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实施方案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3 17:51:12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1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县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残疾儿童学前3年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以上,残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阶段的机会明显增加。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为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积极为残疾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二)重点任务

全面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的统计工作制度。依托现有特教学校继续加强资源中心建设。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随班就读工作。加强全纳教育的宣传和教育。2016年,在县特教学校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提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至每生6000元。在有条件的随班就读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进一步推进县特教学校试点开展职业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全县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全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根据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到2016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

提高县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县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

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建立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机制,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每周提供一次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二)积极发展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到2016年,在县特教学校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接收残疾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选择韩店镇、明集镇两处中心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班保教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初步具备就学能力的残疾少年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三)构建医教、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县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分别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残疾孤儿信息和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平台,形成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运行机制,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鉴定与指导。县教育局组织成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聘请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等领域专家及家长代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检测结果,提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建议,实施“一人一案”,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康教结合模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

积极开展“康教结合”实验工作。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工作,县教育局要组织特教师资为在校外接受康复医疗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到2015年,依托现有资源,力争县特教学校创建成省级“康教结合”实验学校(全省30处)。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支持县内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探索资源共享“康教一体”的教育模式。县民政局要与教育、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儿童的福利指导,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特教服务,提高康教服务的覆盖率。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6年提高到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县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每年安排8%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由中央、省、市返还我县的专项公益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五)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改善县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继续充实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设备,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制度。2016年,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8人(含)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积极探索教育和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积极争取各级支持按特教学校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及时补充专任教师,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良性发展。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专职教师的特教岗位津贴,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并在特教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加强教师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到2016年底,全县所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都接受至少一次国家(或省、市)级培训。

(七)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落实课程教材体系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用好新编和改编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教材。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指导特教学校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有效机制,确保每生每月至少参加半天普通学校的活动,促进融合教育。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发展特殊教育关系到每个学生的成长,关系到每个残疾学生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各部门、各镇街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明确各自责任,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2

一、特殊教育法律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级政府按照宪法的规定确立了义务教育制,但当时大多把残疾儿童排除在外。20世纪70年代,美国约有800万残疾儿童,其中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适当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那些被安置在普通班的残疾儿童也因为人们的不接纳态度和缺乏支持制度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学习。公立学校体系内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基于上述状况,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children act),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该法案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零拒绝(zero reject)。该原则保证任何一名儿童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即学校应向社区所有儿童(包括特殊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立教育。

第二,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evalu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对特殊儿童进行公正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类特殊儿童及障碍程度如何,同时确定其教育的侧重点和所需要的相关服务。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儿童自身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不应有任何偏见性的评估。

第三,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在公正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individual education plan,iep)。iep应对特殊儿童当前的表现、教育的目标、服务提供的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第四,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environment)。该原则要求学校尽可能地安排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在最少限制的环境里接受教育。

第五,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该原则确保专业人员和家长共同有责任为特殊学生制定公正的教育决策,保障学生有权反对学校的决定,并有权向法庭。

第六,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该原则保障家长有权参与学生的评估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保障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表现有知情权。

为了实施这个法案,美国卫生、教育等政府相关部门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作为对联邦政府这项法案的回应,全美50个州都通过了本州的法律,以保障该法案各项条款的实施。

1.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修订历程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基本的六条原则的内容和细节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发展。

1990年,美国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这种服务对象称谓上的改变体现了在特教用语上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即障碍只是人的某种特征,不应把人等同于障碍。这次修订在障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损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延伸,涵盖了0~21岁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包括0~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3~21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以及16~21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在相关教育服务中还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等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和成效问题。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应达到的实效目标。此外,《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2004年末,布什总统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improvement act),对《障碍者教育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其中的一项重要改进就是进一步完善了对特殊教育中的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的无歧视性评估原则。该法案明确指出,全美国所有学区须为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实施转介前教育方案(pre-referral program),确保这些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特殊教育,并对转介干预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更加完善了《障碍者教育法》的各项条款。

2.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

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正常班(regular class)。即普通学校的普通班。在正常班的特殊儿童,有的可以全部课程、所有时间都与普通学生一起;有的要有受过专门特殊教育训练的教师在普通班上课时或课外对他们进行辅导;有的要在一定的课外时间或上课时间接受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辅导。只有当儿童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达到了在正常班级教育中使用补帮助仍然不能令人满意时,才能被安置在特殊班级或隔离的环境中。

二是资源教室(resource room)。它是指接受辅导的特殊儿童大部分时间在普通班学习一般课程,其余时间到资源教室接受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人员的指导的一种安置方式。通过这种安排,特殊学生的潜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缺陷可以得到及时补偿,同时发展了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可以在普通班顺利就读。资源教室教育模式的特点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普通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适用于轻度残疾儿童的教学。

三是隔离班(separate class)。即设立在普通学校中的特殊儿童班,但这种隔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隔离。隔离班一般由3~4名或稍多一些的学生组成,由专门的特殊教育教师全日或部分时间集中授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合特殊儿童特点的教学,教材、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等都和普通班不同。课问和课外时间,隔离班的学生可以和普通学生在一起。“隔离”仅是在主要教学活动中,如有时隔离班的学生(如聋哑儿童)到普通班上课,经常有专门的手语教师随班到教室做翻译,课间交往时亦可找校内穿有特殊标志服装的懂手语的教师翻译。

四是隔离机构(separate facility)。即专门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的走读学校、寄宿制学校、寄宿制的矫正医疗机构、疗养院和关闭在家中。上述几种类型的机构从与社会接触和交往角度看是越往后隔离的程度越重,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越少。一些人认为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儿童打上有害标记或标签的地方,与社会隔绝,不平等,不利儿童心理发展,应予取消。而另一些人认为,美国最早为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服务的就是单独的特殊学校,残疾儿童可以在这里与同伴自由交往,根据特点学到知识、得到发展;可以得到劳动训练或毕业后仍可得到学校的追踪帮助和关怀;而且这里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种设施、教具、住宿、行路、上课等方面的条件,完全考虑到了他们的特殊需要。目前,特殊学校在美国很多州或地区逐渐减少,但依旧在美国残疾儿童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与其他几种安置方式相辅相成地存在着,它在一个州或地区起着收纳重残、多残或作为特教资源中心的作用。

3.美国特殊教育理念的变化和发展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1)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2)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障碍者教育法》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事实上,障碍者的特殊需要教育就是旨在帮助障碍者达到对于他们自身能力而言具有挑战性的生活要求,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展。

(3)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特殊儿童的教育从隔离式教育发展到回归主流教育,关注的焦点是特殊儿童的外在安置环境上的变化。随着全纳教育(inclusiveeducation)理念的实施,特殊教育将不再体现为一个安置的地方,而是一种支持和服务。《障碍者教育法》正引导教育工作者通过整个学校的改革和重建,使全体学生得到平等教育。融合的理念逐渐从政策走向一种文化和权利。

(4)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障碍者教育法》为0~21岁的特殊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教育服务保障,从婴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到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到成年后的个别化转衔计划,涉及到个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环境、成人服务机构等不同生活环境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成效目标的关注不再只是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数量,而是转向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后其成年生活的质量,即障碍者在独立性、融合性、生产性、满意性等方面的发展成效,对障碍者应抱有较高的期望。

(5)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障碍者教育法》重视对特殊儿童的评估,除了在评估中对多元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尊重以外,在评估内容上,注重多领域专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从认知、行为、生理和发展等多领域整体地考察障碍儿童的需要与长处,并决定他们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实践中,注重转介前教育方案的介入和以研究证实为基础的有效教育教学方案的引入。

二、特殊教育现实举措保证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对特殊教育公平的维护除了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外,具体实施措施是贯彻特殊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美国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特殊教育公平,在具体实施上做出了不懈努力。美国之所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保持领先水平,与其特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教师的优化配置,这对于维护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1.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支撑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持续增加对其实现特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意义。自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奥巴马总统上任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图恢复经济。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签署的《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计划未来2~3年内,在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投入达到约1000亿美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也得到了大量的政策性投入,这些资金由各州的教育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发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13亿美元发放到各州;4亿美元发放到学前机构;5亿美元发放给孤儿和贫困家庭。依据该法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在规划与使用这些政策性投资资金时需遵循四大原则:一是迅速发放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保留和创造就业机会;二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学校的设施与制度来提高特殊学生的成绩;三是确保透明有效地使用资金;四是尽量投资短期项目,避免资金断层效应。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osers)的一份教育经费使用公告中还提到经费计划使用的目的是,利用各种教育媒体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包括电视节目、录像带和网络技术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涵盖了其为特殊儿童自出生到成年后提供的教育及安置服务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2.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配备保证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高素质的教师人才,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所接受的特殊教育,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教师要求非常严格,要求所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都要由教师资质合格的人来担任。特殊教育教师的薪酬同学生的学业成绩相关,学校对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估,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效率。美国教育部还拿出专门经费用于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其在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同时,也允许普通学校的教师经过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化培训,进入到特殊教育行业。美国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构成了本国的特殊教育教师体系。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3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法案》 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 启示

196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开启了联邦政府对高校建设、学生资助和教师培训等基本内容的系统扶持,也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国家化与政治化发展。随着后来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该法案又经过了1972年、1978年、1982年、1986年和1998年等多次修订,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7年努力和14次延期2008年7月31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高等教育机会法案》,8月14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高等教育机会法》正式成为法律。[1]此次通过的美国《高等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中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教育的问责,残疾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及国家的援助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2]这些新规定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条款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

(一)教师素质

修正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案通过了一个对高等教育pa视讯的合作伙伴(包括:高等教育学院、艺术和科技学院,当然其他的pa视讯的合作伙伴也是允许的)五年拨款计划,以此来提高具有研究生和本科学历的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素质,来满足残疾人学生和那些具有天赋的学生对教育的要求。

同时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自我评估能力和学习管理能力,发展和提高学生技能使他们在以后的高等教育和工作中能够取得成功,法案通过了对教育机构联盟长达三年的财政拨款,以此来提高初中等教育教师的科技技能,使教师符合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为了确保目前和将来教师的素质,法案通过了竞争性拨款计划,在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机构联盟中建立关于教师教育的卓越学科基地。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一个教师教育计划;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机会会法案的标准。

为了提高普通教师的教育工作,特殊儿童委员会对pa视讯的合作伙伴(合作部门包括:一个或多个培养普通教师的部门和计划;一个特殊教育部门和计划,一个在核心学术领域提供学位的部门和计划)通过了五年的教学和研究拨款,以确保教师拥有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来更有效的指导残疾人学生。

特殊儿童委员会对语言教育协会和私人教育机构提供拨款,为专业教师和在数学、自然科学方面有专长的老师创造机会为那些中学生以附属标准提供专门知识

为那些在社会急需领域工作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以及对那些在英语学习方面有缺陷学生提供指导的老师。通过建立早期国家儿童教育发展体系和职业体系任务组来提高早期儿童教育者的素质,并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这样的活动。

(二)教师教育的问责

修正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要求国会要对教师教育计划和学生的表现有一个年度性的报告。在教师素质和教师教育方面对议会和民众也要有一个年度性报告。

在教师发展方面法案要求所有具有教师教育计划机构 应该设定一个年度性的目标,以加强急需领域教师的教育,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和在英语流利性方面有缺陷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指导,同时为这些教师提供特殊保险。

同时国会也要发挥自己的职能,法案要求如果发现薄弱的教师教育计划,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那些因为未来基金而不合格的专业素质发展活动将会得到美国教育部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计划包括传统的教师教育计划和可选择性的国家合格证书和执照。

(三)保证残疾人学生享受高素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保证残疾人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特殊儿童委员会为示范工程提供拨款旨在给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工作人员和管理者提供技术援助并促进素质的提高。修正法案特别强调了要提高残疾人学生的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学业完成率,其中包括确保残疾人学生能够从高中到高等教育顺利过度的一系列活动,并且为智障儿童创立高素质的全纳式教育过度计划和高等教育计划。

专门为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设立――简易课程资源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在两方面:a,评估和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障碍和系统问题及可解决得技术问题,让学生更有效及时的掌握这些教材。b,寻求一种全面的方法以确保那些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可以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及时有效的掌握教材。

另外还要建立全国性的技术中心,在优秀的有前景的社会实践工作方面为残疾人学生、他们的家庭提供信息和pa视讯的技术支持,以提高残疾人学生的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的比率。建立一个协调中心为残疾学生提供全纳式过度教育和高等教育计划。

(四)其他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的修正

联邦家庭贷款计划,在国家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具有免息资格的贷款人数量,包括在学校计划中服务学生的工作人员,例如:言语病理学家、学校顾问、职业性的治疗专家和学校管理者。

联邦直接性学生助学贷款,增加在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贷款免息资格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工作,早期儿童教育包括智力启动前幼儿园教育计划和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联邦“珀金斯”贷款声明那些在前幼儿园教育中工作的全职人员或者是获得儿童服务计划职业证书的贷款人可以免息。同时病理学家也可以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

在教师培训方面,授权国家性学术教育中心对教师教育计划的质量进行一项调查,以便更好的满足那些在阅读和语言掌握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其中包括有诵读困难的学生。

二、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

我国特特殊教育在最近几年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体现在:

1、目前,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很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方面存在空白。例如: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用(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教师进修制度等方面还很不规范,一些地方许多特殊教育教师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而经过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所培养的毕业生又有许多不能补充到特教师资队伍中去,这造成了师资的缺乏和资源的浪费。对于特殊教育这样专业化极强的领域,需要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来明确教师的资格与规范教师的素质。[3]作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对特殊教育法规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对特殊教育的若干规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特殊教育法还没有形成。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出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操作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2、我国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不足,学校的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但在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37%左右,而且逐增长的比例极小,甚至在1999年、2004年均出现了对特殊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下滑的情况。这与某些国家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韩国将教育经费中的3%拿来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教育,他们对所有的残疾人实行完全的免费教育。[4]投入的不如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3、对特殊儿童的援助不够,缺少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致使很多特殊儿童因为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

三、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结合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措施及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质量和促进其更快的发展

1、积极立法。

在结合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和我国国情前提下,借鉴先进国家特殊教育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中央与省一级教育研究机构应积极开展对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针对残疾人教育立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研究.积极制定“特殊儿童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法”、“公民教育权利保障法”等系列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把“依法治教立法为教”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

2、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入学保障机制。

在我国,政府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不够,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用公共财政建立起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及贫困生的入学机会。同时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办学。在特殊教育教材、师资培养、培训等方面教育部门要在给予大力的支持。要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保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对民办残疾人教育的学校,应给予资金上的补助和资助。在特殊教育法中,应明确规定民办残疾人教育学校的地位,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促使残疾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3、建立持久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作为教育体系的一部分,特殊教育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有着更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就需要制订切合实际的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是现代教育的一大特征,前提是需要制订专业标准。[5]首先,制订准入标准和职后标准,把握好特教教师的入职关和做好他们的职后专业发展。其次,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教师的基本素质,还要具有专门的资格标准。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特殊教育理论专业知识、特殊教育教学技能,还要具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爱心、事业心。在此基础之上,要尝试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制订不同类型特教教师的专业标准(聋童教师专业标准、弱智儿童教师专业标准),这将代表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魏建国.美国《高等教育法》修订与高等教育财政改革.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第六卷第四期。

[2]presedent bush signs legislation to renew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省略/news/article/4996 presedent- bush -signs-legislation-to renew-the-higher-education-act,2008-8-14.

[3]刘艳华.论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殊教育,2008,(4)。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4

【摘要】幼儿园的特殊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虽然存在智能不足、肢体障碍、性格异常、行为异常或其他显著障碍,但他们同样需要享受教育的公平。在实践研究中我们发现,通过吸纳和运用感觉统合训练、沙盘游戏疗法、蒙台梭利操作法、美术治疗等干预方法,对幼儿园的特殊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可以有效解决儿童成长中的问题,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关键词】幼儿园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05-0006-04

【作者简介】陈蕾(1964-),新疆乌鲁木齐人,女,广东省育才幼儿院一院院长,教育硕士。

一、问题提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3岁~6岁的学前儿童处在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极易因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心理和人格的偏差。近30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养育方式的改变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加之幼儿出生创伤、早期父母陪伴的缺失等多种原因,导致儿童的心理问题明显增多。据全国22个城市的调查发现:儿童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这种状况如不加以重视,势必影响一代人的素质。因此,早期干预势在必行。

幼儿园的特殊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虽然存在身心发展障碍,但他们同样需要享受公平的教育、优质的教育。为此,2007年10月始,我院开展了“幼儿园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法的研究”。该研究旨在对本院3岁~6岁在园特殊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观察研究,吸纳和运用感觉统合训练、沙盘游戏疗法、蒙台梭利操作法、美术治疗等干预方法,对幼儿园的特殊儿童实施早期干预,以及时解决儿童成长中的问题,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并深入研究幼儿园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法的常用技术,尝试建立幼儿园特殊儿童健康教育体系。同时,依托课题研究在幼儿园建立一支心理干预师队伍,增强班级教师对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的敏感度,使其更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并能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运用科学的方法,协助心理辅导师做好转化工作。研究成果可弥补幼儿园在特殊儿童教育领域研究的不足,为教师的个别教育和班级管理提供帮助,而研究成果的推广还将有助于社区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

在关注特殊儿童成长方面,我们吸纳了全纳教育、融合教育、生态式早期干预的教育观念,提倡容纳,反对排斥,强调特殊儿童同样应当得到适宜的教育服务。在干预方法的尝试和探索方面,我们参考和吸纳了感觉统合理论、蒙台梭利教育理论、精神分析治疗和人本主义治疗等理论的相关观点。

(三)本课题的基本观点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应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积极的帮助。参考有关研究,我们将幼儿园早期干预定义为: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学前3岁~6岁有发展缺陷或有发展缺陷可能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保健、医疗、营养、心理咨询、社会服务及家长育儿指导等综合,其内容(措施)包括预防、鉴别、治疗、教育和训练。

每个儿童有独特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教育应尽可能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并为特殊儿童发展所需的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使他们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幼儿园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开展和实施,既能够帮助在园的特殊儿童解决成长中的困难,又能满足其在集体中的教育需要,从而培养他们的自治能力、社交能力和学习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集体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幼儿园特殊儿童的现实情况,我们将特殊儿童界定为:可以接受幼儿园集体教育但有身心发展障碍的儿童。类别包括五种:(1)智能不足——智力发展迟滞,语言能力比同龄儿童差;(2)肢体障碍——上肢、下肢或躯体发展不协调,完成同龄儿童普遍性的动作有困难;(3)性格异常——过度焦虑、退缩行为、交往不良、极端自我、情绪障碍、强迫症等;(4)行为异常——注意缺陷、多动症、攻击行为(暴力、语言或表情攻击)、入睡困难、不良习惯(如吮指)等;(5)其他显著障碍——神经性呕吐、不明原因腹痛等。类别判断采用《中国儿童发展量表》和《achenbach儿童行为表(家长用)》来综合评定。

二、研究过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行动研究法来开展课题研究。在实践研究中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1)个案研究法。为每个个案建立了独立档案,通过详细的个案材料分析干预效果。(2)调查法。采用《幼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成长状况调查表》和《特殊儿童行为表现调查表》对个案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个案的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3)观察法。设计《儿童行为现场观察表》,对幼儿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有目的性、计划性和系统性的重复观察,收集干预前后数据,比较干预效果。(4)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目的或课题内容,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来获得有关资料。(5)描述性研究法。通过具体的实例来揭示干预情况,通过对实际问题的描述说明对某些现状的看法。

(二)研究工具

《幼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成长状况调查表》《特殊儿童行为表现调查表》《中国儿童发展量表(3—6岁)》《achenbach儿童行为表(家长用)》《儿童行为现场观察表》《儿童感觉统合训练测试量表》。

(三)研究步骤

1.筛选特殊儿童。本研究在确定课题研究方案后,通过专家引领、师资培训,成立了感觉统合训练、沙盘游戏疗法、蒙台梭利操作法、艺术疗法四个研究小组,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组成测量小组,运用《中国儿童发展量表(3—6岁)》和《achenbach儿童行为表(家长用)》分别就幼儿的发展水平和行为表现两方面筛选出特殊儿童。征得家长同意后,确定参与干预的特殊儿童名单,共计78人。将特殊儿童随机分配到四个干预组中,不设对照组。

2.收集前期观察数据。根据特殊儿童现实表现,记录《儿童行为现场观察表》,作为前期观察数据。

3.开展实验干预。开展一周两次的实验干预,为期一年。

4.收集后期观察数据。运用《中国儿童发展量表(3—6岁)》《achenbach儿童行为表(家长用)》和《儿童行为现场观察表》对特殊儿童进行干预后测。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5

主要问题

一是特教学校课程与教学的改革还未完成。

特教学校的课程与教学直接关系到特殊学生社会融合的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高低。目前特教学校的教学质量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其一,部分教育工作者对特殊教育的性质理解片面,对特殊学生缺乏合理的教育期望,因此学校课程和教学的严肃性难以获得保障;其二,教育主管部门缺少对特教学校课程与教学的监控。

二是普通学校中的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虽然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但目前随班就读的效果并不理想,“随班混读”现象严重。主要原因是:其一,没有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能力做过系统的调研,因为不了解其学习能力,因此无法对普校课程与教学进行科学的调整;其二,普校教师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他们对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求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无法为特殊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其三,资源教师严重不足,由于没有独立的人员编制,普校资源教师大多是“教师”,他们不可能专心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和教学的研究,所以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是缺乏对送教上门质量的监控。

由于接受“在家教育”的重残、多重残疾儿童的教育课程尚处空白,因此送教上门的课程与教学随意性大、科学性差。

四是缺乏对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课程与教材的监管。

目前残疾青少年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课程与教材非常匮乏,学校主要是照搬普通职校的课程与教材,或自编教材。由于在职业教育课程与教材建设开发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指导,缺少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材的审核与备案,这些教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难以评价。

发展对策

制定与完善特殊教育课程政策。为保障特殊教育课程的健康、持续发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尽快出台引领特殊教育课程发展的制度与规划。

加强对特教学校课程、教材与教学的监管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教学校课程与教学的监管力度。通过新课程方案培训、课程实施检查、教学督导等方式,落实特教学校的课程与教学。同时加强对特教学校教材编写、使用与推广的规范,并严格执行教材上报审定、备案制度,以保证教材的科学、使用的规范。

编写特教学校课程标准和教材,并开展教学实验。“课程标准”规定了学校课程的性质、任务、内容框架和实施要点,它既是国家和地方管理课程、评价课程的基础,又是教材编写、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估的依据。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加快特教学校课程标准的研制,开展教学实验,推进特教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

加大随班就读课程和教学改革的研究。加强随班就读课程和教学的研究与管理。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对随班就读生学习现状和学习能力的充分调研与分析基础上,制定与随班就读学生学习能力、教育目标相适应的课程、教学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提升“在家教育”的质量。为使多重残疾和重度残疾儿童享受优质的教育,应研发多重残疾、重度残疾儿童的教育课程和方案,并加强上门教育人员的专业指导。

成立特殊教育课程和教学研发中心。为规范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应尽快成立国家和地方两级“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研发中心”,负责全国或各地区的特殊教育课程规划与建设,负责教学的研讨及科技辅具开发。

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的研发与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尤其是辅助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可以为特殊学生提供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学习支持,政府应投入必要的人力与物力,支持特殊教育科技辅具的研发和推广。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6

融合教育

环顾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发展现状,“融合教育”已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大多数轻度障碍学生被安置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级,和普通学生一起接受常规教育,并且学校还能够满足学生的特殊需求。在我国台湾地区,“融合教育”早已被引进并成为其特殊教育思想的主流发展方向,这跟“融合教育”的哲学思想分不开:强调一切以学生为本,强调关注学生的差异性和归属感;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对同一问题采用多角度、多方法解决;倡导学校、家长、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面的合作与支持;鼓励学生与教师互动,以及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为每位学生成长提供足够的资源。简而言之,不管在什么教育情境下,为每位学生提供接触广泛知识、技巧和价值的资源,以满足他们成长和发展的需求。

这种将身心障碍学生和一般学生放在同一间教室一起学习的融合教育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也有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比如普通教师压力较大、专业水平不够、课堂秩序较难维持、学校资源分配不合理、家长的不支持等。尽管如此,融合教育仍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与优势,其将个别化教育、资优教育等恰当地融合,既满足了学生的不同需求,又体现了该模式的尊重、平等、创新等特点。以资优教育的融合为例,教师在关注学生个性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多元化的教学策略,诸如头脑风暴法、发散式思维法、属性列举法、检核表法、六顶思考帽、奔驰法等,使资优学生乐于学习且能各取所需,除兼顾学习任务之外,也满足其求知欲与好奇心。

此外,融合教育在其他模式中也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在融合教育情境下如何协助听障学生,首先从环境方面入手,学校可以将教室铺上地毯,装设隔音墙、吸音天花板等,在桌角垫上橡胶垫,并为听障学生提供助听辅具;其次在教学方面,教师应多参加与听障有关的教研活动,并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与课程的适配性,在满足大多数学生学习进度的同时为听障学生补课或减轻课业负担;在行政方面,学校应该对听障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帮助师生正确理解、尊重听障学生,并在开学前为他们召开个案会议,设计合适的教学策略,带他们熟悉学校环境等。此外,学校还应鼓励教师学习手语,以减少交流障碍;同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协助服务,将学生福祉最大化。

个别化教育

“个别化教育”这个教育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并有较深的文化根源,如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而“个别教育计划(iep )”这个概念却是1970年我国台湾地区从美国引进的,并进行了多年的本土化研究、完善和运用。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为“个别化教育计划”下了明确定义: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

在个别化教育方案的要求下,学校需要为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目前,台湾个别化教育拥有较为完善和系统的运作流程,可归纳为六个步骤:第一,搜集资料,通过专业诊断和评估搜集服务对象相关资料,发现其需求;第二,建立档案,将搜集的资料分类处理,档案化;第三,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集合家长、教师、专业人员等通过定期的会议讨论、方案设计、适当调整等阶段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定案;第四,专业团队的介入,联系各类专业人士进行教学与服务;第五,及时评估和调整服务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就服务对象的需求、服务效果等对服务计划作出个性化的调整;第六,转介,服务对象如果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服务结构,如特殊教育学校、医疗机构等,需要召开会议保证服务对象得到最佳的安置。

我国台湾地区每年都会举办几次“个别化教育计划”研讨,以培训教师专业能力,另外在制定本土化量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师资培养训练、提供服务等方面,建立起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可见,我国台湾地区个性化教育模式具有教师水平高、针对性强、服务流程固定、效果明显等特点,并在较复杂的情境中展现着它巨大的优势。在融合班级中,教师通常希望将特殊学生抽离出来个别或团体辅导。比如有一位特殊的学生,当其他同学在玩闹时他安静地坐着,当教师进行教学活动时,同学们都听从教师指挥,而他却用尖叫和躺在地上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影响教学秩序。此时,教师可以将其抽离出来带到别的教室或是团体进行指导。当然个别化教育并非“隔离的环境”,就该案例来讲,还包括同一场域进行相同活动、同一场域进行不同活动、不同场域进行相同活动、不同场域进行不同活动四种策略。

适性教育之资优教育

“适性教育”之“适性而教、适兴而学”的教育哲学是我国台湾地区教育理念的完美体现。适性教育强调孩子的个性发展,要求教师必须从多角度、多层面了解学生,并关注他们的个别差异和发展需求,为他们提供恰当的教育。我国台湾地区的适性教育需遵循以下五条原则:其一,特殊学校、特教班的普及设置;其二,特殊学校设施及人员配置应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化、现代化;其三,特殊学生的鉴定评估应多元化;其四,教育安置应以就近入学、最少限制环境、适性教育、弹性安置、融合教育为主;其五,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法,应保持弹性,以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及需要。

而在适性教育的基础上,我国台湾地区还提出了“资优教育”模式,即针对资质优异者的教育。1962年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第四次教育会议上,确立了资优学生接受适当教育机会的原则,并提出了发展资优儿童教育的计划。随即于1963年在台北师专的辅导下,台北市阳明、福星二所国小试办“优秀儿童教育实验班”,从而正式制定资优教育目标、组织、师资等具体项目,并付诸实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产生了以下几种资优教育措施:成立资优教育实验班、开办研习营、举办科学竞赛、举办成果发表会、举办学习辅导活动、参加国际性比赛、办理学习鉴定、办理保送入学、试办大学预修课程、进行跟踪辅导。通过这些措施发掘资质优异者,设计适合他们个性需求的课程、教学方法等,并建立资优学生的教育模式,最终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相对个别化教育而言,资优教育的模式更为丰富,可细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充实教育模式”,主张充分挖掘和发挥学生的潜能。该模式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特别的服务,如在教学中充实课外经验、鼓励自发学习,开展包括独立研究、假期补课、心理咨询、参观访问、社团活动、科学竞赛等活动。第二种为“加速学习模式”,加速学习的形式主要有免修课程、提早选修课程、跳级、各学科分别加速等。第三种模式为“能力分组模式”,包括三种学生安置方式:集中式资优班、分布式资优班和个别教育计划的实施。

另一方面为了适应资优教育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除了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并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资优教师的培育上。在台湾,资优教师以在职教育为主,教师要修满40个学分,同时完成实习任务并通过考试才能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严厉、系统的培训考核制度也为资优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早期育疗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7

关键词:特殊教育;家校互动;策略

家校互动合作是家长与学校教育工作者从各个方面进行的教育合作方式,他们共同的目标就是让学生健康成长。家校两者合作使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走上正轨,可以促使双方更好地互通情况,互相配合,了解特殊孩子的具体成长过程,提高教育的成效。

一、引导家长调整心态,营造积极氛围

心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成败,积极的心态是一个人的成功、健康和快乐的保证,任何时候都要抱有积极的心态,对任何事情都要付出最大的热情,那么成功离你不会再遥远。家长要常针对孩子的自卑心理适时引导,以赏识的眼光鼓励孩子追求进步,告诉他:“你能行”,不断地进行心理暗示。只有把孩子的行动变成他们自己内心的渴望,他们对所做的事情才会越来越感兴趣。反之,如果他们所做的事情不是出于自己的兴趣,那么他们做事情就没有动力驱使。家长要在兴趣培养上下工夫,通过自己实际行为引导孩子尝试,学会选择,学会坚持,学会承担,把握住一个原则:变“要他做”为“他要做”,积极调动孩子的兴趣,让“要求”变成学生的自然行为。可是我们常常忽视了家长对待孩子的心态,在调查中也发现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存在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的后天心理发展。学校可以通过开设家长心理咨询室或心理教育讲座让大部分家长认识到,应该保持怎样的心态去影响孩子。家长要理性接受孩子孩子的事实,保持乐观精神,以平常心看待孩子的成长。

二、鼓励家长亲近孩子,减少沟通障碍

特殊教育孩子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物质上的需求,更需要家长给予精神上的关心。很多家长表示在家里无法与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事实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孩子从小就是通过父母说话的语调、身体动作、神情等理解父母的用意,并通过彼此交流,知道父母对自己的关心与疼爱,感情是相互的,这也就决定了孩子从心理上是否愿意与父母亲近。可见,家长亲近是减少沟通障碍的前提,而不同的对象又要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

三、开设家庭教育讲座

学校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探索家庭辅导特殊孩子的教育方法。由于特殊教育的孩子不同于正常孩子,父母总是很容易疏忽对孩子内心世界的一些教育,通常情况下这是导致孩子心理问题的关键。首先,课上可以给家长们讲解一些对待这些特殊孩子应有的态度和教育方法。对于这些特殊学生的教育绝对不可以像对待正常孩子一样,要对特殊孩子在成长道路上的特殊心理以及行为表现给家长进行一一分析。在此过程中可以加入一些案例分析,让家长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孩子以及孩子们做出的一些难以理解的奇怪的行为举动。也可以开展讨论,各个家长之间进行交流,并且交换意见,谈谈自己孩子的情况和看法,教师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家长们在家庭教育、对待孩子的方法上的不合适之处进行一定的指导,并要求父母平时应该多拿出点时间多关心孩子,多与这些孩子进行心灵的沟通,更要多创造机会让孩子感受到家庭温暖的气氛,多鼓励和表扬孩子。也可以利用校园网站,开设“家庭教育知识论坛”。

四、加强家校互访工作,增进家校互动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越接近,产生的教育合力就越大,效果就越显著。要使家长的教育与学校保持一致性,关键看班主任和家长间的联系,同时,班主任应该要注意与家长交往的内容、形式及其艺术。

第一,增加教师家访率。对孩子的了解,仅通过档案是远远不够的,未必能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为了实现学校和家庭教育的有机配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家庭进行访问,了解家长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孩子在家的情况,为孩子的教育提供参考。

第二,鼓励家长进校园。了解是双向的,家长应主动到学校了解孩子的活动情况、学习情况、交友情况,增加与孩子的沟通话题,更好地增进与孩子的情感,为教育交流奠定基础。

第三,采用书信或电话交流。部分家长面对着生活的压力、工作的需要,由于时间上的不便安排,很难实现与班主任间的面对面交流,这样情况下,彼此可以通过书信或电话反馈情况,请求彼此协助配合教育。

第四,定期召开家长会。通过教育局统一的一日开放活动,吸引家长参加学校教育,解决普遍性问题,针对孩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家长间也可以交流经验。

五、实施家庭支持计划,做好总结评量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8

 

一、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29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4所、辅读学校19所、职业技术学校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1所,另有特殊幼儿园1所、学前教育点28个、全日制高等教育点4个。全市基本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社区教育为补充”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上海市管理特殊教育学校主要采取市、区双重管理的办法,区负责学校党务和人事工作,市教委教研室特教部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业务管理,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

 

该市整合了原本分属于教育、卫生、残联等不同部门里的残疾儿童发生、干预、教育、康复等信息,构建了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实现了部门之间信息的共建和共享,为特殊教育决策管理提供基本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同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共同建设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整合优质资源,搭建教育平台,健全特殊教育支持体系,更好地满足了特殊儿童及其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

 

上海市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市、区县均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部门协作,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机制。2004年上海市启动了“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2006年命名了7所首批“上海市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目前,上海市的特殊教育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

 

(一)从制度上保障特殊教育稳健发展

 

近年来,上海市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和经费配备意见》《上海市聋校、辅读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关于上海市盲、聋特殊教育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合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特殊教育文件与法规。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后,上海又及时制订印发了《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从制度上保障了特殊教育事业的稳健发展。

 

(二)办学经费对特殊教育大幅度倾斜

 

仅2009~2011年,上海市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投入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约4.57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约1.7亿元,区级财政投入约2.87亿元,全市共迁建、扩建、改建特殊教育校舍约15万平方米,25所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到规定标准,35个学前特殊教育点改善了办学条件,99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中小学建立了116个资源教室,17所学校配备了电梯,特殊教育学校的面貌焕然一新。上海市能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医教结合、设施设备配备经费,并纳入年度特殊教育经费预算。2012年起,上海市调整了特教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7800元的标准拨付。上海市的免费特殊教育已覆盖学前到高中。

 

(三)率先实施“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早在1997年发文明确提出在上海市建立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起对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自1998年9月起,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方可在上海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上海市为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了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康复专职教师,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教师资培训中心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考察和引进国外专家讲学等方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培训;探索特教教师双学历职前培训机制,使特教教师具备开展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学识与能力。上海市教育、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保障落实,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构、岗位设置符合特殊教育工作需要。当前,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配备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4,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00人核编。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

 

(四)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网络

 

上海市发展特殊教育的理念是“医教结合”,即做到教育队伍与医学队伍结合、教育教学与康复医学结合、医院康复与学校康复结合,对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医生、教师、家长共同评估机制,做到科学选择教育方式、科学制定教学与康复方案、科学设定教学目标和生涯规划,实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被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借助“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上海市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了个人档案,记录其接受随访、康复、教育等各种医教结合服务的过程。目前,上海市已构建了特殊教育机构、医教结合行政管理体系、医教结合专业服务体系和医教结合支持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系统,全市实现了医教结合服务全覆盖。

 

三、上海市特殊教育经验对发展广西特殊教育的启示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落地广西后,广西各地一批新(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陆续投入使用,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氛围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广西特殊教育总体状况与其他省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特殊教育”的重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特殊教育学校也要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宣传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宣传和弘扬特教教师高尚的师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并主动走出去,争取社会支持,通过各种途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相对普通学校来说要大得多。虽然各地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上已经采取了倾斜政策,但离满足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发展需要还有较大缺口。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制订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3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广西特殊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总体上还比较低,广西应及时逐步上调现行经费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要实施特教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统一标准,还应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办学经费,确保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创新特殊教育管理方式

 

近年来,广西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问题。当前,各地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方面还比较欠缺。笔者认为,广西可以借鉴上海市的成功经验,党务和人事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办法,业务方面由自治区或者各市教研室负责,统一开展特殊教育业务活动。

 

这样,既便于集中资源优势开展活动,也有利于各特殊教育学校间形成竞争机制,促进提高。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每一个学生的残障程度、智力水平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的课程内容、要求与评价,要设置不同的技能课程,学习、训练不同的技能内容,切实使每一个学生学有进步、学有所长。广西还应整合资源,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创办区域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或高级中学,扩大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探索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且有能力接受高层次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

 

正在规划或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执行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当前,广西各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压力很大,各地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成立指导中心,建立资源教室,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资源优势和指导作用,扩大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增设随班就读点的规模,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广西还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建立广西特殊教育网络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部门分工合作,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学生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并且与学籍管理系统对接,为残疾儿童、学生提供自发现开始的医教结合跟踪服务。

 

(三)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广西要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教师资队伍。当前,广西特教师资队伍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数量方面,要争取编制、人社部门的支持,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师资配备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职工,并有计划地引进康复、心理、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质量方面,要以教师的特殊教育、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发培训内容,加强和改进校本研修。广西可以整合区内相关高校的特殊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广西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作用,或者可以考虑在每年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单列开班,凸显特殊教育专业特色,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专项培训,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四)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

 

医教结合已经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特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上海市是我国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施最早、最有成效的地区,广西可以借鉴其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2011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首批18所医教结合实验基地学校,广西南宁市培智学校也在其中。广西要发挥南宁市培智学校的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特教学校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提高学校康复服务水平,推进广西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工作,带动广西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9

关键词;特殊教育 电子电器 专业建设 课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的专业建设,培养方案可谓是乱草丛生,无章可寻。电子电器作为安徽省特殊教育的骨干专业,现有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能不能让残疾学子学到一技之长,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获得持续性发展和更大的市场生存空间?这是值得我们探索、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长期从事特殊教育电子电器专业的教学一线,对该专业的现状与将来的发展,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特殊教育电子电器专业的基本现状

(一)关于学生

电子电器专业是培养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和实际动手实践能力的专业。这就要求学生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而进入特殊教育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大多数基础都较差,有些根本没有念完九年义务教育,甚至小学都没毕业的也大有人在。再加上自己身体上的残疾,学习能力相对较差。这样就使得学生学习很吃力,老师教的不省心,教学的有效性相对较差。

(二)关于教师

1.师生比例不够科学,组织过程无序。

我们知道普通职业院校的师生比为1:20,而特殊学校的师生比至少为1:5,实际上很多特殊学校连普通院校的师生比都达不到。这样在安排电子电器专业学生实习的时候,教师安排的力量薄弱,人数偏少,导致师生比例失调,活动组织混乱,影响了实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2.教师实践经验欠缺,指导效果不佳。

电子电器专业是应用性的专业,需要教师不仅能“说得出”,还要“做的到”。现在许多职业院校的教师都是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虽然在理论知识方面或者专业研究方面造诣颇深,但是在实训活动组织与指导方面,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实训活动指导的效果。

(三)关于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1.班级人数较多,混杂各种残疾类别

特殊教育的班级人数应该严格控制,人数不易太多。但实际上由于师资力量的匮乏,很多学校的班级人数和普通院校的班级人数相当。笔者所在的特殊学校电子电器专业班级人数就达到了27人。在这样的班级里,混杂着听障、肢残、脑瘫、智障等多种残疾学生。教学有效性不尽如人意!

2.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不尽完善。

(1)教材。全国相比而言,十几所特殊教育学校所用教材不一,学时长短不同,甚至学制各异。这导致了课程设置的不合理化,连续性不强,知识体系不完善,导致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专业的发展。目前,教学资源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课程体系的完善。针对特殊教育领域的材料远远少于普通学校的学生,其出版社也是少之又少,这就严重制约了教学的开展和课程设置,试想三寸金莲又如何能跑过大脚板呢?

(2)教学计划。课程设计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特殊教育这一块的教学大纲,培养标准等,所以特殊教育电子电器专业通常采用普通中专学校的课程设计稍加修改而成。这种教学模式和课程设计对于基础较差而身体又有残疾的学生来说并不合体。

3.实验室建设没有体现“特殊性”。

现在特殊教育学校电子电器专业的实验室多采用政府招标的方式进行。而一般中标的都是专门给普职做的厂家,没有能力根据残疾人学生的特点进行设计。教师们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也不能因人制宜的根据学生的特点合理的设计实训教学方案,在实训过程中,设定的教学目标往往不合实际,导致学生们很轻易或者很难完成教学目标,忽视了实训应该要让学生们既有成功体验,也要认识到学无止境。难易结合才有益于学生养成勤动脑、善思考、精益求精的学习习惯。

二、创新开展特殊教育电子电器专业建设

作为特殊教育领域的电子电器专业建设应该走出自己的特点,既要吸收普通职业教育的精华,又要创新的开展教学活动,完善专业建设方案,使其真正成为特殊教育核心专业。为了让读者更加清晰的理解特殊教育电子电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思路,结合我校电子电器专业学生实际情况,现将培养方案流程制图如下:

(一)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型和知识结构细化班级

要想提高残疾人教育的教学有效性,让残疾学子真正的有所收获。首先我们就要打破原先的“大杂烩”,对学生进行细致的分班。这种分班不是简单的人数上的减少,而是要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级别、文化程度、思维、兴趣爱好等进行分班。还要邀请实习企业看看学生的残疾情况能够适应什么样的就业岗位进行分班。就电子电器专业而言这种分班尤为重要,因为有些专业课不是所有的学生都适合学。比如手机维修就不适合上肢缺损,或者手抖的学生。而空调制冷、电工等需要消耗体力的工种就不适合下肢残疾严重的学生。有了这样的分班就可以为学生在学习专业课时量身定做教学计划,让学生脱掉不合体的“大衣服”。

(二)完善课程体系,优化专业结构

1.课程设置的形式。

课程改革是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结合本校情况,我认为采用四个模块的形式较好,即可设置公共课、专业课、专业技能课、选修课,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合二为一,设置一些综合课程,从而减少课程内容的重复。同时,可有一定数量的选修课,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尤其是经过细致分班后各个课程设置会有一些不一样,对于那些想学习更多知识的学生提供了渠道。

特殊教育实施方案篇1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的比较,得出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发展过程中立法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残疾儿童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 中美 比较研究 建议

在美国,学前体育的分支――残疾儿童体育,由于发达的国家司法系统和各级执行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确保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机会。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残疾儿童需要享有配套的体育教育机会,获得和健全孩子一样的教育权利。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与逻辑法等进行分析研究。为能参考他山之石,尽早建立保障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服务提供借鉴。

二、中国残疾儿童与体育教育相关的政策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必须要为盲、聋、哑等有残疾的公民创造劳动、生活和教育的条件。必须要对这些特殊的孩子开展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教育事业全面发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了社会应该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2];并指出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病残学生的特色体育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36条明确规定,通过开展面向基层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3]。积极组织和帮助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特殊体育运动会。但没有儿童体育和康复锻炼的条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必须设置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并且要求这些学校必须具有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设施和场所;……并且要为他们的学习和康复给予帮助[4]。

(五)《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规定,各级特殊学校要想尽一切办法,尽量给残疾学生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他们的身体素质,……提升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能力,要多方位的实施有目的的残疾儿童体育活动,开展各式各样的健身方法,提高残疾儿童的自信心。

三、美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的政策立法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1975)

美国1975年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首先要求各个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残疾儿童权益还提出了特殊教育的评估制度[5]。该教育案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符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育[6]。“最少限制环境”是“要让残疾儿童尽可能的享受到与普通健康儿童一样的教育”。规定法定程序权利是给家长提供公平听证的权利。当与学校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家长能够借助于委托法律顾问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7]。“父母参与”也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要借助于积极参与,广泛的深入的影响他们子女的教育决策”[8]。

(二)《残疾人教育法》(idea1990)

《残疾人教育法》(简称idea1990)。它保护了所有不一样残疾程度的孩子权利,确保了公立学校接纳这些不同残障程度的孩子,使得每一个残障儿童都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9];还新增了两类残疾类别:将孤独症和脑外伤也作为了它的保护内容里[10]。表明特殊体育的教育对象包括其它运动能力低但身体健康的人。

(三)《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idea97,1997)

1997年美国出台了《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修订了idea(1990),还进一步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等问题[11]。该方案突出表现了对残疾儿童的权利保护、重视责任、关注结果三个原则,目的是进一步改善他们受教育机会以及保障他们的权利[12];明确要求学校对残疾儿童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经他们父母同意[13]。修正案的规定是要在社会、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形成立体教育网络来实施全纳教育。

(四)《残疾儿童教育促进法》(idea04,2004)。

美国完善了《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的不足,分析了残疾儿童(包括婴幼儿)的教育需要及教育补助拨款方式,也严肃阐述了开展保障他们接受公立教育、特教人员的培训等细节问题,将残疾儿童教育从社会边缘问题变成了学校必须关注的社会主要问题。

(五)《业余体育法》(1978)

美国《业余体育法》(the amateur sports act of 1978)是美国体育的一部重要立法,其中对残疾人的体育事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业余体育法》从业余体育角度,进一步规定了残疾人应获得的体育权利。

四、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政策立法的比较

通过对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的细化与分析,我们发现与美国系统、规范、全面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立法缺乏系统性,也缺少针对特殊人群的专门性立法。尽管我国在保障残疾儿童的权利方面出台了相关法规,但缺少权威的特殊体育教育法,对残疾儿童的体育教育权的保护只能从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规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去寻找依据。在《全民健身法》里,也只是针对特殊学校,还没有将残疾人体育教育放在提高体育教育公平的高度去认识。

五、对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的政策立法提出建议

(一)明晰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

我们发现,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父母参与到残疾儿童的教育之中来,在法律上保障了孩子在学校外或学龄前能得到家人的支持与教育。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应尽的教养责任,让父母主动引导残疾儿童积极参与身体锻炼。

(二)健全学校法规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法案提出的“为全体儿童,尤其是障碍儿童提供‘最少限制环境’的教育服务”应成为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的改革应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法规构建、体育器材配备、教师资源分配、师资力量培训等各个方面同步推进,并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 周静等.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9(06).

[2] 曹若愚.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以美国法为参考[d].山东大学.2009.

[3] 谭军华等译.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l.

[4] 胡晓毅.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与专业人员合作的几个核心问题[j].中国特殊教育.2005(12).

[5] 迈克尔・英伯,李晓燕等.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评析[j].us-china education review.2007(08):60-63.

[6] jm kauffman, dp hallahan. the illusion of full inclusion: a comprehensive critique of a current special education bandwagon. pro-ed, inc., 8700 shoal creek blvd., austin, tx.

[7] 曾凡林.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3).

[8]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usa.1997.

[9] 肖非等.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立法的保障――美国现行两部重要的特殊教育法案介绍[j].现代特殊教育.2004(12).

[10] 杨慧敏.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情况透视[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10).

[11] 余向东.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j].当代世界.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