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十篇-pa视讯
时间:2023-10-07 18:09:20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2
(一)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二)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3
各位代表组长、同志们: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21日、22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
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 (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同志们,本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部室和员工上下努力,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会前公司有关领导和各部门部长、部员加班加点,起草方案,圆满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让我们对他们不计报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4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21日、22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
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
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同志们,本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在公司党政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部室和员工上下努力,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为了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会前公司有关领导和各部门部长、部员加班加点,起草方案,圆满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让我们对他们不计报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5
摘 要 笔者结合参加工作十几年的感受对工程公司对项目部办公室的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围绕工程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的一些具体事务,就落实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办公室该如何加强,特别是针对工程公司项目部办公室事务、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工作特点等方面如何改进谈几点个人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 工程公司 项目办公室 管理 建议
伴随着”两学一做”的不断深入,紧密结合自己工作过往,联系工程公司项目部办公室事务有些初步的想法和构思。众所周知,作为工程公司项目部的办公室,也俗称行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等等,该部门的设立从主旨的角度讲并没有背离行业,没有远离具体事务,相反其在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或缺,作用巨大,其处理的事务凌乱且繁杂,事务本身细小琐碎却又与每个单位自身机能能否正常有序运转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就办公室的重要性,在福建宁德当任主要领导时曾就办公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论述。为此我们可以毫不谦虚的讲办公室工作综合管理、辐射全局、岗位光荣,责任重大。
一、当前工程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现状
在工程单位的办公室其功能如何?职责有何?担当如何?从笔者参加工作以来的所见、所闻、所想,归纳起来就是:定义不清、角位不对、功能缺失、可有可无。
目前在工程公司的项目部办公室大致被错误的认为的有如下几种现象:
一是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可有可无,有的就随便找个人充数、找人顶桩,属于“功能缺失、地位不保”型;
二是有些项目上综合办公室仅仅围绕的是请客吃饭,搞搞卫生、派派车、看看伙食,也即“角色错位、陪吃陪喝”型;
三是有些项目上综合办公室干脆没有进行设置,属于 “可有可无、废渣弃子”型;
四是有些项目部办公室还都被党工委书记认为是打杂办,也就是“定位不准、本末倒置”型等等。
以上各类现象层出不穷,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二、落实“两学一做”,应扭转对办公室功能定位和角色的错误认识
在公司大力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的今天,我个人审慎的认为,办公室地位险要―牵涉全局,综合管理作用强大,更需备加重视。办公室事务纷繁复杂,角色定位长期以来在不少人当中有错误的认识,需要更正。结合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扭转思维和认识上的错误,确立和提升正面形象。
一是做合格共产党员首要的是不懂不能装懂,实事求是。具体来讲就是不论是项目部党工委书记还是项目部经理,在思维上应进行转变,不能有如下认识,也就是不能错误的认为:办公室不就是干个打杂的活吗,弄个接待什么的吗,管个吃喝拉撒的。
二是加强自身学习,学习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联系工作进行学习。唯有自强不息、固本才能强基。尽管存在对项目部办公室的错误认知、认识是不正确和不公允的,但换位思考也需要项目部办公室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加强自身学习,特别应从角色定位、功能功效、工作能力,提升办文、办事、办会等方面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综合性、把控性进行着眼和发力。
三确立是对项目部办公室工作功能的系统性思考和认识。不论是项目部办公室还是公司机关办公室,其所从事的事务可以概括的来讲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1.是后勤打杂,其涉机关硬件、软件建设,物业管理,厨卫管理,水电,车辆管理,保卫等;2.是中枢处理,其涉各类文件、文档的收发管理,也就承载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通知能否及时的上传下达,对于公司机关和上级单位的各项规定能否准确认知,深入人心,作用极其显要;3.接待服务,内外相接,需要细思慎虑,周密快捷的进行执行;4.是窗口作用,宣传平台;5.综合管理、覆盖全局。没有部门管、没有人来做的事办公室都必须毫不犹豫的接下来,应下来,从兜底作用的角度讲,没有任何部门能出其右。
三、当称职员工,做正位的部门,办公室应为加强和推进项目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发挥系统作用
一是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制度建设和推广的主力军。
综合办公室事关公司制度建设的根本与公司制度建设休戚相关,作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我们承载着集团久远的历史和荣耀,我们享受着企业切实发展带来的实惠,同时我们更享受着企业发展的各种完善的制度。我个人认为作为下属企业来讲,在非常周全且富有体系的制度面前,我们缺少的是对制度的认知和落实,而如何做好对已有制度的认知,已有制度的普及和深入人心,该工作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讲并不陌生,但对于每个部门来讲又望而却步,假设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或许有些人会讲这个不关我事,不关我部门的事。在项目开展和公司建设发展中我们都会碰到这样、那样事关公司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新问题,而行之有效的办法都是出台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应的制度,而对此我们如何依照科学的公文制定办法来落实和制定。
为此我个人认为在制度建设方面作为综合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来讲对于上级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通知负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组织宣讲、督促落实,而对于结合公司发展自身和项目建设需要的各种新制度、新办法,办公室肩负责任按照科学系统的方法进行创制。
二是综合办公室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先锋和排头兵。
每个办法和制度其本身的创制和设立的出发点都应该是很好的,但做到对办法和制度的落实,按照程序办事、依照规范要求能否进行,可牵涉企业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度,牵涉到能否真正做到按要求办,按照程序走,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6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总经理职责,
五、副总经理职责
六、报告制度
七、综合部职责
八、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避制度
二十四、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pa视讯的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8、与所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议议题发表意见。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2、协调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经济活动中、生产活动中及其他有关问题;
4、公司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总结、报告、汇报等;
6、公司规章的制定、修改、检查、劳动人事、福利待遇等问题;
7、讨论决定其他应由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1、综合部对行政例会所作的决议要详细记录,必要时按会议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会议纪要,发送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各企业。
2、行政例会决议和传阅审议审定意见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五、审批公司内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与有关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参与招标书、投标书和合同评审;
七、授权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公司行使业主公司权利;
八、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经营及财务计划、公司发展规划;
九、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一、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项目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督促综合部、计财部、工程部等部门定期按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提供公司动态及相关资料;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确定授予的分管部门;
四、负责确定分管部门的部门职责、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五、按照分管部门职责,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推动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将分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合理化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报告制度
1、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向董事长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
2、报告内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保证其真实性;
3、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综合部职责
职数:16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协助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务工作。
二、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
三、负责经理办公会议题收集、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发公司简报与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公司日常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文字、声像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公司报刊杂志订阅和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订,并负责检查落实。
十、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与区、街联系协调,落实文明创建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
十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十二、负责公司食堂、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保和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为加强公司经济核算,规范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世行、亚行及波兰政府贷款武汉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开支)、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运输费、业务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保险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的开支。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对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要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因公务或经济业务的需要,须预支、垫付款项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财务手续。各部门均不得以口头信用、白纸条或其他不合规章的形式预支款项。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开会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应按实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予以办理。事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以内向计财部报销清帐。
2、工作人员因公需转帐支票,经办人员要填写支票借用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财务给以签发。在支票票面上,原则上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事后经办人员要如期向计财部办理销帐手续,对逾期不办或不退还未用支票的,计财部应督促其办理。在未了结前帐之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折叠,也不准转给他人代办,谨防遗失、被盗,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3、需要由财务汇款或办其他票据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单或对方单位收据、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给以办理。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款项负责人要按用途正确使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凡到计财部办理经费报销的费用单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1、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是税务与财政机关印发的或认可的,经济内容填写完备,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法单据或按国际惯例出具的帐单。
2、属于费用性的报销单据,应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核准人四者签字,并注明用途。
3、属于财产或结算性的报销单据,需附实物验收单或工程决算,且由总经理签字。
第六条严格执行总经理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未经总经理签字的正规单据,计财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条由综合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公司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办公桌椅、录像带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因特殊情况急需购买,应经综合部协商同意,并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凡属社控范围内办公用品,需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购买。零星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过桥费、邮电费等报销,统一由综合部部长审查证明。
第八条计财部严格把关,对于发票收据明显不合规章、超标、事由不祥、无审核批准人或审核批准违反规定等情况,计财部有权拒付。
第九条对于管理费用的结余部分,按有关文件,进行三七分帐,项目单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实际由于内配资金紧张,该三成资金仍由上级部门返还本公司,为此,该结余资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经理基金。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财务通则》、《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从而提高职工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燥)。
三、办公桌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禁止闲杂人员在财务室逗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现金应妥善保管。
四、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等各种工程有关资料设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公司印章、业务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存入保险柜。
五、现场办公的资料、图纸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涉及保密资料丢失应立即报告。
六、公司职工对不安全隐患,发现后应立即报告。领导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保安室负责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外来车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八、公司实行保安值班员夜晚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办公楼、厂区、公寓楼等处。
九、公司保安人员定期接受学习和训练,确保综合素质的提高。
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
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
公共场所。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
针。公司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
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
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
司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
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到损害。
第七条公司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
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第八条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和解除,由
原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部或分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十条公司密级文件的阅办、传递须由办公室专人管
理,不得擅自传递或扩大阅读范围。
密级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组织人事
档案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在设备
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上级部门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借阅秘密文件必须遵照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文件阅办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办公室专管人员。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设立的“阅文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非办公场所阅看。
第十三条外出工作必须携带公司保密文件或资料的,
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
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
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需要销毁的“三密”文件,经综合办公室主
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由机要员在碎纸机中
销毁。
第十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和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扣发奖金、工资或其他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公文”包括在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上级机关发送的丈件、资料,以及
公司往来单位在联系工作中发送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级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
论和文化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遵守保密规
定,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有:
(一)公文的收发、登记和承办;
(二)公文的拟办、请办和催办;
(四)公文的签发、批阅和传阅;
(五)公文的立卷、归档和查阅;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章公文的种类
第六条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
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
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
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部门或公司共
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交流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
(十)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
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用于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
项;
另外还有工作计划、规划、安排、要点、小结、总结和情况反映、汇报等文种。
第四章公文的格式
第七条公文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印发
传达范围、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pa视讯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公文pa视讯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以公司名义发文编号为“武排水[“xxxx]xx号”;以公司机关支部、工会、共青团等名义发文,文头用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便笺印发。
(五)标题、公文要旨,一般由事件描述和文种构成。
(六)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八)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九)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成立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应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四至七个字,俗称“齐年盖月”。
(十二)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三)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主题词表》标
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四)抄报、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上级机关用抄报,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抄报、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八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4型或a3型,左侧装订。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条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
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pa视讯的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
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
题。
第六章公文的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
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
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
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第十四条凡以公司名义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
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
助。
第七章公文的校核、签发
第十五条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
门的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
的会签。
第十六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由拟稿部门打印、校对。
第十七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
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十八条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
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
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
审批领导复审。
第二十条文稿的起草校核、审批、签发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或打印文本。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公文函件的收发,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收文办理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
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
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丈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四)请办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拟请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
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需要送请领导阅批
的传真件,应当在复制后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遗失。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涉及其他部门pa视讯的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
机关审批。
(八)催办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发文办理
(一)核发综合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印制公丈印制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文稿字迹必须清楚,涂改过多,不易辨认的稿件,打印前必须抄正。文稿签发后,由拟稿部门负责打印、装订。
打印文件要保证质量,文件格式的各个组成部分要合乎
规格要求,标题要安排恰当。
文件的校对以原稿为依据,逐字、逐句、逐个标点符号认真进行校对,一般文件二校,重要文件三校,避免重大差错。
(三)发文文件装订完毕后,存档文件和原稿由拟稿部门一并归档。发文原则上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急事急办的文件,责成承办部门准确及时送达,并办理签收手续。
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的一般性文件,应采取加密措施,保证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相关部门。
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九章公文的立卷、销毁
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拟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
档。传真件、复印件不能作原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
办单位立卷归档,相关单位如无正本,可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单位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单位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公文的归档范围具体见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立卷公文应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领导批准,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丢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书、报刊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图书、报刊管理,充分满足各部门对图书报
刊的正常需求,为提高图书报刊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决定除部门共享报刊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外,对于个人根据实际需要,订购图书报刊及相关资料。实
行限额报销,经理及和部长级限额为240元;其他职员限额
为140元,报销之后尚有余额,按余额的50%返还。超过限额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通过建立图书阅览室,统一负责公
司部门共享图书报刊的购置、收订和集中管理。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预订公司所需的部门共享报刊,于每年11月份拟定下一年度部门共享报刊订阅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所在邮局征订。
第三条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订阅必要的综合性、专业
性报刊,费用自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行使图书资料管理员的职责,即负责对公司所有图书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图书管理员应经常做好图书阅览室的清洁卫生工作,按规定时间向职员开放,供各部门人员查阅利用。
第五条图书阅览室的各种图书、报刊资料的借阅均需
办理借阅手续,做到有借有还。借阅期为一个月,借阅期满
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部门共享图书报刊及相关资料属公司所有,职工应遵循爱惜保护原则,不随意翻折、勾划、破坏图书及资料。
第七条图书阅览室的各种报刊、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
公司职工。借出的书刊不得转借第三者。
第八条如借阅者超过半年时间不归还图书,经再三催促仍不归还者,按图书购入价格索赔;如丢失或被盗,照原价赔偿。
第九条图书资料管理员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尘等措施,确保图书资料完整。
第十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由
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工具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公司通信工具的管理,节约成本费用,促进公司廉政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讯费用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包括:移动通讯、住宅电话、电信器材、相关
软件等与便利通讯相关的物品。享有公司通讯费用补贴的职工必须自行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如手机;必须有个人的电子信箱。通讯费用补贴采取限额报销办法。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公司总经理每月600元,副总经理每人每月500元,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主席每人每月40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350元,主办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每人每月200元。
报销尚有余额,按余额的50%返还,超过限额,公司不予报销。
三、关于公用电话的使用和开支标准
1、为节约开支,规范使用公用电话,公司全体职工使用公用电话时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原则上不得“公话私
用”,严禁拨打“968”及其他娱乐电话。
2、公司综合部电话86737290、86725765开通国际、
国内长途。有需要与外地联系工作者,应在办公室同意下使
用电话,并登记使用时间。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办公用品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办公用品(包括电脑、电器、文具等)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取定期申报、定期采购制度。各部
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月前1-3天向综合办公室报采购计划,综合办公室在每月前五天集中采购。如需急用物
品,部门应提前申报,综合办公室及时采购。如综合办公室
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采购,各部门经与办公室协商后可自
行采购,所购回物品必须由办公室保管人员登记入册。
第三条办公室用品采购后,采购员应及时交保管员清点入册。各部门人员在保管员处按规定登记领用,原则上规定由各部门使用人亲自领用,他人不得代领、冒领。办公用
品一经领用后,使用人负责保管,如发生人为损坏,由使用
人自行修理,费用自理。
第四条凡属大宗办公用品,如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
摄像机、数码相机、投影仪等贵重物品,所需部门必须提前
向综合办公室说明领用物品和领用意图,由部门负责人登记
领取。归还时由办公室保管人员检查设备是否齐全,有无损
坏,如有损坏,由使用人自行赔偿。
第五条小件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如笔、笔记本、信纸等,遵循“定期限量”领用原则,如有计划外需求,个人自行购买。笔类限定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支;其它如:本
子、纸张等易消耗物品按实际需求领用,不得随意领用和滥
用。
第六条办公物品只能用于办公,所有员工使用办公用品必须爱惜保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七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企业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各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企业内部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聘(任)用管理
第二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聘(任)用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随着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用,以各单位定编定员、岗位(职数)设置方案为依据。
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逐级聘(任)用,聘方与被聘方签订聘(任)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任)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中层(干部)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选拔提任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分析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具有讲实际、求实
效、办实事的精神;
3、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能正确行使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中层(干部)履约考核
1、履约考核是依据聘约对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查、评价的管理行为。
2、履约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所任现职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科学评
价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及所反映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3、履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
等级。考核结果进入个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聘(任)用、
选拔提任的重要依据。
4、履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或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履约考核者,应予以解聘。聘期
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者,年度考核中不得定为称职
及以上等级。
5、中层(干部)的履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履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统一安排实施。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聘(任)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用人标准执行。
第九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和考试必须是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用,实行评聘分开、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受聘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被聘者在聘(任)用期内享受有关待遇;未聘者承认其资格,并可随时参加应聘。
第十一条各类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必须是在公司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各层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力求合理配套、职责权利清晰。
第十二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途径
1、组织评审;
2、全国统考;
3、考评结合;
以上几种途径具体条款按武汉市《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
评聘工作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考试的基本程序:
1、资格认定和评审:个人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上报:
2、资格考试:全国统考的按上述要求,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司综合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直接到市人事局报名
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由隶属关系的劳动
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报批;
2、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
一安排实施。
3、专业技术人员的履约考核由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
责。
第五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关学习培训的条款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稳定、培养、吸引优秀人才,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条定编定员方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情况,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制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涉及方案重大调整,使与原董事会决议有相悖之处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招收录(聘)用管理
第三条在定编定员规定范围内,须新招员工的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具体操作。
第四条岗上所缺人员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推荐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对于引进、聘用和要求调入我公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引进大学生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聘用和调入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年龄不得超过三十六周岁,引进、录(聘)用专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第六条拟招收录用的新职工,由用人部门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职工到职通知单(调令)发出后,必须按时报到,无故不报到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毕业生上岗后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调入员工实行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或因工作不服从分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职工要求调到外单位工作,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被调动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
开工作岗位,调动手续一经办理,原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
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人员激励管理
第十条对于立足本职,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职工,每月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各部门民主评议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对于无故旷工的职工,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旷工达三日以上者,公司酌情扣除其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每年末,根据公司完成项目情况,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在册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按《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执
行。
第六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的学习培训由各职能部门提交年度计划,由综合部劳资员统计备案,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不影响各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职工要求继续进行专业对口、文化知识的深造,经所在部门批准,可采取业余学习的方法参加学习。对于取得硕士学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取得博士学位的员工,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初、中、高级,工人技师)的培训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结合本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各种学术研究。对于在部级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的职工,公司一次性奖励500元,在地方级刊物上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公司应坚持鼓励职工接受继续再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逐级走访;一单制;探索实践
近年来,鹤煤公司各级部门在接访过程中发现职工存在“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甚至存在缠访闹访现象。为规范秩序,引导职工群众依法逐级走访,鹤煤公司创新实施了针对省属国有企业序列的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细则,对人和公司各级部门进行了双向约束,规范人依法按程序逐级反映问题,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职工群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接访处访过程中总结发现:很多职工群众上访时情绪都很激动、言语很过激,存在很深的“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观念,动辄就向主管单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省国资委、省局越级上访反映诉求,甚至有些老户直接找省委省政府领导、国家局、国家领导人反映问题,导致上级交办案件剧增,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诉求很简单、很多问题都已经办理终结,只是信息不共享造成同一事项反复办理多次。处理这类事项,浪费了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挤占了职工群众正常反映诉求、解决实际问题的资源。
二、依法逐级走访实施背景
实施依法逐级走访的必要性:鹤煤公司作为一个拥有58年历史、11万余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老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发展的进程,各类合理的利益诉求或有悖现行规制的诉求大多数通过渠道表现出来的,存在着上访量大、上访职工群众多的特点,尤其越级上访和非正常现象十分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紧迫性问题,鹤煤公司创新实施了针对省属国有企业序列的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细则,印发了适用于鹤煤公司各级各部门的《依法逐级走访诉求书》,率先探索实行了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2015年9月份,公司办又在总结了一年多时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项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意见》文件,正式规范性实施了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
三、“一单制”管理的具体做法
鹤煤公司探索实行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以后,对人和公司各级部门进行了双向约束,规范人依法按程序逐级上访,合理表达诉求;同时要求公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受理办理事项,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来访接待。
坚持来访必登,由工作人员及时将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息系统,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全面客观。
(二)接访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原则,对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反映的基本内容等要素详细记录,建立台账。
(三)事项审查。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或部门受理范围,从而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事项受理告知。
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告知书给来访人。
(五)事项办理。
人反映的信l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填写《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以下简称《诉求单》)相关内容,人和工作人员要在《诉求单》上签名,并交给来访人;将事项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或部、科室、区队、公司)。相关责任单位(或部室)按照《条例》和依法逐级走访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办理。应当但未经基层厂、矿、公司工作部门和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事项,直接来鹤煤公司反映问题的,由鹤煤公司办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宣传逐级走访办法,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人持《不予受理告知书》到基层厂、矿、公司反映问题,鹤煤公司办及时通过网络或电话告知有关基层厂、矿、公司。告知后超过15日再次发生市级以上越级访,且未发放《诉求单》的;或到鹤煤公司及以上部门反映过问题,但基层厂、矿、公司工作部门未发放填写《诉求单》的,鹤煤公司办向来访人发放《诉求单》,并填写《诉求单》中《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明确指出应受理的责任单位,引导来访人持《诉求单》到应受理的责任单位反映,由应受理的责任单位予以受理,并依照依法逐级走访规定办理事项。鹤煤公司办将《诉求单》发放情况予以登记,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六)诉求答复。
针对来访职工群众反映的诉求,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答复,即《事项处理意见书》
(七)办理结果录入。
有权处理问题的单位,及时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办理结果,及时录入到河南省信息系统,让上级机关看到职工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过程,以及办理结果。
四、“一单制”管理的工作流程
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的工作流程为:职工群众提出诉求以后,首先由所在设党支部的科室、区队或公司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终结的办理完毕;如人对协调处理意见不满意,由设党委或党总支的矿厂级单位调查落实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出具《事项处理意见书》。人同意调查处理意见的办理完毕;如人对矿厂调查处理意见不满意,由鹤煤公司对矿厂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出具《事项复查意见书》。人同意复查意见的办理完毕;如人对鹤煤公司复查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申请复核,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出具《事项复核意见书》,人同意复核意见的办理完毕;如人对河南能源复核意见不满意,可以到河南省国资委申请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人同意审核意见的办理完毕;如人对河南能源复核意见不满意,可以到河南省人民政府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认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最终认定意见。上述程序走完以后,该事项办理完结,各级部门不再受理。
五、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效果
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制”管理实行以来,鹤煤公司有效规范了秩序,压实了公司各级部门责任主体,减少了越级上访总量.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鹤煤公司深入推行了依法逐级走访和依法按程序办理事项工作机制,公司上访人次呈逐年下降良好态势。尤其是2016年与2015年相比,批次、人数分别下降了8.6%和13.83%,并杜绝了到公司封门堵路现象。同时,通过该项工作的开展,使来公司及以上部门越级上访量大幅度下降。据统计,鹤煤公司2016年到省越级上访量与2015年相比下降了68.66%,工作成效显著。通过扎实推行本项工作,压实各级单位、各级部门的解决问题责任,有效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责任明确、层级清晰,有效减少越级上访和基层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8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pa视讯的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和公司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备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十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二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二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文件。其中,清算报告还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六、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9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公寓b座1604号房屋,房款总计952575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92575元,余款76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应付乙公司的952575元房款于2000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2000年9月20日,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甲某于2004年1月8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并于同年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区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证明乙公司开发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己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乙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查,乙公司于2003年9月向该公寓业主发放了通告,该通告载明,乙公司于2003年底前协助公寓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同时要求办理产权手续的业主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并需准备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资料。再查,乙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始取得了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号楼、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甲某与乙公司所签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己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并己登记备案。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故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甲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由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乙公司迟至2005年1月才办理了所开发房屋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据此导致甲某在4年的时间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办证的责任。
乙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甲某购买了诉争房屋后,之所以办证迟延,系因甲某未及时提供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及相关资料所致。甲某的契税直至2004年4月才缴纳,相关资料至今未提交。另外,预售商品房的办证义务属于甲某,我公司承担的只是协助义务。甲某未提交委托我公司办理产权证的手续,未与我公司共同办理产权证,亦未及时缴费及提交手续。我公司应提交的资料已经提交房管部门,在办理手续上己无瑕疵。故不同意甲某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诉争房屋2005年1月7日才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进一步查清开发商乙公司是否存有逾期办证的事实,二审法院依职权于2005年6月13日赴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档案部门调取了该楼盘1、2号楼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包括:证据1: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申请人是乙公司,申请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证据2:乙公司承诺书;证据3:编号(2004)年第475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项目名称是乙公司开发的该楼盘1、2号楼房,出具人是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出具日期2004年12月9日;证据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监督检查科向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出具的回复函,主要内容是己对乙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意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出具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6:案例编号2004006779号业务受理单,受理时间2004年12月13日,业务类别为初始登记,申请人为乙公司,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房,出具单位为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证据7:收缴证件附页。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法律china real estate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角罕释》第18条的规定,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即2000年11月8日前),甲某由于乙公司(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根据《角军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己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时己长达4年之久,其中有两年己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从2000年11月9日起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甲某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甲某未举证证明在日(2004年12月15日)前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自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己超过诉讼时效。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
持,对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关于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失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某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某支付违约金(以房款总计952575元为本金,自2002年12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04年12月13日止)。
五、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解析
1.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主体问题
《合同法》第130条、《解释》第18条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主体的理解不同,审判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开发商应承担协助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义务,直至权属证书办理完毕。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买受人承担主办义务,如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申办手续,开发商可以抗辩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司法实践通常采纳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实务中,两者甚至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移转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第二,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己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第三,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此后,应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办理移转登记。对于在开发商提交了完备的手续后,买受人也提出办理权属移转的申请,由于政府原因未办证或迟延办证的,属于政府不作为,买受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这与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同。此外,开发商履行了其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义务后,由于买受人没有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移转时,不属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问题
一审法院据以判定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证明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己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甲某诉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乙公司应该首先办理所建房屋的初始登记而后才可以办理业主的分户转移登记。而乙公司所提交的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1月7日。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2005年1月7日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2005年1月7日所办理的初始登记作为国家专门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权属证书,在证据的效力上应该大于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所出具的证明。从先办理初始登记再办理分户移转登记的权属登记的逻辑出发,在没有办理诉争房屋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的前提下,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移转登记),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一审、二审的相关证据,查明乙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3日才向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报送了其开发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2号楼房的初始登记所需的完备材料,至此,乙公司才完成了报送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诉争房屋的出售人负有向作为买受人的甲某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自合同订立日2000年8月10日起90日内(即2000年11月8日前)甲某由于乙公司(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仅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认定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己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故,甲某关于乙公司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乙公司对甲某负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对甲某充分行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造成甲某一定损失,甲某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己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时己长达4年之久,其中有两年己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
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篇10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
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
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
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
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此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文秘站 -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立合同。
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
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
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
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
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
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
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
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
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
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pa视讯的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pa视讯的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pa视讯的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pa视讯的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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