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育十篇-pa视讯

时间:2024-02-23 17:50:41

法学实践教育

法学实践教育篇1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躬行,纸上知识的学习终究是强塞,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只是局限于片面刻板的二维;唯有躬行,能让纸上知识变得生动,变得具体,变得有力量,能培养我们全面、三维地认识事物的的能力。

探索路漫漫,法学教育在迷雾中且行且思,实践教育的明灯透过迷雾,给探索路上的万千育人者与莘莘学子憧憬已久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如果说法律人才是花,理论教育是花朵所需要不断汲取的水分,那么实践教学便是能使花朵不断强壮、能够应对各种未知状况的养料。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实践以求真知。实践在过往的人才培养中已经充分证明了自身的价值,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指出:“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一意见的出现更坚定了法学教育的前进方向。实践教学如星火燎原一般,在各大高校迅速出现。法学教育变得充满生机与活力,法学教育前景也愈发欣荣。

一、实践教学,展现知识的无限可能

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融入教学,提高实践的地位,与理论共同教授,这是对传统纯理论教学方式的一种革新,它让学生在不同环境下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知识,知识因此变得立体、丰富、有趣。

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实践性强的应用性法律人才。通过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区法律实践、暑期社会实践等实践类课程及实践环节以及丰富多彩的学生实践类活动,学生得以接触到日常法律纠纷,这一方面使得学生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自己的理解,将法律知识从晦涩难懂转化为通俗易懂,逐渐形成自身独特的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积累下处理实务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实践中从多方面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找到自身知识储备的不足,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提升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由于法学毕业生人数庞大,加之缺乏处理相关实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就业的前景一片阴霾。如何冲破乌云,还法学毕业生朗朗晴空是各大法学院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各类法学院校对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如出一辙,法学毕业生个个优秀却也个个平凡。因为法学毕业生之间在专业知识的储备方面并无较大差别,所以处理实务的能力有限是法学毕业生就业屡遭瓶颈的关键。在实证调查中,100%的用人单位都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实务处理能力的高低最直观地反映了一个毕业生实力的强弱。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如果说一个毕业生空有一肚子墨水却不知如何挥洒,那他的实力只能是零。强调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大学生的实务处理能力,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实现人生目标有重要意义。

二、实践教学,法学教育的源泉活水

改革春风几度吹,撒下实践教学的种子,却并未收获花开一片的繁荣。法学教育发展止步不前,如同一塘死水,而实践教学的注入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活水源泉,使法学教育重现生机。

法学教育总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上徘徊矛盾,机械地给予法学学生同一式样的课程“菜单”却忽略了创新,习惯于“授人以鱼”却忘了“授人以渔”,看到了最后的成果却忘了重要的是过程。一路走来,学子们饱读了知识、丰富了头脑,但在需要他们大施拳脚时却茫然不知所措。法学教育陷入了纸上谈兵的怪圈,而实践教学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解开了这一怪圈,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希望。

法学实践教学使法学教育更加趋向于制度化、规范化。诚然,在法学教育中,有些实践类课程,如法律诊所以及有些实践环节,如法律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这些实践类课程及环节在设置上,如授课方式、活动开展形式、考评机制等都不是很健全而且缺乏特色。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成熟完整的部分纳入到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增设有关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课时、考核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原本零散的法学实践活动,调整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例,使法学教学更加规范,凸显人才培养的魅力。

法学实践教学为高校实践教学注入新的血液。实践教学,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很时髦的词,每次谈起,各行各业的实践教学成果总会令我们眼花缭乱。然而,具有法学专业自身特色的实践教学,尤其是具有地方性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却较为缺乏。社区法律诊所、社区法律实践等法学实践教学的出现,是实践教学的新形式,展现了实践教学的另一种可能性。一方面,它以其多样化、全面性的培养内容,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学实践能力,实现地方性大学法学院应用型、复合型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它又实现了地方性大学“服务地方”的重大作用,协助地方完成“六五普法”等重要法律 宣传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实践教学,亟待强化的众矢之的

为了法学人才的更美好的未来、为了法学教育更灿烂的前景,我们需要无数隐形的手去改造法学教育制度,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第一,确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从学科性质上来看,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学习法律的目的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非法学研究。应当明确,法学研究人员的培养是本科院校所不能胜任的,本科院校应面向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强化法律实践技能训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应着眼于理论多一点还是实践多一点的机械的比例,而要注重二者的融合。理论与实践并不是互斥的两个方面,它们更像一对恋人,彼此手牵手,相互搀扶,相互促进,才能共同走出实践教学的明天。

第二,架构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针对现阶段法学实践教学在实践类课程以及实践环节设置方面的问题,各法学院校应从人才培养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突破。丰富实践教学“菜式”,采用更为灵活的教学方式以及完备的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吸收与运用。大连大学法学院实行实践教学多年,一直在积极探索与实践具有地方性大学法学院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社区为平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并设置社区法律实践环节,采取“互动式”、“角色分配”、“辩论式”、“演讲式”、“头脑风暴”等新的授课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构建“三位一体”,即实行学校、律师事务所、街道三位一体的管理及评价机制,全方位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同时注重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活动策划能力等能力培养,收效显着,值得借鉴。

第三,组建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团队。目前,大多数实践教学组织机构呈现“一人领导”的模式,即由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但事有万绪千头,带队老师往往很难顾及到每个方面,这种模式的局限性显现。因此需要加大师资投入,吸纳年轻、有经验的教师组建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团队,同时建设校外实践基地,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农村法律工作者、社区法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为指导教师,共同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

第四,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实践教学的管理必须规范,许多方面需要制度化、书面化,如制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例会制度、巡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进行。同时,还应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对学生、教师以及实践教学进行评价,从而不断查漏补缺,不断进步。

法学实践教育篇2

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摧残和磨难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终于重新展开了她的翅膀,焕发出蓬勃 的生机。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骤和迅猛势 头。我国在1976年仅有 2所法律系;1978年有 6所法律院系, 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 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 42034名在校生;在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后,19 87年共有在校研究生3951人。 到1999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规模上更是惊人。据统计 ,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20多所。

然而,数量的激增并不一定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落后已是有目共睹的 现实。虽然我国法学以崭新的面貌和极大的勇气宣布她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在法律院 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和僵死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她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 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认识也不时地得以表现。这种认识总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 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 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明确的法律规 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原本应当清楚明确的东西现在都 不那么清楚明确了,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 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辞。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 学观的潜在影响,不能不归结到教学方法的陈旧。

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 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经历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 一。例如:以理论教授为主的教师传授式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 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 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推进性的。但是我们发现,所有这些 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 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 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 满结果,学生也从教师的讲解中理解了法律的意思。于是,每一位教师可能因自己的学识和 观点影响了一批学生,学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 就是说,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 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 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可以说,从法学院培养的第一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那一天,法律教育就在不断地得到反馈 .其中来自于学生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便是:我们在学校学到的法律面对现实会这么苍白? 而来自于学生工作单位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是:希望法学院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培 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这些反馈的不断继续,也不断地促进着法学教育工 作者进行反思,究竟怎样的方法能满足于社会上各个法律部门的良好愿望?

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 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 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

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 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 实际需求。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 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

(2)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 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 得出正确的答案。

(3)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 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史 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传统的民商法课程所占的 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 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法学教育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 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 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开始 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 际社会和职业需求。

当我们逐渐的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

是法律职业人员时,我们便也逐渐地认识 到,我们的教育对象不仅应当根据教师的讲授来理解法律,从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 还应当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实际上是难于通过讲授得到的,但又可以通过合适的 方法来进行培养。于是,我们不能不把视线投向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发源地美国。

美国法学教育的同行早在20年前就注意到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缺陷,尝试进行以训练法 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 ,意在重塑法学教育的模式。这种尝试不仅吹皱一池春水,而且愈吹愈烈,引起了美国法学 教育上的又一次改革(如果尚不足以称其为革命)。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这种改革之风也已经吹到了中国,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正起 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中国首批进行“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的法学院之一,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它对于我们的法学教学改革的积极作用,而这种改革对于 我们实现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们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模式还刚刚开始,但是我们已经比较 深的感受到了这种教学模式或方法对现有的、我们已经习惯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挑战,我们 正面临着这种挑战,并努力的适应和发展。我们感到挑战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1、 在法学教育中,究竟是以学生为主体,还是以教师为主体?

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 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 ”的多样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 到其实“标准答案”并不存在。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课程则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 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 达到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改变和学生交往和沟通的方式,不能只关心自己的教案,而 必须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和教案的关系,要关心教案最后是否会达到让学生真正学有所获。

而我们已经习惯了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的方法。要改变这种方法就要改变教师和学 生的关系,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要和学生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学生和教师不 应仅是教和施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 的了解到学生的需求,而不仅是教师自认为的需求。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教师 为课堂中心进行教学的我们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是我们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师正在努力做着这 种尝试,在建立这种关系中我们真正的得到了许多启发,从教学中不断地得到学生真正的反 馈,开始感受真正的教学相长。

2、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的课程?

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提倡的是从实践中学习法律和掌握法律,而不仅仅是从书本和课堂中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是主要服务于培养合格 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因此学生们要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计划中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 续我们的教育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我们的教学计划,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在现有的教育中,考察一名教师是否认真地进行教学,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考察其准备的教 学内容和教案。所以在传统教学中,教师要事先提交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安排的,有关部门 会根据实现得到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考察以便作出评估。

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由于教师应当真正的与学生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 便探索和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便要求教师随时改变已经拟订好的教学计划,而重新拟订每 一堂课的教学计划和内容,这必然使原来拟订的教学计划不能完全得到实施。这种没有严格 的教学大纲的课程算不算真正意义上课程,这种课程对学生是否对学生真正有帮助,也时常 让我们自问自己,也时常让我们产生困惑。

3、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

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我们已经习惯于经常向学生提供教师认为是正确的答案,但这种答案 是否真正的符合标准呢?在实践中,这种标准答案是否真正的存在呢?我们从未对此抱怀疑 的态度。而我们正在尝试着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要求学生更多的是通过真 实的案例和办理这些案件来学习和理解法律,培养自己将来从业的能力。在这种教学中,是 否需要教师向学生提供标准答案呢?学生遇到的问题也许是教师都没有遇到的,教师究竟能 否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呢?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我们试图不给学生以标准的答案,教师尽量的启发学 生自己去寻找答案,但是有时我们控制不住自己,会情不自禁地向学生提供我们认为正确的 答案,我们还不习惯于采取开放式的不提供标准答案的教学方式,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法 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们也注意到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因为诊所式 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

但我们对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时而发生怀 疑和感到信心不足。

在我们所进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中,真正让我们感到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参与 的态度,他们并不期待得到所谓的标准答案,他们和教师真正平等的进行者交流。在我们的 课堂教学中,教师听到的最多的话是这样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 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表明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这在以往的教 学中,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的。正是我们的学生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动反馈,才使我 们能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方法对于我们已经习惯沿用的教学方法带来的挑战,对不提 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充满信心。我们开始真正地相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从 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

4、如何评价教学效果?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注重的问题。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 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 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得 到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也确实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的更加客观 的评价方法。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在沿用已经形成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 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这种 评价方法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这种评价的体系应当如何建立?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评估我们的学生?显 然我们缺少经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发现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视远远要超过教 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于败,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 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的案件承办的感受,于是我们认为学生们的关注焦点也应当是教 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关注焦点。因此,我们努力地使学生们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 学结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 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 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尽管我们刚刚开始进行实践性法律教育方法的

尝试,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方法运用产生 的益处。这种益处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 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 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 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 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相比之下,虽然大陆法重视理论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 功底;然而可惜的是,它没有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 论。传统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固守系统性,却割断了文本与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 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

第二、就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 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 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而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的尝试,大大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 性,我们的课堂变得如此的活跃和生动,学生和教师开始真正体会到互动式教育所带来的好 处,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

第三、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主动 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 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 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正如本文所述,以法律诊所式教育和法庭辩论课为主干的实践性法律课程作为对案例教学法 的补充或挑战,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这种改革虽然刚刚开始影响中 国,其所出现的积极效果已经不容忽视。

法学实践教育篇3

摘 要:法学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一些不足,已经难以适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作为实践性指向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围绕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方向,积极从通识教育向实践教育转变。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需要对我们当前的法学教学方法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积极变革和多元化路径的跟进,实现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 :通识教育 实践教育 教学方法 积极转向

*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3 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务能力培养研究”(cqgj13c403)、西南政法大学2014 年度教育教学重大研究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2014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一、法学通识教育存在的不足

关于通识教育,一般地认为,“通识教育就是通才教育,其目的是改变过去专业过细、过分强调专业而培养出‘工匠式人才’的教育观念与实践,即在大学期间注重对学生进行‘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它当然包含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①。在笔者看来,法学通识教育就是围绕法学主干课程,进行知识传授或学习的共通性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法学通识教育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我们仍然需要辩证地看到,当前法学通识教育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一)法学通识教育无法与法学教育的自身特性相一致

从基本趋势来说,究竟是采用通识教育,还是采用专业化教育,相关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歇过。“通识教育是某种形式的课程实践,但更是一种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其终极目的指向人的充分自由的发展。”②就此来说,通识教育是对专业化过度的一种矫正,是为了避免专业有余、智识不足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但是,在笔者看来,现有的通识性教育仍然很难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方向相合拍。原因在于,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③既然法律是实践性艺术,那么,法学就要尽可能地去展现其内在的艺术,法学教育就要传授给学生这种艺术。正如有人看到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应为职业教育,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直接的密切联系”④。基于此,法学通识教育必须从法学的核心实践性特征出发,改变在通识教育中过于偏向通识性知识的传导,而忽视实践专业性与操作技能提升的最大不足。

(二)法学通识教育难以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012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本身就来源于实践,并且要服务于实践,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发展和推动,这里的“实践”当然不再是阶级斗争的“ 实践”,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的“实践”。⑤《意见》已经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上述指导思想高屋建瓴,已经体现了法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教育需要引入职业教育方法,以分类教育的精细化培养模式予以运作,从而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由于法学通识教育过份注重法学基础性,因而欠缺实践教育的引导而很难达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的预定目标也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三)法学通识教育无法获得法学实践部门的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科学生的择业情况仍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基本上都是面向从事法学实务和实践运用的部门。苏力教授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⑥。韩大元教授也认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⑦。受高学历师资的要求与学术结构调整的影响,很多法学院校在招聘年轻教师时,不仅在学历程度上最低要求为博士,而且更注重对学历背景与学术成果的考核,这样一来,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来说,现在已经很难进入法学院校从事理论性的教学工作。由于高学历的人才往往进入高等院校,因而,就当下的法学通识教育来说,其教育成果的主要输出渠道是以实践部门为对象的。然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由于通识教育较少注重专业技能性的培养,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欠缺,致使这些在法学院校学习了数年的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往往不能很快上手,或者需要重新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磨炼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对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来说也极为不适应。“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⑧

(四)法学通识教育难以满足学生对法学知识传授的需求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整体性、全面性、通才性的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以法学教材为基本授课内容,集中课堂知识的传授作为重心,相关考核也源于教材与课堂所授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以既有的法律条文、书本知识与课堂笔记为全部内容,并且基于课堂考核的需要,学生往往要被动屈从于教材上的内容,以照单全收的方式接受灌输教育,因而其自主性意识被大大压制,创新性意识也被大大降低。除此之外,通识教育把所有的学生都置于一个共同性平台进行无差别化的教育,实际上也忽视了学生多样化的个性差异与主观需求。无法体现个性化的教育,同时也将大大减损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难以挖掘学生的优良潜力。

二、法学实践教育是弥补通识教育的必要手段

(一)实践教育呼应了法学实践性的基本特点

作为法学实践性的基本要求,我们不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割裂开来。法学的特点就是为了司法实践,是以法治的动态化运用为其根本使命的,可以说,没有适用必要性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也是根本无用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精英为目标的,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精英的要求确定为: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法律职业技能。”⑨应该明晰的是,这种职业精英不是等其到了实务部门从头再来,而应该是在法学高校阶段就有意识地予以培养。

如果我们课堂上传授的法学理论都只能囿于象牙塔中,把理论归之于理论、实践归之于实践,这样一来,无论传授的理论多么精妙,其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学之道根本不可能转化为法治过程中的实践性操守。反之,如果法学理论根本上难以有效适用,法学自身的生命就被扼杀了,法学的实践品性也就陨灭了,这样的法学理论由于难以融入实践,其最终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正是在此基础上,实践教育有效弥补了通识教育的不足,把更多的重心倾向于法学实践性的内涵之中,使得法学理论有了支撑与依凭,把高深莫测的精深理论植入到了知识传授之中,还原了法学的基本特性,给了法学以现实生命力。唯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在接触地气之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本,并在实践的拥护之下焕发生机。

(二)实践教育把书本中的知识转化为“活法”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特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为中心来构建的,因而书本中的法学知识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进行系统学习的重要参照文本。但是,受法学教材编撰体例的限制,法学教材不可能编排更多疑难性的内容,也不可能加入一些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只有通过实践教育引入实践性的内容,才能真正弥补法学通识教育的不足,把书本上的一般性认识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让学生在真正的激流中学会生存技能,了解实践运转的常态,拿到现实案例能够知道如何入手、逻辑分析、适用法律、解释法规、得出结论。实践教育就是要把书本上的“死法”变为“活法”,把“法条中的法”变为“现实中的法”,通过实践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症结来引导学生思维,以实现“活学活用”的最终效果。

(三)实践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钥匙

就高校法科学生来说,其中不乏在校期间非常优秀的学生,经过个人不懈的努力,他们能够拿到多项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等荣誉,更为优秀者甚至被免试保送为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了这些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的过程,说明了他们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这些成绩仍然不能直接说明他们已经为实践技能作好了充足的准备,更不能说明他们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较为充裕的,在理论学习之余,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践行法学实践,通过实践教育来夯实理论知识,查找理论知识的不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育,可以让学生提前感知法学实践的魅力,摆脱对基础法学枯燥乏味的现实厌倦,从实践操作中把自己慢慢塑造为一个精通理论与实践的合格品。我们常常感叹法学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脱钩,其实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理论错了,也不是实践有问题,而是我们在校期间的法学通识教育不关注实践,因而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情形。如何纠正和防止此种情形,就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教育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在理论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也要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技能的锻炼,让学生通过实践教育的开展能够拥有一把可以打开实践之门的钥匙,能够在日后真正面临实践案件时可以从容应对。

(四)实践教育能为提升人才培养的职业能力保驾护航

法学职业能力是法学院校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目标,法学通识教育基本上都可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但实践教育往往很难开展,并且很难获得预期性的成效。但是,法学职业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徒有一身理论而无实践知识,是无法面对这个日益多变的社会的,也无法真正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注重实践教育,才能围绕实践教育做一系列的改革,才能把我们目前的教育重心从通识性教育有意识地往实践教育进行倾斜。具体到实践教育层面,就是我们能否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性运用,能否自主性与独立性地对现实案件进行解剖与分析,能否把案件分解之后与规范性的法律进行对号入座,能否熟练掌握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规定,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两维视角及其动态运用而得出科学性的结论。相对于通识性教育来说,这些知识更为灵活且更为质感,当然,这些目标的获得,需要实践教育在具体的环节中予以细化与落实,同样是一项重大工程,也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才能实现。

三、法学实践教育的变革需要教学方法上的根本突破

(一)突破传统的课堂场域而向司法实务延伸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仍然是课堂内教育,三尺讲台之上,所有的主导者基本上都是老师一人完成的,老师素质的好坏也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使老师的综合素养非常高,老师传递的还是理论知识,间或有少数老师有过实务方面的经验,比如说,有些法学教师先前有过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历,或者有些教师也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们对司法实务当然是有一定了解的。然而,经过他们上课演绎出来的内容,仍然只是一些间接经验或者间接信息,在此过程中,学生永远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们无法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些内容的现实意义,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这些案件中的疑难程度,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一个充满好奇的第三者,满足了他们了解外面世界的一份愿望而已。

“老师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原则,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学职业的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他们的实务智慧。”⑩突破传统课堂内教育的空间领地,把课堂教育适当地延伸到司法实务部门,这是法学实践教育需要突破的首要问题。“由于技能的教与学不同于知识的教与学,它只能通过示范、指导、训练式地教,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的途径来学习。因此,寻找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是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尽管现在有法学专业性实习,通过集中或者分散性方式来让学生知晓司法实务,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实习人数也比较集中,实习时了解的面也相对比较窄。一个检法部门一下子涌进一二十个实习生,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分进业务部门,也很难让每个业务部门的实习生都能有事情可做。实习的学生深深抱怨,实习根本学不了什么东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践部门的人员只能让其从事一些日常辅助性事务,而非业务性事务,如果要让实习生来从事业务性工作,则需要实务部门的人员手把手地亲自调教。而实务部门的人员在实习生到来之前,也都是安排妥当且工作有序的,如果要一对一地亲自来教实习生如何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做出来的事情还不能让自己满意,与其这样,在实习生不能胜任的情形下还不如自己亲历亲为。基于此,短暂的实习确实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只有敞开课堂外的大门,把学生不定期地导入司法实务部门,让他们获得更多更为直接的实务体验,才能更好弥补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不足。

(二)教学内容更多体现鲜活的实践素材

法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为中心的,但是,这些局限于教材的内容,要么是过于陈旧而亟待更新,要么是不贴近实务而仅仅自说自话。在当前课堂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就必须立足课堂教学这一基点,进行图穷思变式的根本改革,极力完善课堂教学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的弊端,积极性地、多方位地引进一些实践素材,并使之贯穿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笔者认为,这一改变过程应该是主讲教师进行的自我完善,因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与引导者,而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而理所当然地需要教师更大力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寻求学生有多大的改变。

从当前有些教师的教案与讲义来看,仍然用的是数年前的内容,即使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仍然没有对应地进行更新,知识过于陈旧以至难于跟随现实的步伐。可想而知,这样的内容如何让学生学习最新的知识?这样的教学又如何保证高质量的授课?这样的知识传授如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在教学活动中引入更多鲜活的实践素材,并不是为了博取学生的眼球、哗众取宠,而是因为有了这些实践素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实务动态,了解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因为实务与理论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处于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之中,关注这些最新的实践素材,就使得我们能够时时紧盯理论与实务改革中的前沿性问题,同时也能反思原有传统理念与实践操作中的不足,在前后对比中获得一些启发性思维,得到综合能力的更大提升。

(三)课程考核更多倾向于实践运用能力

就我们当前法科专业的学业考试来说,仍然主要是期末的闭卷考试,即要求学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老师编排的考试试题,然后由教研室的老师统一流水式的批阅、统分、登分等工作,整个考试流程即告结束。由于法科考试局限于一次性的考核,而且其考试内容往往来源于教材与讲义,因而对所有的学生来说,只要突击式地在考前花上一两天时间来进行准备,都能轻松过关,而且往往还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是,那些考了较高分数并取得了优秀成绩的学生,是不是就完全领悟了知识的真谛,获得了更为理性的认识,任课老师与评阅老师却不得而知。尤其让人遗憾的是,这些会考试的学生往往实务动手能力较差,因为他们较少了解外部的实践动态,也不关心司法实践如何操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说,这些弊端之所以存在,与当前较为单一的考核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重多样化的考核标准,合理划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所占的权重,尽可能多地向实务能力进行倾斜,以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就刑事实务方面的课程来说,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现实案例,让学生撰写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判决书等,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并独立完成一定的司法文书来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与解读,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一些结论。更进一步,可以让学生通过小的分组对抗,以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角色扮演,把自己撰写的文书以动态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不仅磨练了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而且还以现实庭审的方式加强了其口头交流、逻辑思辨、灵活应变等能力,让学生既熟悉了案件办理的流程,也深化了实体法的知识运用。这样的考核方式,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对我们优秀人才的选拔无疑是较为有利的,也是值得投入精力去予以完善的。

(四)强化学生在知识传授中的主动参与

在传统的通识教育活动中,学生基本上都是被动性的知识接受者,任课教师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就听什么、记什么、复习什么,当然这与前面提到的考核方式是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于,单纯从通识教育来说,这样的教学能够保证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教学活动中,保证知识有效知识的传授,避免外界因素的渗入与误导。但是,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于被动,他们的思维方式就要无端地被牵制,其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会灵活转换,实践操作技能就更不可能得到提升,甚至可以说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当然,就多年的教学经验来说,学生的被动性也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经过应试教育多年的熏陶,学生熟悉的都是如何跟随老师的步伐亦步亦趋,而不太会主动性、创造性地学习。这一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大学作为开放性的学习阶段,需要给予学生更多的灵活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的积极作用。

“教育不仅凭借交往造就人的本质,而且要让学生学会交往、乐于交往并积极走向更深更广的交往。”?让法科学生参与实践教育,就是要以问题意识进行有效引导,让他们对哪些是案件的瓶颈性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自主地查阅资料来寻求答案,在有了初步性认识的基础上,与老师及实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把各方意见进行对照,从而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这是在一种主体平等和协商性民主氛围下的学习,每个学生都可以尽其所能地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典型案例,把案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加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的参与性与实践分析能力的培养,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与绝对性。笔者相信,只要能够很好的坚持,在一种良好思维养成的前提下,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必将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实践教育的目标也能得以顺利实现。

(五)通过调研课题引导法科学生的知识转化

法学实践教育篇4

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

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

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

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

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

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

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

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

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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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法学实践教育篇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

幼儿教育学是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主要是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方式及相关的教育以及工作中的规律进行研究的课程。中职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学生要具备唱、跳、表演、弹奏的能力,学生还应该对幼儿的心理活动规律进行全面的掌握,通过对幼儿的活动与心理情绪的变化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掌握,进而为幼儿的教学设置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1]。因此,这门课程是该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与掌握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更好的联系,进而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中,可以对中职学校学生的课堂效率进行有效的提升。

一、中职学校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的学生水平各不相同

幼儿教育学是对幼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教授,将育儿的知识通过课堂集中传授给学生。但是随着近年来对生源不断进行扩招,使学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学生的水平也各不相同,参差不齐,这给幼儿教育学课堂的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对学生进行集中教学的过程中难度越来越大[2]。许多学生在学习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不能对自己的学习进行更好的规划,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过着得过且过的学习生活,进而使课堂教学的效果无法得到提升。

(二)中职学校的学生缺乏实践

许多学生在进入这一专业的学习之前,对这一专业没有明确的认识与了解,大多数学生没有实践的意识与经验,对这一专业的理解只是停留在表面,在学习中,也只是对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不能进行相应的实践活动,在大脑的潜意识中没有清晰的知识体系,对知识的理解也不深刻,这对学生进行以后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

二、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更好的运用,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运用实际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灵活的运用,进而养成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人,在课堂教学中,学生需要对教学案例进行有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在课堂中与其他同学的讨论,进而对案例教学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主要起到对学生的引导作用,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因此,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是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凸显。

(二)教学的重点是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只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讲解,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则不告诉学生。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调动较为重视,对学生运用教学知识的能力和对实际的教学案例的分析能力较为重视,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帮助学生对课堂教学的知识进行有效的理解与记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3]。在教学中,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占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时间,这可以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还可以使案例教学的重点得到展示。

三、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一)选择符合幼儿教育的相关案例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择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时效性、典型、真实的案例。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可以选用自己教学生涯中的案例,既体现案例的真实性,又可以反映幼儿的真实情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生在以后的教学中很有可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可以对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具有代表性,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地区发生的情况,这样具有普遍性的案例才能使学生对其产生重视,进而对其进行积极的思考,进而解决实际的问题,这将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教学案例的选择应该是发生在近期的,尤其是那些可以引起民众积极讨论的话题与案例,时效性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幼儿园每天早上的开园中,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教师可以以这种最为常见的情况作为教学的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每天早上在幼儿园都可以见到的情况,再加上这是在大多数的幼儿园经常发生的情况,尤其对刚步入幼儿园的小班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极为明显。教师将这个案例作为教学的案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对幼儿的行为产生兴趣与疑问,进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与思考,进而极大地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二)开展小组探究学习,合理安排案例探讨

教学课堂的引入对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之前可以通过讲故事等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与教学案例紧密相关的情景,进而通过场景的过渡,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正确的引导,在故事结束之后,教师抛出教学案例,使学生更加容易地进入案例教学中,进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小组探究学习开展教学活动,再对学生进行小组分配,进而对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进行提升。由于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因此思维模式也有所不同,对案例的理解与分析也不同。学生直接进行探究与讨论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激发,对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意识进行培养,使学生思维发展更加全面,进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与提升。例如,对于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教师可以通过对周边幼儿园的这种情况进行分析,进而营造恰当的教学氛围,通过多媒体的借助,向学生播放与案例有关的视频或短片,逐渐将课堂教学引入案例教学中,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与搭配,使每个学生都可以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在每个小组中都有安排,对小组中每个成员的责任都进行明确的划分与落实,对学生的积极性进行充分的激发。在小组探究、讨论结束之后,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学生对探究与讨论的结果与其他小组的同学进行交流,进而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

(三)对教学的案例进行有效的总结

在案例教学中,对案例进行总结时,教师应该注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打断,为学生提供充分发言的机会,在讨论结束之后,教师不能向学生宣布某一个小组或者某一个学生思维是正确的,教师在进行总结的过程中,要对思维有偏差的小组或者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与纠正。案例总结中,教师不能只将注意力停留在分析与总结中,教师还要对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的过程应该采用多元的评价模式,帮助学生找到学习中的不足,进而对学习的方式进行改善。例如,在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中,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综合的评价模式对学生进行评价,通过学生之间的互评、学生自评和教师的评价三者之间的结合,对学生进行考核,进而在案例教学中对学生实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全面评价。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对学生的抽象思维进行有效的弥补,改善课堂教学中枯燥无味的情况,对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进行有效的提升。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进行提升,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教学中,进而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积极性的调动,进而有效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参考文献:

[1]杨娟.中职幼师幼儿教育学教学现状及改进对策[j].新课程研究,2020(11):43-44.

[2]吴珊琦.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的实践应用[j].教师,2018(12):112-113.

法学实践教育篇6

关键词:农村法律诊所;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教育功能

作者简介:阮丽娟(1981-),女,湖南隆回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田开友(1975-),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 吉首 416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2jsujga2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湘教通[2013]223号)、吉首大学2012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2012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8-0157-03

19世纪70年代,美国律师纷纷成立法律援助协会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此现象的产生,使得法学教育开始审视如何将法学教育与对弱者的法律援助合理衔接。如今在努力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同时促进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亦成为全球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之一。

一、传统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

2009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据统计,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开始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但我国西部地区竟然闹起了“法官荒”。蓝皮书进一步指出,研究人员和法学教师大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与研究,较少关注法治实践,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亦脱离实际需求。

1.传统法学教育功能偏离职业需求

目前,困扰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是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严重脱节。法学院更多注重的是对法学家或法学大师的培养,体现在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灌输和对知识的强制记忆,不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法学大师的产生仅仅依靠法学院的教育是难以实现的,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必须不断的从实践中汲取养分。

当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不能合理衔接,法律技能教育被千呼万唤,当80%的应试人员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面对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一题茫然不知所措时,学者开始反思中国法学教育应向何处去。有学者提出:“当下以及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功能定位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凭借着他们的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登临正义的高地”。[1]

如何填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鸿沟,美国给出了很好的答案。美国的法学教育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学士学位,也就是说应具备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所必需的社会知识与基础知识。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的思考。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学生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或在律师的办公室里学习法律,后因面对为数众多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学徒制不能满足需要,而被法学院里的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学生编辑法学期刊等教育方式所替代。学生必须经过法学院的教育取得“法律专业学位”(j.d.)才能参加某一州或州际律师资格考试,只有通过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学校和社会互动的模式,大学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而法院或社会负责训练学生的工作能力。美国法学学生理论素养的形成是实践教学的结果,亦是值得我国深思和借鉴的地方。

2.传统法学教育功能偏离农村需求

因我国长期的农村与城市“二元分立”,法学教育服务功能的发挥亦局限于城市,忽略了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学者关注较多的是“秋菊的困惑”里所呈现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即在“送法下乡”图景中,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2]可较少关注农民能否获知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如何产生,能否获取“法律服务”来“接近正义”。因为司法的高成本使穷困的农民对通过司法来“实现正义”常常望而生畏。法律援助制度常因经费紧张和人员短缺而难成气候,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仅为25.3万件,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且现在开展法律援助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十分有限。[3]如上所述,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农村对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而高校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恰恰最不重视甚至是直接忽略了这些地方。

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都应该为之有所贡献的一项重任,大学的法学院理应有所作为。为了适应农村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一些大学依托法律诊所形式为“三农”服务。目前,国内成立的专门以“三农”为教学和援助对象的法律诊所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北大——迁西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农村法律诊所”、华中科技大学的“农村与农民法律诊所”、武汉大学的“农村司法法律诊所”等。[4]但仅依凭几个大学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必须推而广之,将此任务赋予中国的法学教育。

二、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的欠缺

在中国,大学体制本身弥漫着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教学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计均需层层审批,大学教育则是在戴着镣铐跳舞。现行中国法学的实践教学可谓蓬勃发展,尤以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为甚。可纵观当下各种实践教学,亦存有诸多不足。

1.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偏离目的

如果将法律教育的阶段做简单的划分,大致有三个阶段:“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阶段;“案例”教学阶段;诊所法律教学阶段。而就本质的变革而言,实质有两个阶段:传统教学阶段和诊所法律教学阶段,因为案例教学实质乃是传统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案例”的“裁割”,无论是转述书本上的案例,还是教学者亲历的案例,实际上都有一个“讲述者”对案例进行“裁割”的问题,亦即根据讲述的需要,把复杂生动的案例删减成只有讲述者所需要的“主干”部分,让学生失去了“筛选”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只有在繁复、交错和真伪并存的个案材料中,让学生自己“筛选”和抽取其中的材料,才能使案例教学变的有意义。为克服此弊病,法律诊所式教学应运而生。

法律诊所被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课堂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突出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基本上是将诊所法律课当做一门课堂上的“课”来上,在方式上通过拟制案例或真实案例的再度模拟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实,这种做法在实现诊所法律教学的目的上助益不大,它不仅模糊了诊所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边界,还模糊了与模拟法庭训练的边界。将诊所法律教育从课堂上“解救”出来,让它回到实践中来,真正的、大部分的诊所课应当在真实的个案中通过学生的思与做,让教师“以案说法”。即在真实的个案中,在学生参与的每一个环节中加以指导和讲授,去掉诊所课堂的“拟制”案例,去掉诊所课堂的“模拟”与再现,将课堂上的诊所“回归到实践”中去,将课程与实务合二为一。

2.法学实践教学范围、场所狭窄

以上所讲的实践教学手段,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面向的学生非常有限。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开课并非面向全体学生,而必须通过“面试”从广大学生中“择优录取”,所以落选的学生就受不到诊所教育“光芒”的普照。这其实关涉了诊所教育是普化的实务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的问题,如果把诊所教育定位为一门加强学生实务技能训练的课程,就应该由全体法学院的学生必修。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诊所法律教学面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经费支持不足、教师配备不齐及案件来源非常有限是主要原因。

除了实践教学面向的对象狭窄外,依然存在实践场所的狭窄问题。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场所绝大部分固定在城市,比如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学院的诊所办公室。诊所法律教学所解决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城市人之间。在我国农村社区,尽管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2/3,但很难成为各高校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场所,在农村或针对农民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是缺位的。这就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场所狭窄,同时法学教育在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功能上大打折扣。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路径,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育功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较好的衔接。

三、送法下乡:纠正法学教育功能偏离的实践教学之途

送法下乡不仅可纠正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亦可拯救农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之现状 ,也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途径。

1.送法下乡的传统解读

自等在1996年启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蓬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高校法学院亦积极发挥着自己的能量,广泛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可以尝试变革法学教育的法学理论“满堂灌”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服务农村。但传统意义上的送法下乡局限性较多:一是送法下乡的“法”仅仅是国家法,尤指国家制定法的条文,一味强调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征服,国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村民社区除了乖乖服从外别无选择,如此冷冰冰的“高姿态”招致村民社区的反抗,送法下乡的效果不理想,往往演变成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形式。二是传统送法下乡只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送法下乡的形式更多的是普法宣传,甚至比较少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几乎忽视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送法下乡”永远停留在村民社区被动接受的局面,很难主动“迎法下乡”。

2.送法下乡的新形式:农村法律诊所的建立

社区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最初创建的诊所形式之一,它是在穷人(或称弱者)多而律师力量不足的地方,将法律诊所的援助资源投入于此而开展的诊所类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始终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农民为法律服务对象成为社区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诊所教育不断深入地推动下,一些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出专门为农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诊所”。[5]在我国,农村法律诊所在具体运行中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方可实现其促进法学实践教学与教育功能契合的初衷。

首先,农村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那种抱着居高临下“帮助”的观念,实质上失去了援助的价值,所以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平等地与农村社区就其存在的制度问题、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进行对话,不能认为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教学设计运作或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有意义,而那些被农村社区已经长期运用并赋予其规范作用的“土政策”、“土办法”等经验的典范却被忽视了。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注重从农村社区挖掘、抢救、整理农村自我组织、建设、发展的经验。

其次,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农村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活动通过seminar形式展开,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生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6]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提供可以激发学生兴趣的材料,创设出情景,学生据此发现并提出问题。农村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是让学生带着特定社会角色和任务去实践。这些特定的角色就是在不同场所,以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与,这些任务是在教学计划中预设的,也是在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自我评价和教师需要检验的专业技能,一般具体包括学生在选取的村点或其他法律援助站点提供法律咨询;特定人群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农村法律问题调研;模拟法庭等。布鲁纳认为,知识来源于经验,却不同于经验,“知识是我们构造出来的一种模式,它使得经验里的规律性具有了意义和结构。任何组织知识体系的观念都是人类发明出来的,目的是使经验更经济、更连贯”。[7]

最后,农村法律诊所的评估具有特殊性。农村法律诊所的评估具有评估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估指标的不绝对性。评估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反馈、综合能力自我评价、书面总结、课堂模拟、专家考核和定期的结项会活动等。传统教学评估中的指标大多是指数、规格或标准的硬性规定,从而造成评估结果往往是为了迎合“指标”而含有虚假的成分,使教学评估成为了“走过场”。农村法律诊所教学评估本着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的宗旨,将教学评估作为改善教师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的一种教学方法。因此,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除了考勤有明确的规定外,大多数指标只是一个相对的范围,评估中会依据学生个体存在的差异而不同,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硬性规定。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必须从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型,转型的最佳选择便是向西方国家学习,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建立农村法律诊所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促进法学教育功能实现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法学教育的责任[n].中国改革报,2007-06-21.

[2]应星.“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j].政法论丛,2007,(1).

[3]王宇.中国法律援助现状调查[eb/ol].[2006-08-31].http://.cn/o/2006-08-31/08309897305s.shtml.

[4]薛少峰.农村法律诊所教学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法学实践教育篇7

关键词: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教法课程;专业技能;实践

同志2009年1月4日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指出,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中,学前教育的指标是:到2015年幼儿在园人数达到3530万;到2020年,此人数将达到4000万。同时,在第三章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由此可见,由于幼儿毛入园率的提高,势必要增加幼儿教师的数量,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合理的师幼比例,维持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但在教师数量增加的情况下,更要提高其质量与专业水平。教法课是中高专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课程。教法课不仅要引导学生理解幼儿园教育活动的法则、规律、原理以及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理念,更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

一、教法课程的课程性质

笔者作为教法(实践)教师,在经过几年、几个领域教法课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五大领域”教法课程各自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实际却是各领域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幼儿的发展是整体的、全面的、和谐的,“五大领域”是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的。例如:语言课上的故事《小熊拔牙》,也蕴含着健康教育的内容,在故事跌宕起伏的过程中,贯穿健康的理念,可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再如,幼儿园主题活动《保护地球》,既包含科学教育的内容,也包含了社会教育的内容。因此,不管“五大领域”大教法有什么样的独特性,但终归都属于教法课,课程性质是一样的,即教法课程就是实践教学注重和强调实践性。教法课的教学应以实践教学为主,其教学模式就是应以课堂教学训练为核心,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教学技能。

二、“学生模拟课堂”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中高专师范院校不可能每一门教法课的每一节课都到幼儿园去进行课堂教学实践。因此,在中高专师范院校进行“学生模拟教学”则成为训练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职前获得幼儿园教学技能的必要途径。结合教法课的内容和学科特征,学前教育专业教法课中还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模拟课堂”学习能力、分析与解决教育问题的能力、实践与反思能力的培养。在“学生模拟课堂”的过程中,笔者的所采用的方法是“分三步走”,即第一步要求学生“模仿课堂”,即模仿教师在课上的案例,这一环节是最基础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全班同学都要达到;这有利于蒙班的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幼儿园活动组织的环节、过程等。第二步要求学生“复制课堂”,即复制课本上的案例或网上找的一些案例,这一环节中要求90%以上学生达到这一要求;第三环节要求学生“创造课堂”,即通过前两个环节的训练,在熟悉了幼儿活动组织的结构、过程、方法等后,学生能否可以初步的创造出自己的教学风格,这一环节是针对少数能力较强的同学开展的。当然,笔者希望全部同学都能“创造课堂”,但由于学生个体差异、课时的局限等诸多因素还是比较难实现的。笔者根据“分三步走”的教学要求,“学生模拟课堂”至少实施三遍。第一遍:根据学生学习状况,“模仿”或“复制”课堂时,因课时的原因,第一遍采用的是小组合作的方式,根据内容的进度,小组和小组内双轮流制,即每当“模拟课堂”时,安排3个小组的1个组内成员进行。讲课的学生代表的是全小组成绩,采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评价方式,组内其他成员,帮助讲课成员准备教学具等,同时还要做好“模拟幼儿”。小组合作时,教师分组可根据学生自愿分,也可根据学号随机分。小组内要设立组长和书记员,负责记录该小组的每次集体活动。在整个“模拟课堂”活动结束后,该小组活动记录由教师收回,作为对每个同学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进行分析和过程性评价的依据。分组后,商定本组授课主题及每个组员的任务,然后开始分工合作,并将选题上报给老师。经过多次的修正,调整后,最后确定一名小组学生代表走上讲台,开始模拟授课。正式模拟活动开始前,由教师随机抽出5位学生组成的评委组,在每一个小组模拟授课结束后,给小组的表现打分。会同教师打分情况,给小组整体综合成绩。第二遍:“创造课堂”时,采用的是“单兵作战”。学生授课过程中,教师负责做好课堂记录,记录的重点不在于课程内容,而在于学生在模拟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不足。同时也让学生做好记录,要求学生对模拟课堂教学实践课的教学提出建议。“创造课堂”的学生最后的综合成绩会比其他人高,以资鼓励。第三遍:教法课结课时,要求全部学生参加考试考核,所采用的方式是以“单兵作战”为主,“小组合作”为辅的方式;内容选取采用抽签的决定,在这一环节中,在经过前两遍的训练后,这一遍要求学生尽量全是“创造课堂”。

三、“学生模拟课堂”应注意的问题

1.应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在学生具体学习中,常会出现有的学生教法理论背得滚瓜烂熟,但一上讲台就什么也不会,专业技能不行。但当老师除了理论,更多的还得有技能,将“模拟课堂”作为过程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的一部分,学生就会从根本上重视“模拟课堂”的效果和评价,每一次“模拟课堂”都是一次教法学习的应用,都是一次幼儿园教学实践的实战演练。当然,一开始的时候,有些同学难免躲着上或是压根没有准备,所以根据“三步走”的方案,可由“想试试”的同学开始,逐步变成全部同学参与。这样有效的调动了原本一开始不想参与的学生的积极性,又让这些学生不觉得“模拟课堂”是一种负担。2.应由“双师型”教师为学生上课如前所述,“模拟课堂”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在指导学生组织活动和评课的过程中,必须熟知幼儿园和幼儿,这就需要教师既要有理论功底,有要有幼儿园实践的经历,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模拟课堂”不是纸上谈兵。3.应避免配课学生变成“学托儿”的现象“学托儿”其实就是“模拟课堂”上需要学生扮演幼儿,但这并不是真的幼儿,学生根本不可能有幼儿真实的表现,“模拟幼儿”的学生也是仅凭自己对幼儿的理解而做出似乎是幼儿的反应的行为。这就会出现两种“学托儿”,即一种所表现的“幼儿”智商过高,“教师”一到需要配合时,尤其是较难的回答的时候时,这些“幼儿”就表现出超常的智力来配合教师。另外一种是所表现的“幼儿”智商过低,把“幼儿”当成了无能、无知的个体,只按照“教师”的教案设计的去表现。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两个因素:第一,因为是“学托儿”,他们的想法就是为了让“教师”的课堂顺利的进行下去,不要为难同学“教师”。第二,还是无法真的了解幼儿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在评课的时候,同时还要对这些“学托儿”进行评价,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模拟课堂”的意义。同时,还要让学生平时多接触幼儿,也就是每一学期要组织学生进行一周的见习,这样才能使学生了解幼儿,才能在“模拟课堂”中体现出“幼儿”该有的行为。笔者认为,“学生模拟课堂”对于民族地区中高专学前教育专业教法课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课堂教学模式,尤其是对于蒙班的中专学生来说,在如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都有积极效果。当然,如何在我们的教学中更加完善这种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姜晓燕.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法课程教学模式初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06):136-138.

[2]杨蓓.案例教学法在学期教育专业教法可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1,(09):63.

[3]祁海芹.学前教育专业教法课程的综合化趋势[j].教育研究,2005,(09):93-96.

[4]王云霞.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探析[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12):108-112.

法学实践教育篇8

一、课堂实践

钢琴教学课堂上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给学生必要的音乐知识和演奏技巧,检查学生练习的效果和成绩,解决学生所遇到的问题。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往往不具备任何钢琴演奏的基础和常识,教师则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建一个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创造更多的表演实践,给学生适度的压力和表现欲望,让学生在课堂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练习效果,实现学习目标,同时也能给教师一个教学反馈,检查短期教学成果。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挑选具有典型意义的学生进行课堂实践,让学生共同其分析演奏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解决方法,也可以选择作业完成质量高的学生进行示范,让学生一起学习。经常的表演实践不但能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为学生提供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也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表演情境,增加钢琴表演的实践经验。

二、专业技能考核

钢琴专业技能考核作为钢琴教学中一个重要实践环节,是对钢琴学习效果的直接判断,为教学提供反馈信息,帮助学生正确的了解自己的实际表演能力。钢琴考核能在一定时间内,为学生确立短期目标,在一定时期内使学生保持充足的学习动力。钢琴技能考核中,考验学生的综合能力,考试成绩能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对学生的学习动机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对学生提高自我学习意识,增强自信心都有重要意义。当学生通过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达到了预期期望,会使学生建立良好的演奏自信,如果没有取得预期的成绩,也能从一定角度上起到诊断作用,发现学生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因练习不够或技术不成熟导致过分紧张焦虑,还是因为背谱出现问题导致演奏缺乏完整性等等,这些信息通过考试实践过程,反馈给学生,使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的学习水平,更好的向既定的目标前进,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假如学生参加的社会艺术水平的考试,则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有更高的要求,更明确的目标,通过考试了解自己的学习水平,通过评语了解自己在读谱、弹奏方法,音乐表现上还有哪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使学生的钢琴学习多一层自我要求,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带来正面的影响,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三、文艺演出

各类文艺演出,不仅是检验学生潜能、专业技能培养成功与否的阵地,更是发掘、培养、提高学生想像力、创造力的阵地。通过大量的文艺演出活动,可以充分启发学生展开发散思维、引导学生运用自由独立探索等的方式开展活动。通过积极参与各类文艺演出的式来锻炼、展现他们的各方面的能力,让他们在艺术探索和大胆实践中去锻炼、提高。通过实践过程体验,培养创新思维,提高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四、小型音乐会

法学实践教育篇9

关键词:实践能力 法律意识 实践性法学教学

众所周知,党校是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也是党政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机构。所以,党校的法学教育就要更有针对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法学讲台不好站”是很多党校教师的共识。党校法学教学不仅仅要求教学内容要新,要围绕着中央、地方最新的法治动态展开,还要求深和活,既要有一定的法理深度和研究价值,还要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党校法学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特别强,一旦一部重要的新法出台,或是中央、地方出现了新的法治动态,党校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捕捉信息,展开深入研究,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这就对党校法学教师的知识储备和业务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党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应该注意培养学员的法学观念,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精神、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员的实际解决能力。

1.现阶段党校法学教育的不足

现实中,党校法学教育面临着很多困境。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党校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从而忽视了对学员分析及处理实务培养的能力。在法学教育的讲堂上,教学方式相对单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中,材料都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先选择好的,有现成的答案,学生一般也都是顺着老师的思路去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这种机械和僵死的讲授方法,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情理之外的规范体系,使学员们常常认为可以用数理似逻辑推导方法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2.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员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教学不仅可以活跃学员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还能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党校法学教育必须将传统法学教育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思维,从各自独立转变为强调合作,从封闭式讲授转变为开放性讨论的现代教育模式,即实践性法学教授方法。

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具有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在教育目标上突出能力性、在教育方法上突出互动性、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和重视学员反馈的明显特征。而且,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为学员提供更大的主动学习空间,克服传统案例分析课程中学生易受教师观点束缚的弊端。

3.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建议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任何教学方法都是相对的,并且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我们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争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3.1加强教师的实践性

党校法学教师除了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教育实践是以教师的个人经验为基础而形成的,这就要求教师不能只专注于书本上的知识,而是多增加一些实践性活动。法学教师可以兼作律师,在教学之外以办案的方式增加实践经验。一方面,教师在实践中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加深了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这使得课堂气氛更加活泼,调动学员们的积极性,增添教学的乐趣,加深学员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强教师的实践性,有效地推动了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生长,提升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层次。

3.2增强课程设置的实践性

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短期的培训不可能使学员系统地学习每一门法律科学,而只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因时制宜地向学员讲授他们所需的法律和法学知识。

理论联系实际,加大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是党校教育的根本方针,也是提高党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党校的法学教学,应突出特色和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加大对自己地区存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对策,为教学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要加强法学教学的研究性,使教学过程成为教师与学员一起研究理论及现实问题的过程,要注重对问题的实际调查,从实践中获得第一手资料。

3.3改革创新教学方法

法学实践教育篇10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实践教学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pa视讯的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 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 和“辩论技巧”(advocacy) 。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 “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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