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当年在我镇新增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在我镇年度新增入库税收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被奖励企业必须在奖励当年及前两年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若政策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一)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检测服务平台,为行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通过市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的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由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资助。镇财政资助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优先为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的投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的研发机构,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镇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引导民营企业走自有品牌和自主技术的发展之路。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挥名牌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两自”企业奖励标准,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标准提高至一次性100万元。

五、推动民营企业资本扩张,实现规模经营。

(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外成功上市且总部设在我镇的民营企业,按企业上市前三年在我镇新增入库税收总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金于上市后第一年颁发。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7

《意见》进一步深化了此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和国家部委相继出台的42个实施细则,降低了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门槛。

按照“非禁即准”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平等准入、放手发展。民营资本可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等公共事业。同时也将放宽经营条件,如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不仅要令民企真正“走进来”,还要支持他们“走出去”。意见强调,要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推广企业的竞争,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激发主体活力

我省市场主体一直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力量弱的现实问题。因此激发主体主观能动地创造财富的活力将势在必行。

我省拥有一批数量庞大的外出务工人员。正如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宏观与产业经济研究处处长王尚改所说,“他们在务工期间不仅赚了票子,而且换了脑子”。针对这些人群,《意见》提出要加以引导和扶持。大力推动全民创业。让所有想创业、能创业的人都来创业。采取激励措施,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以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

对骨干企业,意见强调要强化管理和创新,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同时,《意见》还将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

11亿元专项扶持

在宏观经济整体下行的大环境下,民营经济的“硬件”面临着巨大困境。鉴于此,《意见》中提出了全方位扶持政策,以加强和巩固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财税支持的力度尤为明显。自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将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对于民营经济当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用地难和招工难等多项难题,意见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如持续扩大有效信贷、拓宽融资渠道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民营企业用地将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同级财政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将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给予一定补助。在培育人才方面,将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等人员给予补助基金。

严格问责机制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8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繁荣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实现富民强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举措和紧迫任务。因此,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强烈的战略意识、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创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廉洁高效的管理环境,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实现民营经济总量快速增长,行业重点突出,环境明显优化,整体素质提高,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去年的*%提高到今年的75%;民营企业户数由*户增加到*户,注册资本金由*亿元增加到*亿元;从业人员由*万人增加到*万人。

三、鼓励创业,实现民营经济总量的增长

我们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积极鼓励全民创业。要落实好市委、市政府鼓励民营经济的创业政策,放开民营企业经济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支持有自谋职业的愿望、劳动致富的冲动、创业当老板追求的经营者,特别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要提高办事效率,畅通创业渠道,做到畅通急事、疏通难事、融通特事,凡是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我们都可以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出发,千方百计用活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为创业者铺平道路。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全区各方面力量,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广泛吸引知名企业和高科技人才来*投资兴业,对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民营企业给予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对来*发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各类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同等优惠和照顾。

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

我区民营经济既求量的扩张,又要求质的提高,全区要整合各部门资源,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型小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推进科技型、都市工业型、社区服务型三类企业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鼓励型企业将优先享受市有关部门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搞好民营高新企业认定工作,全面落实扶持高新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申报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名牌、中华老字号、津门老字号的企业,区政府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在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投融资、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争取市级立项、政策支持,扶持企业向集团化发展。

五、搭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社会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要把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办成为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的服务平台,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行使好政府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实现“一条龙”快捷方便的办事程序。同时要筛选具有一定资格和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按照企业从创业—运营—管理—发展—退出的全过程设计,形成较完整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六、建立民营经济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和服务,要通过各种形式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一是建立区域民营经济信息网络平台,借助*市中小企业网络开办区中小企业网,政府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规划信息、项目信息、政策信息、法规信息、科技信息、人才信息,向社会公开,设立企业信箱,收集企业情况反映和需求。二是继续办好*区民营经济信息专刊,及时将国家、市、区等带有政策指导性的有关信息传达到民营企业,形成政府各部门与企业的信息互动,以落实国家、市、区政府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三是编制政府部门办公告知便民手册,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政府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畅通民营企业办事渠道。

七、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

积极发挥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虹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虹融投资担保公司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引导、支持作用,扶持他们以资本为纽带,吸纳民间资本,做大做强,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担保平台。鼓励、引导企业成立“企业信用促进会”互相担保,拓展融资渠道。认真研究部分银行试行无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新型金融产品进入,建立银行与企业沟通联系平台。

八、加强对扶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的引导服务

市委、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同时也将出台若干配套政策,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组织研究政策,搞好企业和市相关执行部门的对接,将这些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

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帮助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区政府每年将对300名企业经理人进行免费培训。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创业辅导、重点技改项目、创品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及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表彰等,并争取市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渠道的扶持资金支持。通过政策、资金引导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责任。

九、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打好“服务牌”,建设服务型政府。各部门要把营造好外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树立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理念,以法制规范行为,以管理规范服务,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禁止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严禁乱罚款,各部门不得对下属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交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严禁乱摊派,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检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推行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三步走”执法方式,即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出资人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管理和服务环境,形成人人为民营经济服务,人人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各级领导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

建立由五大机关领导和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领导及部门要定期联系对口企业,了解企业运行动态、需求及建议,倾听企业呼声,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十一、发挥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在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民营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联系作用,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自律和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创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全区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以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决策指导、指挥协调、工作联动、督查落实“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大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于市场主体上的联动。

加强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力量。目前,市政府正在就民营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调研,对机构、人员设置将有安排。从我区当前实际出发,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通过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力量,抽调相关部门的干部充实民营经济办公室工作,授权民营经济办公室作为协调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机制

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各有关考核体系。按照全区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部门制订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并切实完成任务。按照全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区领导批示意见反馈有关单位,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十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9

今天召开全区民营企业人才工作交流研讨会,目的是以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民营企业人才工作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形成合力,推动民营企业开发人才、吸纳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促进全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刚才彭建瑜同志就我区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几家民营pa视讯的介绍了经验,都讲得很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做好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区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能否抓住今后十几年的战略机遇期,增创新优势,实现“四大跨越”,最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这就要求人才工作要跟进、要保障。当前,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和知识经济日渐兴起的时代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与科技的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创新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智力的竞争。人才的优势才是真正的优势。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

做好民营企业人才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精神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越来越明确地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篇10

一、考核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政府主要领导亲抓。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发展有规划、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检查。

民营经济行政主管机构明确,配备适应民营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宣传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1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对落实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推进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或指定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pa视讯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人才引进和培养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和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等。鼓励发展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

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增长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增加情况等。

(五)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重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认真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

二、考核的组织

成立*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林梃副市长任组长,魏淼新(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建新(市经贸局局长)、刘少强(市人事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陈耀武(市经贸局调研员)任办公室主任。

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局、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三、考核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